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6篇).docx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1 .能自然的物品,化学易燃物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2 .能自然的物品和化学易燃物品堆垛应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3 .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4,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在露天存放。5 .闪点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露天存放,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6 .化学易燃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7 .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对可能带有火险隐患的物品,应当存放到观察区,经检查无危险后,方准入库或归垛。8 .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9 .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10 .储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库房,应当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器照明设备。11 .易燃可燃物品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以及库房结构和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二)一、目的: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厂内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三、易燃易爆物品分类:(一)化学危险品的种类:1.爆炸品。易于燃烧和爆炸的物品、受到高温、摩擦、冲击或其它物质接触发生作用后剧烈反应而引起爆炸,如雷管、炸药等。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经过压缩后的气体具有因受热、撞击或气体膨胀而发生爆炸的危险,如压缩空气、液化气。3.易燃液体。易欲燃烧和挥发,其闪点(引火点)在摄氏四十五以下,或稍高于摄氏四十五度的液体物质,如汽油、乙醛、酒精等。4、腐蚀物品。具有强烈腐蚀性,对人身和其它物品能因腐蚀作用而发生破坏现象,甚至引起燃烧和死亡,如硫酸、烧碱等。(二)易爆物品储气罐、压力管道四、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1)易燃易爆物品应储存在符合安全防火条件好的地点,使用时应在无任何火种的排风良好处进行。(2)使用汽油、醛类等易燃液体时,禁止明火,严禁在灼热物上放置。(3)禁止将易燃物质用明火蒸镭和加热,其沸点低于100。C者(如汽油、乙醇、甲醇)在水浴或蒸汽浴上加热,其沸点高于100。C者可用油浴或沙浴等加热蒸储,水浴、油浴也不准采用明火。(4)绝对禁止在杯皿中沸和蒸发可燃物质,蒸发可燃物质之液体必须利用能避免其蒸汽逸入空气中的装置,其加热器安排及方法必须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则。(5)饱和蒸汽压力较大的液体、二硫化碳以及丙酮,不允许放在烧瓶中,应放在坚固的容器中。(6)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室内,所有电气设备和照明都应采用防爆型的设备和装置。(7)化学易燃品的容器,包装应该牢固、密封、材质适应化学易燃易爆品的性能,容器包装外部须印贴明显的警告标志,说明物质名称、化学性能和注意事项。(8)储存室内温度保持在1025。C范围之内。(9)压力容器、管道管理:见:(三)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保管的安全要求:1.为了确保化学危险品堆放区的安全,严格出入制度,容器包装要密闭、完整,对破损渗漏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仓库区域内严禁烟灰火。2 .化学危险物品应该分类、分堆贮存,有标识,有专用容器、通道和通风口。3 .在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打包、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4 .化学危险品仓库应有良好的通风,配备相应的放火、防爆、防毒的安全设施。(四)化学危险物品的装卸搬运规定:1.必须轻拿轻放,严防振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5 .严禁性质相抵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物品混合装载。6 .对怕热、怕潮的化学危险物品,要采取隔热和防潮措施。7 .装卸搬运毒害、腐蚀性、放射化学危险品时,应备有相应的防护用品和工具,工作结实后应清洗消毒。8 .装卸和搬运的职工应经常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并且有一定的业务知识和固定的人员担任。(五)关于保管化学危险品的人员要求:1 .选拔具有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保管工作。2 .保管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因工作需要调动必须把工作交接清楚。3.保管人员要熟知化学危险品的性质、中毒的急救方法,消防器材的使用等,并不断提高业务知识。五、管理职责1、安全员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监督管理。2、车间为易燃易爆物品使用责任主体单位,负责易燃易爆物品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3、生产科负责对压力设备设施定期进行维护管理。4、库房保管员按规定发放、登记易燃易爆物品出库。六、管理程序(D安全员负责建易燃易爆物品档案;(2)生产部门建立健全相关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每年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一次检查;(4)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定期对定期对重大危险源、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安全评估。(5)车间对易燃易爆物品一次领用一次用完,不过夜。(6)每月对压力容器进行设备设施检查;七、隐患整改管理3.3.1 安全隐患须以“隐患整改通知书”形式通报整改。3.3.2 库房、车间要对相关部门通报的事故隐患进行落实、整改,并将整改况反馈到相关部门。3.3.3 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隐患要采取可靠防范措施。在具备条件时必须整改完毕。4、附则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生产科负责解释。易燃易源物品管理制度(三)第一章总则1、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化学危险物品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障施工、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制度。2、本制度所指化学危险品指爆炸品、氧化剂、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自燃物、遇水燃烧物、易燃液体、毒害品和腐蚀品等。3、保管、运输、使用及销毁化学危险物品,必须交由经过专门训练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执行。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保管1、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得随意乱放。各单位应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符合节约;既统一,又可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永久或临时的化学危险品仓库。2、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的建筑和设施,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1)仓库区必须与生产区、生活区有适当的间隔。(2)库房一般应采用一层建筑,每间库房应设有足够的独立安全出口,储存氧化剂、易燃液体、固体和剧毒物品的库房,应该采用容易冲洗的不燃烧地面。(3)化学危险品库房应当符合安全、防火规定,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设备,并根据物品的性质和不同的储存方法设置相应的防爆、防火、灭火等安全设施。(4)储存易爆物品的库房必须采用封闭、防爆或其他相应的安全电气照明设备。如采用一般灯具时,应安装在玻璃窗的外面。电灯开关应该安装在库房外面。无电源的仓库应有蓄电池灯照明。3、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要求:(D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及通风口。(2)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于专门的仓库中,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在同一库房中存放。1(3)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如果施工工地的短期存放条件确有困难必须同库房存放时,则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4)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5)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怕冻、怕晒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露雨、低洼容易积水、低温和高温处存放;对可以露天存放的化学危险物品,根据不同性质,应具备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4、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该建立下列安全措施:(D化学危险品仓库应加强警卫,严格出入库制度,禁止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内。(2)仓库区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用火时,应经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3)不准在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试验、分装、打包和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4)容器包装要密闭,如果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改装必须在安全地点进行,对易燃、易爆物品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5)加强货物入库验收和平时的检查制度,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危险品,应该定期进行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6)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和运输工具,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彻底清洗,以防引起燃烧爆炸和中毒,对遗留地上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处理。(7)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健全安全保卫机构,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灭火设施及通讯、报警装置,消防队应经常进行训练和业务学习。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装卸1、搬运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搬运化学危险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磨擦、重压和倾倒。(2)化学危险物品与其它货物以及性质相互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1违反配装和同车或者同船混合装运,怕热、怕潮的化学危险物品应采取隔热或防潮措施。(3)施工工地人力搬运化学危险物品不能超过人体重量的二分之一,人力车运输不得超过重量的二分之一,以防跌倒、翻车、碰撞而发生事故。(4)装卸搬运毒害腐蚀和放射性化学物品时,应备有相应防护用具和工作服。工作完毕,操作人员及使用工具必须清洗消毒。(5)装卸化学危险物品,要有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地点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装卸现场。(6)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如果必须在夜间装卸时,要有充分的安全照明设备。2、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必须使用合乎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禁止使用火车的蔽车和脚踏车载运爆炸物品。3、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前后应当保持一定的距离,通过市区时,应当遵守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4、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使用明火修理运输工具或用明火。在中途停留时,必须有人看守,并不准停留在机关、工厂、仓库附近、人口稠密的地区和桥梁、涵洞、水利工程等重要建筑设施旁。5、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应视情况需要,派专人押运或指定可靠人员负责运输。不得客、货混装,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6、载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工具,要有明显标志。第三章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和销毁1、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2、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建立和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3、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由工作认真负责和具有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新参加的人员,必须事先经过训练。4、初次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应会同公安、技术部门共同把关,严格按照配方使用,并做好记录。5、化学危险物品因保管过期,变质失效,应报告上级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后,在指定地点予以销毁。6、化学危险物品销毁工作必须由一名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亲自指挥,雨天和夜间尽量不进行销毁工作。第四章附则1、各单位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安全岗位责任制。2、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四)1、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化学危险物品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障施工、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制度。2、本制度所指化学危险品指爆炸品、氧化剂、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自燃物、遇水燃烧物、易燃液体、毒害品和腐蚀品等。3、保管、运输、使用及销毁化学危险物品,必须交由经过专门训练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执行。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保管1、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得随意乱放。各单位应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符合节约;既统一,又可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永久或临时的化学危险品仓库。2、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的建筑和设施,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1)仓库区必须与生产区、生活区有适当的间隔。(2)库房一般应采用一层建筑,每间库房应设有足够的独立安全出口,储存氧化剂、易燃液体、固体和剧毒物品的库房,应该采用容易冲洗的不燃烧地面。(3)化学危险品库房应当符合安全、防火规定,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设备,并根据物品的性质和不同的储存方法设置相应的防爆、防火、灭火等安全设施。(4)储存易爆物品的库房必须采用封闭、防爆或其他相应的安全电气照明设备。如采用一般玻璃时,应安装在玻璃窗的外面。电灯开关应该安装在库房外面。无电源的仓库应有蓄电池灯照明。3、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要求:(1)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及通风口。(2)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于专门的仓库中,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在同一库房中存放。(3)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如果施工工地的短期存放条件确有困难必须同库房存放时,则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4)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5)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怕冻、怕晒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露雨、低洼容易积水、低温和高温处存放;对可以露天存放的化学危险物品,根据不同性质,应具备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4、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该建立下列安全措施:(1)化学危险品仓库应加强警卫,严格出入库制度,禁止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内。仓库区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用火时,应经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3)不准在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试验、分装、打包和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4)容器包装要密闭,如果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改装必须在安全地点进行,对易燃、易爆物品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5)加强货物入库验收和平时的检查制度,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危险品,应该定期进行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6)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和运输工具,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彻底清洗,以防引起燃烧爆炸和中毒,对遗留地上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处理。(7)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健全安全保卫机构,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灭火设施及通讯、报警装置,消防队应经常进行训练和业务学习。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五)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危害,保障全员参建人员的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物品的采购、储存、装卸、使用、出入库和废弃处置。危险化学物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能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伤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和腐蚀品等。我单位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存放位置和品种,维修房中的液化气、高压氧气、高压乙焕、油漆、天那水;厨房中的液化气,化验室中的硫酸、氢氧化钠、乙醛、丙酮、无水乙醇、孔雀石绿等;1职责对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装卸、使用、出入库和废弃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和个人,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1.l原料保管员职责1.1.1负责危险化学物品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1.1.2负责危险化学物品注册登记,建立档案。1.1.3负责危险化学物品的装卸管理。1.1.4负责危险化学物品的出入库管理。1.1.5负责危险化学物品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的查看。对危险化学物品包装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实施监督管理。1.1.7负责废弃的危险化学物品包装物的回收管理。1.2采购部门职责所采购的危险化学物品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地方其他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需经采购部门、使用部门、技术部,验收合格后方准许入库。由使用部门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注明规格和数量以及需求日期。采购部根据需求,制定采购计划。2储存和使用管理2.1 保管负责人必须组织储存、使用人员查看危险化学物品安全标签、学习安全技术说明书,熟悉它们的性能、危害,掌握个人防护和安全操作方面的知识,防止造成污染或人身伤害。2.2 储存、使用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2.3 根据危险化学物品的种类、特性,在储存、使用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配备相应的足够灭火器材,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2.4 危险化学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柜必须采用双人双锁管理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2.5 领用必须执行由使用部门经理签字审核后,保管员严格按照危险品领用单上规格、数量准确发放,并办理登记手续。2.6 按实际需要领取危险化学物品,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安排专人管理,严格领退,监督使用。2. 7领用危险化学物品必须用符合规定的标有明显标志的可靠的包装、容器盛装;要谨慎,防止溅洒、碰撞。2.8危险化学物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用完后的包装物、容器如数交回所现单位,由单位负责人统一存储、处理,不准乱放乱扔。对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3装卸管理对装卸管理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知识,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由专人现场指挥。3.2搬运危险化学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磨擦、重压和倾倒。人力搬运危险化学物品不能超过人体重量的二分之一,以防跌倒、碰撞而发生事故。4出入库管理4.1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专用场地内,并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由专人管理。4.2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严格执行收发、登记、清点、检查制度。每个月由财务部门负责清点账物。5废弃管理5.1 危险化学物品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格管理,统一回收。氢氧化钠的瓶子,使用稀盐酸中和至中性后;浓硫酸的瓶子,必须经过石灰水中和后;无水乙醇,丙酮、乙酸的瓶子,使用自来水冲洗两遍后;集中在一起,月底作为可回收垃圾统一处理。5.3 测定粗蛋白实验中的蒸傕废弃溶液,使用工业盐酸中和至中性方可排放到下水道中。5.4 液化石油气瓶中的残留物,交给具有资质的液化石油灌装单位处理,严禁我单位人员私自处理,更不允许私自将残留物倒入到下水道中。5.5 氧气、乙焕和液化气的规定6.1 氧气瓶、乙焕瓶和液化石油气瓶必须经过打压鉴定合格符合规定的气体瓶方可使用。6.2 氧气、乙烘、液化气瓶必须有安全保护装置,配备减真圈、防护帽,否则禁止使用。6.3 严禁氧气、乙烘同易燃易爆物品一起存放、运输。6.4 氧气瓶、乙燃瓶、液化气瓶不得在阳光下暴晒,不得使用明火检查氧气、乙烘、液化气瓶是否漏气。6.5 氧气瓶、乙烘瓶、液化气瓶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存放点,氧气瓶和乙烘瓶、液化气瓶分开存放,两者距离至少一米。6.6 操作氧气和乙烘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且具有特种操作证,严禁无证人员操作。易燃易埠物品管理制度(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化学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第五条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第六条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第二章生产、使用监督管理第七条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器防爆标准;(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第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说明书中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然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第九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第十条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第三章储存、经营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二)应根据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三)不得超量储存。第十二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第十三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单位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不得发货。第十四条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二)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三)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章运输监督管理第十五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车辆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业务。第十六条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三)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第十七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全国通用。长期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第十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填发。第十九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二)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三)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才能继续装填其他危险物品;(四)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五)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第二十条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第二十一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第二十二条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消防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与本办法相配套的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