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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税四期常见疑难问题答复(纳税人使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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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税四期常见疑难问题答复(纳税人使用版).docx

    常见及疑难问题答复一、业务类(一)什么是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答: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称全电发票)是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发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不用介质支撑、无须申请领用、发票验旧及申请增版增量。纸质发票的票面信息全面数字化,将多个票种集成归并为电子发票单一票种,全电发票实行全国统一赋码、自动流转交付。(二)自然人用户注册有什么改变?答:新版上线后,纳税人仍然只能选择线上注册,注册入口在自然人业务登录入口下,纳税人需完成对姓名、证件号等基本资料的校验以及手机号、邮箱地址等基本信息的填写后,还需使用陕西税务app完成扫脸实人认证以后,才能完成注册。(三)登录方式有什么改变?答:1.双重验证。纳税人在完成账密验证后,还需通过陕西税务app扫脸验证或手机短信验证后,方能登入电子税务局。2.登录方式多样化。增加了陕西税务app、秦务员app、个税app扫脸登录方式。3.登录主体划分更细致。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户和跨区税源登记纳税人从“企业业务”的“特定主体”入口登录。虽然登录方式发生改变,但在过渡期间仍然保留了旧版登录入口。(四)“用户实名等级”是指什么?答:“用户实名等级”是按照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立的,根据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的方式确定等级,目前实现的最高等级为四级。纳税人通过账号口令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则纳税人等级为一级,纳税人在一级基础上通过手机验证码登录则为二级,纳税人通过数字证书登录则为三级,纳税人在账号口令登录方式的基础上,使用人脸识别验证,则纳税人等级为四级。(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是新系统,不会用怎么办?答:税务部门将对使用全电发票的全流程进行辅导,纳税人在开具过程中出现问题,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另外在电子税务局也会有操作指引,确保纳税人正确开好每张全电发票。(六)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维护哪些项目信息?答:纳税人可以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的“基础信息维护”模块,对项目(商品或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单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及税率/征收率等信息进行维护。项目信息维护后,纳税人可在开票时直接选择已经维护的信息,减少开票时间。(七)全电发票的查验渠道有哪些?答:1.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对全电发票信息进行查验。2.纳税人还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验发票。(八)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如何查验全电发票?答:纳税人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全电发票进行查验。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仅支持单张发票查验模式,包括手工查验及扫描查验等方式。(九)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验方式有哪些?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提供两种发票查验方式,一是单张发票查验(手工单张录入,单张文件导入);二是批量发票查验(下载模版-录入信息-导入查验)。(十)手工导入发票查验都支持什么发票格式?答:可以导入的电子发票文件支持JPG/PNG/PDF/OFD/XM1.等格式。(十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哪几种发票开具模式?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发票的开具提供页面输入、扫描二维码、批量开票和复制开票四种模式。纳税人选择页面输入模式进行开票,即进入页面输入内容完成发票开具;纳税人选择扫描二维码模式进行开票,可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完成发票相关信息预采集。(十二)纳税人想要对之前开具的发票进行复制开票,如何处理?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复制开票功能,可复制上一张发票信息,减少重复录入。在【蓝字发票开具】二级首页【复制开票】功能中,支持对“近24小时”开具发票及全量发票明细信息进行查询、复制开票。(十三)纳税人需要用什么税控设备或开票软件开具全电发票?是否免费?答:纳税人无需领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使用其他特定开票软件,可直接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税务机关免费向纳税人提供全电发票的开具、查验及交付服务,降低纳税人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成本。(十四)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种类的发票?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升级后新设立登记且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简称“新办纳税人”),如需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发票作废、发票缴销、发票退回、发票遗失损毁等事项仍然按照原规定和流程办理;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升级前设立登记或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简称“存量纳税人”),如需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十五)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答: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为了符合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习惯,全电发票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增值税发票基础上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经营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个性化需求,全电发票根据特定业务的开票场景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纳税人在开具全电发票时,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选择特定业务,将按规定应填写在发票备注等栏次的信息,填写在特定内容栏次,进一步规范发票票面内容,便利纳税人使用。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十六)全电发票交付方式有哪些?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可以为纳税人提供发票自动交付和自行交付两种方式。数字账户自动交付是指销售方成功开具发票后,系统默认将电子发票文件及数据自动交付至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税务数字账户,如果购买方为未录入组织机构代码的党政机关及事业性单位,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为未录入身份证件号的自然人,系统无法自动交付,销售方可使用自行交付方式;自行交付方式是指纳税人通过税务数字账户查询发票后自行选择电子邮件、二维码、电子文件导出等方式交付全电发票。(十七)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开票份数、开票金额与以前相比有什么不同?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在开具金额总额度内,没有发票开具份数和单张开票限额限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十八)纳税人开具全电发票流程是什么?答: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自动跳转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点击【我要办税-开票业务】,通过开票模块,选择不同的发票类型,录入开具内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校验通过后,自动赋予发票号码并按不同业务类型生成相应的全电发票。(十九)我省纳税人,可以给非推广省纳税人开具全电发票吗?答:全电发票的受票方范围根据进度逐步推广到全国。具体范围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二十)纳税人在开具全电发票前,还需要办理哪些业务吗?答:不需要。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全电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票。(二十一)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过程中可以暂存发票信息吗?答:可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发票草稿功能,纳税人在开具发票过程中,如需暂时保存发票信息可以选择保存草稿。(二十二)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是否每次都需要手动录入发票的全部票面信息?答: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基础信息维护”模块来维护项目以及客户的基础信息。完成维护后即可在开具发票时直接选择对应的项目完成发票信息预填,无需手动录入。(二十三)纳税人销售商品开具全电发票,如果商品种类较多是否需要开具销货清单?答:全电发票的载体为电子文件,无最大开票行数限制,交易项目明细能够在全电发票中全部展示,无需开具销货清单。(二十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中【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的功能是什么?答:【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的功能是:对在【发票抵扣勾选】模块中无法查询到的双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无法清分及下发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进行第一联数据的采集。(二十五)哪些情形需要采集海关缴款书?答:需要采集海关缴款书的情形主要包括双抬头海关缴款书、无法清分及下发、对清分结果有异议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等情形。(二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一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包括哪些功能?答:【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包括抵扣勾选、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不抵扣勾选、变更税款所属期等功能。(二十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是否提供发票入账标识功能?答:纳税人可以通过“发票入账标识”模块,对取得的2017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发票进行入账标识操作,帮助纳税人降低重复入账的风险,便利会计核算管理。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目前支持单张、批量、清单导入等入账标识方式,其中清单导入需要下载模板,并按照模板格式录入相关发票信息后导入进行入账标识操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后续会加入接口方式和数据直连的方式与财务系统对接入账。(二十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一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中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进行用途勾选的有哪些?答: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进行用途勾选:(1)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2)已作废的发票;(3)之前属期已确认用于其他用途的发票;(4)已用于冬奥会退税的发票;(5)已全额冲红的发票;(6)其他。(二十九)哪些发票可以使用发票入账标识服务进行标识?答:2017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发票,且不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使用【发票入账标识】功能进行标识:(1)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2)已作废的发票;(3)之前入账的发票;(4)其他。(三十)全电发票开错了,可以作废吗?答:不可以。全电发票一旦开具无法作废,如果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需开具红字全电发票冲红。(三十一)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时,备注信息如何填写?答:发票备注信息是指纳税人根据所属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自行额外增加的发票信息。发票备注信息项目可以在发票开具时直接填写在备注栏,如超过200字符应通过自定义附加要素录入。(三十二)纳税人完成注销后,企业授权人、被授权人的身份认证信息及操作权限是否需要在电子税务局中手动撤销?答:不需要。平台设置自动标记失效状态功能。企业完成注销后,电子税务局自动同步企业状态信息,自动标记企业授权人、被授权人的身份认证信息及操作权限为失效状态。(三十三)什么是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归集各类涉税涉费数据,集查询、用票、业务申请于一体的应用。为纳税人提供发票归集、用途确认、查询、下载、打印等服务。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各类发票时,系统自动归集发票数据,推送至对应纳税人的税务数字账户,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纸质发票管理中出现的丢失、破损及电子发票难以归集等问题;并支持纳税人对全量发票进行用途确认、查询,对全电发票还可进行下载、打印,同时满足纳税人对已入账发票进行标识、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税收政策查询、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原税率发票开具申请、操作海关缴款书业务等需求,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发票服务。(三十四)什么是开具金额总额度、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额度?答: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包括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的上限总金额以及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以下简称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的上限总金额。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纳税人首次使用全电发票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该纳税人的当月发票可开具金额上限额度。剩余可用额度,是指在一个自然月内,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扣除已使用额度。其中,已使用额度包括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金额,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领用份数和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存在多种不同版式的发票应分别计算并求和,下同)。(三十五)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如何使用开具金额总额度?答: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一)按月进行增值税申报的纳税人在每月月初到完成上个属期(即上个月)申报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上限为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本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完成上个属期(即上个月)申报且比对相符后可使用额度上限为当月剩余可用额度。(二)按季进行增值税申报的纳税人在每季季初到完成上个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上限为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本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完成上个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且比对相符后可使用额度上限为当月剩余可用额度。(三十六)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如何调整?答: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有三种方式,包括定期调整、临时调整和人工调整。(一)定期调整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二)临时调整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月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三)人工调整人工调整是指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应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三十七)纳税人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如何使用剩余可用额度?答: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单张发票开具金额不得超过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且不得超过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并根据实际开票金额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纳税人领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按领用份数和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时不再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三十八)纳税人开具不同种类的发票是否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答:是。目前,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但是授信总额度扣除方式与环节不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在发票开具时扣除,扣除的是已实际开具发票的金额;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在发票领用时扣除,扣除的是发票领用的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与发票领用份数之积。二、操作类(一)登录电子税务局,输入密码错误超过次数,需要多久可以解锁?怎么可以即时登录?能否人工解锁?答:税务人端:连续输错密码5次将被锁定,次日O点自动解锁。或通过短信认证等更高级别的方式登录,将自动解锁,无需人工解锁。纳税人端:1.电子税务局Web端账号密码、手机号验证码、扫码(刷脸)方式登录错误分别记录失败次数,且最多5次。一天内某一登录方式连续登录失败5次,只能使用高于本次登录验证等级的方式成功登录即可解锁(账号密码手机号验证码扫码刷脸),或者次日O点系统自动清空本登录方式登录失败次数以自动解锁。2.若扫码(刷脸)方式登录连续失败5次且需当天解锁登录的,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对人证一致后,联系运维重新恢复登录。解除锁定账号具体运维方案如下:1.被锁定账号的纳税人,需携带用户本人身份证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对人证一致后,登记纳税人账号解锁申请表(见下表):纳税人账号解锁申请表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解锁理由2.使用金税三期运维管理平台,按照运维流程将事件升级,上报至总局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工作组税务网络可信身份体系项目组,由税务网络可信身份体系项目组通过后台运维解锁。(二)如何使用协同签名证书登录?答:协同签名证书是企业登录税务app的一种方式。申请的途径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开票员通过陕西税务app企业业务入口,“我的-我的证书”模块,申领协同签名证书后,通过陕西税务APP选择“协同签名登录”登录方式,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名手机号、协同签名证书PIN码登录。通过Web端进入账户中心后,协同签名证书只有展示企业与登录人协同签名证书信息的功能,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还可以查看企业与企业办税人员的协同签名证书。自然人业务登录的,协同签名证书功能展示登录人的相关企业证书。(三)纳税人如何建立、变更、解除与办税人员的关联关系?答:纳税人可通过统一身份管理平台或办税服务厅建立、变更、解除与办税人员的关联关系。纳税人通过统一身份管理平台新增办税人员或对已有办税人员进行变更的,应对办税人员进行岗位权限授权或调整。系统将自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及移动端向该办税人员推送待确认的授权信息。办税人员在完成个人身份信息采集核验,以及对推送的授权信息进行确认后,关联关系即建立,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纳税人通过统一身份管理平台解除办税人员关联关系的,无需办税人员确认。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申请新增或变更办税人员信息时,税务机关在核心征管系统完成办税人员信息录入或变更,通过实名办税系统验证办税人员实名信息后,由办税人员登录统一身份管理平台确认相关信息。信息确认后,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解除办税人员关联关系的,无需办税人员确认。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变更、解除本机构办税人员关联关系的,适用以上方式。(四)纳税人如何建立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关联关系?答:纳税人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支持以下两种方式:(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税务机关提交其与纳税人签订的委托办税协议信息,纳税人在统一身份管理平台确认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获得相应办税权限,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2)纳税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税务机关提交其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签订的委托办税协议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在统一身份管理平台确认后获得相应办税权限,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以“一人多户”的方式为纳税人代办涉税事宜的,应于办理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基本信息及委托办税协议信息。(五)统一身份管理平台纳税人端【账户中心人员权限管理现有办税人员】模块,哪些人员可以删除?删除的规则是怎样的?答: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无法被删除,其他办税人员(代理人、开票员、办税员)可以被企业法定代表或财务负责人删除。被删除的办税人员信息在“历史管理信息-已删除”中可以查看删除记录。企业删除办税人员后,办税人员无法以企业业务身份登录,需要恢复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管理员重新添加办税人员。(六)统一身份管理平台纳税人端【账户中心税务数字证书】有什么功能?谁有操作权限?答:税务数字证书展示税务数字证书信息,提供修改税务数字证书密码功能。目前税务数字证书类型有税务Ukey、金税盘、税控盘,展示信息包括:设备类型、设备序列号、证书序列号、证书有效期。税务数字证书仅限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进行查看及操作。(七)统一身份管理平台纳税人端【我的代理】有什么功能?谁有操作权限?答:我的代理只有展示企业代理业务相关信息的功能,展示信息包括:企业的代理机构名称、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编号、代理人员、身份类型、服务时间起、服务时间止、状态(服务协议)。我的代理仅限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进行查看。(八)统一身份管理平台纳税人端【用户信息管理用户信息维护】模块可添加多个手机号码,其中的非默认手机号码能否作为登录实名手机号码或修改密码时接受短信验证码?答:不能,只有默认手机号码可用于作为登录实名手机号码或修改密码验证的手机号码。(九)统一身份管理平台纳税人端【历史管理信息】中,“清除记录”是否会删除对应记录?答:点击“清除记录”后对应的记录在历史管理信息中不再展示,但对应的记录不作删除。(十)企业“添加办税人员”和自然人“申请企业授权”,选择“身份类型”时为什么没有“法定代表人”选项?“财务负责人”是如何添加身份的呢?答:核心征管系统登记信息中的法定代表人默认与该企业生成关联关系,无需法定代表人进行绑定企业操作。新办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在企业完成税务登记后,可在自然人登录-账户中心-“待确认授权”模块确认身份。(十一)在开票过程中,若提示不得继续开票,应如何处理?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针对存在发票开具“红色”预警情形的纳税人、开具发票过程中存在内容校验不通过、授信额度为零等情形会阻断开票,纳税人需根据提示进行相应操作。如红色预警需联系主管税务局进行处理,内容校验不通过需更改发票开具内容,授信额度为零可以申请额度调整等。(十二)纳税人开具或取得全电发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答:(1)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至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中;开具的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栏次中。一般纳税人勾选用于本期抵扣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或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一般纳税人已将全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2)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第5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开具的“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3栏、第6栏、第8栏“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十三)纳税人想要对大量不同购买方开票需求批量开票,如何处理?答:在【蓝字发票开具】二级首页【批量开具】进行批量开票需求。步骤如下:下载模板。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通用发票要素信息导入模板和特殊标签发票要素信息导入模板;若纳税人根据税务局接口规范格式改造自身软件的,可使用其自身软件生成导入模板,该模板可由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识别、导入。上传文件。开票方下载后根据模板要求将所需开具的发票补充完整,确认无误后,选择需要上传模板类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用模板和特殊模板,或纳税人自身软件模板),导入已制作完成的模板。确认开票。批量导入完成后,系统逐行展示已上传的待开票数据,双击可生成单张发票开具界面。开票方确认后可批量开具所选的发票。(十四)因订单激增,导致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无法满足开票需求,请问如何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答: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税务数字账户一授信额度调整申请”模块,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填写调整理由并上传相关附件后,即可启动人工调整流程。(十五)人哪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电发票的权限?答:纳税人属于以下四种情形,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电发票权限。(1) 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开具的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2) 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3)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开具的适用原税率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4)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十六)纳税人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原税率发票?答:纳税人需要开具17%、16%、11%、10%等税率发票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十七)纳税人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电发票权限,需要提供什么资料?答: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原税率开具全电发票,应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并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材料,以备查验。(十八)我公司因故需要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请问该权限的有效期有多久?答: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手动调整纳税人税率,并设置临时开票有效期起止,有效时限为24小时。(十九)纳税人发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后,可在哪里查看审核结果?答: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至纳税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纳税人登录后,系统会提示纳税人签收文书。同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同步审核税务机关审核结果,对纳税人的税率进行调整。(二十)纳税人取得的代开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或3%征收率的农产品专用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无法进行抵扣勾选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如何处理?答:纳税人取得的代开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和3%征收率的农产品专用发票时,如因商品名称未使用自动匹配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而导致发票信息无法归集到“待处理农产品发票”模块时,纳税人可通过“发票用途确认”-“抵扣类勾选业务”-“抵扣勾选”模块中的“代开补录”进行代开农产品普通发票和3%征收率的农产品专用发票的发票信息补录,补录成功后,即可在抵扣勾选明细中看见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并可对该发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如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当该笔农产品被实际领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二十一)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海关缴款书,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无法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如何处理?答: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海关缴款书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如果该海关缴款书不在可勾选海关缴款书明细中,无法进行用途确认。纳税人可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海关缴款书的发票“手工录入”功能进行农产品海关缴款书的发票信息录入,录入成功后,即可在“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看见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当该笔农产品被实际领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二十二)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开具发票时,自动填充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是否可以修改?答:纳税人可按照实际业务对自动填充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进行修改。(二十三)我刚注册了一家公司,目前是小规模纳税人,平时使用纸质发票,能否申请由税务机关为我代开全电发票?答:不可以。目前,税务机关暂不为纳税人代开全电发理O(二十四)纳税人收到一张全电发票,自行打印后,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答:可以。纳税人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全电发票电子文件。(二十五)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已开具红字信息表但还未开具红字发票,是否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直接开具?答:不可以。红字信息表和红字确认单未实现互相转换,对校验通过的红字信息表。(二十六)纳税人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发票多次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吗?答:除以下几种特殊情形,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发票多次开具红字发票:(1)冲红原因为“开票有误”时,必须全额冲红;(2)蓝字发票对应的“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的,必须全额红冲。“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部分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部分加计扣除”的,第一次红冲只能对未加计部分全额冲红或整票全额红冲。如第一次对未加计部分全额冲红,第二次红冲仅允许对剩余部分(即已加计部分)全额红冲;(3)蓝字发票标签为“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时,必须全额红冲。(4)纳税人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发票多次开具红字发票,累计开具的红字发票票面记载的数量、负数金额、负数税额绝对值之和,均不得超过原发票票面记载的数量、金额和税额。(二十七)什么情况可以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答: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按规定开具红字全电发票。但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允许开具红字全电发票:(1)蓝字发票已作废、已全额红冲、已被认定异常扣税凭证、已锁定(已发起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且未开具红字发票、未撤销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时,不允许发起红冲;(2)蓝字发票增值税用途为“待退税”已退税”“已抵扣(改退)”“已代办退税”“不予退税且不予抵扣”时,不允许发起红冲;(3)蓝字发票税收优惠类标签中,“冬奥会退税标签”为“已申请冬奥会退税”时,不允许发起冲红;(4)发起红冲时,如对方纳税人为“非正常”“注销”等状态、无法登陆系统进行相关操作时,不允许发起红冲。”(二十八)纳税人对开具的全电发票进行红冲后开票方当月的可用授信额度会增加吗?答:纳税人开具全电发票后,当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可用授信额度。跨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法对应全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可用授信额度。对于销售折让的情形,也不会增加其可用授信额度。(二十九)开具红字发票的原因如何选择?答:冲红原因应由纳税人根据业务实际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如原蓝字发票商品服务编码仅为货物或劳务时,红冲原因不允许选择“服务中止”;商品服务编码仅为服务时,红冲原因不允许选择“销货退回”;兼营销售则不对红字原因进行控制。(三十)纳税人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对方的确认是否有时限要求?答: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发起冲红流程后,另一方需在72小时内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该流程自动作废;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重新发起流程。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发起冲红流程后,无需受票方确认。(三十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还能进行红冲吗?答:可以红冲,但是有前提。在全电平台红冲发票一般只能全电票能红冲,若其他票需使用全电平台红冲发票,需满足没有税控盘,且注销了档案信息,若这两个操作未完成,则不能在全电平台红冲发票。(三十二)纳税人不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但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发票用途确认,在收到发票并确认发票用途后,需要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如何做?答:当纳税人不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但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发票用途确认,对于已进行发票用途确认的发票,需要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三十三)我省推广上线后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如果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如何开具红字发票?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蓝字纸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或红字全电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1.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填开并上传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发票(即红字纸质发票或红字全电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2 .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税务局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3 .需要说明的是:(1)受票方为非纳税人或开票纳税人,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受票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或确认,开票方通过电子税务局填开确认单或确认。受票方为开用票纳税人或用票纳税人,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受票方和开票方均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或确认。(2)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普通发票,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也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3)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已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暂不允许开具红字发票。(4)开票方或者受票方填开确认单时,输入相应条件点击查询找到对应蓝字发票,点击选择即可进入确认单填开界面。(三十四)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已开具红字信息表但还未开具红字发票,是否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直接开具?答:不可以。红字信息表和红字确认单未实现互相转换,对校验通过的红字信息表仍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红字发票。(三十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收的全电发票有错误且未抵扣勾选,是否可以开具红字发票?答:可以,但只能由开票方发起开具红字发票的流程,开具红字发票的原因选择“开票有误二(三十六)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该怎么向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向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的流程与现有规则基本一致。其中,受票方已勾选抵扣蓝字发票的情形,可由受票方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三十七)纳税人取得全电发票,若开票方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是否还可以对该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答:全电发票未确认用途及未入账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对应的全电发票将被锁定,不允许受票方再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操作。全电发票未确认用途已入账的,若开票方部分开具红字发票后,允许受票方对该全电发票未冲红的部分进行抵扣勾选;若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发票,则不允许继续抵扣勾选。(三十八)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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