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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网约房治安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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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网约房治安管理办法.docx

    郑州市网约房治安管理办法(2024年4月18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0号发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约房治安管理,保障经营者和入住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房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房源、接受预订,房源分散,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房屋以及其他场所。符合旅馆业开办条件的网约房按照旅馆业进行治安管理。第三条网约房治安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包容审慎、共治共享的原则。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主管全市网约房治安管理工作;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网约房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辖区内网约房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建设全市统一的网约房治安管理系统,提供网约房备案、入住人员信息传输等便利服务;(二)指导、监督网约房经营者、互联网平台落实治安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开展治安安全培训;(三)对互联网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进行抽查,并对网约房治安状况开展现场检查;(四)及时查处利用网约房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第六条网约房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规定:(一)如实提供房源信息,保证互联网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与实际一致;(二)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治安防范设施;(三)督促入住人员通过具有身份识别功能的治安信息采集传输系统完成个人身份实时核验,确保人证相符;不得向未完成身份核验的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四)提醒入住人员不得在网约房内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五)定期检查房屋治安安全状况,对入住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提醒,配合公安机关日常检查。不得将移动性或者临时性建(构)筑物、地下空间以及违规改变房屋原规划设计,以隔断等方式改变房屋内部结构或者将厨卫间、阳台、过道等改造成的居住空间作为网约房。第七条发布网约房信息的互联网平台应当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规定:(一)对网约房经营者提交的身份信息、地址、联系方式、房源信息、备案标识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二)实时向公安机关报送互联网平台展示的网约房房源信息,包括房源地址、经营者信息等;(三)实时向公安机关报送网约房订单信息,包括预订人及拟入住人员信息、联系方式、预订网约房信息和入住时间等;(四)对网约房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互联网平台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第八条网约房入住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规定:(一)按要求完成个人身份实时核验,确保人证相符;(二)禁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网约房;(三)禁止在网约房内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四)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10日内向房源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办理备案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经营者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等网约房经营者信息,以及网约房详细地址、房间及床位数、面积、产权人信息、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网约房房源信息。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不提交营业执照。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备案的网约房经营者进行法律责任告知,发放备案标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的网约房信息。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将备案标识张贴在网约房门外显著位置。第十一条网约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一)未成年人身体受伤、醉酒、意识不清,疑似存在被殴打、麻醉、胁迫等情形的;(二)未成年人多次与不同人入住、异性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没有合理解释的;(三)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入住,但不能说明身份关系或者身份关系存疑的;(四)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网约房治安管理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网约房经营者、互联网平台对知悉或者掌握的网约房治安管理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作网约房经营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四条网约房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网约房治安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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