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040-2023 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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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1040-2023 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标准.docx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0402023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标准Technicalstandardforgroundwatermonitoring2023-09-25发布2024-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标准TechnicalstandardforgroundwatermonitoringGB/T51040202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24年5月1日2023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18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040-2023,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规范(GB/T51040-2014)同时废止。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3年9月25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1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1)11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总则、术语、站网规划与布设、监测站建设、自动监测系统建设、信息监测、资料整编与刊印、信息服务系统建设、监测系统运行与维护等。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1.增加了站网规划、站网评价与调整基本要求,改建井相关内容,自动监测系统通信规约,人工水位监测与自动水位监测的记录技术要求,地下水水质采样、送检与检测的有关规定,水位资料插补与统计方法,地下水动态评价、预测预警与信息发布的基本内容与技术要求,地下水监测系统运行与维护主要工作内容及相关技术要求。2.修订了站网布设原则与密度、站址选择原则、井深设计、井径与管材、附属设施、地下水实验站、传感器和遥测终端机、设备进场与安装调试、自动水位监测的比测误差、整编符号规定、日均水位计算方法、地下水信息存储与管理等技术指标和技术要求。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本标准起草单位:水利部信息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邮政编码:100053)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水利部南京水利水文自动化研究所河海大学北京市水文总站天津市水文水资源管理中心河北省水文勘测研究中心河南省水文水资源测报中心湖北省水文水资源中心福建省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甘肃省水文站中国地质调查局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章树安孙龙卢洪健李文鹏柴成繁李洋赵泓漪任印国向延清林锦鲁程鹏周川辰孙峰殷秀兰史云金喜来刘庆涛章雨乾李计生余赛英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李砚阁吴爱民朱星明谢新民孙京忠邵景力陈喜赵高峰刘久荣杨建青匡键许明家1 总则(1)2 术语(2)3 站网规划与布设(5)3.1 地下水监测类型区划分(5)3.2 地下水监测站分类(5)3.3 站网规划(6)3.4 监测站布设(7)3.5 基本站布设(7)3.6 专用站布设(11)3.7 统测站布设(11)3.8 实验站布设(11)3.9 站网评价与调整(12)4监测站建设(14)4.1 一般规定(14)4.2 监测站站址选择(14)4.3 监测井设计(15)4.4 监测井施工(17)4.5 地层鉴别与地质编录(17)4.6 抽水试验(18)4.7 水样采集与送检(18)4.8 监测站附属设施(19)4.9 高程测量(19)4.10 地下水实验站(20)4.11 监测站建设报告书(22)5自动监测系统建设(24)5.1 一般规定(24)5.2 传感器(24)5.3 遥测终端机(26)5.4 信息传输(28)5.5 信息接收(28)5.6 设备进场(28)5.7 设备安装和调试(29)5.8 自动监测系统的试运行(29)6信息监测(31)6.1 一般规定(31)6.2 水位监测(32)6.3 水温监测(34)6.4 水量监测与调查(35)6.5 水质监测(37)7资料整编与刊印(42)7.1 一般规定(42)7.2 基本资料考证(42)7.3 监测资料审核(43)7.4 水位资料整编(45)7.5 水温资料整编(49)7.6 水量资料整编(52)7.7 水质资料整编(53)7.8 实验站和专用站资料整编(53)7.9 资料整编说明(53)7.10 资料整编成果审查(54)7.11 年鉴刊印(55)8信息服务系统建设(56)8.1 一般规定(56)8.2 信息存储与管理(56)8.3 地下水动态分析评价(58)8.4 地下水预测预警(60)9监测系统运行与维护(62)9.1 一般规定(62)9.2 监测站维护(62)9.3 自动监测系统维护(63)9.4 信息系统维护(65)9.5 监测中心设备设施维护(65)附录A地下水监测站基本情况图表式样及说明(67)附录B通信规约及仪器设备记录表(74)附录C地下水监测原始记载表式样及填表说明(82)附录D地下水监测资料整编基本表格式样及年鉴刊印要求(101)附录E地下水蓄变量计算方法(122)附录F地下水监测站运行维护记录表格式样(124)本标准用词说明(127)引用标准名录(128)附:条文说明(129)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1)2 Terms(2)3 Monitoringnetworkplanningandlayout(5)3.1 Typedivisionofgroundwatermonitoring(5)3.2 Categoryofgroundwatermonitoringstation(5)3.3 Planningofmonitoringnetwork(6)3.4 1.ayoutofmonitoringstation(7)3.5 1.ayoutofbasicstation(7)3.6 1.ayoutofspecialstation(11)3.7 1.ayoutofsimultaneousmonitoringstation(11)3.8 1.ayoutofexperimentalmonitoringstation(11)3.9 Evaluationandregulationofmonitoringnetwork(12)4 Monitoringstationconstruction(14)4.1 Generalrequirements(14)4.2 Selectionofmonitoringstationlocation(14)4.3 Monitoringwelldesign(15)4.4 Monitoringwellinstallation(17)4.5 Stratigraphicidentificationandgeologicallogging(17)4.6 Pumpingtest(18)4.7 Watersamplecollectionanddetection(18)4.8 Auxiliaryfacilitiesofmonitoringstation(19)4.9 Elevationmeasurement(19)4.10 Groundwaterexperimentalstation(20)4.11 Reportonconstructionofmonitoringstation(22)5 Constructionofautomaticmonitoringsystem(24)5.1 Generalrequirements(24)5.2 Sensor(24)5.3 Remoteterminalunit(26)5.4 Informationtransmission(28)5.5 Informationreception(28)5.6 Equimentcheckinsite(28)5.7 Equimeritinstallationanddebugging(29)5.8 Trialoperationofautomaticmonitoringsystem(29)6 Informationmonitoring(31)6.1 Generalrequirements(31)6.2 Waterlevelmonitoring(32)6.3 Watertemperaturemonitoring(34)6.4 Waterquantitymonitoringandsurvey(35)6.5 Waterqualitymonitoring(37)7 Dataprocessingandpublication(42)7.1 Generalrequirements(42)7.2 Textualresearchofbasicdata(42)7.3 Inspectionofmonitoringdata(43)7.4 Waterleveldataprocessing(45)7.5 Watertemperaturedataprocessing(49)7.6 Waterquantitydataprocessing(52)7.7 Waterqualitydataprocessing(53)7.8 ExperimentalandSpecialstationdataprocessing(53)7.9 Instructionsofdataprocessing(53)7.10 Reviewofdataprocessingresults(54)7.11 Yearbookpublicationofprocessingdata(55)8 Informationservicesystemconstruction(56)8.1 Generalrequirements(56)8.2 Informationstorageandmanagement(56)8.3 Analysisandevaluationofgroundwaterregime(58)8.4 Groundwaterpredictionandwarning(60)9 Operationandmaintenanceofmonitoringsystem(62)9.1 Generalrequirements(62)9.2 Maintenanceofmonitoringstation(62)9.3 Maintenanceofautomaticmonitoringsystem(63)9.4 Maintenanceofinformationsystem(65)9.5 Facilitiesmaintenanceofmonitoringcenter(65)AppendixATemplateformandinstmctionsofbasicsituationsofgroundwatermonitoringstation(67)AppendixBCommunicationprotocolsandtemplateformofinstrumentsandequipmentinspection(74)AppendixCTemplateformandinstuctionsoforiginalgroundwatermonitoringdata(82)AppendixDTemplateformofgroundwatercompilationdataandyearbookprintrequirements(101)AppendixEMethodforcalculatinggroundwaterstoragevariable(122)AppendixFTemplateformofoperationandmaintenancerecordsforgroundwatermonitoringstation(124)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127)1.istofquotedstandards(128)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129).o.为适应地下水监测发展需要,提高地下水监测工程建设、运行等质量与技术水平,满足地下水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需要,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地下水监测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等。1.0.3地下水监测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地下水监测站groundwatermonitoringstation为获取地下水水位、水温、开采量、泉流量、水质等监测信息而设置的监测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监测设施、监测仪器设备及附属设施等。2.0.2地下水监测groundwatermonitoring通过地下水监测站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和精度要求对地下水的水位、水温、水量和水质等动态要素进行监测和调查的过程。本标准中也指信息监测。2.0.3井口固定点measuringpoint为测量地下水水位/埋深,在地下水监测井口或附属设施上设置的固定点位,是水位/埋深测量的起始点。2.0.4地下水水位groundwaterlevel监测井中地下水自由水面的高程。2.0.5地下水埋深depthtowatertable监测井中地下水自由水面距井口地面的垂直距离。2.0.6地下水水位差differenceofgroundwaterlevelbetweentwomeasurements当前地下水水位或埋深监测值与它次监测值的差值。2.0.7地下水动态groundwaterregime地下水的水位、水温、水量和水质等要素随时间变化的现象和过程。2.0.8地下水监测资料整编groundwaterdataprocessing对原始地下水监测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审核、汇编、刊印或存储等工作的总称。2.0.9监测井透水灵敏度试验permeabilitysensitivitytestofmonitoringwell通过向监测井内注水,观察水位恢复情况,以此判断井壁透水性能是否显著变化的水文地质试验工作。hydrogeologicalconditions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水量和水质及其2.O.IO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的埋藏、分布、形成地质条件的总称。2.0.11水文地质单元具有统一边界和补给、hydrogeologicalunit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统。2.0.12地下水监测类型区typedivisionofgroundwatermonitoring根据地下水监测工作需要,按地形地貌、地质背景和生态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划分的区域。2.0.13潜水phreaticwater埋藏于地表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之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2.0.14承压水confinedwater充满于上、下两个相对隔水层之间的承受静水压力的地下水。2.0.15浅层地下水renewablegroundwater与当地大气降水或地表水体有直接补排关系的地下水,包括潜水及与潜水具有较密切水力联系的承压水。2.0.16深层地下水unrenewablegroundwater自然状态下,与其他水体水力联系微弱且不可更新或难以更新的地下水。2. 0.17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intensityofgroundwaterdevelopment某一区域内地下水实际开采量与可开采量的比值,常用百分比表示。2.0.18地下水超采区groundwaterover-exploitationarea在一定时期和区域内,地下水实际开采量超过可开采量,或由于地下水开采引起地下水水位呈持续下降态势,或产生生态地质环境问题的区域。3站网规划与布设3.1地下水监测类型区划分3. 1.l地下水监测类型区可划分为基本类型区和特殊类型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本类型区可按下列要求分级:1)一级基本类型区可根据区域地形地貌特征,分为山丘区和平原区;2)二级基本类型区可根据次级地形地貌及岩性特征,平原区分为冲洪湖积平原区、山间平原区、内陆盆地平原区、黄土高原区和荒漠区,山丘区分为一般基岩山丘区、岩溶山区和丘陵区;3)三级基本类型区可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将二级基本类型区进一步划分至若干水文地质单元。2对于城市建成区、大型地下水水源地、地下水超采区、海咸水入侵区、地面沉降与地裂缝区、地下水污染及污染风险区、生态脆弱区、水源涵养区、次生盐渍化区、岩溶塌陷区、生态补水区(傍河取水区)等地区,应划分为特殊类型区。3基本类型区与特殊类型区或不同特殊类型区之间可相互包含。4当基本类型区和特殊类型区之间重叠时,应按站网密度最大类型区认定。3.1.2地下水基本类型区应按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划分为弱、中等、强三类开发利用程度分区。3.2地下水监测站分类3.2.1地下水监测站宜按监测服务目的和功能分为基本站、专用5站、统测站和实验站。基本站宜按监测要素分为水位、水温基本站,开采量或流量基本站,水质基本站。3.2.2地下水监测站宜按管理级别分为国家级监测站、省级监测站和地市级监测站。3.3站网规划3.3.1站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地下水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对地下水监测的需求,结合经济、技术等条件,在规划水平年内开展站网规划;2应建立统一的国家地下水监测站网,统筹协调地方站网规划,避免监测站网功能重复;3应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布设地下水监测站,站网密度宜与当地管理需求相适应;4应统筹兼顾新建和改建、浅层和深层、平原与山丘、基本类型与特殊类型的站网布设,在地下水超采等特殊类型区应重点规划布设。3.3.2站网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收集历史地下水监测站网、监测与分析评价资料、水文地质资料、地下水及其他规划等成果,当上述资料不能满足站网规划时,应开展现场踏勘和专题调研;2监测现状评价和监测需求分析,确定规划需求;3监测规划目标、规划依据、规划范围与水平年;4站网密度、监测站位置与功能、监测站类型、监测要素等;5信息流程、信息采集传输技术方法、信息共享交换方式、信息接收处理方法、信息服务系统等建设内容;6新建站、改建站典型设计;7经济、社会、环境等效益分析;8投资估算。3.4监测站布设3 .4.1基本类型区中的冲洪湖积平原区、山间平原区和内陆盆地平原区应全面布设监测站,基本类型区中的山丘区以及平原区中的黄土高原区和荒漠区,应选择典型代表区布设监测站,特殊类型区可根据需要加密布设监测站。基本类型区和特殊类型区布设监测站应满足各县级行政区水资源管理的需求。4 .4.2监测站应合理布设,平面上应点、线、面结合,垂向上应层次分明,应分层监测,宜做到一站多用,宜选用符合监测条件的已有井孔。3.5基本站布设3.5.1按县级行政区布设水位基本站应符合下列规定:1以平原区为主的县,应布设5个10个水位基本站,南方地区宜取中下限值,北方地区宜取中上限值;2以山丘区为主的县,应布设1个5个水位基本站,人口数量较少、管理需求较弱的县宜取中下限值,人口数量较多、管理需求较大的县宜取中上限值;3当按县级行政区布设的水位基本站不能满足管理需求时,应按水文地质单元密度控制进行布设。3.5.2按水文地质单元布设水位基本站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本类型区应以沿地下水流向为主、垂直地下水流向为辅布设基本站;特殊类型区应根据具体水文地质条件布设基本站。2基本类型区地下水水位基本站布设密度应符合表3.5.2-1的规定。3特殊类型区基本站布设密度应符合表3.5.2-2的规定。浅、深层超采区同时存在的水文地质单元,应分浅层、深层布设,其分层布设密度应符合表3.5.2-2的规定。4对于有多个承压含水层组宜分层监测,每层组监测站密度应按基本类型区或特殊类型区取值。5对地下水有精细化管理需求的特、超大型城市或管理区域,基本站布设密度应在相关站网布设密度基础上加密布设。6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宜增加基本站布设密度。特殊类型区叠加地区,可增加基本站布设密度。7采用生产井或民井作为水位基本站时,应选用井内无水泵、成井资料较完整的井。表352基本类型区地下水水位基本站布设密度(站/1OOOkm2)基本类型区名称监测站布设形式开发利用程度分区备注一级二级三级弱中等强冲洪湖积平原区山前冲洪湖积倾斜平原区全面布设277121218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用开采系数K表示,即开采量与可开采量之比。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可划分为4级:1 .弱开采区:Ke0.3;2 .中等开采区:Ko-0.30.7;3 .强开采区:K=O.7-1.04 .超采区:K>l;其中,超采区在特殊类型区基本监测站布设密度表中冲积平原区277121218滨海平原区377121218湖积平原区2448815山间平原区山间盆地区388121218山间河谷平原区488121218内陆盆地平原区山前倾斜平原区2551010-16冲积平原区1-448815河谷区1448815黄土高原区黄土台嫄区选择典型区布设488-15黄土梁即区255101016荒漠区绿洲区355-101018河谷区255101016基本类型区名称监测站布设形式开发利用程度分区备注一级二级三级弱中等强一般基岩山区裂隙区选择典型代表区布设2448810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用开采系数K表示,即开采量与可开采量之比。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可划分为4级:1 .弱开采区:K<0.3;2 .中等开采区:K=O.30.7;3 .强开采区:K=O.71.0;4 .超采区:K>l;其中,超采区在特殊类型区基本监测站布设密度表中脉状断裂区3668812岩溶山区裸露岩溶区122448隐伏岩溶区2336610丘陵区基岩丘陵区1-22448红层丘陵区122448黄土丘陵区122448表3.5.2-2特殊类型区地下水水位基本站布设密度(站/1OOOkm2)特殊类型区名称监测站密度城市建成区1550大型地下水水源地1535地下水超采区一般超采区1540严重超采区3060续表3.522特殊类型区名称监测站密度海咸水入侵区15-30地面沉降与地裂缝区20-30地下水污染及污染风险区20-30生态脆弱区10-25水源涵养区10-25次生盐渍化区10-25岩溶塌陷区10-25生态补水区(傍河取水区)15-603.5.3水温基本站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温基本站应从水位基本站中选择。2水温基本站可沿经线方向布设。3自动监测的水位基本站,水温基本站布设数量宜为同一区域水位基本站总数的50%以上;人工监测的水位基本站,水温基本站布设数量宜为同一区域水位基本站总数的10%20%。4农田灌溉地区、地热异常区可加密布设水温基本站。3. 5.4开采量基本站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文地质单元或地下水开发利用目标含水层组宜布设开采量基本站;2基本类型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目标含水层宜选择1组或2组有代表性的生产井群作为开采量基本站,每组井群分布面积宜为5km2lOkm2,每组监测开采量的生产井数量不应少于5眼;3水源地内的生产井应作为开采量基本站。3.5.5泉和地下暗河流量基本站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山丘区流量大于1.Om/s、平原区流量大于0.5m3s的泉均应布设泉流量基本站;2山丘区流量不大于1.om3/s、平原区流量不大于O.5r113s的泉可选择具有供水意义的泉布设泉流量基本站;3具有特殊价值的名泉应布设泉流量基本站;4有监测意义的地下暗河、坎儿井等应布设流量基本站。3. 5.6水质基本站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依据区域地下水水质分布规律及其动态特征,布设水质基本站。2水质基本站布设密度,国家级站宜控制在同一区域水位基本站总数的40%以上;省级站宜控制在同一区域水位基本站总数的20%40%;地市级站宜控制在同一区域水位基本站总数的10%30%o地下水化学成分复杂区域或地下水污染区可加密。3当水质基本站实际采样困难时,可选用附近同层位经常使用的民井、生产井替代。3.6 专用站布设3. 6.1专用站布设数量、方法、监测要素和监测频次等应根据实际应用需求和投资确定。4. 6.2专用站应在基本站基础上加密或补充布设。5. 6.3海咸水入侵、生态补水等区域,专用站布设应能覆盖其影响范围。3.7 统测站布设3. 7.1除有特殊要求外,统测站宜只设水位监测项目。4. 7.2水位统测站选择和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能满足生产和管理需要;2应选择不受开采影响的民井、生产井作为水位统测站。3.8实验站布设3. 8.1地下水实验站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在水文、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具有代表性区域内进行布设;2应在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较高地区或地质环境问题较突出地区进行布设;3宜在孔隙水地区重点布设。3.8.2实验站可分为综合实验站和专项实验站。3.9站网评价与调整3.9.1 站网在运行5年以上时,宜开展站网评价分析工作,站网评价宜包括站网历史与现状运行状态分析、监测站网功能分析、效益分析,以及站网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有关解决措施等。3. 9.2基本站网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位(水温)基本站网在定期站网评价显示其所属监测类型区发生变化时,应调整站网密度。特殊类型区转变为基本类型区或基本类型区转变为特殊类型区时,应在分析监测需求的基础上相应调整站网密度。2开采量基本站网在定期站网评价显示由于开采规模变更其所属监测类型区发生变化时,应调整站网密度。地下水源地开采规模由大型变更为中小型或中小型变更为大型时,应降低或提高站网密度。3 泉和地下暗河流量基本站网在定期站网评价显示其干涸或断流时,应根据监测需求变化并经过论证后调整站网密度。4 水质基本站网在定期站网评价显示其所监测区域污染程度发生变化时,应调整站网密度。所监测区域由地下水污染区转化为非污染区或地下水非污染区转化为污染区时,可经过论证降低或提高站网密度。5基本监测站网在定期站网评价间隔期,若遇监测站受规划变更引发土地利用性质变更时,应适时调整站网,调整方式宜根据变更后的土地利用性质确定。5 受自然或客观因素影响,基本站需要迁址重建时,当监测层位相同、监测资料能连续使用,且在附近的站,可用原站名;其他情况,应重新对迁址站进行编码和命名。3.9.3统测站网调整宜按基本站网执行,应结合区域地下水管理与应用需要,开展统测站网调整。3.9.4专用站网在专门监测目的期内,若遇监测站所在地受规划变更引发土地利用性质变更时,可按基本站相关要求调整。在达到专门监测目的并通过专项评估后,专用监测站网可撤销。39.5实验站网在演变规律研究和试验项目监测期内,若遇监测站所在地受规划变更引发土地利用性质变更时,可按基本站相关要求调整。4监测站建设4.1 一般规定4.1.1 1.l地下水监测站建设宜包括新建站和改建站的监测设施、附属设施等。4.1.2 水位新建站建设内容应包括监测站站址选择、监测井设计、监测井施工、地层鉴别与地质编录、抽水试验、水样采集、井口保护设施安装、水准标石埋设、标示牌安装、高程测量等。4.1.3 水位改建站建设内容应包括监测站站址选择、监测井成井资料收集、抽水试验、水样采集、井口保护设施安装、水准标石埋设、标示牌安装、高程测量等。4.1.4 监测站施工记录表、岩芯采集记录表和抽水试验记录表应用HB铅笔记录。4.1.5 地下水量监测站宜包括开采量、泉流量、坎儿井流量、暗河流量监测站,其选址、设计、施工及监测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河流流量测验规范GB50179水工建筑物与堰槽测流规范S1.537和水资源水量监测技术导则S1.365有关规定执行。4.1.6 高程测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标准GB50026有关规定执行。4.2 监测站站址选择4. 2.1基本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选址应在站网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现场踏勘;2选择的站址应能够代表区域地下水特性,宜在公网通信条件较好、交通较便利、施工场地较大、易维护的地方选址;3除有特殊监测目的的监测站外,站址附近不应有影响监测目的和监测精度的工程设施;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且含水层情况不明的裂隙水、岩溶水区域,应先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地面物探勘察;5可选择部分现有地下水监测井、民井、生产井进行改建,作为地下水基本监测站,宜选用成井资料较齐全、已停止抽水的井作为改建,不宜选用井中安装有水泵的生产井。4.2.2专用站站址应选择符合特定监测项目和设站目的要求的场地。4.2.3自动水质监测站可根据需要从有区域代表性的地下水基本监测站中按一定比例选取。4.3监测井设计4.3.1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且含水层情况不明时,应先进行地面物探勘察,再根据物探勘察成果进行勘探孔设计,并应在勘探孔施工完毕揭露地层后再进行监测井设计。4.3.2监测井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1井深、开孔井径、井段数量及变径位置、终孔井径;2井壁管、过滤管、沉淀管的外径、壁厚、长度、安装深度及管材、滤料的选择;3封闭和止水;4洗井。4.3.3监测井井深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测目标含水层(组)为潜水,含水层(组)的厚度小于或等于30m时,应凿穿整个含水层(组);含水层(组)的厚度大于30m时,应凿至已知最低地下水水位以下12m。2监测目标含水层(组)为潜水时,监测井不应穿透潜水含水层(组)下的隔水层底板。3监测目标含水层(组)为承压水,含水层(组)的厚度小于或等于IOm时,应凿穿整个含水层(组);含水层(组)大于IOm时,应凿至该含水层(组)顶板以下IOm;在已知最大地下水埋深条件下井内水深应大于12m。4. 3.4监测井井径及井管直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测井开口井径应根据井段变径、过滤器类型、填砾厚度等要求确定,不宜小于300mm;2对于岩层较为完整的基岩井,可不安装井管,但上部松散层应采用套管护壁,终止井径不宜小于127mm;3监测井的井管外径设计不宜小于146mm,且应满足洗井、维护、监测仪器安装及水样采集等工作要求。4.3.5监测井井管长度应与井结构设计相匹配。当监测目标含水层(组)为承压水的监测井水头高出地面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做设计调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承压水头高出地面1.5m以内时,对高出地面的井管应进行加长处理,应加长至地下水不再外溢;2承压水头高出地面超过1.5m时,可对井管口封闭加装逆止阀。4.3.6监测井井管应采用无污染、抗腐蚀和无毒性材料,并应根据监测井井深和监测方式不同选择井管管材类型。水质监测站宜选择PVC-U(硬聚氯乙烯)井管,管壁厚不应小于8.4mm,PVC管连接应采用O型圈密封丝扣连接方式。PVC-U适用的井深不宜超过200m。4. 3.7监测井过滤器类型选择及过滤器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测井过滤器类型可根据地下水监测目标含水层(组)的地下水类型和含水层岩性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的有关规定。2过滤管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测井凿穿的监测目标含水层(组)全部安装过滤管;2)监测井的过滤管底部应低于已知最低地下水水位12m以上。4.3.8监测井沉淀管长度宜为3m5m。4.3.9滤料规格和用量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的有关规定执行。4.3.10监测目标含水层(组)与非目标含水层(组)之间应进行封闭止水。黏性土隔水层宜选用优质黏土球止水,基岩地层宜选用水泥止水。4.3.11监测井成井后的洗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的有关规定执行。4.4监测井施工4.4.1监测井的施工、成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和K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50027的有关规定执行。4.4.2监测井应按照设计施工,因水文地质条件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监测井结构时,应经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认可或批准。4.4.3需要先进行勘探孔施工的监测井,应根据勘探成果调整监测井设计后再施工;宜在勘探孔原位扩孔或重新钻探施工,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不同点位施工时,两个点位应属于同一水文地质单元,且地层情况应一致。4.4.4不进行勘探孔施工或不在勘探孔原位扩孔施工的监测井,应根据取得的地层鉴别成果经水文测井验证后,调整核定监测井结构设计中井壁管、过滤管、沉淀管的长度和安装深度,并进行配管。4.4.5井深小于100m的监测井,井斜不应大于1。;井深大于100m的监测井,每100m井段的井斜递增速度不应大于1。4.5 地层鉴别与地质编录4. 5.1在勘探孔和监测井施工过程中,应采用取芯、捞取岩屑样和水文测井等方式对揭露地层进行鉴别和地质编录,并作为监测井配管依据。5. 5.2勘探孔施工宜全孔取芯,取芯困难的地层可采用捞取岩屑样代替,监测井施工应捞取岩屑样,钻进完成后应进行水文测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