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_T15-261-2023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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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_T15-261-2023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docx
广东省标准DBJ/T15-261-2023备案号J17258-2023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Technicalstandardforspongecitydevelopment2023-10-23发布2024-04-01实施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广东省标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TechnicalstandardforspongecitydevelopmentDBJT15-261-202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7258-2023批准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24年4月1日中国城市出版社202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标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的公告粤建公告(2023)50号经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现批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为广东省地方标准,编号为DBJ/T15-261-2023。本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并于出版后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ZfeXjS)公开标准全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0月23日前三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6年广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粤建科函(2016)3007号)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要求;4海绵城市建设体系规划;5设计;6施工;7工程验收;8运营维护。本标准不涉及专利。本标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先烈东路121号,邮编:510500)o本标准主编单位: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首汇蓝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广东分院新地中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珠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建设中心广东广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金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杨仕超隋军吴晓瑜李廷李胜郭佳曹姝文陈茜赵吉赵璧奎汪传新牛樱阳重阳朱玉玺朱理铭段乔张万辉张学兵邵孟新江刚陈贻龙毕东河何天乐黄丽娜陈程雄马燕飞张真江马振强张颖张桂生刘成林李锐敬陈瑞君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陈伟李扬唐建新王勇陈晓宏王宝华凌霄目次1总则12 术语23 基本要求63.1 一般规定63.2 控制性指标73.3 引导性指标84海绵城市建设体系规划94.1 专项规划编制技术要求94.2 规划专章编制技术要求105设计145.1 一般规定145.2 建筑与小区155.3 市政道路165.4 公园绿地175.5 技术措施175.6 排水管渠225.7 排水泵站235.8 调蓄池245.9 截流井255.10 附属构筑物和设施265.11 排涝除险行泄通道265.12 排涝泵站275.13 削峰调蓄池275.14 调蓄下沉广场285.15 调蓄下沉绿地285.16 调蓄隧道285.17 内湖泊295.18 内河道295.19 监测系统305.20 管理系统305.21 水力模型316施工331.1 一般规定331.2 施工技术措施337 工程验收387.1 一般规定387.2 工程子项验收397.3 工程专项验收498 运营维护508.1 一般规定508.2 源头减排系统运营维护508.3 源头减排设施维护538.4 排水管渠系统运营维护578.5 排涝除险系统运营维护58附录A广东省各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设计降雨量对照表59附录B广东省各市代表站点多年平均逐月降雨量蒸发量参照表61附录C广东省海绵城市建设主要适宜植物64附录D广东省浅层土壤渗透系数71本标准用词说明81引用标准名录82附:条文说明83ContentsIGeneralProvisions2 Terms23 BasicRequirements63.1 GeneralRequirements63.2 MandatoryRequirements73.3 OptionalRequirements84 SystemPlanningofSpongeCityDevelopment94.1 TechnicalRequirementsforSubjectPlanningonSpongeCityDevelopment94.2 TechnicalRequirementsforCompilingSpongeCityDevelopmentPlanningChapterWithinUrbanPlanning105 Design145.1 GeneralRequirements145.2 BuildingsandCommunities155.3 UrbanRoads165.4 PublicParksandGreenSpaces175.5 TechnicalMeasures175.6 DrainagePipesandChannels225.7 DrainagePumpingStation235.8 StorageTank245.9 Interceptor255.10 AffiliatedStructuresandFacilities265.11 ExcessiveStormwaterDischargingChannel265.12 StormwaterPumpingStation275.13 StorageTankibrPeakFlowControl275.14 UrbanSunkenSquareforStormwaterDetention285.15 SunkenGreenSpacesforStormwaterDetention285.16 StorageTunnel285.17 UrbanFunctional1.ake295.18 UrbanFunctionalWatercourse295.19 MonitoringSystem305.20 InformationSystem305.21 HydraulicModel316 Construction336.1 GeneralRequirements336.2 TechnicalMeasuresforSpecificFacilitiesConstruction337 EngineeringAcceptance387.1 GeneralRequirements387.2 EngineeringAccq)tanceforSub-project397.3 EngineeringAcceptanceforSpecialProject498 OperationandMaintenance508.1 GeneralRequirements508.2 OperationandMaintenanceofMicroDrainageSystem508.3 MaintenanceofMicroDrainageFacilities538.4 OperationandMidntenanceofMinorDrainageSystem578.5 OpemtionandMainteniinceofMajorDrainageSystem58AppendixACrossreferenceTableOfDesignPrecipitationDepthandVolumeCaptureRat100fAnnualRainfallforCitiesofGuangdongProvince59AppendixBReferenceTableofAnnualAverageMonthlyPrecipitationDepthandEvaporationDepthforCitiesofGuangdongProvince61AppendixCMainSuitablePlantsforSpongeCityFacilitiesinGuangdongProvince64AppendixDPermeabilityCoefficientofShallowSoilinGuangdongProvince71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811.istofQuotedStandards82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83.o.为实现雨水在城市内的积存、渗透和净化,促进雨水资源的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在确保城市排水防涝安全的前提下,推动广东省海绵城市建设科学、规范发展,制订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维护。1.0.3海绵城市建设应保护山水林田湖草沙自然生态格局,维系生态本底的渗透、滞蓄、蒸发、径流等水文特征,在城市建设开发过程中应协调建设用地与雨洪调蓄空间的蓄排平衡。1.0.4海绵城市建设应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关工作相互衔接,并满足保障公众安全的要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实施应根据水文地质、施工条件和维护管理等因素综合确定,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节能环保、技术先进。1.0.5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1应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构建源头减排系统、排水管渠系统和排涝除险系统为基础的现代城市排水防涝、径流污染控制体系。2应将雨水径流污染控制与排水防涝要素作为海绵设施空间布置的前置条件。3应以“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思路系统化建设海绵城市。1.0.6海绵城市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城市内涝防治系统fldpreventionandcontrolsystem用于应对城市内部降雨,防止和应对城镇内涝的工程性设施和非工程性措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包括源头减排系统、排水管渠系统及排涝除险系统构成的雨水收集、输送、调蓄、行池、处理和利用的天然和人工设施以及管理措施与应急措施等。2.0.2源头减排系统microdrainagesystem通过自然或人工模拟自然的各类海绵设施,如绿色屋顶、植被过滤带、植草沟、生物滞留设施、调蓄设施和透水铺装等设施。通过延缓下垫面产生汇流时间、延缓径流峰值出现时间、降低径流峰值来减轻径流污染与后续排水管渠设施的压力,以尽可能维持城市开发建设前后水文特征不变,有效缓解不透水面积增加造成的径流总量、径流峰值与径流污染的增加等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2.0.3排水管渠系统minordrainagesystem应对常见降雨径流的排水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包含雨水管渠、雨水泵站、截流井、调蓄池等设施。2.0.4排涝除险系统majordrainagesystem为应对小概率、长历时的超强降雨,以满足城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要求为控制指标,为超出源头减排系统和排水管渠系统承载能力的雨水径流提供行泄通道、调蓄和最终出路,防治内涝的雨水径流控制系统。2.0.5排水分区sub-watershed城市市政与小区排水管渠系统规划设计时,雨水径流经地表与管渠相对独立汇集排放的区域。2.O.6汇水分区sub-catchment地表雨水汇流至雨水口、水体、海绵设施的区域。2.0.7年径流总量控制率volumecapturerat100fannualrainfall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平均降雨量与年平均降雨总量的比值。2.0.8峰值流量控制效率peakflowcontrolefficiency不溢出河道、地面等的控制峰值流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百分比。2.0.9下垫面UndeHyingsurface降雨受水面的总称,包括屋面、地面、水面等。2.0.10绿色屋顶greenroof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以及天台、露台等区域表面设置隔水设施和覆土层进行绿化的工程措施。本标准特指以雨水径流减排控制为主要目的的绿色屋顶。2.0.11断接disconnection通过切断硬化下垫面(如建筑雨落管)的径流路径,将雨水径流合理连接至绿地等渗水区域,通过渗透、调蓄及净化等方式控制雨水径流的方法。2.0.12透水铺装perviouspavemen利用透水砖、透水混凝土、透水沥青等铺设广场、停车场及人行道等硬化路面,使其在保持原有功能的前提下,提高雨水的下渗能力,减小下垫面径流系数的铺装结构。2.0.13透水铺装率perviouspavementratio透水铺装地面占硬化地面的比例。2.0.14植被过滤带vegetationfilterzone控制含有泥砂和污染物的径流进入集流渠道之前流经的植被带区域,是低于硬化地面的草地或河岸林带等自然生态植被区。植被过滤带仅适用于薄层漫流,而不适用于集流的处理,可采用水平分水槽或通过场地平整的方式来建造均匀坡度区,从而使径流均匀分布于植被过滤带。下沉式绿地是一种植被过滤带。2.0.15植草沟grassswale在地表沟渠中种植植被,也可含土壤层与过滤介质且带有地下排水系统的用于收集、输送、过滤和排放(一般通过重力流)径流雨水,并利用沟渠内的土壤与过滤介质和植物截留、净化径流雨水的设施。包括转输型植草沟、有蓄水能力的湿式植草沟、含土壤层与过滤介质且带有地下排水系统的渗透型干式植草沟。2.0.16生物滞留设施bioretentionfacilities在地势低洼区域,通过植物、土壤和微生物系统滞、蓄、渗净化径流雨水的设施。生物滞留设施一般由蓄水层、覆盖层、种植土层(人工介质或自然土壤)、隔离层(土工布或砂层)、砾石层(可设置渗排管)及防渗层(可选)构成。雨水花园是一种生物滞留设施。2.0.17雨水塘stormwaterpond以蓄渗、储存、回用、削减雨水峰值流量为主要功能的调蓄和净化雨水的塘体,包括干塘(调节塘和延时调节塘)、湿塘、渗透塘等。2.0.18雨水蓄水模块stormwaterstoragemodule一种雨水调蓄或回收利用工程中用来储存雨水的设施,由固体材料制成镂空结构,并能承受一定外力的蓄水箱体。2.0.19调蓄下沉广场urbansunkensquareforstormwaterdetention城市中高程低于周边路面标高的广场,在暴雨时可临时接纳和储存周边地区的雨水径流,是城市调控排涝除险的一种设施。2.0.20调蓄隧道storagetunnel埋设在地下的深层隧道,在暴雨时可用于排除和储存周边地区的雨水径流。2.0.21雨水湿地stormwaterwetland是通过模拟天然湿地的结构和功能,人工建造的具有蓄渗和水质净化等功能的工程设施,分为雨水表流湿地和雨水潜流湿地两种类型。3基本要求3.1 一般规定3.1.1 海绵城市建设应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理念,因地制宜,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系统化建设。3.1.2 海绵城市建设应按流域规划管控排水分区,综合分析城市水安全、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等多重需求,提出合理的目标和指标。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包括控制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3.1.3 海绵城市建设应科学划分排水分区,使其为相对独立汇集排放雨水的区域,还应明确竖向管控要求,并合理设计海绵设施。3.1.4 海绵城市建设应进行系统化设计,并遵循安全第一、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的原则。3.1.5 海绵城市建设应包括源头减排系统、排水管渠系统和排涝除险系统等的建设。3.1.6 6海绵城市建设应对源头减排系统提出平面布局和规模的需求,排水管渠系统和排涝除险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海绵城市相关规划和建设情况协调统一布置。3.1.7 海绵城市建设应开展城市暴雨内涝的系统研究,合理确定内涝、径流峰值流量、径流总量、水质、合流制溢流污染、雨水资源再利用等控制目标值。3.1.8 珠三角及沿海地区城市(非河网城市除外)的水域面积率应按不低于10%控制;水体生态岸线率应在满足防洪排涝等相关功能的基础上,根据水体功能和岸堤稳定性等要求合理确定。3.1.9 内涝、径流峰值流量和水质控制水平应通过以下三种准则界定绩效:1内涝控制标准;2径流峰值流量控制效率;3污染物去除效率。3.1.10广东省内城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设计降雨量的对应关系应按本标准附录A执行。3.2 控制性指标3. 2.1控制性指标为建设项目必须遵循的标准,包括雨水管渠设计标准、内涝防治标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总量(以悬浮物SS计)削减率、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率、城市水体环境质量及生态岸线率。4. 2.2雨水管渠设计标准、内涝防治标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应根据当地降雨和径流特征、水资源情况、水环境情况、城市特征、城市开发建设强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5. 2.3年径流污染总量(以悬浮物SS计)削减率宜结合水环境质量要求、污染物去除效率等要求,通过专项研究进行合理确定。各主要城市新建区域年径流污染总削减率不宜低于50%,改建区域不宜低于40%;合流制年溢流污染控制率或溢流频次应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确定。6. 2.4雨水管渠设计标准、内涝防治标准的确定应遵循以下规定:1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标准,应根据排水地区性质、城镇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的有关规定取值;2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积水影响程度和内河水位变化等因素,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及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的有关规定取值。7. 2.5海绵城市建设区域内的水体质量应按所在区域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执行,且不应低于海绵城市建成前水质;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中未明确的地表水体,应参考流域内水质要求和城市规划确定的水体用途等合理确定。3.3 引导性指标3.3.1引导性指标为各个项目规划设计时参考的标准,包括雨水资源利用率、下沉绿地率、透水铺装率、绿色屋顶率、地下水埋深变化趋势、城市热岛效应缓解情况等。3.3.2透水铺装率应根据控制性指标要求,结合建设性质、用地类别、地质条件等情况综合确定,一般新建项目不宜低于30%,改(扩)建项目不宜低于20%。3.3.3绿色屋顶率应结合建设性质、用地类别、地质条件等情况综合确定,一般新建项目绿色屋顶率建议不低于20%。3.3.4建筑与小区系统中,宜对屋面雨水进行收集回用,规划用地面积2h11?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宜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雨水资源化利用率应根据需求计算确定。公园与绿地项目的雨水资源化利用率不宜低于5%。4海绵城市建设体系规划4.1 专项规划编制技术要求4.1.1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与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互反馈与协调,并与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确定的指标和目标,应纳入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现法定化。在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建筑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的成果中,均应包含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专章。4.1.2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包括:现状分析与问题识别、总体思路、规划目标与指标体系、海绵城市空间格局分区与建设分区、海绵城市建设策略与指标分解,提出规划措施和与相关专项规划衔接的建议、划定重点建设区、提出海绵建设计划,并明确近期方案、规划实施保障措施。4.1.3 进行现状分析与问题识别时,应识别山水林田湖草沙等生态本底条件,易涝区域空间分布,影响海绵城市相关设施建设的状况,城市多年降雨量与径流特点,雨水管渠系统及合流制系统建设的现状条件,城市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的现状条件,海绵城市建设需求等,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的重点方向。4.1.4 应以规划引领、生态为本、系统实施、协同推进、因地制宜、强化管控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编制的总体思路。4.1.5 应以提高水安全、修复水生态、改善水环境、涵养水资源、复兴水文化为五位一体的综合目标,提出城市规划范围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体系,细化各目标的控制指标。4.1.6 以流域或排水分区构建海绵城市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提出保护与修复要求,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策略与目标指标,再分解指标到城市控规管理单元。4.1.7 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以流域或排水分区等为单位,深化编制海绵建设工程系统化方案;落实公共海绵设施规模及用地;将管控指标分解至地块,并作为地块出让的规划设计条件;若地块经评估后无法达标,应提出统筹达标的具体落实措施。4.1.8 应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海绵城市近期重点建设范围,确定近期重点建设区的海绵城市近期建设目标和相对应的指标,建立海绵城市项目储备库。4.1.9 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管控要求,保障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实施。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务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落实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确定的目标和指标。应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许可环节,明确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相关许可证的发放中,并作为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修订完善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规划、标准、管控规程,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关键性内容和技术性要求。4.1.10 1.10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则。4.2 规划专章编制技术要求T国土空间总体规划4.2.1 2.1应确定海绵城市建设总体战略性目标,统筹确定全域海绵城市建设核心目标和指标,系统性提出实施策略,引导下层次规划的编制与实施*4.2.2 在文本、说明书中,应在原总体规划法定内容的基础上,分别在现状分析、规划目标与控制指标、用地功能布局、蓝线、绿地系统、道路交通、防洪、排水防涝、给水、近期建设和实施保障等章节充实海绵城市的相关内容和要求。II控制性详细规划4.2.3 3海绵城市建设专章应落实城市空间总体规划中提出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要求,并以相关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或专题研究报告为依据,控制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和项目推进。4.2.4 海绵城市建设专章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4.2.5 城市建设影响因素分析,包括区域水文地质、竖向体系、功能区划、下垫面变化、开发建设强度、绿地率、绿色海绵设施状况、防洪排涝系统、雨污水系统等;2落实城市空间总体规划提出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与要求,并依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或专题研究报告,将适用于控规范围的相关指标或目标分解到各个管控单元;3明确各类规划用地中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主要措施,合理布局并落实控规范围内的区域性海绵设施;4将各地块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或指标、管控要求等纳入控规图则,海绵设施建设要求纳入地块指标表;5应提出的指标包括控制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6配置各地块海绵设施时,应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7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落实河湖水面率、绿地率等城市空间总体规划提出的海绵城市控制性指标。4.2.6 主要成果表达如下:1在文本、说明书中,应在原法定图则要求内容的基础上,分别在现状分析、用地布局、综合交通、市政工程、城市设计、自然生态保护及绿地系统规划等方面补充海绵城市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在市政工程部分应设置海绵城市建设章节,包含海绵城市总体建设目标和策略、海绵城市分区分类、地块控制指标分解、源头减排设施建设、洪涝标准、蓝绿空间布局、基于洪涝安全的竖向管控要求等文字内容。2在图则中,应包含海绵城市相关的蓝线、绿线、黄线等的规划控制内容;包含易涝区、区域性海绵设施的图标,明确海绵城市相关设施的位置和规模要求,无法落位的应标明落实的街区或地块的具体要求,以便于下层次规划落实。3地块指标控制表中,落实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管控目标,明确海绵设施建设类型和规模,并按地块海绵城市控制指标分解的要求,因地制宜地增加海绵城市引导性指标。4图纸中,在用地、绿地、竖向、道路、给水、污水、雨水等规划图中应包含海绵城市相关要求或设施的图示表达;包含排水分区图、海绵设施布局图、海绵设施汇水分区图、地块海绵城市控制指标分布图、地表径流路径图、道路雨水设施布局图等图纸。m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建筑工程规划许可)4.2.7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应确保达到控规提出的管控要求,以法定图则为指导,包含与海绵城市建设有关的内容,落实与分解法定图则确定的海绵城市控制指标,落实具体的海绵设施及相关技术要求。4.2.8 海绵城市建设专章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4.2.9 。分析项目所在地区的自然气候、水文地质、下垫面条件,明确分区要求、法定图则指标要求、城市排水分区情况、现有市政管网布局等内容。2竖向设计。场地竖向设计不宜改变原有的排水方向;应统筹自身产流及客水对建设场地的影响,综合设计雨水系统方案。3平面布局。应设计屋顶、道路、绿地、水系等的径流路径,落实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绿色屋顶率、绿地生物滞留设施比例、透水铺装比例、不透水下垫面比例等指标;应保留规划的天然水面、坑塘、湿地等自然调蓄空间;在布置源头减排设施及雨水管渠系统时,应通过模拟分析校核法定图则提出的雨水管网设计暴雨重现期、内涝设计重现期、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明确工程型雨水设施的位置、占地面积和规模等内容。4主要控制指标复核。初步方案确定后,应运用模型分析和评价的手段,进一步更核和优化控制指标的具体数值。5给水排水系统。应贯彻源头控制的理念,结合场地竖向优先采用源头减排径流控制设施,并落实雨水资源回用设施。6绿地系统。绿色景观设计应落实源头减排海绵理念,同时兼顾景观效果;宜选择合适的本土植物配置;在绿地中布置雨水滞留等净化设施时,应控制绿地的积水时间。7道路系统。落实道路系统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优化道路横断面设计,设置源头减排雨水设施,以削减道路径流量。4.2.8主要成果表达如下:1在说明书中,应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中,分别在现状分析、规划设计方案、场地竖向、道路交通、绿地、给水排水等章节增加海绵城市的相关内容;并应增设海绵城市建设专章,说明径流控制目标及相关雨水设施的类型、规模以及布局等内容;并应采用模型模拟软件,建立规划系统模型进行模拟分析,以验证目标的可行性。2在图纸中,除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外,应在现状图、总平面图、道路交通图、用地竖向图、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线规划图等图纸中落实海绵城市的相关内容,并增加海绵城市相关设施的图示表达;根据需要增加场地汇水分区图、源头减排设施图等图纸。5设计5.1 一般规定5.1.1 海绵城市建设的原则应为,以“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系统化理念,构建以源头减排系统、排水管渠系统和排涝除险系统为基础的现代城市排水防涝、径流污染控制体系。5.1.2 在进行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时,应充分调研当地的气候、水文地质、土壤特性等情况,需重点考虑下垫面情况、地面径流特征、径流污染情况、降雨强度、地下水位、土壤渗透能力、土壤盐碱度等因素。5.1.3 海绵城市建设设计应优先利用场地内原有的绿地、湿地、坑塘、沟渠和渗透性铺装等;应将来自不透水下垫面区域的径流引入源头减排系统。5.1.4 源头减排设施的组合形式和设施规模,应根据控制性指标要求,结合地块面积、降雨量、汇流面积、环境卫生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源头减排系统建设不应降低城市雨水管道排放系统设计降雨重现期标准。5.1.5 场地竖向设计应引导雨水按规划高程及汇流路径优先进入海绵设施内,并在海绵设施内设置溢流排入管网的设施。5.1.6 源头减排设施不应对土壤环境、植物生长、地下含水层水质及环境卫生等造成不良影响。5.1.7 海绵设施应采取保障公众安全的防护措施,不得对建筑、绿地、道路的安全造成负面影响,并应根据需要设置警示标志。5.1.8 同一排水分区服务范围内的源头减排系统、排水管渠系统和排涝除险系统之间应相互衔接。5.1.9 排水管渠系统应综合雨水收集、雨水调蓄、排涝除险排放等工程设计,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确定工程措施和规模。5.1.10 排水管渠系统规划和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的规定。5.1.11 对于新建区域和城市更新单元,宜执行分流制排水体制,设置源头减排系统、弃流设施、初期雨水截流或调蓄处理设施。5.1.12 对于现状难以实现雨污分流的区域,应优先采用源头减排系统控制70%80%的径流总量;或改造合流制排水系统截流倍数至3倍5倍;或在现合流制排水系统溢流口设置调蓄池,并联合系统中有富余能力的污水厂(或雨水处理设施)控制70%的溢流污染。5.1.13 污染程度较高或携带有毒物质的雨水径流不应直接进入源头减排设施或水体,须采用灰色工程性设施收集并处理;其他雨水径流宜由源头减排设施收集净化后回用、入渗或再通过排水管渠排入水体。5.1.14 海绵城市监控系统设计应与海绵设施设计同步进行。5.1.15 海绵城市监控系统可通过选择典型设施或排水分区进行监测,监控海绵城市建设对水安全、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的影响和效果。I源头减排系统5.2 建筑与小区5.2.1 2.1建筑与小区的屋面及地面径流雨水应通过有组织汇流引入源头减排设施:对于污染较严重的,应进行预处理或初雨弃流后引入源头减排设施。5.2.2 广场、停车场、人行道及自行车道宜采用透水铺装。5.2.3 场地内道路、广场及建筑物周边绿地宜采用下沉式做法,引导周边雨水汇入绿地。5.2.4 屋顶坡度小于15°的建筑宜采用绿色屋顶,无条件设置绿色屋顶的建筑宜采取其他源头减排设施收集,消纳屋面雨水。5.2.5 宜采取建筑雨落管断接等方式将屋面雨水优先引入地表源头减排设施内进行消纳。1.1.1 2.6源头减排设施的选择除采用透水铺装、植被过滤带、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等小型、分散的设施外,还可结合场地条件设置湿塘、干塘、雨水湿地等相对集中的源头减排设施。1.1.7 产生污染及有毒害物质的工业区、含有病原体的医疗类建筑不应设置雨水入渗系统,且不宜选择源头减排设施。宜根据污染物性质设置单独的雨水收集、存储及处理设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及环境。1.1.8 地下建筑物顶板上的绿地内设置源头减排设施时应采取防渗措施。5.3 市政道路5.3.1 3.1应结合市政道路横纵断面的特征,合理选择源头减排系统,实现对雨水径流的控制。5.3.2 3.2快速路及主干路机动车道不宜采用透水路面,次干路、支路机动车道可采用透水路面,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宜采用透水路面,停车场、广场宜采用透水铺装。5.3.3 路面无绿化的高架桥式市政道路,如桥下有一定规模的绿化设施,可考虑在该区域设置海绵设施,通过雨落管断接的方式将桥面的雨水收集至源头减排设施中进行消纳。5.3.4 道路绿化带、分隔带宜下沉并设置为生物滞留带,其宽度宜大于1.5m。5.3.5 道路绿化带内源头减排设施应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防止径流雨水下渗对道路路面及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造成破坏。5.3.6 3.6纵坡大于1%的路段宜在源头减排设施内设置挡水堰/台坎等措施,挡水堰高度及间距应根据道路纵坡及蓄存水量要求计算确定。5.3.7 路面收水方式可采用开口路缘石,其开口尺寸应保证雨水通过能力及路缘石结构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开口路缘石处宜设置预处理设施。5.4 公园绿地5.4.1 4.1公园绿地应利用地形建设低于公园周边不透水下垫面的源头减排设施,尽可能收集公园内部及周边不透水区域的雨水径流,且其总体布局、规模、竖向设计应与海绵城市建设及排水防涝系统合理衔接。5.4.2 公园绿地宜采用透水型人行道、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等小型、分散式源头减排设施,消纳自身不透水场地产生的径流雨水;宜采用干式或湿式生物滞留塘、渗透塘、人工湿地等相对集中的源头减排设施消纳公园内外周边区域的径流雨水。5.4.3 3周边地区径流雨水进入公园绿地内的源头减排设施前,应采用沉砂井、前置塘等设施对径流雨水进行预处理,防止固体垃圾和大颗粒污染物对源头减排设施的长期运行造成不利影响。5.4.4 4.4源头减排设施中选用的植物宜采用当地本土植物为主;沿海区域应选用耐盐碱植物。选用植物参见本标准附录C。5.4.5 源头减排设施中选用的植物应考虑不同种类的植物搭配,以增强雨水缓释、渗透和净化功能与美观。5.4.6 景观水体设计除满足景观需求外,宜考虑雨水调蓄功能及生态净化功能。5.5 技术措施5.5.1 5.1透水铺装根据面层的不同,通常分为透水稽、透水混凝土及透水沥青三种形式。5.5.2 透水铺装下的土基应具有一定的渗透性能。土地透水能力有限时,应在透水铺装的透水基层内设置排水管或排水板。5.5.3 当遇到下述情况时,不宜采用透水铺装:1地下水常水位埋深小于O.6m;2场地易受含油脂类、重金属、有毒化学物等污染物污染;3地表坡度大于10%。5.5.4 5.4当透水铺装坡度大于K时,宜沿长度方向设置隔断层,隔断层顶端宜处于透水面层之下。5.5.5 透水砖、透水混凝土及透水沥青的各结构层的孔隙率、渗透系数、抗压强度、抗折强度、抗磨长度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5.5.6 植被过滤带(下沉式绿地)应选择地势平坦、土壤排水性良好的场地。坡度宜为2%6%,宽度不宜小于2m,长度(沿水流方向)不宜小于6m。当坡度大于6%时,宜设置消能设施。5.5.7 植被过滤带(下沉式绿地)应低于周边铺砌地面或道路,下沉深度宜为50mm200mm05.5.8 应通过合理的竖向设计,使雨水径流能够通过地表坡度、水平分水槽引导后进入植被过滤带。5.5.9 雨水宜分散进入植被过灌带,当集中入流时应在入口处设置水平分水槽。当雨水径流污染较严重时,不宜直接进入植被过滤带或需要经预处理后方可接入。5.5.10 5.10绿色屋顶可分为简单型和密集型两种。绿色屋顶宜包括下列构造:防渗层、保护层、排水层、透水土工布层及种植土壤层。5.5.11 绿色屋顶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既有建筑屋面改造为绿色屋顶前,应对原屋面结构进行安全性与承载力鉴定。5.5.12 5.12绿色屋顶应选择种植适合本土气候及土壤条件的植物。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