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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J50_T-469-2024 城市河道生态治理技术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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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J50_T-469-2024 城市河道生态治理技术标准.docx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城市河道生态治理技术标准TechnicalstandardofurbanriverecologicalmanagementDBJ50T-469-2024主编单位: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批准部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施行日期:2024年06月Ol日2024重庆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标20244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城市河道生态治理技术标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批准城市河道生态治理技术标准为我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50/I4692024,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标准文本可在标准施行后登录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官网免费下载。本标准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2月21日J1.X.-A-刖三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达2020年度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立项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渝建标2020Z31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现状调查及评价、生态型护岸、水质净化技术、生态环境补水技术、生物修复技术、工程施工、设施管护及监测,本标准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17号,邮政编码:400039,电话:02368612368,邮箱:scrvicc,传真:02368610695),以供修编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主编单位: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参编单位:重庆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市风景园林规划研究院重庆市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水利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周长安吕杰刘建伟李寅旺师小云张林钊杨翔童易绍兴周江潘秦江苏定江陈愚周俊峰陈栋畅敖良根熊建宁诚张立琼周杰迅于海洋刘长江杨可成岳明张意郭长春曾明刘彦青蒋鹄遥石瑞琦文瑜程新玉樊崇玲杨丛余苏醒路雨明彭国锋陈志惠董佳蔡岚刘希刘懿周雪梅审查专家:陶秋生刘智刚龚安军董岚江张建林2术语23基本规定44现状调查及评价54.1 基本情况调查54.2 水质调查与评价54.3 底质调查与评价64.4 生态调查与评价65生态型护岸915.2 水利计算95.3 护岸工程105.4 岸坡防护115.5 滨水慢行道和公共休闲空间115.6 结构安全126水质净化技术131.1 一般规定131.2 入河污染控制131.3 河道底泥治理131.4 /水质原位净化技术151.5 水质旁位净化技术167 生态环境补水技术177.1 一般规定177.2 生态环境补水量计算177.3 生态环境补水措施197.4 水系生态连通208 生物修复技术218.1 一般规定218.2 常水位以下水生植物218.3 消落带植物228.4 植被缓冲带植物238.5 水生动物及微生物修复技术249 工程施工269.1 一般规定269.2 生态型护岸工程269.3 水质净化工程299.4 生态环境补水工程319.5 生物修复工程3210设施管护及监测3310.1 一般规定3310.2 设施管护3310.3 设施监测34附录A水质指标的测定表36附录B沉积物样品理化性质分析方法表39附录(:重庆市河流水生生物调查表41附录D重庆市河流生态治理参考植物种类45附录E生态治理设施巡查记录表55本标准用词说明57引用标准名录58条文说明59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12 Terms23 Basicregulations44 Currentsituationinvestigationandevaluation54.1 Basicinformationinvestigation54.2 WaterqualityinvestigationandCvalaation54.3 Channelsiltinvestigationandevaluation64.4 Ecologicalinvestigationandevaluation65 Ecologicalrevetment95.1 Generalrequirment95.2 Hydrauliccalculation95.3 Revetmentengineering105.4 Rivcrhankprotection115.5 Watersidewalkandplatform115.6 Structuralsafety126 Waterurilicationtechnology136.1 Generalrequirment136.2 Enterriverpollutioncontrol136.3 Riversedimenttreatment136.4 Insituwaterqualitypurificationtechnology156.5 Exsituwaterqualitypurificationtechnology167 Ecologicalwatersupplementtechnology177.1 Generalrequirment177.2 Ecologicalenvironmentwatersupplycalculation.177.3 Ecologicalenvironmentwatersupplymeasures197.4 Watersystemecologyconnectivity208 Biorcmcdiationtechnology218.1 Generalrequirment218.2 Plantsbelowtheconstantwaterlevel218.3 Hydrofluctuationbeltplants228.4 Vegetativebufferstrip238.5 Aquaticanimalsandmicrobialremediationtechnology249 Engineering269.1 Generalrequirment269.2 Ecologicalrevetmentengineering269.3 Waterpurificationengineering299.4 Ecologicalwatersupplementengineering319.5 Biorcmediationengineering3210 Facilitiesmanagementandmonitoring3310.1 Generalrequirment3310.2 Facilitiesmanagement3310.3 Facilitiesmonitoring34AppendixATableofmeasurementforwaterqualityindex36AppendixBTableofanalyticalmethodsforphysicochemicalpropertiesofsedimentsamples39AppendixChongyingriveraquaticbiologyquestionnaire41AppendixDRcfcrenccplantspeciesforriverecologicalmanagcmcntinChongying45AppendixEEcologicalmanagementfacilitiesinspectionrecordstable55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571.istofquotedstandards58Explanationofprovisions591.0.1为规范重庆市城市河道的生态治理,改善城市河道水环境,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推进城市河道生态治理技术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城市河道生态治理的设计、施工及管护各阶段。1. 0.3重庆市城市河道生态治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2术语2. 0.1城市河道urbanrivercourse位于城市建成区或规划区,作为城市建设组成部分的河道。2. 0.2植被缓冲带vegetatedbufferstrip城市河道两侧划定的宽度范围,具有减少地表径流所携带的污染物进入城市河道的功能区域。2.0.3生态型护岸ecologicalrevetment具备岸坡防护基本功能,兼具河水与土壤相互渗透、一定的植物生长条件和生态修复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城市河道自净能力和自然景观效果的护岸方式。2.0.4生态修复ecologicalrestoration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前提下,利用生态系统的自我恢复能力,通过减轻或消除人为干扰压力,辅以适当的人工引导措施,协助被破坏的生态系统逐步恢复到近于它受干扰前的自然状况,或使生态系统向良性循环方向发展的过程。2. 0.5原位净化insitudecontamination在城市河道内对水体就地进行处理。一般指生态浮岛、人工强化生物膜和曝气设施对水体的治理措施。2.1 .6旁位净化ectopicdecontamination将水体引导至异地进行净化处理。一般指排口一体化处理设施、旁路循环净化设施和人工湿地处理措施。2.2 .7'生态环境需水ecologicalflow为维系河流水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需要保留在河流内符合水质要求的流量(水量、水位、水深)及过程。也可称为生态流量,分为基本生态流量和目标生态流量。2. O.8基本生态流量basicecologicalflow维持河流给定的生态保护目标所对应的生态环境功能不丧失,需要保留的基本水流过程。基本生态流量包括生态基流、敏感期生态流量、年内不同时段流量(水量、水位、水深)、全年流量(水量、水位、水深)及其过程等表征指标。基本生态流量是河道生态流量的下限目标。一般根据维系河道基本形态、基本栖息地、基本自净能力等要求,需要保留的水流过程,2.0.9目标生态流量targetecologicalflow维持河道良好生态状况或维持给定生态保护目标,需要保留在河道内的水流过程。目标生态流量包括年内不同时段(水量、水位、水深)、全年(水量、水位、水深)及其过程等表征指标。目标生态流量是确定河湖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的控制指标。3. 0.10生态环境补水ecologicalwatersupplement通过跨区域或流域调水、雨污水处理再利用等补水措施,提高水体流动性,加大水环境容量及自净能力,改善水环境的补水措施。3基本规定3.0.1城市河道生态治理应以水质改善、生境营造、生态修复、景观提升为目标。3.0.2城市河道生态治理应以综合治理、长效实用、分类改善、优化提高为原则。3. 0.3城市河道生态治理应优先实施控源截污工程。3. 0.4城市河道生态治理应包括本底调查及评价、生态治理技术选择、工程施工、设施管护及监测等过程。3. 0.5城市河道生态治理应满足航运、防洪安全等要求。新建工程宜保持河道自然形态,防止河道渠化;现有渠化的河道,宜采取工程措施,逐步进行生态化改造或恢复自然河道。4. 0.6城市河道生态治理应满足河道生态功能要求,宜保留、利用城市河道现有生物群落,营造多样性的生物群落带。4现状调查及评价4.1基本情况调查4.1.1城市河道基本情况应包括河道概况、气象、水文、水资源开发利用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城市河道概况应包含自然地理和城市概况、流域和河流特征、流域暴雨和洪水特性,并应进行历史洪水调查;2气象应包含工程区域附近地区气象台、站分布与气象要素特征值;3水文应包含设计流域内水文测站分布情况,工程位置及设计依据站和参证站的流域特征;4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包含流域内供水、调水等引配水情况及各类水利水电设施建设、运行与调度情况等;5河道基本情况调查应包含岸线自然状况、开发利用水域岸线程度,宜包含河流纵向连通性、河岸带宽度指标。4.1.2 工程区防洪现状调查应包含工程区的自然情况、涉河经济情况、发展规划、防洪现状和防洪要求。4.1.3 水文调查应按照水文调查规范S1.196规定的方法进行。4.2水质调查与评价4.2.1城市河道水质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符合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的要求,对城市河道水质进行采样调查;2水质监测指标应包括: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pH、溶解氧等;宜包括: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碑、镉、铭(六价)、氟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硫化物,水质指标的测定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4.2.2城市河道水质问题的评价应根据城市河道水质调查的结果确定,并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规定进行水质定级。4.3 底质调查与评价4.3.1 城市河道的底质调查应采用资料收集、现场勘查、实地采样、实验室检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调查,4.3.2 底质调查的内容应包括城市河道的底质类型和理化性质,其中理化性质需要测定的指标包括并不限于氨氮、总磷、总有机碳、重金属等,沉积物样品理化性质测定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4.3.3 3.3底质调查应根据河道底质的污染物检测指标进行分类,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进行分类。4.4 生态调查与评价4 .4.1城市河道水生生物调查的对象应包括河岸带植物、水生植物、鱼类、底栖动物、浮游生物和微生物种群等。宜参照本标准附录:的调查表执行。5 .4.2城市河道水生生物的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河岸带植物、水生植物和鱼类的调查时间应选在植物和鱼类生长最旺盛的季节;2底栖动物及浮游生物的调查点位和频次宜与河道水质调查一致。4. 4.3河岸带植物的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选用踏查的方法了解河岸带植物的现状并进行植物健康评估;2踏查法宜采用样带法或样线法进行;3调查人员应具有植物物种识别基本能力,应采集标本或拍照记录物种信息;4应至少开展3组重复调查,以保证数据有统计学意义;5应记录河岸带土地利用特征信息以及河岸带周围的土地利用以及人类活动情况。4.4.4 水生植物的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择有代表性植物类型作为监测采样点,并对水生植物种类、盖度等进行调查;2应设置水生植物调查断面和采样点,记录其经纬度坐标、生境特征,并拍摄水生植物群落照片;3应在各个采样点,对水生植物进行直接观察记录种类。4.4.5 鱼类的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事前调查和现场调查两个步骤;2事前调查应从文献查阅和社会走访两方面进行调查;3现场调查应包括调查时间设定、调查断面确定及渔获物采集方法三部分。4.4.6 底栖动物的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选用盒式采泥器、蚌斗式采泥器、埃克孟式采集器或三角拖网进行采集;2采样点选择应具有突出水域特性的地区和地带;3宜每季度采样一次,最低限度应在春季和夏末秋初各采样一次;4采样时,应先记录当时的天气、气温、水温、透明度、水深,然后进行采样,并记录底质及水生植物情况;5采样时每个采样点上的大型和小型底栖动物宜各采2次样品。4. 4.7浮游生物的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用尼龙绢制的长圆锥形网袋或采水器进行采集;2采集点选择应具有代表性。4. 4.8城市河道生态系统问题的评价,应根据城市河道水生生物调查的结果,通过对被调查类群的多样性、丰富度和完整性等相关指数计算,并对城市河道水生生物的多样性和完整性进行系统评价。5生态型护岸4.1 一般规定4.1.1 河道护岸应以防洪安全、生态优先、因地制宜为原则,优先采用生态型护岸,避免河道渠化。4.1.2 生态型护岸应满足防洪规划、岸线规划相关要求,实现防洪与生态、亲水与安全的有机结合。4.1.3 河道纵断面宜保持河道原有的天然坡降,当天然坡降难以保持河床稳定时可允许调整河道坡降,当河床表现为冲刷时可利用工程措施稳定河床。4.1.4 河道横断面型式应按照因地制宜、满足功能要求的原则进行选择,保持河道形态的多样性和与自然环境的协调性,提供各类生物种群的适应环境。4.2 水利计算5. 2.1防洪标准和工程等级应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1.252、防洪规划、工程建设内容和保护对象确定。5. 2.2设计洪水应根据流量资料或暴雨资料计算;分期设计洪水成果应根据非汛期时段和分期洪水计算方法确定。5. 2.3设计水面线成果和控制点不同频率的设计水位应通过分析河段设计水位与流量的关系确定。5. 2.4护岸类型、材料和防护厚度应通过水利计算,并结合生态治理目标及河岸抗冲刷要求确定。5.3护岸工程5.3.1护岸控制线应根据规划、地形、地质条件,河流岸线变迁,并应结合现有及拟建建筑物的位置、施工条件、已有工程状况以及征地拆迁、文物保护、生态红线、行政区划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分析确定,护岸控制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与河势相适应,并宜与大洪水主流线大致平行;2应与周边用地、房屋及市政设施相协调,利于防汛抢险和工程管理;3宜利用现有护岸工程和有利地形,布置在土质较好、比较稳定的滩岸上,应留适当宽度的滩地,宜避开软弱地基、深水地带、古河道和强透水地基。5.3.2宜保持相对稳定的河道弯曲走向、蜿蜒形态,并保留河道内相对稳定的跌水、深潭及应有滩地,严禁河道渠化。1.1.3 严禁对河道进行裁弯取直。当河道弯曲较大,对河岸稳定、通航等具有重大不良影响,经科学论证满足河道上下游堤防护岸工程安全及河床稳定条件,并获得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对河道进行适应性改造。1.1.4 河道断面型式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理位置、重要程度、地质地形条件、水流和风浪特性、施工条件、环境景观、工程造价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河道断面应符合下列规定:1河道断面设计应满足防洪要求,严禁影响河道行洪;2河道断面应尽可能采用河道原有的天然断面,避免河道断面的规则化和型式的均一化;3采用人工河道或对天然河道断面进行调整时,应结合土地利用和其他需要,选择适宜的断面型式,确定断面设计的基本参数,包括河底高程、滩地高程、不同设计水位对应的河宽、水深和过水断面面积等;4人工河道断面可分为复式、梯形、矩形、混合型等。当难以保持天然河道断面时,应综合地形、地质、水流等因素以及河道综合治理要求,确定合适的断面型式,采用左右不对称的形态、宽窄不一的平台步道和变化的斜坡坡比来避免型式的单一化;5河道断面型式选择,应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和体现不同城市的特色风貌,结合城市建设和生态绿化,兼顾市民休闲、亲水、健身娱乐要求,与城市沿岸景观相融合。5.4 岸坡防护5. 4.1岸坡防护分为上部护坡和下部护脚。上部护坡的结构型式应根据河岸地质条件、水文条件和工程段实际需求,选择护岸形式;下部护脚应根据坡脚水流地质条件和材料来源,采用块石、石笼、柴枕、柴排、土工织物枕、软体排、模袋混凝土、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等,经技术经济比较选定。6. 4.2护坡的结构型式应安全实用、便于施工和维护,对于不同工程段或同一坡面的不同部位可选用不同的护坡型式。岸坡坡比应根据工程等级、结构型式、基础、坡高、施工及运用条件,经稳定计算确定。7. 4.3岸坡防护宜采用自然生态型,对于冲刷严重或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河段可采用硬质护坡,在流速较大的工程段和顶冲部位采用生态型护坡应进行多方案比选和论证。5.5 滨水慢行道和公共休闲空间5.5.1 滨水慢行道分为步行道和骑行道,可分开设置也可合并设置,步行道应全线贯通,骑行道可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和城市功能需求布设;公共休闲空间应设置在流速较缓的,人流量较大的非生态敏感区。5.5.2滨水慢行道和公共休闲空间应结合水文条件、护岸型式、滨江景观、功能需求、地形地貌、生态环境进行设置;不得有碍行洪、危及堤防和其他设施的安全,5.5.3滨水慢行道宽度不宜小于2m,纵坡不宜大于8%,若因地形等客观原因不能满足,可在增加安全措施的前提下设置梯步连通。5.5.4滨水步行道不应低于常水位,骑行道和公共休闲空间不宜低于常年洪水位加超高。5.5.5滨水慢行道和公共休闲空间应设有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及洪水期的禁入标记和隔离措施,并应由设施管理单位编制防汛应急预案。5.6结构安全5.6.1生态型护岸设计应符合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水利水电工程边坡设计规范S1.386、水工挡土墙设计规范S1.379等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5.6.2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深、流速等条件,结合工程结构特点分析计算工况,完成岸坡、挡土墙的抗滑稳定分析计算和护坡护脚的冲刷计算,确定合适的结构断面、护坡厚度和基础埋置深度。5.6.3应根据不同段的断面型式、高度和地质情况,结合工程任务,选定具有代表性的断面进行分析计算;对地形、地质条件复杂或险工段,应加密其计算断面。5.6.4石笼挡墙的自重计算应考虑内部空隙率;设计墙顶高程应预留沉降量,沉降量取值可参照本地区实践经验和挡墙特性综合考虑,当本地区无经验时,宜取墙身高度的3%5%。5.6.5石笼内所用石料要求坚硬、耐久、无风化的新鲜岩石,石块的最小粒径大于D(D为石笼钢丝网较和中心线的轴线距离);选择的钢丝网使用寿命不应低于设计合理使用年限。6水质净化技术6.1 一般规定6.1.1 城市河道两岸严禁出现新增污水直排口,当周边为合流制区域时,应对合流制溢流污染进行控制。6.1.2 河道两岸雨水排口不宜采用淹没出流方式,有条件时应设置初期雨水净化设施。6.1.3 城市河道内源污染宜优先使用原位修复手段;如需进行底泥疏浚时,应避免产生二次污染。6.1.4 城市河道不同河段应根据主要污染源确定其污染物控制措施。6.2 入河污染控制6.2.1城市河道两岸雨水排口的初雨净化设施宜采用绿色雨水设施,宜设置在河道植被缓冲带内。6.2.2河道两岸的合流制系统截流倍数不宜小于3倍,当不能满足时应就地设置溢流调蓄设施。6.2.3河道两岸应设置植被缓冲带,宽度不宜小于IOm。6.2.4河道管理范围内已建设的污水管道,有条件时应进行迁改,新建污水管道严禁敷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6.3 河道底泥治理6.3.1河道底泥采用原位修复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底泥原位修复时,不应对周边环境造成损害;2选用药剂修复时,宜选用已有工程实例的药剂,并应现场试验验证有效后方可投入工程使用;3选用生物修复时不应造成外来物种入侵。6.3.2进行河道底泥疏浚时,应先进行工程勘测,根据工程勘测结果确定疏浚方案。6. 3.3河道疏浚宜采用生态疏浚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疏浚工艺应满足环保、防汛、引配水等要求;2疏浚范围应按污染物的分布状况确定,受资金等条件限制时;应优先选择对居民生活、旅游景观等影响较大区域;3疏浚断面底高程不应高于过渡层顶高程,疏浚的厚度宜小于污染层和过渡层的总厚度;4宜采用水下疏浚方式,疏浚过程中应防止污泥扩散和二次污染;5当水上设备无法进场施工时,可采用干床疏浚。6.3.4底泥疏浚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疏浚底泥应采用相应的技术措施进行特殊处理;2当疏浚区附近具备排泥区设置条件时,宜就地干化固结;排泥区及附属设施应远离工农业区、生活区、旅游区、动植物保护区等;当排泥区底部为透水层时,应设防渗措施;3当疏浚区附近不具备排泥区设置条件时,应就地脱水后再转运处理;4就地处理底泥的尾水宜处理至不低于疏浚区水质后就地排放,条件允许时可排至城市污水处理厂。6.3.5底泥的最终处置应充分考虑资源化利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与农田改造、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相结合;2有条件时,可用作制砖、水泥烧制等建材原料;3对于不能循环利用的,应进行脱水减量再定点存放;其中有毒有害的,可进行卫生填埋。1.1.1 原位净化技术1.1.2 采用生态浮岛对河水进行净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浮岛宜设置在与河道串接的湖库内;2浮岛的覆盖面应根据水体污染程度、净化要求、水体规模和使用功能等情况确定;3浮岛拼装单元宽度不宜大于1.5m,在宽阔水面对生态浮岛宽度要求较大的场合,可将多个拼装单元进行软连接;4浮岛应采用环境友好型材料,不应产生二次污染;5挺水植物和浮水植物种植面积不宜大于治理水域面积的三分之一。1.1.3 采用人工强化生物膜对河水进行净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设置在季节性断流的河道内;2不应设置在影响行洪安全的河段;3宜集中布设在污染较为严重的河段及其下游;4生物膜人工载体宜采用多孔、比表面积大、附着力强、水力学特性好的材料,且材料本身不会对水体造成污染;5生物膜人工载体应有牢固可靠的固定方式。6.4.3城市河道采用人工增氧曝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曝气量及曝气时间应充分考虑河道自然条件、河道功能要求、污染源特征、河道水质改善目标等因素确定;2可采用鼓风曝气、射流曝气、喷水式曝气等形式,景观效果要求较高的河段宜配备喷水式曝气机;3固定式曝气机宜安装在河岸上或者河道驳岸上;4浮水式曝气机宜采用绳索牵引钢管桩或抛锚法固定,可安装在河床中心。6. 4.4河道中投加微生物强化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微生物菌剂使用前应进行环境安全评价;2微生物菌剂应以硝化反硝化细菌和有机物降解的细菌为主;3微生物菌剂应和其他水质净化方法联合使用,不宜单独使用;4菌剂的具体使用方法应根据产品说明和城市河道污染的实际情况确定;5流速较快的河段不宜使用微生物强化方式进行水质净化。6.5水质旁位净化技术6.5.1 采用人工湿地技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人工湿地应进行专门的景观设计,并与所在地的景观相协调;2人工湿地宜设计为开放式空间;3人工湿地应有削减入河雨水径流污染的功能;4人工湿地应选择净化能力强,耐污能力强的植物;5人工湿地填料应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资源,选择经济性强的填料。6. 5.2采用絮凝沉淀技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作为河道水体提升前期的水质净化技术,不应作为河道后期或者长期水质净化技术;2宜采用磁混凝、超磁分离等高负荷,低占地的絮凝沉淀工艺;3产生的污泥应脱水后外运处置。7生态环境补水技术7.1 一般规定7. 1.1生态环境补水应满足生态服务功能和水环境承载能力要求,体现节水优先、布局合理、生态健康、丰枯调剂、多源互补的原则。8. 1.2生态环境补水应根据气候水文特性、水资源禀赋条件及利用状况、生态功能要求等,明确主要生态保护对象及保护要求,合理确定控制断面和指标。9. 1.3生态环境补水量应根据生态保护、修复目标和总体布局,并结合工程实施条件,因地制宜提出保障措施。10. 1.4生态环境补水量应考虑河道内目标生态流量、基本生态流量。11. .5水系生态连通应包括修复河流纵向、侧向和垂向空间三维以及时间维度上的物理连通性和水文连通性,宜通过改善水动力条件,促进物质流、物种流和信息流的畅通,并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7. 2生态环境补水量计算1. 2.1应根据不同工作的要求,合理确定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范围、控制断面及生态保护目标,采用天然径流系列,应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计算和结果合理性分析。7. 2.2基本生态流量、目标生态流量应根据河流生态环境功能、生态状况、天然来水过程以及河流的开发利用程度分别计算。7. 2.3生态环境需水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按照天然水文条件和生态特点,确定河道生态保护目标和生态环境需水;2应协调平衡维持河流生态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用水需求,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配置,合理确定生态环境需水;3应结合不同区域、不同类型河流的自然条件、生态保护目标、开发利用状况等差异性以及生态环境用水保障的可行性,分区分类确定生态环境需水;4应保护水资源,构建流域节水补水系统。7.2.4河流控制断面生态环境需水计算应根据河流(河段)生态保护目标对应的水文过程要求,比选确定合适的计算方法,分别计算控制断面的基本生态流量、目标生态流量,计算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进行资料收集、调查与生态状况分析;2应根据工程目标合理选择河流控制断面;3应对目标河流(河段)生态保护目标进行分析;4应进行生态水文过程分析和生态环境需水计算方法比选;5应进行控制断面基本生态流量计算;6应进行控制断面目标生态流量计算;7应对计算结果合理性分析。7.2.5应结合不同类型计算方法的适用条件和数据获取情况,选取合适的计算方法,计算生态环境需水应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规程S1.613、河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技术导则S1./T800、河湖健康评估导则S1./T793.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50513.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1./T712及国家、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7.2.6应根据河流控制断面、湖库与河流水系的关系,综合分析生态环境需水与河道内生产需水、河道外用水需求的关系,评价河流水系生态环境需水计算结果的协调性。7.2.7河流(河段)的生态环境需水阈值可参考表7.2.7执行:表7.2.7河流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表高中低基本a目标1基本目标基本目标lu-"2540502153056028注:表中值为生态环境需水占地表水资源量的百分数(见)。a:基本生态流量全年值:U:目标生态流量全年值。7.2.8河流的生态环境补水量应不低于生态环境需水。7.3 生态环境补水措施7.3.1 生态环境补水措施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理位置、地质地形条件、施工条件、水源情况、工程造价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综合比选确定。7.3.2 河流生态环境补水量配置方案应根据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区域水资源总体配置方案确定,应与流域或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控制要求相适应。7.3.3 跨水系生态环境补水工程,应根据水源区水资源条件和生态状况、受水区生态保护要求确定生态环境补水调度方案,宜明确生态应急补水措施。7.3.4 3.4生态环境补水工程应包含生态环境补水水源、补水量、补水方式、补水工程布置等。7.3.5 生态环境补水应以自然水源或城市污水厂尾水为主要补水水源,城市雨水可作为补充水源。补水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1自然水源作为补水水源时,宜优先采用重力流分段补水;2城市污水厂尾水作为补水水源时,水质应不低于河道目标水质要求,并应采用管渠分段补水;3城市雨水作为补充水源时,应通过海绵设施收集净化;4生态环境补水水源不得采用自来水和地下井水。7.4 水系生态连通7.4.1 水系生态连通应恢复和保持水系的自然连通,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确需开展人工连通时,应把握水系的自然规律,统筹考虑连通的需求和可行性,充分考虑连通的生物安全性和环境影响,应避免盲目进行人工连通,7.4.2 4.2流域内制定水系生态连通方案,应进行水系连通性空间景观格局配置,优化河流水系生态连通格局,制定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7.4.3 水系生态连通方案应结合河势稳定性、防洪安全、水量存蓄、水环境容量、生物适宜性栖息地提供等方面进行定量分析,确定最优方案。7.4.4水系生态连通修复方案应进行风险分析,使生态风险可控制、环境影响可接受。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水系连通应保证饮用水源水质不受影响。8生物修复技术8.1 一般规定8.1.1 植物选择应考虑植物特性、水文特征、生境条件和淹水梯度等因素,植物的种植不应影响行洪。8.1.2 植物宜选择低维护及病虫害频度较低、适应河岸生长条件的乡土植物,严禁使用入侵物种。可根据本标准附录D所列植物类型进行选择。8.1.3 植物搭配宜按照植物稳定结构进行群落式配置。8.1.4 1.4植物、水生动物及微生物等生物群落的构建应保障生物多样性。8.1.5 5水生动物及微生物应在施工前现场收集原生土著品种进行培育,施工期逐步回投进行野生化,以保证区域水域生态原生化。8.2 常水位以下水生植物8. 2.1植物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适合在本地区水质生长的水生植物;2水生植物应耐污抗污且具有较强的治污净化功能;3流速快的水体应选择根系较长、扎根较深的沉水植物,防止冲刷。8.2.2水生植物应根据造景功能、形态特征及生活习性进行选择。8.2.3水生植物的种植密度,宜符合下列规定:1挺水植物种植密度宜为9株11212株/M;2浮水植物种植密度宜为20茎/M30茎/in?;3浮叶植物种植密度宜为10株/M20株/M;4沉水植物初期种植时水深不宜大于0.3叫种植区域水深不应大于20m,种植密度宜为20株/m2。8.2.4挺水植物的搭配,应符合下列规定:1氨氮和总氮浓度偏高时,应选用氮吸收能力强的植物进行搭配;2总磷浓度偏高时,应选用磷吸收能力强的植物进行搭配;3氮、磷同时偏高时,应选用同时对氮磷吸收能力强的植物进行搭配;4挺水植物搭配使用时,种类不可过多,一般选择3个4个种类。1. 3消落带植物8. 3.1消落带植物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择耐水淹、耐瘠薄、耐干旱的适生植物;2应选择养护容易,成活率高的植物;3应选择根系发达,萌蕤性强,有较好水土保持能力的植物。9. 3.2群落构建应符合下列规定:1植物群落构建应综合考虑消落带水文、高程、生境和植物生态习性;2消落带绿化宜以多年生草本和灌木为主,严禁新植乔木;3在不影响行洪安全前提下,消落带绿化应按高程合理构建植物群落。8.3.3技术措施的选择应针对不同水力特征条件、生境条件,采取合理工程措施进行绿化。8.4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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