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_T 2225-2024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技术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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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_T 2225-2024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技术规程.docx
ICS07.040CCSA75DB42湖北省地方标准42T22252024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技术规程Technicalregulationsforrightconfirmationandregistrationofnaturalresources2024-05-26实施2024-03-26发布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登记管辖和工作组织24.1 登记管辖24.2 工作组织34.3 登记类型及工作流程35基本技术要求35.1 坐标系统35.2 自然资源地籍图的比例尺、分幅与编号35.3 界址精度要求45.4 计量单位46资料收集与整理46.1 资料类型46.2 资料收集要求56.3 资料整理和检查57工作底图制作67.1 一般规定67.2 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工作底图制作67.3 水流登记单元工作底图制作77.4 湿地、森林等登记单元工作底图制作77.5 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登记单元工作底图制作78预划登记单元与代码编制88.1 登记单元的类型与权属特征88.2 登记单元的优先顺序88.3 预划登记单元的原则88.4 预划登记单元的规则88.5 编制登记单元代码118.6 其他技术要求149通告149.1 通告的内容149.2 通告的发布主体1493通告的发布形式1410地籍调查1410.1 一般规定1410.2 权属调查1510.3 自然状况调查1710.4 公共管制调查1810.5 调查成果核实1810.6 地籍测绘2110.7 调查成果检查验收与入库2310.8 调查成果整理归档2411登记2411.1 登记审核2411.2 公告2511.3 登簿2612数据库建设与管理2712.1 基本要求2712.2 数据库内容2712.3 数据库的建设、更新与维护2713登记信息的利用2813.1 登记结果的公开2813.2 登记信息的共享2813.3 登记原始资料查询28附录A(规范性)基础资料清单29附录B(规范性)自然资源地籍图图式符号和样图34附录C(资料性)自然资源地籍调查表36附录D(资料性)调查成果核实表48附录E(资料性)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界址点坐标表51附录F(规范性)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图图示符号表及样式52附录G(资料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审核表54附录H(规范性)自然资源登记簿55参考文献63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湖北省地理国情监测中心(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本文件由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北省地理国情监测中心(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不动产登记中心)、武汉大学、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武汉天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然资源部长江中游国土调查监测工程技术创新中心、武汉市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武汉太阳路测绘技术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詹长根、洪亮、何丽华、余海、雷雪、夏宇田、闵婕、沈洋、姜楠、赵楠、周繁、安永强、常戈群、吴颖、梁鹏、陈莹莹、谢云霆、赵睿、刘丹、高梅、余意伟、肖本绪、卫舸铸、朱欣、袁琳琳、张红亮、王宪彬。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联系电话:027-86656061,邮箱:1556154372;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湖北省地理国情监测中心(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电话:027-87311699,邮箱:356662785。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技术规程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登记管辖和工作组织、基本技术要求、资料收集与整理、工作底图制作、预划登记单元与代码编制、通告、地籍调查、登记审核、公告、登簿、数据库建设与管理、登记信息的利用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省级、市级、县级登记管辖的自然保护地、水流、湿地、森林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生态空间的自然资源所有权确权登记。荒地、草地等自然生态空间的自然资源所有权确权登记参照本文件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3989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20257.1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2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2部分:1:50001:10000地形图图式GB/T20399-2006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技术规程GB/T39740-2020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规范GB/T42547-2023地籍调查规程3术语和定义GB/T20399-2006、GB/T42547-202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自然资源naturalresources天然存在、有使用价值、可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和。来源:GB/T20399-2006,3.23.2自然生态空间naturalecologicalspace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产品或生态服务为主导功能的国土空间,涵盖需要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3.3自然保护地natureprotectedareas依法划定或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地或海域。注:自然保护地按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划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来源:GB/T39740-2020,3.13.4自然资源确权登记naturalresourcesregistration登记机构依法将自然生态空间内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权属状况和自然状况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的行为。3.5自然资源登记单元naturalresourcesregistrationunit所有权主体清晰、自然资源种类明确、生态功能完整、集中连片和边界封闭的空间范围,简称登记单元。3.6自然资源地籍调查naturalresourcescadastralsurvey针对每个登记单元内的权属状况、界址、位置、自然状况及管制信息等进行的地籍调查。3.7自然资源地籍图naturalresourcescadastralmap以自然资源权属、面积、利用状况等地籍要素为主题的地图。3.8界址线boundaryline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边界线。来源:GB/T42547-2023,3.5,有修改3.9界址点boundarypoint界址线的转折点。来源:GB/T42547-2023,3.6,有修改3.10界址boundaryaddress界址点和界址线的位置。3.11界标boundarymarker在界址点位置上埋设的标志。3.12界址调查boundarysurvey查清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界址点和界址线的类型、位置等状况,及其埋设界标、记录调查结果的权属调查工作。4登记管辖和工作组织4.1登记管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承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按照分级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登记管辖.a)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由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履行所有者职责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包括除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各类自然保护地、水流、森林、湿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具体登记工作由省级及省级以下登记机构负责办理;b)跨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由共同的上一级登记机构或者指定登记机构办理;c)为保持水流登记单元的完整性,除自然资源部负责登记的大江大河大湖和跨境河流外,省域内跨县市的主要河流及省管河流宜由省级登记机构按省级行政区范围办理。以河流中线作为省级、市级行政界线的河流,可由共同的上一级登记机构办理或指定登记机构办理的,须保持水流登记单元完整;d)市县按照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2. 2工作组织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业务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全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工作,负责省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组织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国家和省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中的资料收集、通告和公告的发布、地籍调查、权属争议调处等具体工作。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4. 3矍记类型及工作流程5. 3.1登记类型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类型分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其中,变更登记分为依职权变更登记和依嘱托变更登记登记;更正登记分为依职权更正登记和依嘱托更正登记登记。6. 3.2工作流程按照下列次序开展首次登记工作。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和方法按照最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国家或行业标准及其相关规定执行:a)资料收集与处理。收集整理自然资源、水利、林草等部门己有的相关资料,并进行分析和技术处理;b) 工作底图制作。以最新全国国土调查或者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编制工作底图。编制工作底图的基础图件宜选用现势性强、分辨率高的正射影像图;c)预划登记单元与代码编制。在工作底图上预划登记单元,并编制登记单元代码:d) 通告。登记机构制作首次登记通告,自然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发布;e) 地籍调查。以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为基本单位,采用内业为主、外业补充调查的方式,查清自然资源的空间分布、数量和质量等自然状况,核实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主体和所有权界线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各类公共管制信息、特殊保护规定、己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矿业权信息和取水许可、排污许可信息,形成地籍调查成果,按照国家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数据库;f) 审核。登记机构对权属来源、地籍调查成果等登记材料以及拟登记内容进行审核;g) 公告。登记机构对拟登记的自然资源自然状况、权属状况等进行公告;h) 登簿。登记机构将拟登记内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5基本技术要求8.1 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采用高斯一克吕格投影,标准3度分带。高程系统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8.2 自然资源地籍图的比例尺、分幅与编号5. 2.1比例尺的选择自然资源分幅地籍图基本比例尺为1:10000,或选择1:2000、1:5000;应根据登记单元的形状和大小选择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图比例尺;对于河流登记单元,纸质输出的比例尺应不小于1:250000。7. 2.2分幅与编号地籍图的分幅与编号按照GB/T13989的规定执行,登记单元图采用自定义任意分幅。7.1 界址精度要求界址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a) 解析界址点相对于临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中误差不大于0.10m,允许误差不大于020m;对于荒漠、高原、山地、森林及隐蔽地区的精度要求,可放宽至1.5倍;b) 图解界址点相对于临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中误差不大于图上0.6mm,允许误差不大于图上1.2mm;界址点相对于邻近地物点的间距中误差不大于图上0.6mm,允许、误差不大于图上1.2mm;对于荒漠、高原、山地、森林及隐蔽地区的精度要求,放宽至1.5倍;C)在影像图上勾绘登记单元界线或依据文字说明勾绘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类图斑、自然保护地等界线时,界线的位置与影像上的地物边界的位置套合误差不大于图上0.3mm。对于荒漠、高原、山地、森林及隐蔽地区的精度要求,放宽至1.5倍;d)为避免细碎图斑的产生,如登记单元界线与权属、管理、审批、地类等界线垂合,宜采用线复制的方式提取登记单元界线。7.2 计量单位坐标、长度、面积的计量单位、表示方法和小数位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a) 坐标单位采用米(m)或度分秒(°'”)。当坐标单位采用米(m)时,X和Y保留两位小数;坐标单位采用度分秒(°'")时,秒(”)保留三位小数;b) 边长、距离等长度单位采用米(m)、厘米(Cm)、亳米(mm)。当长度单位采用米(m)时,保留两位小数;当长度单位采用厘米(Cm)时,保留一位小数;当长度单位采用亳米(mm)时,可保留一位小数;c) 面积单位采用平方米(m2)、公顷(hm2)。面积单位采用平方米(m2),保留两位小数;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hm2),保留四位小数,宜将亩(mu)作为辅助单位,保留三位小数;d) 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计量单位应与资料来源中的计量单位一致。6资料收集与整理6.1 资料类型应优先收集最新成果。资料收集的清单见附录A。a) 基础共性资料。所有的自然资源应按照附录A中的表A.1的资料清单收集基础共性资料。基础共性资料包括航空或航天正射影像资料、国土调查资料、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资料、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资料、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资料、生态保护红线资料、城镇开发边界划定资料等。b) 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资料。除按照附录A中的表A.1的资料清单收集资料外,还应收集自然保护地的保护审批资料。应根据自然保护地内水流、湿地、森林、探明储量矿产的分布情况,选择性地收集相关的调查、规划、保护资料成果。具体资料清单见附录A中的表A.2。C)水流登记单元资料。除按照附录A中的表A.1的清单收集资料外,还应收集河流、湖泊、水库等调查、规划、保护等成果资料。应根据水流管理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地、湿地、森林、探明储量的矿产等分布情况,选择性地收集相关的调查、规划、保护资料成果。具体资料清单见附录A中的表A.3。d) 湿地登记单元资料。除按照附录A中的表A.1的清单收集资料外,还应收集湿地专项调查成果资料。应根据湿地内自然保护地、水流、森林的分布情况,选择性地收集相关的调查、规划、保护资料成果。具体资料清单见附录A中的表A.4。e) 森林登记单元资料。除按照附录A中的表A.1的清单收集资料外,还应收集森林专项调查成果资料。应根据森林内自然保护地、水流、湿地的分布情况,选择性地收集相关的调查、规划、保护资料成果。具体资料清单见附录A中的表A.5。f)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登记单元资料。除按照附录A中的表A.1的清单收集资料外,还应收集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调查成果资料。具体资料清单见附录A中的表A.6。6.2资料收集要求按照下列要求收集资料:a)收集的资料类型包括数据库、电子或纸质图件成果、电子或纸质文本、扫描电子档或纸质档案等;b) 针对不同部门、不同类型自然资源,分别制作资料清单。资料清单中应明确资料名称、用途、格式。资料格式应提供选项,如数据库、电子文件、扫描件、纸质文件等;c)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数据库中无界线走向文字说明数据,应到档案管理部门查阅收集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的纸质档案;d)应根据实际工作进展和资料利用情况,及时补充收集资料。若初次收集的资料格式、数量、内容等有欠缺,或现势性不强,宜在调查成果核实阶段,到当地档案管理部门补充收集,现场查证。根据具体的资料情况,宜将政府网站、部门网站等作为资料收集的补充渠道;e) 应制作资料处理清单,清单样表见附录A中的表A.7;f) 资料数据的收集、传输、使用应符合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6.3资料整理和检查按照下列规定整理和检查资料:a) 资料整理。采用收集一份检查一份的方法进行资料整理分类,并做好资料收集的记录。电子数据类资料,宜以县级为单位,分类建立文件夹存放;纸质资料,宜以县级为单位,分类存放在档案盒中,并在档案盒上附贴打印的资料目录;b) 资料检查。应仔细检查矢量数据和属性数据,对于有缺失或者有错误的数据,应及时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反映。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能解决的,联系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未解决的,做好相关记录备查。资料检查主要内容如下:1)数据字段是否缺失:2) 界址点、界址线及界址说明等数据是否完全;3) 不动产单元号、权利人等信息是否完备;4)相邻市县间数据接边是否存在问题:5)行政区划等界线是否完整闭合:6)空间数据拓扑结构是否正确。c) 资料整理检查过程中,若发现需要补充修正的问题,则将其填写到调查问题清单(见附录C中的表C.7)中O7工作底图制作7.1 一般规定7.1.1 基本要求工作底图是指开展调查所需要的工作图件。将最新全国国土调查、自然资源专项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等图件成果,以及公共管制和特殊保护等图件资料,叠加到最新全国国土调查正射影像图上,采用数字编绘的方法制作工作底图。基本技术要求如下:a)工作底图的坐标系统应与自然资源地籍图成图的坐标系统一致;b)以空间分辨率优于1Om的最新全国国土调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制作工作底图:c)工作底图上的各类要素符号、颜色、尺寸等,应优先采用附录B中表B.1的图式符号。表B.1中的图式符号不能涵盖的情形,采用GB/T20257.1或GB/T20257.2中的符号、颜色、尺寸。7.1.2空间数据统一数学基准的处理为统一各类空间数据的数学基准,应进行以下处理工作:a)将纸质图件扫描后进行校正、配准、矢量化;b)对收集到的不同数据格式的电子图件数据,应将其转换成统一的数据格式;c)收集的图件或数据为1954年北京、1980西安、WGS-84等坐标系的,应转换成CGCS2000坐标系;7.1.3空间数据叠加处理收集到的空间数据,因内容的综合取舍程度、数据精度的不同,叠加到最新正射影像图上,对出现权属、管理、审批、地类等界线之间相互交叉的情形,应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处理,消除界线要素与影像特征(实地)不一致的情形:a) 应结合影像覆盖特征和影像特征线,按照“界线的位置与最新影像特征位置套合误差应控制在图上0.3mm以内”的精度细化处理各类空间界线;b) 在规划、审批、确权等文本资料上找到文字说明的各类界线,按照界线走向的文字说明,在正射影像图上按照a)的要求进行细化处理,以消除界线要素与影像特征(实地)不一致的情形。处理方法如下:D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参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上界线与影像特征的关系及其界线走向说明,在工作底图上细化处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2)自然保护地界线。参照整合优化处理后的自然保护地界线图上界线与影像特征的关系及其界线走向说明,细化处理自然保护区界线;3) 水流管理范围线。参照河流、水库、湖泊等管理图上的界线与影像特征的关系及其界线走向说明,在工作底图上细化处理河流、水库、湖泊的管理界线;4)其他界线。湿地资源、草原资源、荒地资源、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界线,若与其他界线发生空间交叉,则会同资料的提供方共同细化处理,否则不做细化处理。c) 纸质图件或电子图件中有界线,但界线走向无文字说明,则会同资料的提供方共同细化审批、管理范围线,保持界线与影像特征线重合、或保持与账像特征的空间关系正确;无纸质或电子图形,仅用文字说明界线的主要拐点位置和走向的,应先将拐点展绘到工作底图上,以拐点连线的方式生成矢量化成果。7. 2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工作底图制作按照本文件中7.1的要求制作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工作底图,其图上内容如下:a)自然保护地管理范围线或保护审批范围界线等;b)行政区划与境界及其行政区名称(县、乡、镇、街道);C)村界线及名称、地籍区界线、地籍子区界线;d)地类图斑的界线、代码及编号;e)征地范围线及征地项目名称;f)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宗地的界线及其宗地号、权利人名称;g)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等公共管制界线、名称及其编号;h)便于开展调查工作的地籍、地形等要素。7.3 水流登记单元工作底图制作按照本文件中7.1的要求制作水流登记单元工作底图,其图上内容包括:a)河道(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线、堤防线、最高洪水位线、设计洪水位线等;b)水流名称;c)行政区划与境界及其行政区名称(县、乡、镇、街道);d)村界线及名称、地籍区界线、地籍子区界线;e)地类图斑的界线、代码及编号;f)征地范围线及征地项目名称;g)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宗地的界线及其宗地号、权利人名称;h)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等公共管制界线、名称及其编号;i)便于开展调查工作的地籍、地形等要素。7.4 湿地、森林等登记单元工作底图制作按照本文件中7.1的要求制作湿地、森林等登记单元工作底图,其图上内容包括:a)湿地管理或保护范围线,或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成果中的林班界线;b)行政区划与境界及其行政区名称(县、乡、镇、街道);c)村界线及名称、地籍区界线、地籍子区界线;d)地类图斑的界线、代码及编号;e)征地范围线及征地项目名称;D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宗地的界线及其宗地号、权利人名称;g)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等公共管制界线、名称及其编号;h)便于开展调查工作的地籍、地形等要素。7.5 探明储的矿产资源登记单元工作底图制作按照本文件中7.1的要求制作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登记单元工作底图,其图上内容包括:a)储量数据库导出的矿区范围;b)储量评审备案文件确定的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C)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认定的矿产地范围;d)已设探矿权、采矿权的范围;e)自然保护地范围界线;f)行政区划与境界及其行政区名称(县、乡、镇、街道);g)村界线和名称;h)地类图斑的界线、代码及编号;i)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宗地的权属界线及其宗地号、权利人名称;j)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等公共管制界线、名称及其编号;k)便于开展调查工作的地籍、地形等要素。8预划登记单元与代码编制8.1 登记单元的类型与权属特征登记单元分为自然保护地、水流、湿地、森林和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类型。a) 自然保护地。细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登记单元,其内一般包含有多种地类,集体、国有两种所有权可并存。b) 水流。登记单元内可能会包括多种地类,集体、国有两种所有权可并存,国家所有为主。c) 湿地。一般包含有多种地类,集体、国有两种所有权可并存,国家所有为主。d)森林。集体、国有两种所有权可并存,国家所有为主。e)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包括探明地质储量的固体矿产和油气(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登记单元内矿产资源全部为国家所有。8.2 登记单元的优先顺序按照下列次序预划登记单元:a) 中央政府直接履行所有者职责的自然资源,优先划定;b) 中央政府委托代理履行所有者职责的自然资源,行政层级高的优先划定;c) 同一层级主体履行(代理履行)所有者职责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重要的优先划定;d) 预划登记单元时,自然资源的空间关系处理方法如下:1)国家公园,其内的自然保护地、湿地、森林、探明储量的矿产等资源不再划分登记单元;与水流重登的部分,与水流登记单元做好空间衔接:2)除国家公园外的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地;其内的湿地、森林等资源不再划分登记单元,与水流重叠的部分,并与水流登记单元做好衔接;3) 水流(河流、湖泊、水库),其内的湿地、森林等资源不再划分登记单元;与自然保护地重叠的部分,与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做好空间衔接。8.3 预划登记单元的原则预划登记单元时,应遵循以下原则:a) 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自然资源属于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以自然资源所有权范围为基础划定,并与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边界做好衔接。不同行使主体的自然资源或生态空间,应分别预划登记单元;b) 坚持集中连片,保持生态功能完整性。按照不同自然资源种类和在生态、经济、国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以及相对完整的生态功能、集中连片等因素预划:O坚持应划尽划、不重不漏。全部国土空间的国有自然资源以及自然保护地等自然生态空间内涉及的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符合登记单元条件的,均应划入登记单元,做到应划尽划,没有遗漏C登记单元范围相重置的,应按照优先顺序预划,防止交叉重叠。两个登记单元存在共用界线的,应做好接边,防止交叉重叠。8.4 预划登记单元的规则8.4.1 水流登记单元8. 4.1.1集体土地、合法建设项目、水流两例道路及堤坝的认定按照下列方法认定集体土地、合法建设项目、水流两侧道路及堤坝:a) 集体土地的认定。宜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情况为准,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中的地籍调查成果应通过不动产登记变更登记程序,依法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采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存在明显登记错误的,应及时建议属地登记机构通过更正登记解决,在更正登记之前,可暂不做避让调整;b) 合法建设项目的认定。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或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但是经过合法审批的建设项目;O水流两侧道路的认定。宜依据该道路在最新全国国土调查中的地类确定,地类为交通运输用地的宜将其作为建设项目处理,地类为水工建筑物的宜将其作为堤坝处理。确实存在以路代堤情况的,可结合影像信息和实地情况综合判定;d)堤坝范围的认定。宜结合水利部门的堤防数据,参照最新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中水工建筑用地图斑和最新高分辨率遥感影像信息,并结合实地特征地物情况进行综合判定堤坝的范围。存在困坑、坪堤等多道堤防的,宜以临水侧围垸、坪堤等确定堤坝范围。8.4.1.2预划规则以河道(河流、湖泊、水库)为单位,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河道(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线为基础,结合最新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水资源专项调查成果、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设计洪水位线或最高洪水位线、堤坝与水域岸线等预划水流登记单元。a) 大江、大河、大湖应单独划分水流登记单元;湖泊与其相连的河流、水库与其相连的河流可分别划分登记单元。b) 河流的干流、支流,可分别划定登记单元,或整体划定登记单元。河流干流与支流、支流与支流的交界处,宜以高一级水系的堤防走向或水流方向,将交界处划入高一级水流登记单元。c) 河流及河流上的水库、湖泊,若权利代理行使主体相同,则整体预划为一个登记单元;否则,河流、水库、湖泊可分别单独预划登记单元。d) 若水流穿过国家公园登记单元,保持国家公园登记单元的完整性,穿越部分用虚线表示实现空间衔接;若水流穿过除国家公园之外的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保持水流登记单元的完整性,被分割的自然保护地用虚线表示;若水流穿过其他类型登记单元,保持水流登记单元的完整性。e) 采用渡槽或倒虹吸的河流与地面河流交叉,不做断开处理,应分别预划登记单元。f)登记单元与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合法建设项目、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等交叉的,应依法合理避让后预划登记单元:基本农田覆盖堤坝内或水域岸线内的水面、滩涂的,登记单元不避让永久基本农田。g) 与河流、湖泊、水库紧密相连的闸、坝、水电厂房、扬水站、泵站等,主要服务于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空间功能提升,作为水生态空间的组成部分应划入登记单元。人工延伸建造的河流、湖泊、水库中的港口码头等透水或非透水建(构)筑物,统一划入登记单元,陆域上的部分按照合法建设项目避让规则处理。h) 水流登记单元内的湿地、森林不再划分登记单元。8.4.1.3登记单元界线的设定按照下列规定设定登记单元界线:a)有河道(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若河道(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不存在集体土地、合法建设项目,将河道(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线设定为登记单元界线:若河道(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存在集体土地、合法建设项目,按照下列方法设定登记单元界线:1)有堤坝的部分,堤坝背水侧堤脚线内存在集体土地、合法建设项目的情形,宜将堤坝背水侧堤脚线(含堤坝)设定为登记单元界线;2)围坑、土于堤等多道堤坝(内外堤),临水侧围坑、坪堤(内堤)背水侧堤脚线内存在集体土地、合法建设项目的,宜将堤坝(内堤)背水侧堤脚线(含堤坝)设定为登记单元界线;3)无堤坝的部分,水域岸线内缘线以内存在合法的合法建设项目、集体土地的,将水域岸线内缘线设定为登记单元界线:4)除1)2)3)情形外,为避让集体土地和合法建设项目,可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合法建设项目范围线设定为登记单元界线。b)无河道(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应按照以下要求设定登记单元界线:1)有堤坝的部分,将堤坝背水侧堤脚线设定为登记单元界线;2)存在围垸、封堤等多道堤坝(内外堤)的,将临水侧围坑、坪堤等(内堤)的背水侧堤脚线设定为登记单元界线;3) 无堤坝的部分,将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线设定为登记单元界线,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线以内的合法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一并划入登记单元;无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资料,将水域岸线内缘线设定为登记单元界线,水域岸线内缘线内的合法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一并划入登记单元;4)除1)2)3)情形外,为避让集体土地和合法建设项目,可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合法建设项目范围线设定为登记单元界线。c)若河流及河流上的水库、湖泊分别单独预划登记单元,则湖泊、水库的流入口与流出口之间用虚直线表示,保持河流生态完整性;d)河流交叉“共水共面”,按照登记管辖级别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单元划分的优先顺序。当高级别管辖的河流穿过低级别管辖的河流时,以高级别管辖水流的堤防走向或水流方向,在交界处取直线设定为登记单元界线,将“共水共面”部分划入高级别管辖的登记单元;e) 河流立体交叉但不共面(“立交型”),按照本条款a)、b)的规定分别设定登记单元界线预划登记单元,保持各白水生态空间的完整性,并在数据库相应图层中清晰完整展现。宜运用倾斜摄影测量等手段构建三维立体实景模型,展示在登记簿附图上;f) 同一河流的地下部分,应依据收集的相关资料,设定预划登记单元的界线,在地籍图和登记单元图上用虚线表示,不得断开,以保持河流生态完整性;g)对于正射影像图上没有但正在建设的堤坝等水工建筑,若有建设批准文件,将批准文件及其相关设计文件中的堤脚线或范围线设定为登记单元界;若无建设批准文件,参照最新国土调查水工建筑图斑范围预划登记单元。8.4.2 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应依据自然保护地管理或保护审批范围界线预划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a)国家公园优先作为独立登记单元预划。b)多个独立不相连的自然保护地,宜分别预划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c)同一区域内存在管理或保护审批范围界线交叉或重叠,根据管理部门或审批部门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范围界线预划登记单元;无整合优化审批范围界线的情形,将其合并后取最大的管理或保护范围界线预划登记单元,在数据库中应保留原审批的各相关范围线。d) 登记范围内存在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的情形,应一并划入登记单元,并在登记簿上对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的主体、范围、面积等情况予以记载。e) 在自然保护地管理或保护审批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不做避让处理,将其纳入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范围。f) 水流穿过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穿越部分的自然保护地界线用虚线表示。8.4.3 湿地、森林等自然资源记单元以最新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中的地类图斑为基础预划湿地、森林资源登记单元。a)依据最新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和湿地专项调查成果,按照自然资源类型边界预划湿地登记单元。b)滩涂资源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并入湿地登记单元。C)按照国家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预划森林登记单元。d)已纳入自然保护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湿地、森林,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若湿地、森林集中连片,在保持生态功能完整性的基础上,整体划分登记单元,登记单元类型以单元内主要自然资源类型确定。8. 4.4探明储的矿产资源登记单元应以最新全国矿产资源专项调查成果为基础预划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登记单元。a) 固体矿产以矿区,油气以油气田划分登记单元。若矿业权整合包含或跨越多个矿区的,以矿业权整合后的区域为一个登记单元。b) 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导出的矿区范围,储量评审备案文件确定的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以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认定的矿产地范围在空间上套合确定登记单元的边界。存在有不同阶段、不同时期、不同区域的多个储量估第范围并都已经过有关储量机关审批(认定)、备案的,以包含多个储量估范围的相对规整的范围作为登记单元的边界。c)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矿产资源,与自然保护地代表或代理行使主体一致的,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通过分层标注的方式在登记簿上记载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的范围、类型、储量等内容。8.5编制登记单元代码8.5.1 代码结构按照每个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应具有唯一编码的要求,依据GB/T7027规定的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代码采用三层15位层次码结构。代码层次结构见表1。表1自然资源记单元代码层次表层级第一层第二层第三层代码含义登记单元所在行政区划代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特征码登记单元顺序号首次登记机构级别代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代码代码值OOoOol999999170099OoOOol999999首次登记机构级别代码(1位)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代码(2位)XXXXXXXXXXXXXXX登记单元顺序号(3位)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特征码(3登记单元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6位)图1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代码结构图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代码结构如图1所示:a) 第一层级为登记单元所在行政区划代码,码长6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中规定的数字代码。行政区划代码应采用登记单元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对于登记单元跨行政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可采用共同的上一级行政区划代码;跨省级行政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可采用“860000”表示;b) 第二层级为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特征码,由首次登记机构级别代码和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代码依次组成,码长3位;c) 首次登记机构级别代码,码长1位,码值为“14”。代码的含义见表2;d) 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代码,码长2位,码值为“0099”。代码的含义见表3;e) 第三层级为登记单元顺序号,码长6位,码值为“000001999999”,在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特征码后按顺序统一编码。«2首次登记机构皴别代码表代码首次登记机构级别1国家级2省级3市级4县级表3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代码表一级类二级类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