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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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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docx

    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落实小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达不到国家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食品经营者。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的备案管理工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小餐饮备案工作。市和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小餐饮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小餐饮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小餐饮备案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二章备案条件第六条小餐饮备案实行一地一卡,即小餐饮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第七条申请备案的小餐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选址应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卫生,配有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等设施设备;(二)配备适应加工操作实际需要数量的清洗水池(三)配备必要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等贮存设备,确保贮存温度符合要求;(四)食品加工制作工具、用具、容器等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五)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半成品应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食品污染;(六)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七)配备基本餐饮具消毒、保洁设施。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污染食品;(八)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保证食品来源可追溯;(九)从业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加工食品时不应佩带饰品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物品,并保持个人卫生;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小餐饮不断提升条件,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要求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第九条申请小餐饮备案,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得办理小餐饮备案)第十条小餐饮经营项目分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等。第十一条小餐饮经营者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冷荤类食品制售应当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专门为中小学生、老年人提供集体托餐服务的,不得经营冷食等高风险食品。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小餐饮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其他食品。第三章备案程序第十一条申请小餐饮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申请表;(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可不提供);(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四)安徽省小餐饮食品安全承诺书。第十二条小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提供备案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三条备案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小餐饮备案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发放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鼓励各地根据实际优化工作流程、缩短备案时间。第十四条小餐饮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时,由仅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增加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的,应当申请变更,提交变更申请表,备案机构按照新申请备案程序予以办理。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载明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的,小餐饮应当及时提交变更申请。变更后的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变更决定的日期。第十五条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申请补办。第十六条备案机构收到小餐饮变更(不含经营项目)、补办、注销手续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补办后的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第十七条不予办理、变更、补办信息公示卡的,备案机构应书面告知小餐饮经营者,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小餐饮停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停止食品经营活动起十日内到原备案机构申请注销。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被注销的,编号不得再次使用。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餐饮信息公示卡自动注销:(一)小餐饮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二)小餐饮备案依法被撤回、撤销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小餐饮备案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小餐饮备案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第四章信息公示卡管理第二十一条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编号、名称、经营负责人姓名、经营地址、经营项目、日常监管人员、备案机构、备案日期等信息。第二十二条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编号由英文字母CY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省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年份代码、4位顺序码。第二十三条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被注销的,编号不得再次使用。第二十四条小餐饮经营者应在店内显著位置公示已取得的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健康证明和承诺书。第二十五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第五章经营要求第二十六条小餐饮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工、冷藏冷冻、清洗、消毒、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设备有效。(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采购食品原料、辅料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有关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限的,不少于1年。(三)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四)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五)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具饮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饮具;(六)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七)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七条小餐饮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二)采购、销售和加工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和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水产品;经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相关菜品。(三)经营生食类食品、自制裱花类蛋糕;(四)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五)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六)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作食品,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制作食品;(七)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制作食品;(八)使用非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制作食品;(九)使用以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的油脂制作食品;(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十一)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十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八条专门为中小学生、老年人提供集体托餐服务的小餐饮经营者,还应按要求实行分餐制,每餐食品应当按照规定留样,并作留样记录。第二十九条小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从事经营活动,强化日常管控,落实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倡导小餐饮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备案的小餐饮监督检查,督促其规范经营。重点检查:(一)备案事项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一致;(二)是否符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要求;(三)是否配备食品安全员并落实日常管控要求;(四)其他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检查的事项。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六条对小餐饮经营者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各市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具体的操作细则。第三十八条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制(见附件)。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自行废止。关于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草案解读为规范全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工作,落实小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对原省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2017年11月28日印发并于2017年12月1日施行的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皖食药监食消2017)53号)进行了修订,并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将修订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一)目的: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小餐饮备案管理,简化备案程序,优化备案流程,提高备案效率,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二)主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联系方式和经营场所的地址、经营食品的品种等信息。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食品摊贩、小餐饮、小食品店等的监督管理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其中,规定对用餐人数较少的小型食堂(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的食堂除外)参照小餐饮管理的,依照其规定;未作出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纳入食品经营活动管理的具体人数范围等监督管理要求。二、修订的必要性小餐饮由于其品种多样性、投资成本低等优势,在传承传统饮食文化、推动创业就业、丰富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目前,小餐饮备案工作还存在着申请材料较多、发证时间较长、备案信息不清晰等问题。为此,我们调研了部分市场监管所,到部分小餐饮经营户实地走访了解情况,充分学习借鉴江浙沪等8个省市的经验做法。结合现行备案工作实际,有必要对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进一步明确备案要求,简化备案材料,优化备案程序,提高备案工作效率,规范全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小餐饮备案工作水平,助力我省餐饮经济发展。三、修订的主要内容总体思路:根据近年来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对小餐饮备案工作的意见建议,调研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周边省市的做法,本次修订主要按照“结构规范、要求合理、材料简化、程序优化、放管结合、体现效率”的思路进行修订。主要内容为:备案管理办法共分为总则、备案条件、备案程序、信息公示卡管理、经营要求、监督检查、附则七章,共计40条。一是明确备案要求。小餐饮备案实行一地一卡;申请备案的小餐饮经营者应当符合选址等十项要求;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不得办理小餐饮备案;鼓励和支持小餐饮提质升级。二是明确经营项目。小餐饮经营项目分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等;专门为中小学生、老年人提供集体托餐服务的,不得经营冷食等高风险食品。三是减少申请材料。申请小餐饮备案,只需提交备案申请表、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可不提供)、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安徽省小餐饮食品安全承诺书。四是优化备案流程。对新申请、变更、补办、注销等流程进行明确,小餐饮变更(不含经营项目)、补办、注销等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鼓励各地根据实际优化工作流程、缩短备案时间。五是取消备案期限。新信息公示卡不再明确备案期限,小餐饮主体资格依法终止时小餐饮信息公示卡自动注销。六是明确经营要求。小餐饮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等八项要求。同时还列出了十二条禁止性行为。要求专门为中小学生、老年人提供集体托餐服务的小餐饮经营者要实行分餐制并按照规定留样。小餐饮经营者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从事经营活动,强化日常管控,落实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七是强化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备案的小餐饮监督检查,督促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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