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docx

    • 资源ID:7114435       资源大小:22.38KB        全文页数:23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docx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执行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和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综合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编制、审核、下达、执行、调整和监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一般按年度组织编制并实施。第三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聚焦办好国家层面的大事难事急事,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研究制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总体要求、安排原则和范围、支持标准,组织申报和审核下达投资计划,并组织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等。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及有关中央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各中央单位)作为投资计划汇总申报单位,主要负责组织申报和审核项目,编报投资计划申请和汇总资金申请报告,提出项目单位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建议,督促有关方面按要求执行好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对本地区或本领域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日常调度、在线监测和监督检查等。第六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应当按照信息公开有关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以促进和加强社会监督。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绩效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特点、监管需要、工作流程和重点环节等,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第二章年度投资计划申请第八条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和中央单位根据有关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方向和使用要求,组织做好申请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的项目储备,确保前期工作的深度和质量。第九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国家重大战略规划等,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统一印发编制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的通知,明确投资计划编制的主要原则、重点安排方向、工作进度安排和有关工作要求。第十条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和中央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统筹做好本地区、本单位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工作,加强纵向核对和横向沟通衔接,防止重复安排投资,并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时间报送下一年度投资计划需求。第十一条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和中央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和年度投资计划需求,督促指导有关方面区分轻重缓急选取前期工作满足条件的项目,按照规定汇总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第十二条除建设和支持标准明确的项目以及中央预算内支持的中央本级项目等情形外,其他申请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依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或工作方案的规定,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其中,中央预算内支持的中央本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直接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第十三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投资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三)项目已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四)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依据和支持条件的符合性;(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第十四条资金申请报告由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和中央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或与投资计划合并报送。第十五条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和中央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一)符合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以及有关专项支持范围和标准;(二)项目已经取得项目代码,并按规定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三)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成熟、手续完备,在建项目各项审批手续完备;(四)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需求合理,建设资金落实,符合地方的政府投资能力要求;(五)项目以前年度安排的资金不存在大量结转情形;(六)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存在政务失信记录;(七)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视具体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退回或补充报送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委托相关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评估)。第十七条对于同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批复其资金申请报告,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金额。资金申请报告可单独批复或者在下达投资计划时合并批复。对合并批复的,应当在下达投资计划文件的标题和内容中明确批复资金申请的有关事项。第十八条经批复的资金申请报告是申请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和中央单位根据经批复的资金申请报告,负责汇总、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资计划有关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总投资、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年度建设内容及年度投资计划需求、资金来源、绩效目标、是否会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按规定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项目单位和责任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等;(二)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三)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四)管理办法或工作方案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第十九条除国家发展改革委另有规定外,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应明确到具体项目。对有明确依据,建设标准和支持标准清晰,且支持的项目量大面广,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无法逐一明确落实到具体项目的专项,可以通过打捆或切块方式安排资金。打捆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仅下达同意安排的项目数量、投资支持总额,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和中央单位负责分解。切块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应当明确投资目标、建设任务、支持标准、支持总额和工作要求等,由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和中央单位负责安排具体项目。第二十条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和中央单位应当根据绩效管理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各专项绩效指标,组织填报专项投资计划绩效指标或项目绩效指标,并随投资计划一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三章投资计划审核和下达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和中央单位申报的年度投资计划文件后,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后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文件,应当予以退回或补充报送材料。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以及项目建设工期和当年资金需求等,合理安排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规模。对已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后续安排投资时应当充分考虑已下达投资资金的支付使用情况。对于投资计划已下达2年以上其资金仍未使用完毕,或者投资计划下达1年以上仍有较大比例的资金未使用的项目,应当暂缓再次向该项目下达投资计划,并督促项目单位及其有关监管责任部门查明原因并针对性解决,直至符合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一次或者分次下达投资计划。对分年度推进建设的项目,应当结合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分年度安排下达投资计划,原则上不得一次性下达项目全部中央预算内资金。第二十四条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应明确项目建设实施、转发下达时限、项目调度、监管措施、绩效目标。对于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还应当明确每一个项目的项目单位(法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并对省级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中央单位等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第二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原则上应当将投资资金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最终确定具体项目的资金安排方式。按打捆或切块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或有关中央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明确的支持方向、支持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有关工作要求等,将投资计划分解落实至具体项目,并明确资金安排方式。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对上述投资计划分解和安排的项目合规性负责,并应当根据专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备投资计划分解落到的具体项目信息。第二十六条对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按照以下方式明确资金安排方式:(一)对于中央本级直接投资项目和资本金注入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在审批时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应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二)对于地方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由地方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批,其申请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采取直接投资方式予以安排。(三)对于地方政府资本金注入项目,由地方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批,其申请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视情况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安排。(四)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其申请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通过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安排。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于每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明确后按规定时限尽快下达投资计划。对于在规定时限内未能下达的投资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进行调整。第二十八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对于明确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和各中央单位应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对于按切块或打捆方式下达的投资计划,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和各中央单位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要求,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将投资计划分解落实至具体项目。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委应履行好切块和打捆项目的管理职责,依法加强对相关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和各中央单位应加快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资金支付进度,避免出现资金沉淀和闲置,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及时发挥效益。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委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衔接,确保投资计划下达后及时、足额拨付投资资金。第三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鼓励各省级发展改革委通过直接将投资计划涉及的项目印发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印发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抄送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或直接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等方式,提高投资计划分解下达效率。第三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核投资计划时,应当确定投资计划的绩效目标,并与投资计划同步下达给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和中央单位。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和中央单位在分解、转发投资计划时,应同步分解下达绩效目标。对于分解转发的本级投资计划,应将绩效目标分解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第四章计划执行和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因个别项目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确需调整的,按照以下原则权限办理投资计划调整:(一)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明确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原则上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二)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切块或打捆方式下达的投资计划,调整后项目仍在原专项范围内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调整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调整到其他专项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三)调整投资应优先用于本专项、本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不能跨省(区、市)调整;(四)调出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调整投资计划下达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更新。第三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对投资计划转发、分解和执行的监督检查,必要时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对投资计划及其投资项目开展灵活机动检查。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履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对本地区、本领域投资项目的日常调度、在线监测和监督检查;组织督促项目单位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完整、准确填报项目调度信息并按要求上传项目相关资料。第三十五条投资计划涉及具体项目监督管理的,应当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规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第三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强化对投资计划执行和监管的结果应用,建立健全相应的奖惩激励机制。对于上一年度投资计划执行问题较多,或者审计对投资计划执行提出问题较多,且有关问题较为严重的地方,应当视情况扣减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规模。对于上一年度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应投资计划执行良好的地方,应当通过督查激励、通报表扬、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等方式予以激励。第三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投资计划的绩效管理,组织绩效指标评价,并根据上一年度投资计划绩效执行情况,调整本年度安排的投资规模。第三十八条对项目单位、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汇总申报单位在投资计划申请、执行中,违反有关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各级发展改革委、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投资计划申请、编制、审核、下达和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涉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审核、批复等,参照本办法执行,并严格落实保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各地方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制度规定。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从年月日起施行。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申报、审核、下达和监管等。其中,农业绿色发展地方项目的申报、下达与执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估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农业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19)302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全部为约束性任务。坚持公平公正、急用优先、程序完备、综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第四条专项实施期限原则上为5年,如实施期满仍需继续执行,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设立。第二章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第五条本专项主要用于纳入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其专项建设规划、三北工程六期规划中符合支持方向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以及其他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中部署的生态保护支撑体系项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等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实施方案)部署的农业绿色发展项目。具体包括:(一)“双重”“三北”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包括营造林、退化草原修复、湿地保护修复(主要支持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湿地保护基础设施、退化湿地修复、科研监测等建设内容)、沙化荒漠化石漠化治理及水源工程、节水灌溉、谷坊等小型水利水保设施等建设内容,并对项目内的木本粮油基地予以统筹支持。(二)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包括森林草原防灭火、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及攻关、管护站点、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监测监管评估系统建设等。(三)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和科研监测设施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设施装备建设等。(四)林业行业及执法能力建设项目,包括重点地区绿化、林业科技创新能力、林业执法监管能力、国有林区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等。(五)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以畜禽养殖大县为重点,支持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建设。(六)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以长江、黄河流域为重点,兼顾其他重要流域,优先选择水环境敏感区和粮食主产区,重点支持农田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七)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以长江流域“一江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等禁捕退捕县(市、区)为重点区域,重点支持珍稀濒危物种资源保护、关键栖息地保护及修复、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水生生物资源及栖息地监测、水生生物保护技术能力提升等方面基础设施建设。(八)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以牧区和半牧区省(区)为重点,支持高产稳产优质饲草基地、现代化草原生态牧场或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优良种畜和饲草种子扩繁基地、防灾减灾饲草贮运体系等方面基础设施建设。(九)其他项目,包括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农业绿色发展等方面规划内的相关项目。第六条本专项主要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非经营性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第七条根据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实施差别化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政策。具体支持标准如下:(一)“双重”“三北”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含参照相关政策执行的地区,下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分别为60%、70%,80%,80%;湿地保护修复项目按照80%执行。(二)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其中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分别为60%,70%.80%.80%,其中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最高不超过新建50万元/公里、改造30万元/公里;国家级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乡土树种保供繁育基地、采种良种基地、草种基地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40%;管护用房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定额支持标准为新建或重建改造35万元/个、加固改造或移动管护用房25万元/个、功能完善10万元/个。(三)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和科研监测设施建设项目,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设施装备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o(四)林业行业及执法能力建设项目,其中重点地区绿化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100%;林业科技创新能力、国有林区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林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定额支持标准为一级站40万元/个、二级站30万元/个。(五)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50%,同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每个县支持总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每个县支持总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每个县支持年度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六)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分别为40%、50%、60%o(七)由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中央单位和西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100%(乡土树种保供繁育基地、采种良种基地、草种基地建设及其他定额支持项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及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除外);其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项目参照项目所在地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执行。(八)其他建设项目,依据相关建设规划或方案明确的支持标准执行。第八条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生态保护支撑体系项目(重点地区绿化项目除外),主要采取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的方式,原则上不打捆或切块下达;农业绿色发展项目,根据项目情况采取打捆下达或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的方式。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分别作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对申报项目承担审核责任,确保项目前期工作依法合规,资金使用科学规范,申报材料真实可信。督促项目单位根据投资能力,统筹采取加大地方财政及自有资金投入、合理使用国债、地方专项债券和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争取各类贷款等多种方式,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第三章投资计划申报第十条项目单位要根据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国家有关行业标准或规范,扎实做好申请使用本专项资金的项目前期工作,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投资概算及来源、完成时限,确保前期工作达到规定的深度和质量。项目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得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第十一条申请使用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完成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或项目备案程序。列入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的项目视同已经批复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备案部门报告,审批或备案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二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加强投资项目储备,合理提出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入库项目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动态更新填报、逐步补充完善项目信息,并对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第十三条资金申请报告由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报送,或者与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合并报送。对于由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中央单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由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要求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由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审核后按要求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申报年度投资计划时,应按规定填报绩效目标,并随投资计划一并报送。同步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推送项目,并确保入库信息与项目前期工作批复、年度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致。第十四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是否存在多头重复超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建设性资金、是否完成审批或备案程序、是否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项目单位是否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信息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在建项目报建手续完备,避免计划下达后形成沉淀资金。第十五条项目单位申请本专项投资计划,应当综合评估当地政府投资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不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加强审核把关。第十六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申报投资计划,应明确申报计划中每个项目的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第四章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并视情况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评估。被委托单位应组织专家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核定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的投资规模。对于同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批复其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批复,或者在下达投资计划时合并批复。由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汇总申报的项目,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下达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其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汇总申报的项目,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下达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对地方汇总申报的项目,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下达有关省级发展改革、行业主管部门,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对农业绿色发展项目,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和综合平衡后,下达农业农村部、有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第十八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中已经明确到具体项目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在收到下达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采取打捆方式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在收到文件2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及时在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分解下达信息,并对计划分解下达资金的合规性负责。分解下达投资计划时,要落实和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认可后填报入库。禁止向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项目单位分解下达投资计划。第十九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转发或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督促和支持项目单位加强财力统筹,及时足额落实有关建设资金。第二十条本专项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执行投资计划调整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调整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项目。调入项目应符合本专项有关要求,能够及时开工建设或已开工建设,安排的中央投资不应超过已确定的或根据本专项支持标准计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规模。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的主体责任,在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后要尽快开工建设。依法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及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申请或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审批或备案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验收。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产权,落实运行主体和管护责任,加强建后管护机制建设,积极探索灵活、有效的管护机制,鼓励通过专业队伍管护、承包管护、林农(牧民)自管等多种模式,落实管护措施,确保项目建设成果得到巩固,长期发挥效益。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使用资金,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第五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估第二十四条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承担项目监管主体责任,负责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规范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确保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第二十五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通过日常调度、在线监测、现场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计划执行等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项目单位整改处理。每月10日前,应督促项目单位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数据和信息,同步上传项目进度和资金支付使用等资料,并加强审核(涉密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定期跟踪、动态掌握本专项计划执行情况,必要时可采取督促自查、组织相互抽检、实地督查、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加强监管,并将各类检查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第二十七条对各级发展改革、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进行的各类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及文件资料。第二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每年对本专项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组织开展自评,形成年度绩效评估报告,并将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后续年度优化专项设置、完善专项管理、安排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对发现的未及时准确完整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项目信息、项目实施和计划执行进度不符合要求、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等问题的地方和单位,将视情况采取调减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暂缓受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等惩戒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三十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管理办法,细化实化投资申报、计划下达、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信息报送等方面的要求。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2021年发布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及农业绿色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注意事项

    本文(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docx)为本站会员(李司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