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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省级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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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省级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docx

    甘肃省省级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甘肃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财税(2020)6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森林植被恢复费是指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资金。第三条省级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年度任务计划,具体负责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市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省属单位做好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等。第四条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级森林植被恢复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市、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级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第二章使用管理第五条省级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第六条省级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林草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资源勘查监测、整地、造林、抚育、生态修复、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源管护等方面。其中:20%由省级统筹用于全省范围内调查规划设计、资源勘查监测、整地、造林、抚育、生态修复、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源管护等;30%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市(州)、县(市、区),集中用于重点区域调查规划设计、资源勘查监测、整地、造林、抚育等;10%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分配被占用林地所在市(州)用于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等;40%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分配被占用林地所在县(市、区)用于整地、造林、抚育等。集中用于全省范围内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比例按有关规定从严控制。第七条省级森林植被恢复费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省级统筹的20%和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市(州)、县(市、区)的30%部分,实行项目法分配。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分配被占用林地所在市(州)的10%和分配被占用林地所在县(市、区)的40%部分,采用因素法管理。其中,因占用或临时占用省属单位林地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50%安排用于被占用或临时占用林地的省属单位,从20%省级统筹部分中拨付。第八条严格规范省级森林植被恢复费支出范围,具体包括:调查规划设计主要用于省、市、县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专业性森林资源调查,重点涉林规划、方案和设计编制等。资源勘查监测主要用于省、市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森林资源现状和变化情况监测评价,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植物生长繁育林区和具有其他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的勘查勘界、生态资源监测,重点林业工程项目检查、评估等方面。整地、造林、抚育主要用于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开展的整地,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中、幼龄林抚育等。生态修复主要用于全省生态脆弱或生态受损区域植被恢复、治沙造林、退化湿地植被恢复等。护林防火主要用于全省重点区域森林火灾预警监测,森林防火设施、设备购置,以及森林防火宣传、培训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主要根据各地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用于重点区域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防治、物资设备购置、药剂采购、防控宣传等。资源管护主要用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森林资源保护设施维护建设和设备购置等。用于生态修复、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源管护等项目的支出应从严审核,原则上优先从现有中央基建投资、林业草原共同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等渠道解决,避免重复支持。严格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严格财政支出管理的通知(甘办发12020)28号)要求,严控设施维修改造、设备购置等支出。第九条省级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要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主动对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战略任务,围绕大规模国土绿化、森林质量精准提升、防沙治沙阵地战、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等谋划开展工作。第三章项目库管理第十条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省级森林植被恢复费中20%省级统筹和30%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市县部分,实行项目储备库管理。省林草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项目储备库的建设、管理、完善,编制项目入库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审核入库等工作,核准年度预算支持项目清单。第十一条进入储备库项目有效期原则上为2年,有效期内均可申请资金支持,2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或已通过其他渠道资金实施的项目将自动出库,形成“进入一批、执行一批、退出一批、充实一批”的动态管理体系。入库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申报流程要求报原审批单位进行调整批复或备案,并更新项目储备库,调整较大的应重新申报入库。未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资金。第十二条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及专项规划的造林绿化及生态修复项目申请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O万元;列入市(州)重点及专项规划的市、县范围内造林绿化及生态修复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其他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入库项目总金额原则控制在上一年度相关省级森林植被恢复费资金的200%以内。第十三条项目安排从项目库中择优遴选,优先支持成熟度高、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和有效支出的项目(即完成前期项目审批和相关建设许可手续的项目)。凡建设内容不符合资金支持范围、前期建设成本过高及后期管护成效巩固难度大的建设项目不予支持。第四章项目申报入库第十四条省林草局会同省财政厅每年组织一次项目申报。各市(州)、各单位结合项目储备库管理要求和项目需求,于每年11T2月组织报送下一年度拟申请入库项目申报材料。第十五条省林草局直属单位、市县林草局和财政局为项目申报主体,负责本单位、本地区项目的组织、审核、汇总入库,对所报项目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负责。申报入库项目应进行事前科学论证,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确保资金到位后能够及时形成实际支出,发挥资金效益。各市(州)林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项目入库申报指南和资金管理要求对各县区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根据项目成熟度和轻重缓急择优筛选排序,将申报材料联合报送省林草局、省财政厅。省林草局直属单位报送省林草局、省财政厅。第十六条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文件、实施方案或项目计划申报书及审核意见等。申请文件应明确申请单位、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和范围、实地调查核实情况、投资估算和绩效目标等,并予以细化、量化描述。无绩效目标不予受理。申请文件应明确申报方向:(一)单独开展调查规划设计和资源勘查监测项目的,需编报项目计划申报书(项目计划申报书格式见附件)。(二)造林绿化(整地、造林、抚育)、生态修复、护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及森林资源管护等项目,需编报项目实施方案。第十七条实施方案应符合行业规范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造林绿化项目要达到作业设计深度。项目投资要达到概算深度。对申请50万元(含)以上的非调查规划设计和资源勘查监测项目,市(州)林草主管部门和省直属单位应组织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第十八条自然保护地范围内使用省级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上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九条所有申请项目均需完成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计划申报书的审核。(一)市(州)本级、市属单位及下辖县(市、区)、单位使用省级森林植被恢复费实施方案由市(州)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报省林草局备案;(二)白龙江林业管理局、小陇山林业实验局负责局本级及下辖单位实施方案的审核,并报省林草局备案;省属其他单位项目实施方案由省林草局审核。(三)单独申请开展调查规划设计、资源勘查监测等的项目实行备案制。(四)省级层面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的调查规划设计和资源勘查监测的,由省林草局业务处室对项目申请单位计划申报书进行审核,考虑财力可能和相关资金管理要求、需求等提出项目经费安排意见,报省林草局备案。(五)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申请使用省级统筹部分用于调查规划设计、资源勘查监测的,由市(州)林草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林草局审核备案。第二十条审核部门应重点审核建设内容是否符合甘财税(2020)6号文件规定、造林绿化项目是否符合造林技术规程、建设成本是否适度且符合实际、建设规模是否合理可行、预期成效能否实现、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自然保护地管理政策要求、项目绩效目标是否合理等方面。第二十一条省林草局、省财政厅根据省级森林植被恢复费年度预算安排及征收情况,对符合项目储备制度要求且实施方案、项目计划书完成审核、备案的,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第二十二条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资金申请、预算安排前置条件,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设定资金绩效目标,细化完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核心绩效指标,申报项目、提交资金分配计划时同步报送审核确定后的绩效目标表。省财政厅、省林草局将整体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到市州、单位,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省林草局直属单位要根据省上下达的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分县区及单位绩效目标。第二十三条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出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林草局组织实施省级森林植被恢复费绩效评价,必要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省林草局直属单位组织所辖县区、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上一年度森林植被恢复费绩效自评工作,每年4月30日前(或省上另行通知的时限要求)将经过审核的本市州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报送省林草局、省财政厅,省林草局直属单位直接向省林草局报送,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二十五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对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除按要求整改外,减少或取消以后年度所属地区(单位)资金安排额度。第六章项目管理及竣工睑收第二十六条省级森林植被恢复费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结转结余的省级森林植被恢复费,严格按照省上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省林草局负责跟踪项目总体情况。各级林草、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建设及使用情况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加强项目日常监管,实行年度调度管理。(一)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对省级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自查,将上年度项目实施自查情况与绩效自评表同步报送市(州)林草主管部门。(二)市(州)林草主管部门结合本级、县级及下辖单位自查情况,及时组织开展市级复查,并于4月30日前(或省上另行通知的时限要求)前将复查情况报省林草局。(三)白龙江林业管理局、小陇山林业实验局负责对局本级及所属单位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复查;其他省林草局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自查。复查和自查结果分别报省林草局。(四)省林草局结合市(州)及省林草局直属单位复(自)查结果和年度绩效评价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省级抽查。第二十九条对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一)县(市、区)及市(州)直属单位项目,经项目建设单位自查初验通过后,申请市(州)林草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及时报省林草局备案。(二)白龙江林业管理局、小陇山林业实验局本级及所属单位项目,由局牵头部门和项目单位自查初验通过后,申请白龙江林业管理局、小陇山林业实验局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及时报省林草局备案;其他省林草局直属单位实施的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经项目单位自查初验通过后,申请省林草局组织验收。第三十条竣工验收内容以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备案的项目计划书为准,验收标准参照相关造林技术规范、生态建设工程等标准及规定执行。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各级财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发现有骗取、挤占、截留、挪用省级森林植被恢复费行为的,以及建设单位不按批复的实施方案施工,造成资金损失的,责令进行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项目单位相关人员责任,并暂停受理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或有关单位申请同类项目,并视整改情况决定下一步项目申请受理。第三十二条各级财政、林草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部甘肃监管局,以及各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省林草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甘肃省省级森林植被恢复费项目计划申报书附件甘肃省省级森林植被恢复费项目计划申报书项目名称: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日期:一、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类别调查规划设计口资源勘查监测口(勾选)申请金额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单位名称:法人代表:项目负责:申请理由(1)申请依据:(2)项目目标:(3)项目内容及实施期限:项目投资项目预算明细预算金额(万元)备注总投资资金筹措预算筹措渠道(1)申请财政补助省级森林植被恢复费地方财政配套(2)项目单位自筹(3)其他投入总投资二、项目概况项目单位业务技术业务及资质范围:实施项目的技术力量:近三年来实施类似项目的业绩:项日日成果项目单位意见项目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字):年月H三、主管部门业务处室审核意见围绕项目申报条件、申请开展调查规划设计或资源勘查监测的必要性及资金用途等合规性提出审核意见:处室:(公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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