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 ;城市供水原水水质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GB50318-2017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Codeforurbanwastewaterandstormwaterengineeringplanning(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20×X-XX-XX发布20X×-×X-XX实施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17局部修订条文对照表(方框部分为删除内容,下划线部分为增加内容)现行规范条文修订征求意见稿1总则1总则1.0.1为保障城市排水安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水生态环境改善,统一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技术要求,制定本I规范1.0.1为保障城市排水安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水生态环境改善,统一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技术要求,制定本标迤。1.0.2本I规范I适用于城市I规划的腓水工程规划和城市排水I工程水项规划网编制。1.0.2本标谨适用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和港及城市排水的相去专项规划编制。1.0.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的原则,满足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1.0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保障安全、节能低碳”的原则,满足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1.0.4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0.4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显隹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术语2.0.1城市雨水系统UrbandrainageSyStem收集、输送、调蓄、处置城市雨水的设施及行泄通道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包括源头减排系统、雨水眄系统和防涝系统三部分。2.0.1城市雨水系统UrbandrainageSyStem收集、输送、调蓄、处置城市雨水的设施及行泄通道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包括源头减排系统、雨水萱网系统和防涝系统三部分。2.0.3雨水腓放I系统minordrainagesystem应对邈降雨径流的排水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以地下管网系统为主。I亦称“小排水系统”。I2.0.3雨水管网系统minordrainagesystem应对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以内降雨径流的排水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以地下管网系统为主。2.0.4防涝系统majordrainagesystem应对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以内的超出雨水邈系统幽!能力的强降雨径流的排水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I亦称“大排水II系统”。2.0.4防涝系统majordrainagesystem应对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以内的超出雨水管网系统董接能力的强降雨径流的排水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2.0.6城市防涝空间spaceforlocalfloodingcontrol用于I城市超标降雨的I防涝行泄通道和碉防涝调蓄设施的用地空间,包括河道、明渠、隧道、坑塘、湿地、地下调节池(库)和承担防涝功能的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开放式运动场等用地空间。2.0.6城市防涝空间spaceforlocalfloodingcontrol用于防涝行泄通道和防涝调蓄设施的用地空间,包括河道、明渠、隧道、坑塘、湿地、地下调节池(库)和承担防涝功能的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开放式运动场等用地空间。2.0.7防涝调蓄设施storageanddetentionfacilitiesforlocalflooding用于防治城市内涝的各种调节和储蓄雨水的设施,包括坑塘、湿地、地下调节池(库)和承担防涝功能的绿地、广场、开放式运动场地等。2.0.7防涝调蓄设施storageanddetentionfacilitiesforlocalfloodingCOntrOI用于防治城市内涝的各种调节和储蓄雨水的设施,包括坑塘、湿地、地下调节池(库)和承担防涝功能的绿地、广场、开放式运动场地等。2.07A城市污水系统UrbaaWaSteWaterSyStem收集、输送、处理、再生和处置城市污水的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2.0.9合流制溢流combinedseweroverflow(CSO)合流污水在降雨时超过合流制排水系统截流、调蓄、处理等能力而排入水体的现象。3基本规定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一般规定3.1.1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确定规划目标与原则,划定城市排水规划范围,确定排水体制、排水分区和排水系统布局,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设施的规模与用地、I雨水滞蓄空间用地、3.1.1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确定规划目标与原则,划定城市排水规划范围,确定排水体制、排水分区和排水系统布局,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设施和防透窒回的规模与用地、污水处初期雨水与污水处理程度、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水处理厂污泥I的I处理理程度、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理处置笠要求。处置要求。3.1.2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宜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城市排3.1.2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近、远期结合,并兼顾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水工程规划应近、远期结合,并兼顾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3.1.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道路、竖向、防洪、河湖水系、给水、绿地系统、环境保护、管线综合、综合管廊、地下空间等规划相协调。3.1.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轨道交生城市道路、用地竖向、防洪、河湖水系、给水工程、绿地系统、环境保护、管线综合、综合管廊、地下空间等规划相协调。3.2排水范围3.2排水范围3.2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I相应层次的版市I规划I范围一致。321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开发边界范围一致。3.3排水体制3.3排水体制3.3.2除干旱地区外,城市新建地区和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合流制地区可采用截流式合流制排水体制。3.3.2除干旱地区外,城市新建地区和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合流制地区可采用截流式合流制排水体制,并应采取适宜措施控制合流制溢流污染。3.4排水受纳水体3.4排水受纳水体3.4.1城市排水受纳水体应有足够的容量和排刚能力其环境容量341城市排水受纳水体应有足够的坯境容量和置排能力。I应能保证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3.5排水管渠3.5排水管渠3.5.2域输严0渠J3.5.4规划有综合管廊的路段,排水管渠囿结合综合管廊统日布置。3.5.4规划有综合管廊的路段,排水管渠应结合综合管廊统箜布置。3.6排水系统的安全性3.6排水系统的安全性3.6.4雨水管园系统之间或噩污水管圃系统之间可根据需要设置连通管,合流制管道不得直接接入雨水管圈系统|,雨水管道接入合II流制管道时,应设置防止倒灌设施。3.6.4雨水管回系统之间或污水管理系统之间可根据需要设置连通管,合流制管道不得直接接入雨水管网系统。3.6.5腓水管渠系统中,在排水泵站和倒虹管前,应设置事故排出3.7城市防涝与防洪规划衔接3.7.1流域及城市防洪规划措施应兼顾城区涝水排放等需求。城市应落实防洪规划措施,保证设防标准内洪水不漫溢形成洪灾。3.7.2兼受洪、涝、潮威胁的城市,在防涝系统构建时,应重点分析涝水与相应洪水、潮水遭遇的规律,并进行流量、水位统筹,实现城区防涝与防潮及流域防洪体系的衔接。3.7.3城市内涝防治应洪涝统筹、蓄排并举,蓄排组合方式应根据流域防洪对河道接受区域外排流量的限制要求和蓄排设施建设经济技术可行性等合理确定。3.7.4防涝行泄通道与其涝水受纳水体的设计水位衔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以江河等作为受纳水体时,受纳水体设计水位应根据涝水与洪水的遭遇条件等分析确定;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与内涝防治设计暴雨的同频率设计洪水位。2以湖泊、洼淀等作为受纳水体时,受纳水体设计水位应根据其调蓄能力、特征水位和设计标准下的入湖(洼淀)水量,经调节计算后综合分析确定。3以海域或感潮河段作为受纳水体时,受纳水体设计水位应选择相应涝水设计排除时间的汛期典型潮位过程线,并根据涝水与潮水的遭遇条件,考虑与天文潮、气象潮的不利组合因素等分析确定;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相应涝水设计排除时间、重现期为25年一遇的高潮位或重现期为510年一遇的平均潮位。3.7.5防涝行泄通道出口受受纳水体顶托时,宜在其出口处设置挡洪闸;自排条件受限制时,可设置排涝泵站机排。泵站规模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泵站设计标准GB50265的规定执行。4污水系统4污水系统4.1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4.1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4.1.1城市污水分区与系统布局应根据城市的规模、用地规划布局,结合地形地势、风向、受纳水体位置与环境容量、再生利用需求、污泥处理处置出路及经济因素等综合确定。4.1.1城市污水分区与系统布局应根据城市的规模、用地规划布局,结合地形地势、风向、受纳水体位置与环境容量、再生水利用需求、污泥处理处置出路、污水处理节能低碳及经济因素等综合确定。4.1.2城市污水处理厂可按集中、分散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新建污水处理厂应囹污水再生国绕独立建设的再生水利用设施怖局应充分考虑I再生水用户及生态用水阚需圄。4.1.2城市污水处理厂可按集中、分散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新建污水处理厂宜合建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独立建设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宜结合再生水用户及生态用水需求布局。4.1.3再生水利用于景观环境、河道、湿地等生态补水时,污水处理I厂宜就近布置。4.2污水量4.2污水量4.2.1城市污水量应包括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网1.E主4.2.1城市污水量应包括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一定的外来水量。位较高的地区,污水量还应计入地下水渗入屋。422城市污水量可根据城市用水量和城市污水排放系数确定。4.2.3各类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历年供水量和污水量资料确定。当资料缺乏时,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同根据城市居住和公共设施水平以及工业类型等,按表4.2.3的规定取值。表423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城市污水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城市污水0.70-0.85城市综合生活污水0.800.90城市工业废水0.600.80注:城市工业废水腓放系数I不含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y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以及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废水I#放系数其数据I应按厂、矿区的气候、水文地质条件和废水利用、排放方式等因素确定。424地下水渗入!量宜根据实测资料确定,当资料缺乏时,可按不低于污水量的10%计入。4.2.2 城市污水量可根据城市用水量和城市污水排放系数让篁确定。4.2.3 城市污水综合排放系数可取0.70-0.85,各类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历年供水量和污水量笠资料it篁确定。当资料缺乏时,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根据城市居住和公共设施水平以及工业类型等,亘按表4.2.3的规定取值。表423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城市污水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城市综合生活污水0.800.90城市工业废水0.600.80注:城市工业废水不含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化工业以及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废水,上述工业废水排放系数应按厂、矿区的气候、水文地质条件和废水利用、排放方式等因素确定。424污水系统外来水量宜根据实测资料确定,当资料缺乏时,可按不低于城污水量的10%计入。4.2.5城市污水量的总变化系数,应按下列原则确定:4.2.5城市污水量的总变化系数,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I规范GB50014确定。2工业废水总变化系数,应根据规划城市的具体情况,按行业工业废水排放规律分析确定,或根据条件相似城市的分析结果确定。1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迤GB50014确定。2工业废水总变化系数,应根据规划城市的具体情况,按行业工业废水排放规律分析确定,或根据条件相似城市的分析结果确定。4.3污水泵站4.3污水泵站4.3.1污水泵站规模应根据服务范围内庭期最高日最高时污水量确定。4.3.1污水泵站规模应根据服务范围内最高日最高时污水量确定。4.3.3污水泵站规划用地面积应根据泵站的建设规模确定,规划用地指标宜按表4.3.3的规定取值。表4.3.3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4.3.3污水泵站规划用地面积应根据泵站的建设规模确定,规划用地指标宜按表4.3.3的规定取值。表433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建设规模(万m3d)>2010-2010建设规模(万m3d)>2010-201-10用地指标(n?)3500-75002500-3500800-2500用地指标(11?)3500-75002500-3500800-2500注:1用地指标是指生产必需的土地面积口不包括有污水调蓄池及特殊用地要求的面积。2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防护绿地。注:1用地指标是:及特殊用地要求的【2本指标未包W旨生产必需的土地面积不包括有污水调蓄池由积。舍站区周围防护绿地。4.4污水处理厂4.4污水处理厂注:1表中规划用地面积为污水处理厂围墙内所有处理设施、附属设施、绿化、道路及配套设施的用地面积。2I污水深度处理设施的占地面积是在二级处理污水月规划用地面积基础上新增的面积指标。B表中规划用地面积不含卫生防护距离面积。I4.4.4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卫生防护丽厂!新建污水处理厂I卫生防护I4.4.4污水处理厂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设置卫生防护距离。规划新4.4.1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应按规划远期污水量和需接纳的他期雨水量丽。443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应根据建设规模、污水水质、处理深度等因素确定,可按表4.4.3的规定取值。设有污泥处理、画雨水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厂,应另行增加相应的用地面积。表443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I建设规模I规划用地指标(m2dm3)(万n?/d)二级处理深度处理I国0.300.650.100.2020500.650.800.160.3010200.801.000.250.305101.001.200.300.50UH1.201.500.500.654.4.1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应按平均日污水量确定,用地应按规划远期污水量和需接纳处理的雨水量预留。443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应根据建设规模、污水水质、处理深度等因素确定,可按表4.4.3的规定取值。设有污泥处理、雨水处理、再生水配套设施的污水处理厂,应另行增加相应的用地面积。表443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建设规模(万n?/d)501002050102051015规划用地指标(mid/m')0.40。0.81.l1.11.31.31.51.51.7注:1表中规划用地面积为污水处理厂围墙内所有处理设施、附属设施、绿化、道路及配套设施的用地面积。2规划用地指标含二级处理和污水深度处理的建设用地面积。蛇离,I在没有进行健设项目I环境影响评价前,I根据污水处理厂丽良可按表4.4.4控制。I卫生防护距离内宜种植高大乔木,不得安排住宅、学校、医院等敏感性用途的建设用地。表4.44城市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距离污水处理厂规模(万m3d)<55-10>10卫生防护距离(m)150200300注:卫生防护距离为污水处理厂厂界至防护区外缘的最小距离。4.6污泥处理与处置4.6.1城市污水处理厂阚污泥应困!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I处理和处置4.6.3污泥处理区圄设施宜采用集散结合的方式布置。国规划相对集中的污泥处理幽中心,丽与城市垃圾处理厂、焚烧R等统筹建设。建污水处理厂在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前,卫生防护距离可按表4.4.4控制:设置臭气处理设施时,可按不小于50m控制。表444城市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距离污水处理厂规模(万n?/d)<5510>10卫生防护距离(m)150200300注:卫生防护距离为污水攵最小距离。t理厂厂界至敏感性用途建设用地外缘的4.6污泥处理与处置4.6.1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通沟污泥的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相关原则。4.6.3污水处理厂污泥和通沟污泥处理设施宜统筹考虑,并应采用集散结合的方式布置。规划相对集中的污泥处理中心时,宜与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中心等统筹建设。4.6.3A污泥处理设施的规划用地面积,应根据所服务区域污泥的预测产量、处理工艺、处置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5雨水系统5雨水系统5.1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5.1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5.1.2立体交叉下穿道路的低洼段和路堑式路段应设独立的雨水排水分区,严禁分区之外的雨水汇入,并应保证出水口安全可靠。5.1.4源头减排系统应遵循源头、近自然和模拟自然的优先序进行分散的原则构建,措施选择。宜按自然、5.1.4源头减排系统应遵循源头、分散的原则构建,措施应因地制宜选择。5.1.5雨水画!系统应按照分散、就近排放的原则,结合地形地势、道路与场地竖向等进行布局。5.1.5雨水萱网系统应按照分散、就近排放的原则,结合地形地势、道路与场地竖向等进行布局。5.1.6城市总体规划应充分考虑防涝系统蓄排能力的平衡关系,统筹5.1.6防涝系统应以江、河、湖、库、沟、渠、坑、塘、洼地等生态用地地表空间为基础,结合建设用地进任布局。城市建设中应落实防涝系统的用地需求。I规划,I防涝系统应以河、湖、沟、渠、洼地、集雨型绿地和生态用地图地表空间为基础,结合城市规划用地布局和生态安全格局进行I系统构建。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应落实具有防涝功能的防涝系统用地需求。5.2雨水量5.2雨水量5.2.1胧市总体规划应胺I气候分区、水文特征、地质条件等确定图5.2.1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应根据气候分区、降雨特征、地质条件等确流总量控制目标;专项规划应将城市的径流总量控制目标进行分解定?并应明确对应的设计降雨量。愀落实|。5.2.2采用晅模型法计算雨水设计流量时,宜采用当地设计暴雨雨型。设计降雨历时应根据本地降雨特征、雨水系统的汇水面积、汇流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其中雨水画!系统宜采用短历时降雨,防涝系统宜采用不同历时画降雨。5.2.2采用模型模拟法计算雨水设计流量时,宜采用当地设计暴雨雨型。设计降雨历时应根据本地降雨特征、雨水系统的汇水面积、汇流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其中雨水萱网系统宜采用短历时降雨,防涝系统宜采用不同历时降雨互校。5.2.3设计暴雨强度,应按当地设计暴雨强度公式计算,计算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丽GB50014中的规定执行。暴雨强度公式I应适时疑行修订。5.2.3设计暴雨强度,应按当地设计暴雨强度公式计算,计算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暹GB50014中的规定执行。暴雨强度公式宜每510年进行修订。5.2.4综合径流系数可按表524的规定取值。城市开发建设应采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降低综合径流系数。表5.2.4综合径流系数5.2.4综合径流系数可按表5.2.4的规定取值。城市开发建设应采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降低综合径流系数。表5.2.4综合径流系数区域情况综合径流系数(甲)区域情况综合径流系数(甲)雨水腓放I系统防涝系统雨水管网系统防涝系统城市建筑密集区0.600.700.80-1.00城市建筑密集区0.600.700.801.00城市建筑较密集区0.450.600.60-0.80城市建筑较密集区0.450.600.600.80城市建筑稀疏区0.200.450.400.60城市建筑稀疏区0.200.450.400.605.2.5I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地形特点、气候条件、汇水面积、汇水分区的用地性质(重要交通干道及立交桥区、广场、居住区)等因素综525雨水管网、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取值,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设027的规定,并应明确对应的设计降雨量。合确定,在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不同设计重现期,重现期的选择应考虑雨水管渠的系统性;主干系统的设计重现期应按总汇水面积I进行复核。I设计重现期取值,园现行I国家标准|室外腓水I设计觊范GB5日)14中关于雨水管渠、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相关网定I执行5.2.6雨水设计流量应采用豳模型法进行校核,并同步确定相应的径流量、不同设计重现期的淹没范围、水流深度及持续时间等。当汇水面积不超过2km2时,雨水设计流量可采用推理公式法按下式计算。Q=q××F(5.2.6)式中:Q雨水设计流量(1./s);q设计暴雨强度1.(shm2);综合径流系数;F汇水面积(hm2)05.2.6雨水设计流量应采用模型模拟法进行校核,并同步确定相应的径流量、不同设计重现期的淹没范围、水流深度及持续时间等。当汇水面积不超过2km2时,雨水设计流量可采用推理公式法按下式计算。Q=q××F(5.2.6)式中:Q雨水设计流量(1./s);q设计暴雨强度1.(shm2);综合径流系数;F汇水面积(hn?)。5.3城市防涝空间5.3城市防涝空间5.3.1城市I新建区域,I防涝闹蓄设施I宜采用地面形式怖置。建成区的5.3.1城市防涝空间宜采用地面形式,根据自然汇流关系,以自然蓄排空间为基础结合雨水管网统筹布局。防涝调蓄设施宜采用地面和地下相结合的形式布置5.3.2A城市防涝空间应与雨水管网、源头减排设施协同作用,在内涝防治设计降雨期间地表水流达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布置防涝空间:1城市道路路面横向最低点水深达到30cm。2城市干路、快速路机动车道的水深均达到15cm。3城市道路路面水深与流速的乘积达到0.5m2s°5.3.3城市防涝空间I规模计算I应符合下列规定:5.3.3城市防涝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使城市建成后外排雨水设计流量不大于开发建设前或规定值。11防涝调蓄设施(用地)的规模,应按照建设用地!外排雨水设计流量不大于开发建设前或规定值I的要求,根据设计降雨过程变化曲线和设计出水流量变化曲线经模拟计算确定。2使防涝空间设计水位低于周边建设用地标高。2城市防涝空间应按路面允许水深限定值进行推算。道路路面横向最低点允许水深不超过30cm,且其中一条机动车道的路面水深不超过15cm。5.3.4城市防涝空间的蓄(排)涝起始水位可采用己确定的汛期限制水位或死水位,设计水位应按相应内涝防治标准不成灾的要求综合确定。5.3.5防涝行泄通道控制断面设计流量可采用水利部门推理公式法、单位线法、水量平衡法等进行计算,防涝调蓄设施设计调蓄水量可采用调节计算进行确定。有条件的城市应采用模型模拟法计算确定。5.5雨水径流污染控制5.5雨水径流污染控制5.5.1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提出雨水径流污染控制目标与原则,并应确定即期雨水I污染控制措施,达到受纳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5.5.1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提出雨水径流污染控制目标与原则,并应确定相应的污染控制措施,达到受纳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6合流制排水系统6合流制排水系统6.2合流水量6.2合流水量6.2.2合流制排水系统截流倍数囿采用25,具体数值应根据受纳6.2.2合流制排水系统截流倍数应根据受纳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当地降雨特征、污水的水质与水量、相关设施的建设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可采用25;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不同的截流倍数。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确定|;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不同的截流倍数。6.4合流制污水处理厂6.4合流制污水处理厂6.4.2合流制污水处理厂的规划用地,宜参照表4.4.3的指标值计算口6.4.2合流制污水处理厂的规划用地,宜参照表4.4.3的指标值计算。并考虑截流雨水量的调蓄空间用地需求综合确定。6.5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6.5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6.5.2合流制腓水系统的I溢流污水口可采用I调蓄后僦地处理或送至污水厂处理等方式,处理达标后利用或排放。就地处理应结合空间条件选择I旋而分离、人工湿地图处理措施。6.5.2合流制溢流污染宜通过截流、调蓄、处理等方式进行控制,调董的金流污水可采用就地处理或送至污水厂处理等方式,处理达标后利用或排放。就地处理应结合空间条件选择物理分离、人工湿地生态处理笠措施。654合流制排水系统调蓄设施的规模,应根据当地降雨特征、合流水量和水质、管道截流能力、汇水面积、场地空间条件和排放水体的水质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计算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讯规范|GB50014中的规定执行,占地面积应根据调蓄池的调蓄容量和有效水深确定。6.5.4合流制排水系统调蓄设施的规模,应根据当地降雨特征、合流水量和水质、管道截流能力、汇水面积、场地空间条件和排放水体的水质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计算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中的规定执行,占地面积应根据调蓄池的调蓄容量和有效水深确定。6.5.5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目标应根据当地降雨特征、受纳水体环境保护要求、污水处理厂规模和服务范围内源头减排设施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7监控与预警7监控与预警7.0.1城市雨水、污水系统应设置监控系统。在排水管网关键节点7.0.1城市应设置排水工程监控系统,并应明确监控内容和要求。I宜设置液位、流量和水质的监测设施。7.0.2城市雨水工程规划和污水工程规划应确定重点监控区域,提出7.0.2城市应明确排水工程重点监测点位和监测指标,宜在关键节监控内容和要求。污水工程专项规划应提出再生水系统、污泥系统点设置液位、流量和水质的监测设施。I的监控内容和要求。I7.0.3应根据I城市I内涝I易发I点分布及影响范围,对陂市易I涝点、易涝画区和重点防护区域进行监控。7.0.3城市应根据内涝积水点分布及影响范围,对内涝积水点、易涝片区和重点防护区域进行监控,并应明确超标降雨的预警要求。7.0.4有条件的城市应结合排水工程监控系统建立城市智慧排水管控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CJ业标准CJ/T3020××××代替CJ30201993XXXX-XX××××-××中华人民房和城乡布城市供水原水水质标准WaterquaIitystandardsforurbanwatersupplyrawwater-XX发布-XX实施(修订征求意见稿)共和国住建设部发目次前言I1范围22规范性引用文件23术语和定义34水质要求45水质检测及评价11附录A(资料性)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13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CJ30201993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与CJ30201993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更改了适用范围(见I,1993年版的1)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2,1993年版的2)增加了城市供水原水、简易处理、常规处理、强化常规处理、出厂水、常规指标、扩展指标的术语和定义(见3.1,3.2,3.3,3.4,3.5,3.6,3.7)更改了表1的指标、分级和限值(见表1,1993年版的表1)增加了表2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分级扩展指标及限值(见表2)更改了水质要求(见4.1,4.2,1993年版的3.1,3.2,3.3)增加了附录A所列指标的限值评价要求(见4.2注和附录A的表A.1)删除了标准的限值章节(见1993年版的4)增加了城市供水原水采样点的设置要求(见5.1)更改了城市水质检测指标及频率要求(见5.2和表3,1993年版的5.2,5.3)增加了原水在线监测和预警要求(见5.3)更改了水质检验方法(见5.4,1993年版的5.1)增加了原水水质评价要求(见5.5)删除了标准的监督执行章节(见1993年版的6)本文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本文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给水排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1993年首次发布为CJ302093;本次为第一次修订。城市供水原水水质标准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城市供水原水的水质要求、水质检测及评价。本文件适用于城市供水原水水质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CJ/T141城镇供水水质标准检验方法CJJfT271城镇供水水质在线监测技术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城市供水原水urbanwatersupplyrawwater取自地表或地下水源,未经任何处理、用于城市供水的原料水。3.2简易处理simpletreatment原水直接消毒或采用直接过滤和消毒组合的水处理工艺。3.3常规处理conventionaltreatment以去除悬浮物、胶体杂质和灭活致病微生物为目的的水处理工艺,工序一般包括混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处理单元。来源:GB/T501252010,2075,有修改3.4强化常规处理enhancedconventionaltreatment对常规处理的特定工序进行药剂投加、接触或反应时间等工艺参数调整或工艺重组的强化或优化,从而提高对水中有机和无机污染物的净化效果、提升病原微生物灭活或降低消毒副产物及前体物的水处理工艺。3.5出厂水finishedwater城市供水原水经过水厂工艺处理后,即将进入输配水管道系统的水。来源:GB57492022,3.5,有修改3.6常规指标regularindices反映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基本状况,应开展日常检测的指标。来源:GB57492022,37有修改3.7扩展指标expandedindices反映城市供水原水水质特征、在一定时间内或特殊情况下存在、应开展定期检测的指标。来源:GB57492022,3.8,有修改4水质要求4.1 城市供水原水水质等级应按表1、表2的规定分为三级。一级:经过简易处理,出厂水水质即能稳定符合GB5749规定的要求。二级:采用常规处理,出厂水水质可稳定符合GB5749规定的要求。三级:采用强化常规处理(不含粉末活性炭应急处理、以及吹脱、多次PH调节等现状水厂一般难以实现的工艺),出厂水水质可稳定符合GB5749规定的要求。4.2 水质超过三级标准限值的原水,不宜作为城市供水原水。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增加预处理或臭氧生物活性炭等深度处理工艺,处理后出厂水水质应稳定符合GB5749规定的要求。注:原水中检出附录A所列指标时,可参考表A.1中该指标的限值评价。表1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分级常规指标及限值序号指标水质分级限值一级二级三级一、微生物指标1总大肠菌群/(MPN/10Om1.或CFU100m1.)100OI(KX)O100OOO2大肠埃希氏菌/(MPN/10Om1.或CFU/10Om1.)1001000100(X)二、毒理指标3碑/(mg1.)0.014镉/(mg1.)0.0055辂(六价)/(mg1.)0.056铅/(mg1.)0.017汞/(mg1.)0.0018小化物/(mg1.)0.059氨化物/(mg1.)110硝酸盐(以N计)/(mg1.)10Il三氯甲烷/(mg1.)0.010.020.0312三漠甲烷/(mg1.)0.010.030.05三、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13色度(珀钻色度单位)/度15/14浑浊度(散射浑浊度单位)/NTU1/15臭和味无异臭、异味16肉眼可见物无/17PH6.5-8.5696918铝/(mg1.)0.2序号指标水质分级限值一级二级三级19铁/(mg1.)0.320镒/(mg1.)0.121铜/(mg1.)122锌/(mg1.)123氯化物/(mg1.)25024硫酸盐/(mg1.)25025溶解性总固体/(mg1.)5001000100026总硬度(以Caeo3计)/(mg1.)30045045027高铳酸盐指数(以6计)/(mg1.)34528氨(以N计)/(mg1.)0.50.51.029溶解氧/(mg1.)£7.5/6沁30化学需氧量/(mg1.)1()1520注:T表示不作要求;溶解氧指标仅限地表水原水。表2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分级扩展指标及限值序号指标水质分级限值_级二级三级一、微生物指标31贾第鞭毛虫/(个/101.)<11332隐抱子虫/(个/101.)<113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