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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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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docx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一篇: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第三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勘查资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和专业地质勘查资质。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液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石油),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煤炭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资质。专业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地球物理勘查资质、地球化学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地质钻(坑)探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第五条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级;其他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级。第六条件可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都有权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二)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具有资格的勘查技术人员;(三)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勘查设备、仪器;(四)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第八条下列地质勘查资质,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一)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二)其他甲级地质勘查资质。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地质勘查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第九条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三)勘查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四)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和相应证明文件;(五)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关文件。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地质勘查资质申请的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提交相关说明材料。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审批机关应当将颁发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告,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第十三条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三)有效期限;(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四条地质勘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事业单位变更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地质勘查单位因合并、分立或者其他原因变更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资质。第十五条地质勘查单位因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审批机关予以注销。第十六条取得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本类别所有的地质勘查活动。取得乙级和丙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的地质勘查活动的范围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七条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地质勘查单位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于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地质勘查单位提供与地质勘查资质有关的材料。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和阻碍监督检查。第十九条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并对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第二十条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单位的执业档案管理制度。执业档案应当记录地质勘查单位的执业经历、工作业绩、职业信誉、检查评议、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第二十一条审批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地质勘查单位不再符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相应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一)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四)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第二十三条地质勘查单位遗失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H0公告期满后,方可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补证手续。第二十四条地质勘查单位不得超越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不得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地质勘查单位不得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地质勘查单位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不得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二)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三)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四)在地质勘查资质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查单位在资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并给予警告。地质勘查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十八条地质勘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原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第二十九条地质勘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一)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二)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三)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四)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五)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第三十条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第三十一条地质勘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相应条件的,由原审批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第三十二条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由原审批机关吊销伪造、变造、转让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单位,自吊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在原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地质勘查资质。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资质管理,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篇:地质勘查资质业务范围地质勘查资质业务范围(一)区域地质调查本资质规定的区域地质调查,是指通过地质填图和综合研究等方法,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沉积岩、岩浆岩、变质岩)、构造、矿产、地下水、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重点有所不同的调查研究工作。包括按标准图幅进行的区域地质调查和对选定区域进行的综合性或专项性区域地质调查。(二)海洋地质调查本资质规定的海洋地质调查,是指采用地质、地球物理勘查、钻探、取样等调查方法,对海底地形、构造、底质、沉积物和矿产等地质情况所进行的调查研究工作。包括按标准图幅进行的海洋地质调查和对选定区域进行的综合性或专项性海洋地质调查。(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本资质规定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是指为了解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情况而对区内地表和地下水体、区域工程地质条件、环境地质条件和问题及相关地质内容所进行的调查评价及监测工作。包括按标准图幅进行的综合性或专项性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评价及监测和对选定区域进行的综合性或专项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评价及监测。(四)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本资质规定的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是指在陆地或海洋以调查评价区域矿产资源潜力和寻找及探明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为主要目的的地质工作。包括各种工作程度的石油、天然气(含天然气水合物)矿产资源调查与勘查。(五)固体矿产勘查本资质规定的固体矿产勘查,是指以调查评价区域矿产资源潜力和寻找及探明固体矿产资源为主要目的的地质工作。包括各种工作程度的固体矿产资源调查与勘查。(六)液体矿产勘查本资质规定的液体矿产勘查,是指以调查评价区域矿产资源潜力和寻找及探明液体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水合物除外)为主要目的的地质勘查工作。包括各种工作程度的液体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水合物除外)调查与勘查。(七)气体矿产勘查本资质规定的气体矿产勘查,是指以调查评价区域矿产资源潜力和寻找及探明气体矿产资源(天然气除外)为主要目的的地质勘查工作。包括各种工作程度的气体矿产(天然气除外)资源调查与勘查。(八)地球物理勘查本资质规定的地球物理勘查,是指通过系统测量区域内的地壳(岩石)地球物理特性,间接了解区域地质情况,分析解决有关地质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包括采用各种地球物理勘查方法按标准图幅进行的综合性或专项性区域地球物理勘查、对选定区域进行的综合性或专项性地球物理勘查。(九)地球化学勘查本资质规定的地球化学勘查,是指通过系统采集某种天然物质样品,测定其中某些元素的含量,分析其区域分布特征,为地质、矿产、环境、农业等相关领域提供有关地球化学信息的调查研究工作。包括采用各种地球化学勘查方法按标准图幅进行的综合性和专项性区域地球化学勘查、对选定区域进行的综合性和专项性地球化学勘查。(十)遥感地质勘查本资质规定的遥感地质勘查,是指应用现代遥感技术,通过对遥感图象、数据进行处理和解译,提取区域内的地质、构造、矿产资源和环境等信息的调查研究工作。包括综合性和专项性遥感地质勘查。(十一)勘查工程施工本资质规定的勘查工程施工,是指采用各种探矿工程技术为地质工作所进行的各种勘查工程施工工作。主要包括各种钻探、坑探工程施工。(十二)岩矿鉴定与岩矿分析本类资质包括岩矿鉴定、岩矿分析、岩矿检验、岩矿物理性能测试等。本资质规定的岩矿鉴定,是指对岩石、矿石、矿物、重砂等的物质组份及含量、结构、构造、物理性质进行测定的工作。包括光薄片鉴定、煤岩鉴定、重砂鉴定等。本资质规定的岩矿分析,是指应用各种分析方法,对岩矿试样的化学(元素)组份及其含量进行测定的工作。包括化学分析、光谱分析、质谱分析、色谱分析、电化学、电子探针等。本资质规定的岩矿检验,是指对岩石、矿物本身具有的某种特征进行测定的工作。主要包括X光分析、差热分析、红外光谱、透射电镜、古地磁测定、同位素测试、古生物鉴定和抱粉鉴定等。本资质规定的岩矿物理性能测试,是指对岩石(或土样)、矿石、矿物进行力学和物理性能、工业性能的测试工作。主要包括体重、比重、抗压强度、抗拉强度、抗剪强度、松散性、含水性、渗透性等方面性能的测试。(十三)选冶加工试验本资质规定的选冶加工试验,是指对矿石的工业利用途径进行的试验工作。主要包括可选性试验、实验室流程试验、选冶试验、矿石加工技术性能试验等。第三篇:地质勘查资质管理的重要性论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地质勘查单位加大了企业化管理的倾向。同时市场竞争压力的增加使得一些单位在勘查资质上动起了歪主意,因此加强单位的资质管理有着净化市场等方面的主要作用,本文从规范地勘单位的市场行为,实现国家和行业的要求,有利于地质勘查单位自身的发展等方面探讨了这种资质管理的重要作用,明确了今后资质管理的有效性。关键词:地质勘查;资质;市场;管理一、引言地质勘查进一步查明当地地质结构,服务于矿山开采、建筑施工等基础上资源的行业,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其具有很高的社会价值。改革开放以来,地质勘查行业引入了市场竞争的机制,实现了企业化的经营管理的模式,同时针对地质勘查的难度等级进行有效区分,将具有不同勘查能力的单位归为不同的等级,将不同勘查能力的单位进行有效归类,即实现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管理,这是十分必要和有实际意义的。二、有效规范地质勘查市场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的各种人才的职称、从业资格等都是出现挂靠,这已经成为了这一个市场,有一些人专门以介绍挂靠为自己的职业,这一问题直接影响到地质勘查企业在资格上的弄虚作假,可能一些企业为了竞标一些勘查项目任务,而自己的资质差一些,就从市场上租几个挂靠的,提高自己单位的软实力,这也是现代国家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主要原因。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管理就是从正面抑制这种弄虚作假的行为,因为没有资质的单位一旦得到相关的勘查项目之后,他们自己完成不了,同时将其中的一些利润空间进一步压缩,再转包给一些其他勘查单位,这种勘查单位在执行勘查任务的时候必要偷工减料,降低勘查环节,出具的勘查报告也就一定存在很多漏洞和问题,不能达到更多的勘查效果。这就需要在地质勘查单位之间形成一种诚实守信的企业竞争机制,不断肃清行业竞争中的一些不良行为,只有地质勘查单位都认为这种弄虚作假的行为是行不通的,老老实实申报自己的勘查资质,是对业主方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三、实现国家和行业的要求规范现代市场中地质勘查单位在自己资质管理上的严肃性是十分必要和有意义的。首先,地质勘查工作具有一定的自身要求。地质勘查任务需要有严谨的实地勘测,复杂多变的科学计算,逻辑严谨的准确论述,这一系列工作就需要具有较强工作责任感、勘查实践经验等专业人才胜任,同时这种野外的地质勘查任务还具有一定危险性,需要具备野外工作的丰富经验,这样才能实现对地质勘查任务的有效完成。其次,地质勘查管理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法规。这些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进一步提出了从事地质勘查的单位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才能进行这一领域的工作。例如2008年实施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与之前的相比就设计了更为严格的条款。第一,实现对甲级资质勘查单位的政府审查力度,实施更加严格的管理程序,除了重要的勘查任务,例如航空地质调查等资格是由国务院等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之外,剩下的只能由国土部门审批管理。第二,就是要求勘查单位必须在自己资质范围之内进行勘察工作,第三,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省、市、县四个等级的国土部门对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具有管理职责,需要在自己的管理范围之内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和规范。第四,新的法规进一步加大了对出现资质造假的行为的惩处力度,实施更加严格的处罚措施。同时也明确了在国家工作人员在这一造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要一并追究口。四、有利于地质勘查单位自身的发展打铁还需自身硬,一个企业需要长期发展,需要在人才队伍、基础设施设备等方面构建自己的发展步骤,稳步推进企业的健康发展。这种对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进行有效审核的管理对勘查单位自身也是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的。首先,有利于地质勘查单位构建自己的人才队伍。企业要发展,关键在于单位的人才队伍建设水平。一个具有相互协作,高层次的人才团队可以实现勘查企业的有效发展。加强对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管理,可以进一步倒逼单位在构建自己人才队伍建设上的工作力度,企业将投入更多的资金和精力实现对单位员工的培训I,实现他们的业务能力提升,同时招聘更多高层次的人才,充实自己的企业队伍,营造一个良好的企业团队氛围,为人才进得来,留得住做足功夫。其次,有利于地质勘查单位优化自己的服务水平2。现在的主要勘查问题在于一些单位对勘查任务完成的不彻底,没有达到最终的勘查效果。这与勘查单位的人员素养有着一定的关系,他们缺少服务业主方的意识,对勘查工作责任心不足是造成勘查业主方不满意的主要原因。这种强化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也就是为了进一步构建现代企业发展的更优平台,即提升服务意识、优化服务质量。最后,优化地质勘查单位的良好形象。一个企业的发展需要有诚实守信的企业信念,这种诚实守信就是勘查单位在自己的服务中不断优化自己的服务质量、构建自己的勘查精湛程度,满足业主方全方位的要求,也是对自己资质的一种充分体现,更好地实现市场对自己勘查资质的肯定和认可。久而久之,这种优化的单位形象就可以成为一个企业发展的良好名片,是一个相传的活广告,提升了企业发展的品牌效应,实现企业的有序发展。这种高效率的勘查任务完成情况,在政府部门的管理过程中,体现了一个优化单位形象的作用,树立企业在政府中的形象。五、结语勘查工作是矿产开采、建筑施工、重大水利项目等实施的前提,强化勘查单位的资质管理,将勘查单位真实实力展示出来,供相关的项目勘查需要,是保证勘查任务完成的基础。勘查单位的资质管理需要从政府、社会监督等多个层面加强,才能实现更加有效、健康的发展。参考文献:1张维宸.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和未来选择几国土资源导刊,2014,32(11):141-142.0周鑫,王志刚,刘海明等.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几中国矿业,2011,19(09):187-188.第四篇: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2008-06-27信息来源:国土资源部勘查司国土资发2008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部组织制定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现予印发。国土资源部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对地质勘查资质进行分类分级,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勘查技术人员主要包括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一)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为单位在编或在册的,事业单位的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本在编或在册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企业单位的与其本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须为全职聘用,且仅受聘于该技术人员所在资质申请单位。(二)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男性年龄不大于60周岁,女性年龄不大于55周岁。(三)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具有省部级人事部门颁发或认可(省部级人事部门批准的厅局级人事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四)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未填写专业名称、专业名称不明确的,以勘查技术人员的主要勘查工作经历及业绩认定。(五)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取得多个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的,在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只能使用其中一个专业。(六)同一单位申请多项资质类别时,同一专业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可以重复计算。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Io第三条勘查设备、仪器主要包括种类、数量和技术参数。(一)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须出具购置发票或调拨单;允许租赁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二)替代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相应的说明书等证明材料。(三)同一单位申请多项资质类别时,同一勘查设备、仪器可以重复计算。勘查设备、仪器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2第四条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包括管理机构、管理制度、质量体系认证和勘查质量等。质量管理体系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3。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主要包括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4。第六条只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对规定的陆地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和勘查设备、仪器不作要求。只申请陆地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对规定的海洋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和勘查设备、仪器不作要求。第七条只申请地质钻探资质的,对规定的高、中级坑探技术人员和坑探设备、仪器不作要求。只申请地质坑探资质的,对规定的高、中级钻探技术人员和钻探设备、仪器不作要求。第八条只申请岩矿鉴定、岩矿测试、岩土试验、选冶试验单项资质的,对规定的该单项以外高、中级地质实验测试技术人员和地质实验测试设备、仪器不作要求。第九条本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1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条件要求2 .勘查设备、仪器条彳牛要求3 .质量管理体系条件要求4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条件要求第五篇:地质勘查模版地质勘查地质勘查是以自然科学和地球科学为理论基础,以地质调查、矿产资源的普查与勘探、重大工程的地质结构与地质背景涉及的工程问题为主要对象,以地质学、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技术、数学地质方法、遥感技术、测试技术、计算机技术等为手段,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先导性工程领域。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地质问题、所需各类矿产资源、水资源与环境问题等是社会稳定持续发展的条件和基础。地质勘查领域正是为此目的而进行科学研究、工程实施和人才培养。地质勘查领域服务范围广泛,技术手段多样化,目前,从空中、地面、地下、陆地到海洋,各种方法技术相互配合,交叉渗透,已形成科学合理的、立体交叉的现代化综合技术和方法。本工程领域涉及到数学、物理学、地质学、油气及固体矿产的矿产普查与勘探、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遥感地质、数学地质、应用地球物理和应用地球化学、计算机应用技术等学科。地质勘查领域适用的行业包括:地质调查,油气及固体矿产资源的普查勘探与评价,大型工矿企业和水利水电建设,公路和铁道建设,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质环境及地质灾害的调查,勘察及监测等。地质勘查领域覆盖的范围包括:地质调查技术和方法与矿产资源勘查与评价,区域矿产基地及矿产远景区预测与评价,矿区与矿床的勘探、开发与评价,地质勘查领域建设、勘查评价项目可行性研究与决策,地质勘探的新技术与新方法,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的预测、评价、监测与保护,地质结构、地质环境、地质过程及地质灾害研究中的计算机应用,地质勘查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检测及新方法、新技术的设计、开发、应用,地质资源与地质勘查行业的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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