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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标准第3部分:交通系统规划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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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标准第3部分:交通系统规划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docx

    ICS91.020CCSP50/54DB42湖北省地方标准DB42TXXXX-XXXX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标准第3部分:交通系统规划建设标准Constructionstandardsofgreenandlow-carbonincounty一Part3:PlanningandConstructionStandardsforTransportationSystem(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联合发布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目次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规定2d1县城交通系统发展导向24,县城交通与空间协调341县城交通系统协调344其他35县城道路341一般规定3K)功能等级与技术标准4耳路网布局与建设4K城区道路与公路融合54A道路空间分配5R4其他66步行和非机动车交通6A1一般规定6A)步行和非机动车道64过街设施及其他67公共交通671一般规定67t)公交车辆及场站77?辅助型公共交通78停车场7ft1一般规定7fi,停车位供给7fi3停车场规模7AA建筑物配建停车位8A0停车场规划建设9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标准第3部分:交通系统规划建设标准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县城道路、步行和非机动车交通、公共交通、停车场规划建设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县城各类交通系统规划及交通设施建设。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2484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GB50647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T51149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32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34城市综合交通调查技术标准GB/T51439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标准CJJ-T15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JJ37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T75城市道路绿化设计标准CJJ-T114城市公共交通分类标准CJJ152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GAT850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设置规范JTGBOl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GJ100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TG2112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出行trip有明确的活动目的,采用一种或多种交通方式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的移动过程,绿色交通greentransport指采用步行、非机动车、公共交通等方式的出行。公共交通urbanpubIictransport县城公共交通一般为普通运量公交,即单向客运能力小于1万人次/h的公共交通方式,简称公交。24辅助型公共交通paratransit满足特定人群个性化出行需求的公共交通方式。如出租车、班车、校车、定制公交、分时租赁自行车,以及特定地区的轮渡、索道、缆车等。非机动车non-motorizedvehicle包括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16道路物理隔离physicalseparation按照通行速度、方向或功能来划分道路上不同交通工具通行空间的各类实体分隔设施或不同地面标高的区分手段,一般有隔离栏、隔离墩、绿化带等。道路红线boundaryIinesofroads规划道路的路幅边界线。建筑物配建停车场parkinggarageforbuiIdings建筑物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所附设的面向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公共停车场pubIicparkinglot位于道路红线以外的独立占地的面向公众服务的停车场和由建筑物代建的不独立占地的面向公众服务的停车场。aid路内停车位on-streetparkingspace在道路红线以内划设的供机动车或(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停车空间。?11基本车位basicparkingspace满足车辆拥有者在无出行时车辆长时间停放需求的相对固定停车位。出行车位travelparkingspace满足车辆使用者在有出行时车辆临时停放需求的停车位。4基本规定A1县城交通系统发展导向4.1.1 优先发展绿色低碳的交通方式,打造适宜步行的县城交通系统。应以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为主体,承担县城居民日常购物、休闲、健身等生活出行和短距离通勤出行;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以普通运量公交为基础,鼓励采用公交承担中长距离出行。4.1.2 县城交通系统规划与建设应集约、节约用地,并应优先保障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公共交通等绿色交通方式的运行空间与环境,合理配置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资源,引导小客车、摩托车等个体机动化交通方式有序发展、合理使用。县城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应占县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15%25%。4.1.3 县城交通系统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a)县城客运交通中由步行与非机动车、公共交通承担的出行比例不应低于70%。b)应为出行者提供多样化的出行选择,并应保障其交通可达性,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c)县城内部出行中,通勤出行的单程时耗宜控制在25min以内。d)应通过交通需求管理与交通设施建设保障县城道路运行的服务水平。县城干线道路交通高峰时段机动车平均行程车速不应低于30kmhoA1县城交通与空间协调4.2.1县城交通系统规划建设应符合县城所在地和县城不同发展分区的发展特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符合县城不同发展分区的交通特征;b)县城新区的规划应充分满足县城发展的需求,并充分考虑县城发展的不确定性。设施建设基本完成的县城建成区的规划应以优化交通政策,改善步行、非机动车和公共交通,以及优化交通组织为重点。4.2.2建成区的更新地区,交通系统规划与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a)应根据交通系统承载力确定更新的规模与用途;b)应优先落实规划预留的各类交通设施及空间;c)应结合街区改造,提高次干路和支路的密度;d)应增加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公共交通空间。4.2.3县城交通系统规划建设应与县城空间布局、土地使用相互协调,并有效引导县城空间布局与优化。交通网络布局应与县城空间结构、交通走廊分布契合。44县城交通系统协调4.3.1县城交通系统规划建设应协调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行和各种交通工具的停放,停车场的供给应结合县城交通网络承载能力和运行状态、区位和用地功能等因素差异化确定。4.3.2县城货运交通组织应与客运交通适度分离,主要货运线路不应穿越县城中心区和居住区等客流密集地区。AA其他4.4.1县城交通系统规划建设必须符合防灾减灾的要求,且应符合县城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经济和财务上可持续,并应对重大交通基础设施的远景发展进行布局规划和用地控制。4.4.2为科学掌握县城交通发展特征和阶段,宜遵循客观性和系统性原则开展综合交通调查,包括居民出行调查、公共交通调查、县城道路交通调查和停车调查等。4 .4.3县城应对交通系统的规划建设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并应保障全过程的公众参与。5县城道路5 1一般规定5.1.1 县城道路交通系统应保障城区正常经济社会活动所需的步行、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交通的安全、便捷、绿色、高效运行,并充分发挥连接城市、辐射乡村的作用。5.1.2 县城道路网络布局和道路空间分配应体现以人为本、绿色交通优先,与沿线用地特征、开发状况相协调,并充分体现县城自然生态风貌和历史文化传统特色。5.1.3 县城中规划道路交通道路交通系统应适度超前规划,适时建设,量力而行,有序发展。K3功能等级5.2.1按照县城道路承担的交通功能,分为干线道路、支线道路两大类。5.2.2根据区位特征、发展规模、空间形态和活动特征等因素确定县城道路类别,干线道路承担县城中、长距离联系交通;支线道路承担县城短距离联系交通。5.2.3县城道路等级划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县城道路功能等级划分功能分类道路等级功能说明设计速度(km/h)高峰小时服务交通量推荐(双向PCU)干线道路主干路县城对外出入主要通道:县城内部贯通性骨架道路,服务各片区间中长距离联系交通;兼顾沿线用地服务功能。40601000-3600次干路城区各片区内部的集散通道。30403002000支线道路支路为短距离地方性活动组织服务。2030-街巷主要为短距离地方性活动组织服务的街坊道路、步行和非机动车道路,兼顾消防、应急等功能要求。-5.2.4从交通功能出发,县城道路交通的分类与统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县城内的公路应按照其承担的交通功能分级,纳入县城道路统计;b)承担景观展示、旅游交通组织等具有特殊功能的道路,应按其承担的交通功能分级并纳入统计;c)街巷应包括可供公众使用的非市政权属的街坊内道路,根据路权情况记入步行与非机动车路网密度统计,但不计入道路面积统计。A1路网布局与建设5.3.1县城道路网络布局应与综合考虑城区空间布局的发展与控制要求、开发密度、用地性质、客货交通流量流向、对外交通等,结合既有道路系统布局特征,以及地形、地物、河流走向、枢纽、铁路布局和气候环境等因地制宜确定。5.3.2县城道路网络布局必须符合历史文化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等相关规划的要求,干线道路不得穿越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以及其他历史地段;道路改造时,必须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予以保护。5.3.3县城干线道路应以提高城区机动化交通运行效率为原则布局,干线道路网络应相互连通;支线道路布局应符合不同功能地区的活动特征,保障步行、非机动车和街道活动的空间,避免引入大量通过性交通。5.3.4县城干线道路里程比例应为1535%,支线道路里程比例应为6585%。5.3.5县城道路整体路网密度宜为68kmkm2以上,人口规模较大的县城宜取高值。5.3.6县城主要对外方向干线道路不宜少于两条,城区相邻组团间联系干线道路不宜少于两条;带状县城应确保长轴方向的干线道路贯通,且不宜少于两条,道路等级宜为主干路。5.3.7县城新建道路交叉口不得出现超过4叉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以及交角小于70°(特殊困难时为45°)的斜交交叉口;已有的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应加强交通组织与管理,并尽可能加以改造。耳4城区道路与公路融合5. 4.1公路进入县城后应与城区道路衔接顺畅,选择合理的衔接位置和衔接方式,过渡段应顺适自然。6. 4.2县城城区道路与公路衔接的道路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a)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衔接的城区道路,宜采用主干路等级;b)与三级公路衔接的城区道路,宜采用次干路等级;c)与四级公路衔接的城区道路,宜采用支路等级;d)衔接道路的设计速度宜保持一致,存在困难的衔接路段设计速度差不应大于20kmho5. 4.3二级及以上等级的公路不宜穿越县城;改线公路应与县城空间相协调,宜通过外绕线为过境交通提供绕行路径。6. 4.4穿过县城的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应为相交的城区道路预留穿越条件,有条件的路段宜增设辅路、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等设施,减少对县城的分割影响;主辅路的横断面交通组织、出入口位置布局等应结合路网布局、出行预测、道路功能、交通流特性等合理布置。AA道路空间分配7. 5.1县城道路红线宽度应优先满足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公共交通通行空间的布设要求,并应根据县城道路承担的交通功能和县城用地开发情况,以及工程管线、景观风貌等布设要求综合确定。8. 5.2县城道路红线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a)最大红线宽度取值不应超过40m;b)对步行、非机动车与路侧停车,以及工程管线、景观等无特殊要求的县城道路,红线宽度取值应符合表5.5.1规定;c)对有特殊建设要求的道路,经论证后可适当加宽。表2无特殊要求的县城道路红线宽度取值道路分类干线道路支线道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巷双向车道数(条)46242/红线宽度(m)324020261520不宜小于45.5.3县城一般道路横断面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a)充分考虑交通安全、出行效率、便捷联系和经济适用的需要,应优先保障步行空间独立性,其他交通方式可混行组织;b)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应不同平面分离设置;c)双向4车道以上规模道路应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且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间宜设置物理隔离设施;双向4车道及以下规模道路宜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条件受限时可将最外侧车道设置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车道,施划机动车通行方向箭头和非机动车道交通标识。5.5.4县城居住社区内道路横断面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a)应按照步行、自行车、公共交通、小汽车的优先次序分配路权,并优先保隙儿童和老人的通行空间;b)县城居住社区主要出入口至周边学校、游乐场地、运动场地的道路,应考虑布局儿童学径,并满足儿童安全步行和骑行的空间需要。5.5.5县城道路的横断面布置应与道路承担的交通功能及交通方式构成相一致;同一条道路宜采用相同形式的横断面,当道路横断面变化时,应设置过渡段。5.5.6县城道路绿化的布置和绿化植物的选择应符合县城道路功能,并与海绵城市建设统筹考虑,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主干路路段绿化率不小于15%,次干路路段绿化率不小于10%oKA其他5.6,1县城道路路侧带应满足以下要求:a)鼓励开放商业建筑、医院、学校等建筑前区空间,与道路设施带、人行道、绿化带进行一体化设计,增加非机动车停放及人行空间。b)未开放建筑前区的路段,应设置设施带。设施带宽度应考虑非机动车停车、护栏、照明灯柱、标志牌、信号灯、县城公共服务设施等附属设施设置的要求,保障非机动车停放需求。5.6.2学校、医院、商场路段应充分考虑临时上落客需求,在保障路段车行及人行空间基础上,统筹道路红线外空间设置临时上落客泊位,减少对道路交通影响。5.6,3县城道路宜采用非机动车道外绕保障公交站台段非机动车道连续性。6步行和非机动车交通A1一般规定6.1.1 县城宜根据用地布局,打通步行与非机动车道中断节点,提升步行和非机动车交通系统的连续性、安全性和舒适性,保障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系统的通达性。河流和山体分隔的县城分区之间,应保障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的基本连接。6.1.2 县城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通过道路交叉口与路段时,应优先选择平面过街形式。6.1.3 可结合山体水系规划建设绿道系统,且应与县城道路上布设的步行与非机动车通行空间顺畅衔接。6.1.4 县城的街巷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可以混行,但应将机动车的行驶速度限制在行人或非机动车安全通行速度范围内。A0步行和非机动车道6.2.1各等级县城道路均应优先布置步行交通空间,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Omo县城步行交通网络密度不应低于8kmkm2o6.2.2适宜非机动车骑行的县城,各级道路均应设置连续的非机动车道。6.2.3县城非机动车道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5m,当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和物流配送非机动车流量较大时,非机动车道宽度应适当增加。61过街设施及其他6.3.1县城行人过街设施最大间距不得超过200m,如需设置立体过街设施,应进行必要性论证。6 .3.2县城道路两侧的建筑退线空间、停车空间应与步行通行空间统筹考虑,并作一体化处理。7公共交通7 1一般规定7.1.1 县城可根据实际情况构建由县城公交线路及城乡客运班线组成的公共交通系统。7.1.2 县城采用公交的通勤出行,单程出行时间应控制在30min以内。79公交车辆及场站7.2.1县城公共汽电车的车辆规模与发展要求,应综合考虑运载效率、乘坐舒适性和环保要求。客运需求W1200人次/h的宜采用车长3.57m、定员W40人的小型公共汽车:客运需求1200人次/h的可采用车长7m以上的中型、大型公共汽车。7.2,2县城应根据公共汽电车规模需要,规划一定规模的公共汽电车场站用地,场站用地总面积按照每标台15011?200痛控制。各类场站应节约用地,鼓励将停车场与保养场整合,停车场、保养场用地指标宜按照每标台12(2150i112控制。7.2.3县城公交场站可结合铁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等客运枢纽设置。71辅助型公共交通7. 3.1县城应鼓励校车和各类定制班车等辅助型公共交通的发展。出租汽车、网约车、轮渡等其他辅助型公共交通宜根据县城发展实际需求确定。8停车场A1一般规定7.1.1 停车场规划布局与规模应符合县城交通发展战略,与用地相协调,集约、节约用地。7.1.2 县城停车场按停放车辆类型可分为非机动车停车场和机动车停车场;按用地属性可分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7.1.3 县城停车位供给应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为主体,以公共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和路内停车位为辅助。7.1.4 县城停车位按停车需求可分为基本车位和出行车位。其中,居住类配建停车场停车位是基本车位供给的主体;非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是出行车位的主体。fi5停车位供给7.2.1 县城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应在停车需求预测的基础上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规划常住人口规模10万以下的县城,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应控制在机动车保有量的1.11.3倍之间;1020万的县城应控制在1.21.4倍之间;20万以上的县城应控制在1.31.5倍之间。7.2.2 县城非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不应小于非机动车保有量的1.5倍,在充分保障居住区非机动车基本停车需求的基础上,还应充分满足非机动车出行停车需求。7.2.3 对于县城新城区,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应占新城区停车位供给总量的85%以上,公共停车场提供的停车位可占新城区停车位供给总量的10%15%。7.2.4 对于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旧城区,可通过临时设置路内停车位作为机动车停车位供给的补充,临时设置路内停车位的规模不应大于县城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的20%o路内停车位设置应采取白天短时停车和夜间长时停车相结合的规划原则,提高路内停车位周转率和利用率,发挥出行车位和基本车位供给的双重补充作用。R1停车场规模8. 3.1各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规模应依据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等用地指标和县城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指标确定。8.3.2县城公共停车场规划用地控制指标应考虑服务对象、建筑形式、停放方式等因素,依据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场规模和分布,选取标准车停放面积或停放建筑面积进行确定。县城公共停车场应考虑对乡镇进城人群的服务,规划用地总规模需按照实际服务人口核算,人均公共停车场占地规模宜控制在O.5m2l.0m2o8.3.3县城地面机动车停车场标准车停放面积宜采用25m230m2;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与地上机动车停车楼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宜采用30m240m2;机械式机动车停车库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宜采用15m225112o县城非机动车标准车停放面积宜采用1.511)21.8m2.A4建筑物配建停车位8.4.1县城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的制定应符合以下规定:a)住宅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应与县城机动车拥有量水平相适应,能够充分保障基本停车需求。b)非住宅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应结合建筑物类型差异化设置。8.4.2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功能、特征将县城建筑类别划分为10类,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配建指标应根据表3的规定执行。表3标准泊位配建指标值序号建筑类别计量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1居住普通商品房车位/户21.022.02医院综合医院车位/100户建筑面积>1.2522.5其他医院(含独立门诊、专科医院等)21.523.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0.4521.0养老院、疗养院、社会福利院20.621.03学校幼儿园车位/100师生21.010.0小学21.5>20.0中学21.570.0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22.0>50.04办公行政办公(含有对外窗口的办公)车位/100户建筑面积0.65-0.7522.0街道综合服务中心N0.45>5.0其他办公N0.5N2.05商业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大型超市车位/100户建筑面积0.60.825.0批发市场、农贸市场0.77.026.0餐饮、娱乐1.07.521.0居住区内的零售商业0.6-0.7>1.56酒店宾馆三星及以上酒店车位/10Om,建筑面积21.020.2其他酒店(经济性酒店、一般招待所)20.320.37文化体育设施体育场馆车位/100座23.0>15.0文体活动中心车位/100户建筑面积N3.0N15.08交通枢纽火车站、客运码头车位/100高峰乘客N1.5N2.0汽车站31.0N2.09游览场所公园、广场等游览场所车位10000m'占地面积22.0N5.0序号建筑类别计量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10工业和物流仓储厂房、仓库车位/100nr建筑面积N0.222.0注:a)行政办公、商业等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上限值只适用50万及以上常住人口的县城。b)厂房、仓库非机动车位可采用职工人数的30%来计算。8.4.3多层建筑配建停车场建设形式在满足消防、采光、绿化等要求下,宜采用地面和地上形式。多层住宅类建筑停车配建指标不低于1.O个泊位/户,商业、办公类建筑停车配建指标可按照高层建筑配建指标的80%计算。8.4.4建设项目应当在用地红线范围的适当区域内配建装卸车位、临时接送车位(含出租车上落客泊位)、大巴车位、无障碍车位、救护车位等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指标不应低于表4的规定。表4特殊泊位配建标准车位类型建筑类型配建标准装卸车位办公每3000Onf建筑面积设置1个,最多设置5个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大型超市、批发市场每1000Onf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工业厂房、仓库应根据具体生产需求确定临时接送车位(含出租车上落客车位)学校幼儿园每100学生应至少设置2个小学每100学生应至少设置1.5个中学每100学生应至少设置1个医院每5000门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且按不少于5个设置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大型超市500Onr建筑面积应设置I个体育场馆每1000座位应设置1个文体活动中心每500Onf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大巴车位学校每50OOnf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应不少于3个设置酒店、宾馆每100Om,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体育场馆每100onf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游览场所每1000Onf建筑面积应设置I个救护车位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每100OOnr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无障碍停车位所有类型总停车泊位数在100泊位以下时应当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停车泊位,100泊位以上时应当设置不少于总泊位数战的无障碍停车泊位注:a)除无障碍停车位外,其他特殊停车位均不应计入配建停车位数;b)医院、学校类临时接送车位(含出租车上落客车位)为强制性指标,应严格落实;其余指标为指导性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设置。8.4.5住宅类建筑应设置访客车位,且不计入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访客停车位数量不应小于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5%o8.4.6多种性质混合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规模可小于各单种性质建筑物配建停车位规模总和,不宜低于各单种性质建筑物需配建停车位总规模的80%。R5停车场规划建设1.1.1 5.1县城停车场规划建设应综合考虑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和应急避难等因素,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宜选择停车楼、机械式停车库等建设形式,不宜布设特大型、大型停车场,县城单个公共停车场规模不宜大于300个车位。1.1.2 县城公共停车场应按照“贴近需求、分散设置、方便使用”的原则,布局在具备建设条件且存在供需缺口的客流集中的商业区、办公区、医院、体育场馆、旅游风景区及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居住区,其服务半径不应大于200m,>1.1.3 县城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因地制宜地选择停车场建设形式,可利用建筑物退缩空间、闲置土地、边角地等进行建设,也可结合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及地下人防设施修建。1.1.4 县城应结合高铁站、公路客运站等交通枢纽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换乘停车场。换乘停车场规模应根据客流量、集疏运方式结构等进行分析测算,经专题研究确定。1.1.5 县城路内停车位宜设置在道路负荷度小于0.7的主干路辅路、次干路及支路上,不得在规划确定的具备救灾和应急疏散功能的道路上设置路内停车位。1.1.6 5.6在满足交通安全、综合防灾等条件下,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医院学校周边道路可设置限时段停放的路内停车位,居住区周边道路可在夜间临时设置路内停车位。8.5.7 可结合物流用地、公路布局在县城外围区设置货运停车场。8.5.8 县城非机动车停车场布局应考虑非机动车停车需求,结合道路、广场和公共建筑等靠近目的地设置,其服务半径宜小于100n1,不宜大于200m,并应满足使用方便、停放安全、与其他交通方式便捷衔接的要求。在路内设置时,宜结合行道树设施带及绿化设施带布设,禁止占用盲道空间。8.5.9 5.9县城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应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就近设置在建筑物出入口附近,且宜采用地面形式,并应考虑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问题,与建筑、安全出口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8.5.10 满足县城新能源汽车发展需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场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加装条件,新建非住宅类配建停车场及公共停车场原则上按不低于总停车位的30%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加装条件。8.5.11 针对县城老旧小区停车难问题,应采用因势利导的方式治理小区内占道停车问题,以兼顾停车、行车、充电和消防需求。可通过微改造的方式对小区内部道路进行拓宽或结合绿地,因地制宜划设小尺寸标准车位(2m*5.5m)以及满足县城使用较多的微型电动汽车停放的非标准车位(长度4.05.5m不等)。8.5.12 县城停车场应推动智能化管理,建立全县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平台,提高停车场的利用率和使用率,鼓励住宅停车和公建停车在时间和空间上实现资源共享。8.5.13 县城应对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进行综合治理,通过停车收费管理、加强执法管理等调控停车需求、规范停车秩序,盘活停车资源。参考文献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建村(2021)45号)2 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3 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4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5 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6 县城工作指南7 城市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2015年)8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2015年)9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湖北省地方标准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标准第3部分:交通系统规划建设标准DB42TXXXX-XXXX条文说明4.1 县城交通系统发展导向4.1.1 住建部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建村(2021)45号)提出“建设绿色低碳交通系统。打造适宜步行的县城交通体系”。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规定:“规划人口规模50万以下的城市,客运交通体系应以步行和自行车交通为主体,普通运量公交为基础,鼓励城市公共交通承担中长距离出行J考虑县城人口大都在50万以下,县城适宜以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为主体承担生活出行和短距离通勤出行,且在国家鼓励发展公共交通的政策背景下,应鼓励县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4.1.2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规定:“规划的城市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应占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15%25%”“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与建设应集约、节约用地。并应优先保障步行、城市公共交通和自行车交通运行空间,合理配置城市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资源”。以上规定与县城交通发展特征相适应,本条文进行整合引用。4.1.3 1.3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规定:“城市内部客运交通中由步行与集约型公共交通、自行车交通承担的出行比例不应低于75%”“城市内部出行中,95%的通勤出行的单程时耗,规划人口规模100万以下城市应控制在40min以内”。本条文基于县城出行方式特征和空间尺度,降低绿色交通出行比例至70%,要求通勤出行的单程时耗宜控制在25min以内。4.2县城交通与空间协调4.2.1本条文为县城交通系统规划建设与县城空间协调的基本规定,参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针对县城新区与建成区在交通系统规划建设上存在的差异性提出相关要求。4.2.2本条文参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相关内容,指导县城利用建成区更新的契机加强建成区的交通设施供给。4.2.3本条文结合县城特色对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相关内容进行整合,指导县城交通引导县城空间布局与优化。4. 3县城交通系统协调4.3. 1本条文参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相关规定,针对县城动静态交通之间协调进行规定。4.4. 3.2本条文参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相关规定,针对县城货运交通穿城区产生的交通安全问题,提出相关要求。4.5. 他4.4.1本条文参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相关规定,针对县城交通系统规划建设在安全性、经济性及预控交通设施远景发展等方面提出相关要求。4.4.2城市综合交通调查技术标准GBT51334规定:“城市综合交通调查项目宜包括居民出行调查、流动人口出行调查、公共交通调查、出租车调查、出行生成源调查、城市道路交通调查、出入境道路交通调查、道路货运调查和停车调查等。”本条文在以上基础上,结合县城特点,筛选与县城交通系统规划建设高度相关的调查类型,对县城综合交通调查主要内容进行界定。4. 4.3本条文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有关实施评估规定的基础上,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确保县城交通系统规划建设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出定期评估加公众参与的要求。5.1一般规定5. 1.1本条文是对县城道路交通系统的功能界定。参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建村(2021)45号)和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相关规定,县城道路交通系统除了满足一般城市道路交通系统要求的“安全、便捷、高效运行”以外,还应满足“绿色运行”的要求,并应承担与周边城市和乡村联系的功能。5.1. 2本条文是县城道路网络布局和道路空间分配原则。参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强调县城道路交通系统空间规划建设在人本和绿色出行方面的导向,协调与沿线用地开发的关系,尊重原有道路格局、保护历史城区道路系统。5.1.3本条文针对县城道路规划滞后、建设粗放等问题,提出总体原则。5.2功能等级与技术标准5.2.1根据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规定,城市道路按所承担的城市活动特征分为干线道路、集散道路、支线道路三个大类。由于县城城区空间尺度较小(长宽多在5IOkm以内),出行距离多在3公里以内,城市主干路与次干路功能均需承担通达和集散功能,因此本标准将县城道路功能分类简化为干线道路和支线道路两类,以更清晰的指导县城道路体系的规划建设。5.2.2参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对县城干线道路和支线道路的功能进行界定。5.2.3参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规定,人口规模在50万以下城市最高干线道路等级宜选择II级城市主干路,人口规模在20万以下城市最富干线道路等级宜选择IIl级城市主干路。根据全省县域人口用地有关情况统计表,湖北省现状县城人口平均为16.69万人,三分之二的县城人口在20万以内,人口最多的仙桃市县城人口为40.40万人也在50万人以内,城市快速路、I级城市主干路不适用于县城。此外,对支线道路的道路等级细化为支路和街巷,突出街巷作为县城道路交通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所以将县城道路功能等级由GB/T51328所要求的三类八级简化为两类四级。5.2.4参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结合县城道路功能分级对分类于统计规定进行调整。5. 3路网布局与建设5.3. 1参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结合县城特征,对县城路网布局需考虑的因素进行规定。5.3.2参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对县城道路网络布局与历史文化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等相关要求相协调的要求予以明确。5.3.3 参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对干线道路和支线道路布局的原则和要求予以明确。5.3.4 参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对县城道路级配予以明确。县城干线道路包含主干路和次干路,即县城干线道路里程比例应为15%35%,对应支路道路里程比例应为65%85机5.3.5参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8规定:“中心城区内道路系统的密度不宜小于8kmkm2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提高到8公里/平方公里”。现行规范所提的8kmkm2密度要求,主要考虑体现“窄街区、密路网”的理念,更多考虑提升街道活力,以及适应交通需求发展的不确定性,作为引导性指标适当提高是合适的:而参考已废止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第7.6.1条和蔡军等著的城市路网结构体系规划等,双向行驶情况下最佳路网间距基本上介于400m60(之间,单向行驶的路网间距一般小于35Onb相应的路网密度为36kmkm20即6kmkm2的路网密度即可满足机动车通行需求。考虑县城人口密度和开发强度较低,按照8kmkm2指标值一刀切控制与县城实际情况不适应,因此本次给予不小于68kmkm2的范围值,并结合现状湖北省县城路网密度与人口关系,提出人口规模越大的城市路网密度宜按照更富的标准规划建设。5.3.6参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对对外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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