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75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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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7500字(论文)】.docx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摘要随着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人民生活水平也进一步提高,尽管如此,当前世界各国社会家庭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仍然居高不下,家庭暴力等因素也是各国司法界关注的重点问题。婚姻、家庭涉及到社会的政治、经济、心理、历史、道德、伦理等等各方面领域,如果婚姻关系处理不当,则会引发诸多伦理以及道德问题,包括财产分配及子女抚养等经济层面和道德层面的内容。另外,家庭暴力也可能诱发犯罪,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本文通过研究我国近几年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关于家庭暴力的现状与影响因素的分析,从而针对此现状,从法律的角度和社会层面的角度,提出合理的对策建议,以促进家庭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关键词: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完善目录摘要IAbstract错误!未定义书签。一、家庭暴力的概述1(一)家庭暴力的概述1(二)家庭暴力的特点1(三)家庭暴力的危害2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及现状3(一)“家庭暴力”作为法律问题发展衍变的过程3(二)我国大陆地区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规制现状3(三)我国台湾地区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规制现状4三、国外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考察与借鉴4(一)美国4(.)OE5四、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5(一)缺乏系统性、整体性的法律规范5(三)司法机关对家暴认识亟待提高6(四)反家暴法制宣传力度欠佳6五、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对策6(一)制定反家庭暴力统一法律6(二)引入民事保护令制度,有限度地认可提前防卫行为7(三)规范家庭暴力的司法介入7(四)加强社会反家暴宣传力度7'<j一、家庭暴力的概述(一)家庭暴力的概述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问题,世界各国因为不同的人情风貌、地域习俗等原因,在界定上有所不同,同时不同国家的学者在家庭暴力的相关研究上,对其定义以及内涵的理解也有所区别。但总的来说,家庭暴力是指对处于家庭成员中强势的那方对处于家庭中弱势地位的家庭成员实施的精神、肉体等各个方面的损害行为和施暴行为。家庭暴力的手段有殴打、捆绑、凌辱人格、残害身体、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性虐待等,通常受害者多为女性。这说明了家庭暴力是指家庭中的某个成员对另外的成员实施的性侵犯、精神暴力等暴力行为。(二)家庭暴力的特点第一,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多于男性。家庭暴力施暴主体除丈夫对妻子施暴外,还包括父母对子女施暴、子女对父母施暴、妻子对丈夫的暴力。由于男尊女卑、夫权观念的影响,女性更容易在生理、经济上处于劣势,导致女性更易成为受暴的对象。第二,施暴方式多样化。家庭暴力施暴方式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身体暴力如拳打脚踢、使用凶器等对受暴人身体进行伤害,甚至威胁生命的行为。精神暴力是指以恐吓、辱骂等方式造成对方恐惧、痛苦的心理行为。性暴力包括伤害性器官、强迫与女性发生性行为等行为。家庭暴力多种施暴方式严重侵犯受暴者的健康权、自由权、生命权、平等权等。第三,暴力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本身的封闭性,家庭暴力发生的环境决定了发生在家庭中的暴力行为一般不易被外界发现。而且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考虑到家丑不可外扬等多种原因,宁可在家忍气吞声,不愿让外界知道发生家庭暴力的事实,致使家庭暴力的隐蔽性。第四,暴力行为的反复性和周期性。家庭成员在长期相处的环境中,在多数情况下,家庭暴力表现为不止一次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反复的暴力侵犯。暴力行为的反复性发作是家庭暴力发生的一般规律,呈现循环性的特点,一般表现为三个阶段:关系紧张阶段、暴力行为施行阶段、关系修复亲密阶段。如此循环反复,一次比一次更严重,最后导致矛盾双方关系恶化。第五,受害者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的意识薄弱。夫妻打架是家务事等观念,致使妇女在遭受暴力后,一般首先会向亲戚、朋友等寻求帮助,获得一个相对安全的场所,并通过中间人对施暴者劝解或批评而获得救助。很少家庭暴力受害者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且多是在受到严重伤害后被迫选择。这反映了家庭暴力受害者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的意识薄弱。(三)家庭暴力的危害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暴力受害者人身权利的侵犯,对家庭和社会都有着严重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威胁家庭成员的生命安全家庭暴力行为是一种家庭内部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家庭暴力施暴者常常通过殴打、虐待、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等,造成受害者轻伤、重伤,甚至死亡,严重侵犯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威胁家庭成员的生命安全。(2)破坏家庭和I®,引发刑事犯罪对家庭而言,婚姻家庭破裂是家庭暴力严重的后果。家庭暴力行为的出现打破了家庭的和谐,使受害者在恐惧的气氛中生活,子女的健康成长与心理都受到影响,最终影响婚姻家庭的稳定,导致家庭破裂。严重的家庭暴力可以引发刑事犯罪,间接地影响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3)扫击受害者自尊心施暴者和受害者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家庭暴力行为使受害者的安全没有保隙,生活在这种环境中,施暴者对受害者所造成的压力和受害者面对家庭暴力的无助感,会使受害者的自尊受到伤害,甚至导致性格发生变化而敏感、孤僻、精神分裂。受害者在自尊心遭受打击后选择消极忍受,或进行消极反抗,极大影响了心理和身体的健康。(4)危害子女的健康成长家庭暴力不但侵犯受害者本人,而且对家庭的子女造成伤害。目睹家庭暴力的子女更易出现一系列精神和行为问题,例如焦虑、消沉、自卑、叛逆等。据有关调查表明在成人后使用暴力的概率问题方面,生长在家庭暴力的家庭的子女要比一般孩子高。(5)家庭暴力增加社会负担首先,在当今社会,女性己经成为社会发展重要力量,在社会中找到了自己的位置。因此,女性也承受着来自工作和社会的重大压力。可是由于女性身份的特殊性,在家中还要承担起照顾家庭的责任。家庭暴力使她们不仅承受着身体的痛苦,更是让她们精神上的摧残,从而影响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家庭暴力发生后,有些女性会诉求司法机关的保护对自己进行保护,可由于现阶段我国的各种制度和措施尚不完善,司法机关不能在家庭暴力中起到很好的作用,反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再者,由于家庭暴力的频频发生,我国也在逐渐建立起各种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济措施,例如设立救济站等,这些措施的实施占用很多的社会资源,如果家庭暴力没有发生,这些社会资源则可以运用到更大发挥推动社会发展的事业中去,因而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家庭暴力增加了社会负担。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及现状(一)“家庭暴力”作为法律问题发展衍变的过程我国对于家庭暴力方面的研究比较晚,家庭暴力概念引进到中国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1994年“国际家庭年”、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才开始引起我国新闻媒介对“家庭暴力”的现象和行为的关注。国务院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中规定,“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坚决制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第一次在我国行政性规范文件中出现,标志着我国将家庭暴力首次引入法制。2001年4月28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首次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这是我国法律文献中第一次出现“家庭暴力”,但婚姻法并没有对家庭暴力进行定义。尽管如此,这仍标志着我国反家庭暴力开始了一个新的阶段,反家庭暴力从此有了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还不完善,缺乏系统化。(二)我国大陆地区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规制现状在我国对反家庭暴力方面起重要作用的是民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对于家庭暴力的规定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目前,因家庭暴力问题在离婚因素中的比例越来越高,但很多人认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没必要到离婚的程度,基层组织往往将控告的妇女打发回家,但实际上是将她们又推到家庭暴力中去了。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措施,“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关于家庭暴力的民事赔偿问题,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一般受害者不会提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而要求施暴者赔偿。但在离婚的情况下,财产分割完后进行赔偿,对受害者可以起到补偿的作用。(三)我国台湾地区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规制现状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主要参考美国模范家庭暴力法及各州法律制定。1998年台湾颁布施行了家庭暴力防治法,这部法律从多角度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防治法首先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做出了明确界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者,谓家庭成员间实施身体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为。民事部分引进保护令制度,并分为暂时、通常保护令。此外,在台湾,法院准许当事人进行调解或和解方式解决,其前提是:支持调解或和解的人员曾受过相关的培训,且能确保受害者的安全。同时准许受害者选定辅助者参与调解或和解,其他主持调解或和解的人能确保受害者免受施暴者的胁迫。三、国外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考察与借鉴(一)美国为有效防控家庭暴力,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来惩罚家庭暴力行为,包括民事保护令、虐待保护法、反针对妇女暴力法、模范刑法典、家庭暴力逮捕法等。目前,美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保护范围广泛,行为类型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和精神暴力,其民事保护令制度可以有效保护受害人远离家庭暴力的伤害。(二)挪威挪威对受暴妇女的法律保护是从80年代开始逐渐得到完善,到20世纪末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等方面的法律改革陆续展开。在挪威刑法中,家庭暴力不是一个特定的罪名,归属于刑法关于身体伤害、侵扰、强奸等犯罪条款中。刑法中有关强奸罪的规定,指出“也适用于施暴者和受害人为婚姻关系的情况”.1976年暴力赔偿法生效。在进行法律改革的同时,1983年挪威通过“政府行动计划”推动反对对妇女暴力的宣传、社会服务、司法干预等工作。1989年刑法修正案出台,提高了虐待罪、无因性暴力罪等暴力犯罪的刑期。1999年起草了政府行动计划,并在2000年启动,由司法警察部负责。(三)英国英国涉及家庭暴力的法律主要有:1976年家庭暴力和婚姻诉讼法、1978年家庭暴力与治安法院法、1983年婚姻家庭法、1989年未成年人法、1996年家庭法、1997年保护免受骚扰法、1998年人权法等。四、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缺乏系统性、整体性的法律规范我国目前尚无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目前还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对人权和平等己经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婚姻法作为一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理应对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问题作出统领性的规定,但事实上没有。而且,也没有对反家庭暴力的社会服务规范上作出相应的规定。同时,家庭暴力施暴方未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也无法获得心理辅导与治疗,致使家庭暴力难以根除。(二)执法效果不明显由于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身份关系,相关的司法部门对于家庭暴力问题存在一些观念上的误区。在警方的潜意识中,家庭暴力不属于违法。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干预,执法者常持消极态度,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借口推卸责任。公安机关在防治家庭暴力案件中肩负着重要职责,由于一些错误观念的影响,执法人员往往在司法实践中片面强调维护家庭的和谐,忽视了对受害者的人身权利保护。更多的情况下只是批评教育,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惩戒,这样使得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有的公安干警对于家庭暴力案件处理态度不积极,对施暴者不给予强制措施以防止暴力行为再次发生,致使受害者不能得到及时的救助。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司法人员对我国家庭暴力的认识不统一,各司法部门之间的执法权责不够明确与执法程序不规范,造成对家庭暴力行为制裁不力。(三)司法机关对家暴认识亟待提高在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仍存有偏差;将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混为一谈,不仅在社区、街道、妇联等民间组织对家庭纠纷与家暴相混,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如警察办案、法院审案的过程中,也出现将二者混为一谈的现象;没有配备经验成熟的专人处理家暴事件导致效果不佳,目前在我国,配备专员处理家暴事件还尚未普及,该做法亦尚未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可,因此,利用非专业人员处理家暴事件可能会出现不力。(四)反家暴法制宣传力度欠佳自2001年家庭暴力入法后,我国开始重视反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从中央到地方,从城市到农村,涉及反家庭暴力的展板、视频、宣讲、表演等数不胜数。其中,关于反家暴法制宣传活动的开展,各地区主要集中在某些具有纪念意义的口子举行,例如“三八”妇女节,”11.25”国际反家庭暴力口,12.4”法制宣传口等。尽管选择特定的具有纪念意义的口子开展法制宣传,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作用,能够将反家庭暴力的观念尽可能“散播”到全国各地,然而从长远看,要想使每位公民都知法、守法,“家庭暴力是侵犯家庭成员人身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观念深入人心才是根本,因此,应当将反家庭暴力法制宣传通过多种方式并形成一种定期举行的长效机制。五、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对策(一)制定反家庭暴力统一法律如何有效地预防和解决家庭暴力成为我国面临的重大课题,界定“家庭暴力”的内涵,制定全国统一性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举措。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应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借鉴国际与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使反家庭暴力法成为一部实体与民事法与刑事法、程序、法律手段与非法律手段相结合的法律,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助、司法救济、行政措施、法律责任,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有效的保护,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二)引入民事保护令制度,有限度地认可提前防卫行为民事保护令制度是20世纪末英美法系国家专门为防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而设立的法律救济制度。民事保护令涉及受害者的人身安全、自由、财产使用等多方面的内容。这一制度主要应受害人的申请,也可以由警察或者检察机关启动。目前,这种以法院签发保护令的方式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救济的制度,成为英美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台湾地区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章规定了民事保护令制度,确立了违反保护令罪。(三)规范家庭暴力的司法介入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在全国范围内,涵盖到各省、各市、各区的派出所里组建反家庭暴力一线警察队伍的可操作性不强,因为会受到派出所警员、资金、体制等因素的影响,鉴于此,笔者以为,可以先采取小范围的试点,然后斟酌其是否可行或有效地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然后根据实效再进行范围的扩大。其二,推动我国家庭暴力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合理与公正。证据在窠件审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基于家暴案件因家庭成员之间的特殊情感纽带关系、隐蔽性等特点,当事人举证困难。严格适用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可能易导致实质上更大的不公平。因此,函需从诉讼公平、公正的视角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才能推动我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适用的公正与准确。其三,为构建我国专门反家庭暴力法进行理论和实践上的准备。有效防治家庭暴力关键点在于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国际社会的成熟经验表明,民事保护令能够有效解决这个问题。我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的口趋完善和成熟,为构建我国专门反家暴法律不仅作了制度上的理论准备,而且各试点法院也能为其提供有益的司法实践经验。(四)加强社会反家暴宣传力度第一,应当明确主管机关及其职责。在我国,反家暴主管机关是各级政府。在中央是国务院,在省、市是省、市政府,在县(区)是县(区)政府。各级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重视加强做好家庭暴力的防治工作。第二,筹划设立家庭暴力防治基金。反家庭暴力不能仅凭一纸空文,亦不能单靠号召,落实到具体工作上需要资金、人力、物力。鉴于此,为加强推动反家庭暴力的相关工作,笔者认为,中央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家庭暴力防治基金,其收支保管和运用的具体办法,应当由国务院自行拟定。第三,设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在县级以上政府设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乡镇政府选派专员。六、总结家庭暴力案件在我国屡屡发生,受害者的人数多、力量薄弱,司法救济不足,应当对其合法权利进行有力的维护。保护受害者的本质是体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原则,也是对法律的正义本质的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正义的典型表述。然而仅从形式上追求正义是不够的。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要看到其弱势地位,我们在司法救济上要对其进行重视,以矫正形式上的不足,体现法律对正义的追求。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不只是为了惩罚施暴者,对受害者提供全方面的保护才是重要的。家庭暴力立法规制的完善,将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行为,以促进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崇尚文明、健康、和谐的家庭美德,正确对待和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参考文献1杨荣馨:民事诉讼原理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2陈航:值得深思的刑法“宽”“严”倒错问题一一以常见多发型家庭暴力犯罪为例J.载犯罪研究,2007年第1期.3刘巍:家庭暴力案件中的检察院直接起诉制度U1.载通讯(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中国法学会,2001年6月)第6期.4房保国:被害人的刑事程序保护M.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5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6黄列:家庭暴力:从国际到国内的应对(一)J.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号.7金眉:论反家庭暴力的立法缺失,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8阙祥才:家庭暴力分析J.载湖北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9巫昌祯、杨大文主编:防治家庭暴力研究M.群众出版社,2000年11月版.10高凤仙著:家庭暴力防治法规专论M1.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11郭爱妹著:家庭暴力M.中国工人出版社,2000年版.12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编:防治家庭暴力研究M.群众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13藤蔓.家庭暴力的内涵及其法律特征U1.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1,1:46页.14徐敏.家庭暴力的特征、成因及对策U1.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2009,5:103页.15杜素华.关于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思考U1.德州学院学报,2008,6:93-94页.16白银燕.建立和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机制的几点思考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39-41页.17巫昌祯、杨大文.防治家庭暴力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337-344页18齐爱民.婚姻家庭法M.湖南: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19刘伯红.女性权力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20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M1.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O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