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注册会计师-税法-(打印版)-第十五章-税务行政法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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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注册会计师-税法-(打印版)-第十五章-税务行政法制.docx
第十五章税务行政法制【考情分析】非重点章。分值1-2分左右。第一节税务行政惩罚税务行政惩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担当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赐予行政惩罚。它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税收法律规范,侵扰的客体是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应当担当税务行政责任。其次,从当事人主观方面说,并不区分是否具有主观有意或者过失,只要有桎务违法行为存在,并有法定依据赐予行政惩罚的,就要担当行政责任,依法赐予税务行政惩罚。第三,进行税务行政惩罚的一般是尚不构成税收犯罪的行为,假如构成了危害税收征管罪,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是对全部的税务违法行为都肯定要惩罚,假如税务违法行为显著稍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只要予以订正,经过指责教化后可以不必赐予惩罚。第四,赐予行政惩罚的主体是税务机关。一、税务行政惩罚的原则1 .法定原则2 .公正、公开原则3 .以事实为依据原则4 .过罚相当原则5 .惩罚与教化相结合原则6 .监督、制约原则二、税务行政惩罚的设定和种类(一)税务行政惩罚的设定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惩罚。2 .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惩罚。3 .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O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安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其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赐予行政惩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详细规定,是一种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是对桎务行政惩罚的设定。因此,这类规范性文件与行政惩罚法规定的惩罚设定原则并不冲突,是有效的,是可以执行的。(二)税务行政惩罚的种类(1)罚款:(2)没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三、税务行政惩罚的主体与管辖(一)主体:税务行政惩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备惩罚主体资格,但是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惩罚。(二)管辖(1)从税务行政惩罚的地域管辖来看,税务行政惩罚实行行为发生地原则。(2)从税务行政惩罚的级别管辖来看,必需是县(市、旗)以上的税务机关。(3)从税务行政惩罚的管辖主体的要求来看,必需有税务行政惩罚权。四、税务行政惩罚的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一是案情简洁、事实清晰、违法后果比较稍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赐予惩罚的违法行为;二是赐予的惩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O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五、税务行政惩罚的一般程序: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一般是情节比较困难、惩罚比较重的案件。(一)调查与审查(二)听证1 .税务行政惩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2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惩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3 .税务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的15日内实行听证,并在实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惩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实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的状况。【例题】(2024年单选题)下列案件中,属于税务行政惩罚听证范围的是()。A.对法人做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B.对公民做出100O元以上罚款的案件C.对法人做出没收非法所得惩罚的案件D.对法人做出停止出口退税权惩罚的案件正确答案JA答案解析桎务行政惩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六、税务行政惩罚的执行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惩罚确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惩罚确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惩罚款。【例题】(2024年单选题)下列关于税务行政惩罚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省地方税务局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设定警告B.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肯定限额的罚款C.省以下国家税务局的稽查局不具有税务行政惩罚主体资格D.作为税务机关派出机构的税务所不具有税务行政惩罚主体资格正确答案JB答案解析选项A,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选项C,省以下国家税务局的稽查局具有税务行政惩罚主体资格:选项D,税务所可以在特殊授权的状况下实施罚款2000元以下的惩罚。其次节税务行政复议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税务详细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详细行政行为依法做出维持、变更、撤销等确定的活动。税务行政复议特点:1 .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税务详细行政行为为前提。2 .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3 .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4 .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连接。二、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三、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必经复议: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桎环节、纳校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详细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托付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选择复议:(略)留意: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包括规章)不合法,对详细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四、税务行政复议管辖(一)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二)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三)对国家税务总局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确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四)对下列税务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据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1 .对安排单列市税务局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 .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3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做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做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4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做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接着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 .对税务机关做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惩罚款的确定不服的,向做出行政惩罚确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惩罚款和加惩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做出行政惩罚确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2)、(3)、(4)、(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详细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五、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见教材)六、税务行政复议申请1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做出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留意:涉及钱的问题要先交钱再复议。七、税务行政复议受理1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Fl内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2 .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确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详细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确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确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八、税务行政复议证据1 .在行政复议中,被巾请人对其做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2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据案件的详细状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3 .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4 .须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九、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确定(了解)十、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一)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依据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确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1 .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如行政惩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2 .行政赔偿。3 .行政嘉奖。4 .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详细行政行为。第三节税务行政诉讼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1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 .合法性审皆原则。3 .不适用调解原则。4 .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5 .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6 .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五、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一)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1.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需先经过复议;对复议确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确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 .对其他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干脆向人民法院起诉。3 .税务机关做出详细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4 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诉状,经过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本章总结】1 .税务行政惩罚;2 .税务行政复议;3 .税务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