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社会矫正制度的完善研究》10000字(论文)】.docx
未成年人犯罪社会矫正制度的完善研究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在不断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有利于降低未成年犯罪人再犯罪的可能性,在刑罚惩罚过程中防止其与成年犯罪交叉感染,得以帮助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制度尚不完善,任重而道远,现存在缺乏适合未成年犯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社区矫正措施过于形式化等问题。当前的形势指引我们需要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制定出专业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立法,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关键词:社区矫正制度;未成年人犯罪;域外法研究;社区矫正立法目录1引言211研究概况32理论概述42.1 社区矫正制度的主要内容42.1.1 社区42.1.2 社区矫正42.2矫正制度的价值与功能52.3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点63域外法研究73.1 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73.1.1 美国未成年人法院制度73.1.2 英国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83.2 大陆法系代表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83.2.1 德国教育记录与刑事污点制度83.2.2 日本不告不理职能多样的家庭法院93.3 国外未成年人司法刑事制度的经验共性94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现状与不足104.1 我国未成年犯矫正的现状104.1.1 立法和制定情况104.1.2 立法现状114.2 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不足121 .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122 .组织机构不健全,矫正执行主体不明确133 .缺乏专业化、职业化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144 .制度保障不足145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创新与完善155.1 以轻缓化刑事政策思潮引领行刑社会化理念155.2 提高社会认同度165.3 探索多样化运用社区矫正方式165.3.1 建立系统、科学的未成年犯调查评估体系165.3.2 重视禁止令的行为控制效果175.3.3 丰富符合我国现状的矫正项目17结论17参考文献181引言11研究概况在现代法治观念的影响下,未成年犯作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特殊群体,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越来越成为当下社会的热点话题。面对日益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教育和在未成年人心中树立起正确的法治观念显得尤为重要。在国家法制层面,需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方式给予客观检视并且进行合理适度的调整,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监禁刑对未成年人带来的标签负面影响,最终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防范。1.1.1研究意义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将国家专门机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等多方力量融合在了一起,在合理确定的时间之内,把符合矫正条件的未成年犯罪人放置社区。在多种力量的共同参与之下,对未成年犯罪人实施监管和矫正,以此帮助未成年犯罪人改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监外刑罚执行方式。实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于未成年人在犯罪后改恶从善,踏入社会有所帮助,同时节省了国家在执行刑罚方面投入的资源。2理论概述2.1 社区矫正制度的主要内容2.1.1 社区关于社区的概念,有异于传统的社区。现代意义上的社区,是“在世界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人们将传统农业的熟人聚居地域走向陌生城市人空间,进而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将生产于生活相剥离而形成的陌生人生活共同体。”社区便是人类文明进程中人类居住变迁的结果,现代的社区是人民群众共同聚集生活的空间,人民在此区域中付出劳动,商品交换得以生存、生活,相对于监禁封闭的场所而言,是自由、开放的生活场所。2.1.2 社区矫正关于社区矫正(英文“communitycorrection")的概念,是个外来概念术语,迄今为止的法学理论学者们关于社区矫正的定义各有不一。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依法在社区监管、改造和帮扶罪犯的非监禁刑执行制度。”覃丽芳、叶大凤和彭思远以及郑永君等学者认为,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叶大凤、覃丽芳:政府购买服务:一个社区矫正的实践样本及启示,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7年版,第62页彭思远:人工智能在社区矫正中的主体贲任研究,四川大学学报,2019年版,第183页,郑永君:政策试点扩散的过程、特征和影响因素,内蒙古社会科学,2018年版,第32页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法学理论界对于社区矫正的概念和定义暂时没有统一的说法。法律实务实践上,我国相关法律性文件作出了社区矫正的相关解释。2003年7月10口,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9年9月2日,两高两部发布实施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14年9月26口发布并实施的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等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矫正工作的意见均可见对于社区矫正的解释。综合我国的学界、实务界对于社区矫正的观点,可以总结出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相对的刑罚执行活动。本文中,笔者认同实务中法律权威的意见,我国对于社区矫正正是将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执行刑罚的活动。2.2矫正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在我国,社区矫正自2003年7月1日开始试点,现在己进入全面实施阶段。社会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原则、方法、手段和措施等分别进行了有别于成年人的专门界定,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提供了法律支撑。刑法修正案(八)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载入刑法典,奠定了社区矫正制度的基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2018年修正)对于社区矫正的对象和执行主体予以明确的规定。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自试点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依旧存在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依赖于构建一个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相适应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随着社区建设的日益成熟,社区居民道德涵养、法律素养进一步提升,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提供了良好的人文环境。在社区矫正过程中,通过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和矫正项目,使未成年犯罪人减少孤独感、增强社会责任感。刑罚执行过程的非监禁性,可以有效保障未成年犯罪人的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的实现,帮助未成年人再社会化,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这便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归宿。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其主要目的不在罚而在于矫正、修复被犯罪行为所损害的社会关系。老百姓往往希望犯罪人受到处罚,但是又不希望惩罚的后果导致和谐关系被破坏。中国传统文化奉行“息诉宁人”、“和为贵”,非常重视个体和社会环境的和谐。尤其是对于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低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上,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犯罪既有“怒其不争”又有“哀其不幸”心理,结合此种心理并在立法和法律实施中贯彻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法律制度的规定需要与人民群众的道德承受范围相协调,以此避免刑罚的不足,这是立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将未成年人置于社区之中,既让社区居民感受到未成年犯罪人的真诚悔罪,又让未成年犯罪人认识到社区居民的包容和善意,减少双方的敌对情绪,减少心理上的歧视,另一方面则会以善意的帮助回报矫正对象,这个互动过程是社区关系的最好粘合剂,也是修复社会关系,维护传统道德的有力桥梁。2.3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我国刑事司法责任上所指的未成年人范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年龄在16周岁至18周岁之间的,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对其所犯罪行负刑事责任;二是年龄在14周岁至16周岁之间的,对特定的八种罪行负刑事责任;三是年龄在14周岁或16周岁以下实行犯罪行为却不构成犯罪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前两类人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对象。因此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概括来说,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以法定机关为主体,在社会团体及志愿者的协助下,对年龄在14周岁或16周岁以上但在18周岁以下的实施犯罪行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人在社区内进行惩戒、监管和教育,帮助其顺利改造、健康成长、回归社会的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措施。3域外法研究3.1 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3.1.1 美国未成年人法院制度美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项目分类主要可分为缓刑、假释、“中间惩罚”或称“中间制裁”、其他项目这四类。(一)缓刑。缓刑是使用最广泛的未成年社区矫正项目,美国根据未成年人的社会危害程度,实行一般的缓刑、强化的监督、学校的缓刑、震惊的缓刑等不同监督程度的缓刑。(二)假释。其是对还没执行完毕、正在执行监禁处罚而言更为宽松的监督,将未成年人安置在社区中执行剩余刑期。(三)“中间惩罚”(“中间制裁”)“中间惩罚”或“中间制裁”,是介于缓刑和监禁刑罚之间的社区矫正执行方式,包括家庭监禁或电子监控、宵禁、转处等项目,针对未成年人矫正对象的不同矫正需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地适用。未成年人法院的主要目的是管辖涉嫌犯罪、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案件,并决定对未成年人采取何种处遇,以最大程度满足他们的需要并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就以未成年人法院的组织形式来看,美国各州发展出了四种模式。一是独立的未成年人法院。其专门对未成年人实行司法管辖权,在法院内或者同级别的市、州政府内设立观护机构。二是家庭法院。在一些司法管辖区域,家庭法院除管辖离婚、收养、家庭暴力等案件外,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前述事项也有管辖权。三是未成年人及家庭关系法院。一般设在城市中心,业务与独立的未成年人法院相似,工作人员也由未成年人法院或者与法院合作的机构配备。四是附属的未成年人法院。3.1.2 英国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在英国,恢复性司法是建立在吸收所有受犯罪影响的人参与到刑事司法中来的原则上,包括被害人、加害人及其家庭。恢复性司法程序的主要措施是通过协商,使用一种解决矛盾纠纷的办法来应对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其主要目标是关注被害人的需要,并帮助加害人重新回到社会以预防其进一步犯罪,使加害人既承担一定责任,又避免司法介入。恢复性司法本质上就是“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制度。“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是遭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与实施这一犯罪行为的加害人之间进行沟通的自愿过程。这一过程既可以是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地进行沟通,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进行间接交流。3.2 大陆法系代表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3.2.1 德国教育记录与刑事污点制度德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双轨制,就是将少年福利的帮助程序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程序相互分离,其中对于刑事污点的处理是德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的一大亮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存在两种相互冲突的需求:一方面在于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登记在案会给未成年人贴上标签,对于后期的教育目的,有碍于影响以后的升学、求职、婚恋等,甚至有可能改变其人生道路;另一方面,为了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人采取教育矫正,司法机关需要了解未成年人以往的犯罪和被采取过的措施,这样可以对其教育作出更有针对性的判断选择。德国设置了针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记录制度。教育记录系统上可以找到所有记载在中央登记系统上的信息,比如中止程序、教育惩戒等。同样有利未于成年人的是制定的有关勾销记录的规定。中央记录系统上的记载经过法定期限后会被消除,此后有关信息不能再用于司法程序。3.2.2 日本不告不理职能多样的家庭法院在日本,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由刑法少年法和儿童福利法三部法律构成,其中少年法是重点。日本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是家庭法院,其对非行未成年人案件具有调查、审判的专属管辖权,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让未成年人认识错误,主动悔改,重新做人。家庭法院的职责:日本家庭法院的基本职责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家庭法院可以认定非行事实。只有在准确认定了非行事实,国家才方便对未成年人进行强制教育,进而需要认定要保护性。因此,作为司法机关,家庭法院应当正确认定非行事实和要保护性。第二,家庭法院具有调查职能。家庭法院专门设立了调查官和技术鉴别官,为了认定事实非刑事实和保护性,就需要多收集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在校表现和思想变化等信息。第三,家庭法院具有决定职能。在认定了非行事实和要保护性之后,家庭法院可以决定政府应当提供的援助。第四,家庭法院具有教育职能。3.3 国外未成年人司法刑事制度的经验共性国外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一般都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发展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无论它们基于何种价值理念,采取何种制度模式,从历史经验来看,都具有一些共性特征。第一,从立法和司法指导思想角度上看,大多强调保护,辅助以惩罚,美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理论来源是“国家亲权”,德国以“教育刑罚”为主导理念,瑞典奉行绝对的保护主义,日本则是混合司法体系。各国在不同历史时期,对未成年人司法理念都做过调整,像钟摆一样,在保护和惩罚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第二,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都设有专门立法及完备的司法体系。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前、审中及执行各程序阶段都有对应法律规制,这是各国普遍做法。第三,设立专门机构处理未成年人司法案件,注重未成年人司法机关的专业性。一般都是设立具有特别性质的少年法院来审理有关未成年人的案件。第四,建立了社会调查、前科消灭和暂缓判决制度。比如,在美国的缓刑执行官制度中,执行官通过熟悉未成年人的社会情况和心理特点,使得判决结果更加有利于未成年人进行改造。日本的暂缓判决和判决犹豫制度、德国的前科消灭和档案保密制度,都是执行刑罚个别化的典型制度。非罪化、非收监化以及多种形式的社区矫正在刑罚的执行方式上成为未成年人改造自我的主体。有的国家在犯罪预防和改造方面还成立了专门组织机构,如英国的青少年犯罪工作小组、澳大利亚的少年司法部等。4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现状与不足4.1 我国未成年犯矫正的现状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未成年人犯罪慢慢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于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我国现有的法律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具体的实践制度方面仍存在着些许问题。4.1.1 立法和制定情况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暂时还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立法,更何况针对未成年这个特殊群体的社区矫正立法更是缺失。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历程较短,目前仅在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社区矫正适用范围,以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03年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部2004年5月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05年1月联合下发的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2009年9月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12年1月联合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中作了规定。而没有专门出台社区矫正方面的法规。虽然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针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做出专门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犯这个群体的特殊照顾。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社区矫正的人员配置、工作流程、部门机构设置以及内部日常工作管理,保证了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的正常运行。但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些法律法规远远不能够满足现实的要求,设立专门性的社区矫正法迫在眉睫。4.1.2 立法现状截至目前,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显著效果。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在全国各地实施的过程中逐步探索出符合自己特色的管理机制。充分落实社区矫正制度需要法院、检察院、司法部门、监狱机构和公安部门等相关机构的相互支持和配合。因此,我国普遍采取了由各个机构派出人员组建成一个综合性的管理部门,在各地的具体实践中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形成自己的独特模式。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实践的过程中同时还丰富了社区矫正的方法。一是开展社区矫正服务,为了能够使社区发挥最大的功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国各地不仅结合自身优势还创新出很多新的社区矫正服务方式。社区矫正服务是指“在社区内进行;或者是一种为社会公众或个人付出可以计量的有价劳动力,目的是对社会公众或个人所带来的损失做出相应的补偿”它是由上海市的少年管教所、街道司法部门、当地派出所的人员所组建的矫正工作小组,专门针对未成年假释犯进行教育与辅导所探索出的一种方法。这些未成年假释犯需要对小组每月进行上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而小组成员不仅要对这些未成年犯进行常规法律知识教育,同时还要为他们解决就业、住房、饮食等基本的现实问题,促使他们能够早日回归社会。三是进行心理矫正。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深入推广的过程中,人们逐渐发现,对未成年犯的矫正不应该仅仅是行为上的矫正,心理上的矫正也是至关重要的,二者需要同时并进。因此,越来越多的地方在原来矫正方法的基础上还增加了对未成年犯的心理矫正项目,为这些矫正对象免费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可以及时预防和干预心理危机,能够在潜意识中改变矫正对象错误的认知模式,以纠正不良心理,健全人格,进而充分发挥矫正的功效。4.2 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不足鉴于我国2003年才开始实施社区矫正的试点,相较于世界各国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发展来看,在具体的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些许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1)缺乏专门的立法。目前我国现有的立法体系来看,暂时没有确立专门的社区矫正立法,在针对未成年犯这方面的社区矫正立法更是一片空白,从社区矫正在中国的发展历程来看,由于发展时间短,目前只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管制、缓刑及假释适用社区矫正,并没有制定或出台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没有明确规定针对未成年人怎样适用社区矫正,更没有针对未成年犯的具体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因此,就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加强社区矫正法方面的立法十分必要。(2)现有的立法过于简单、笼统。关于社区矫正,目前仅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尽管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但这些措施只能为现阶段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做好铺垫,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针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中面临的立法缺失问题。我国大多数地方并没有把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和成年人社区矫正区别对待,缺少针对未成年人自身特性的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法规。(3)针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狭窄。近些年来,我国未成年犯罪现象比较严重,正处于数量不断处于攀升状态,因而对未成年犯的管教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只是对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做出了明确的说明,即主要包括以下五大类:即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判定为在监狱外服刑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上述这些矫正对象都是在司法机构做出判决同时己经生效的犯罪人员。这样就会把那些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罪行轻微的未成年犯排除在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之外,因此在很大程度上阻碍我国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的比例,使得社区矫正制度的作用在未成年犯身上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2 .组织机构不健全,矫正执行主体不明确从我国目前社区矫正的实施效果来看,大多数试点的城市暂时还没有建立针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从事社区矫正的人员数量少,专业化和职业化程度低,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的专门工作人员,缺乏专门针对未成犯罪群体的社区矫正机构。同时,在针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主体方面还不是很明确。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出了新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为主体,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审判机构等相关机构共同参与协作和配合,从而促进社区矫正制度更加规范化。但是,规定不过仅仅是“两院两部”发出的通知,它的法律效力远远低于制定法。其次,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5类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监督与考察权均统一归属于公安机关,并由司法机构带头积极组织相关单位和基层人士开展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践中因司法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管理,公安机关作为执行主体,司法部门是工作主体,而出现指令重复,任务交办重复,检查及数据材料重负现象,从而使得各机关在职责、界限、衔接、效率上出现都负责又都不负责的问题。在平时的司法实践中,未成年犯和成年犯的社区矫正主体都是一样的,并没有区别对待,这样会对未成年罪犯的矫正带来很大的不利,也难以提高工作效率。3 .缺乏专业化、职业化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于未成年犯主要是一些刚踏入社会、走入歧途,或者是一些在生理、心理、性格上存在着障碍的人员组成,他们与成年罪犯存在着很多的不同之处。因此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可以说是一项特殊性、针对性强的工作,从事矫正的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未成年犯群体特性,专业化和职业化程度要求较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从事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主要是司法机关人员、社会工作者和部分社会志愿者等。以及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4 .制度保障不足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和社区矫正功能的正常发挥都离不开基本的制度保障,然而就目前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实践状况来看,存在制度保障方面的经费投入不足和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亟待解决。(1)针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投入的经费严重不足。为使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得以正常运作,发挥矫正工作的基本功能,一定数量的经费保障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就目前来看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经费投入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由于我国较早实行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那些省份并没有将社区矫正的经费开支划分为同级财政预算,需要单位自筹,经费难以得到有效保证。因此,为了保证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矫正功能的有效发挥,加大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的投入力度是十分必要的。(2)我国在对未成年犯实施矫正实行过程中缺乏相应的监督措施。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起步比较晚,目前还处在探索阶段,同时采用的是非监禁服刑的方式。目前还暂无具体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统一的矫正方式和评估标准,但有一点我们毋庸置疑,社区矫正的监管机制还存在着很大的隐患。因此,保障社区矫正主体权力运行的透明化和有效监督,对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5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创新与完善5.1 以轻缓化刑事政策思潮引领行刑社会化理念轻缓化非监禁化刑事政策思潮契合我国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价值取向。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与轻缓化非监禁化刑事政策思潮要形成良性互动。首先,需要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指导思想上重视社区矫正的功能定位,修正“社区矫正人员在开放的社区中服刑,存在着多种诱发犯罪的因素,对社区矫正人员依法实施严格监督管理,既是刑罚执行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区安全,预防社区矫正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前提和保障”的理念。其次,需要转变服刑场所监狱化的理念。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实施离不开社区建设,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取得预期效果的关键。因而,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充分发挥社区的功能定位,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和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因此,行刑社会化理念与具有较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社区建设相结合,并形成良性互动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追求的目标。5.2 提高社会认同度首先进行社区矫正工作要重视改变民众根深蒂固的观念,刑罚轻缓化已经成为世界刑罚的发展趋势,重刑之下未必有好的效果。纵观中国史和世界史可以发现,严苛的刑罚并不能完全的预防、阻止犯罪,任何事物都不能走极端。因此首先要确立宽严相济、灵活变通的刑罚观。那么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处罚措施时,既要有严厉的一面也要有宽容的一面,监禁刑并不是唯一的选择结果。其次,报应主义不可取。在追求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我们应当构建未成年犯、被害人、社会相互交叉、有机结合的社会矫正体系,鼓励未成年犯和被害人恢复关系、达成和解,尽量降低犯罪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不利影响,以期未成年犯在服刑期满后顺利融入社会。5.3 探索多样化运用社区矫正方式5.3.1 建立系统、科学的未成年犯调查评估体系一个高效的途径就是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筛选出影响再犯的相关因子,然后根据评估目标的不同,进行组合并赋予不同的权重。为了使社区矫正富有成效,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犯的心理、年龄、成长环境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估,为社区矫正的系统、科学适用提供可靠基础。5.3.2 重视禁止令的行为控制效果刑法修正案(八)设计了针对缓刑的犯罪分子的禁止令制度,在社区矫正的对象为未成年人时更应具有针对性。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从司法大数据看我国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和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及其预防,根据该数据显示,网吧、酒吧、KTV等娱乐场所是未成年人犯罪量最高的三个场所,21时至凌晨3时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时段,禁止令可以参考该类数据,禁止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进入上述娱乐场所,在特定时段必须禁止外出。5.3.3 丰富符合我国现状的矫正项目社区矫正发达的代表国家美国就有“心理治疗”“控制管理”“认知重建”等矫正项目用来助于服刑对象的矫正。社区矫正目的的实现,依赖于丰富而完备的矫正项目。我国社区矫正项目相对于美国而言缺乏针对性,内容不够丰富,可以充分吸收国外的优秀经验,结合本国特色,发展针对性强且为我国社会所认可的矫正项目,从个案入手实现社区矫正的现实有效。结论未成年犯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需要国家、学校、社会和家庭给予重视、给予关爱。要完善相关立法,加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大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经费投入,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监督机制。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对于未成年犯我们应当秉承着包容、保护、呵护的心态予以对待,了解他们的成长环境,对其进行有效的心理疏导,树立“教育、感化、挽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价值取向。引导他们走向光明之路,为自己的未来开辟新的天地。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任务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砥砺前行!参考文献1王哲,侣连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之优化策略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报,2017,30(02):91-93.2王鉴非,杨永海.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域外经验和借鉴思路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2(05):77-83.3刘泓贤,高锦瑜,欧昭良.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中社会力量的参与基于管理学和法学交叉视角J.西部学刊,2020(20):47-50.4丁先美.论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9(03):117-120+111.5王伟,闫鹏.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研究J.行政与法,2011(04):122-126.6黄周良.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立法初探D.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9.7李岚林.“柔性”矫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理论溯源与实践路径J.河北法学,2020,38(10):101-114.8李岚林.规范与理念: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法治化转型一一以社区矫正法为视角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0,32(04):101-108.9赵策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分管分矫体系构建研究D.青岛科技大学,2020.10周婉怡.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问题研究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20.11刘飞龙.未成年犯矫正教育创新研究一一基于未成年犯Z某个案朋辈帮扶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2019(06):33-41.12崔会如.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运行机制优化研究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9(01):6-12.13赵璐怡.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实践困境与立法完善D.吉林财经大学,2019.14徐超凡.家庭治疗对“问题少年”的心理干预研究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7.15王哲,侣连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之优化策略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30(02):91-93.16刘敬娟,李新.浅谈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无缝衔接机制一以预防失足青少年再犯罪为视角J.山东审判,2017,33(03):53-57.17佟立荣,陈玲.新时代社区矫正视阈卜.未成年人思想政治教育机制研究J科技资讯,2021,19(05):227-229.18江山河.美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青少年犯罪问题,2021(01):93-105.19倪虎波,苏春景.人工智能背景下未成年犯社区教育矫正的困境与策略研究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0(06):29-35.20黄俊平.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及其对策研究D.河北大学,2020.21赵策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分管分矫体系构建研究D青岛科技大学,2020.22IlanDana.AnalysisofCommunityCorrectionSystemJ.InternationalJournalofEducationandTeachingResearch,20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