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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泥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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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泥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docx

    水泥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一、生料制备1原料堆场堆料和取料作业现场人员进入未作限制,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设置警示标志,未经许可,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安全规程(AQ7014-2018)第7.1.1.1坍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原煤及协同处置易燃固体废物的堆场、堆棚、预均化库等重点部位未设置消火栓等防火、灭火设施,引发火灾的情况。原煤堆场、堆棚、预均化库及和协同处置易燃固体废物等建(构)筑物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原煤堆棚、预均化库和协同处置易燃固体废物的预处理区域,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安全规程(AQ7014-2018)第6.5条火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贲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砂岩、石灰石、原煤等原料破碎设备给料或转运料斗及料槽开口位置转运料斗及料槽开口位置,无防护栏或防护栏缺陷,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转运料斗及料槽开口位置,应设置隔离护栏,检修时加强防护。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77-2010)第5.2.8条机械伤害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2砂岩、石灰石、原煤等原料破碎设备给料或转运料斗及料槽开口位置转运料斗及料槽开口位置,无防护栏或防护栏缺陷,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料斗进料口应设安全防护栏,防止人员跌落。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77-2010)第5.3.3条高空坠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进料口附近应设置进、出料设备的急停开关。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77-2010)第5.2.2条机械伤害转运料斗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77-2010)第5.2.2条机械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3原料磨系统磨机、选粉机、辐压机等设备未设置机旁控制装置或无开机声光信号装置,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磨机、选粉机、馄压机等应设置机旁控制装置,机旁控制装置应布置在操作人员能够看到整个设备动作的位置,机旁开关应能强制分断主电路,并具有锁定装置及开关位置标志。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77-2010)第5.2.2条机械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磨机、选粉机、相压机等设备现场应设有预示开车的声光信号装置。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77-2010)第5.2.3条机械伤害设备及传动装置的旋转部位未设置防护装置,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设备传动装置的旋转件外露部分应配置防护罩或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装置,露出的轴承应加护盖。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77-2010)第5.2.8条机械伤害磨体(球磨机)两侧未设置护栏,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设置牢固和齐全的护栏,可以组织人员从磨机下方穿越或靠近磨体。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安全规程(Q7014-2018)第7.1.1.6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3原料磨系统人员易接触的表面高温设备未设置隔离护栏等防护装置,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表面温度超过50七的设备和管道,在人员容易接触到的位置,应设置隔离护栏等防护措施。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77-2010)第5.2.6条机械伤害灼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贲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煤粉制备系统煤磨进出口未设置温度监测装置,或原粉仓、收尘器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及自动报警装置,引发火灾爆炸的情况。煤磨进出口应设温度监测装置,煤粉仓、收尘器应设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及自动报警装置。检测报警装置应定期检查、校验,确保完好、准确。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77-2010)第5.4.9条火灾其他爆炸煤磨进出口应设温度监测装置,在煤粉仓、收尘器上应设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及自动报警装置。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2016)第6.7.4条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安全规程(AQ7014-2018)第7.1.2.3条煤磨、收尘器、原粉仓应设气体灭火系统。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4煤粉制备系统煤粉制备车间未设置干粉灭火装置和消防给水装置,引发火灾爆炸的情况。煤粉制备车间的煤雇花履粉卷旁,应设置干粉灭火装置和消防给水装置。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77-2010)第5.4.11条火灾其他爆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煤粉制备系统未格合安基由爆设计,引发火灾爆炸的情况。煤磨、收尘器、原粉仓应装设泄压阀。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2016)第6.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行。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三)、(四)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tto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二、熟料烧成1回转窑回转窑系统通道、平台、梯台、及护栏不符合相关规定,筒体上方未设置钢丝绳,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回转窑系统通道、平台、梯台、及护栏应符合标准规定,窑筒体上方应设钢丝绳,用于作业时固定安全带。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安全规程(AQ7014-2018)第7.1.3.18灼烫高处坠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回转窑窑头、窑尾观察门(盖)缺损,密封装置有缺陷,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回转窑窑头、窑尾观察门(盖)完好,密封装置完好,无脱落、无漏风。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安全规程(AQ7014-2018)第7.1.3.19灼烫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1回转窑窑头看火未使用防火面罩、正对观察孔观察燃烧情况,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操作人员应使用防护面罩和隔热服。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安全规程(AQ7014-2018)第7.1.3.6灼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应侧身观察看火孔,严禁正对看火孔,窑内工况不稳时严禁使用看火孔。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进窑前应确认窑尾烟室气体温度是否低于50,情况不明时严禁入内。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安全规程(AQ7014-2018)第7.1.3.8条进窑前应确认预热器至少最末两级领风阀锁死,将窑尾空气炮气源闸阀关闭,并释放罐内气体。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安全规程(Q7014-2018)第7.1.3.9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2预热器预热器平台、构件、护栏不牢固,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预热器平台、构件、护栏应完整牢固,各检查孔盖牢固、锁风阀动作灵活。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安全规程(AQ7014-2018)第7.1.3.14物体打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预热器平台堆物超过1.5米,高处抛物,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引发火灾和人身伤害的情况。预热器平台物品应按指定区域堆放整齐,堆放高度不超过1.5米,严禁高处抛物,平台不应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安全规程(AQ7014-2018)第7.1.3.15物体打击火灾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3篦冷机区域篦冷机区域未正确佩戴防护用品违章作业,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检查篦冷机床上或窑观察孔等高温部位物流分部和冷却状况时,应正确佩戴防护面罩。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安全规程(AQ7014-2018)第7.1.3.1灼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篦冷机冷却风机入口处未设置防护网,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篦冷机冷却风机入口处防护网应保持完好、可靠。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安全规程(AQ7014-2018)第7.1.3.24灼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水泥制成及发运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1水泥散装发运未设置安全栏杆或安全绳,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散装头上应设置安全栏杆或安全绳。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5.7.4(b)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操作人员不系安全带,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放灰人员清扫水泥罐车或散装头连接时,应系好安全带。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5.7.4(b)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贲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2水泥袋装发运给料机料斗及料槽开口位置未设置防护装置,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设置防护装置,在确保安全措施的条件下才可进行人工疏通。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安全规程(AQ7014-2018)第7.1.7.5机械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包装机运转夹包后进行拉包,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禁止在包装机运转时到里面去拉包。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安全规程(AQ7014-2018)第7.1.7.4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四、简型储存库1人工清库作业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清库工作外包时,承包方必须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泥工厂筒型储运库人工清库安全规程(AQ2047-2012)第5.1条中毒和窒息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并进行风险分析,制定应急预案。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安全规程(AQ7014-2018)第10.3.2条进入水泥库内清除库壁结料作业未系好安全带、安全绳,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安全带应使用有两个悬挂点的坠落悬挂安全带。安全带各种部件不得随意拆除。水泥工厂筒型储运库人工清库安全规程(AQ2047-2012第6.3.2条中毒和窒息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贲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绳应使用坠落防护安全绳。水泥工厂筒型储运库人工清库安全规程(AQ2047-2012第6.3.3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1人工清库作业进入水泥库内清除库壁结料作业未系好安全带、安全绳,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禁止多人共用一条安全绳。水泥工厂筒型储运库人工清库安全规程(AQ2047-2012第6.3.3条中毒和窒息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辅助系统1带式输送机易挤夹部位未设置防护装置,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输送机头部、尾部、拉紧部位和输送带改向部位,应设置防护装置。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第4.1.1条机械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1带式输送机滚筒未设置防护装置,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滚筒应采用防护罩(板)或者防夹楔。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第4.1.2条机械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托输未设置防护装置,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托福应采用防护板。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第4.1.3条拉紧装置未设置防护装置,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拉紧装置应设防护网(罩),并在张紧行程的极限位置设置限制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第4.1.4条驱动装置未设置防护装置,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高速轴联轴器、低速轴联轴器、制动轮、制动盘、液力偶合器应加装防护罩。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第4.1.5条输送机未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倾斜向上运料的输送机,满载停车后逆转力矩大于零时,应装设逆止器;倾斜向下运料的输送机,满载运行时驱动力矩为负值时,应装设防超速安全装置。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第4.1.11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1带式输送机输送机未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输送机应装设防止输送带跑偏的保护和报警装置。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第4.1.11条机械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运送大块、坚硬物料的钢绳芯输送机,应装底防止输送带纵向撕裂的保护装置。沿输送机人行通道的全长应设置急停拉绳开关。运输皮带运转方向错误,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带式逆止器工作包角不应小于70°,滚柱逆止器安装方向必须与滚柱逆止器一致,安装后减速器应运转灵活。收规范(GB50270-2010)第3.0.10条机械伤害物体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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