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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氢气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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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氢气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docx

    氢气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一、建筑设施规范1通风涉及氢气使用的区域通风不良;机械通风进风口和排风口位置设置错误,单成的人员伤氢气使用区域应通风良好。保证空气中氢气最高含量不超过1%(体积)。采用机械通风的建筑物,进风口应设在建筑物下方,排风口设在上方。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1.5条火灾其他爆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涉及氢气使用的建筑物顶不平整;建筑物顶部或外墙上部未设置排气孔,造成的人员伤建筑物顶内平面应平整,防止氢气在顶部凹处枳案。建筑物顶部或外墙的上部应设气窗或排气孔。排气孔应设在最高处,并朝向安全地带。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1.6条火灾其他爆炸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2氢气站、供氢站氯气灌(充)装站、供氢站、实瓶间、空瓶间周边IOnl内设有明火,造成的人员伤亡氢气灌(充)装站、供氢站、实瓶间、空瓶间周边至少10m内不得有明火。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1.8条火灾其他爆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氢气系统内的氢气排放在建筑物内部,造成的人员伤亡禁止将氢气系统内的氢气排放在建筑物内部。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1.9条火灾其他爆炸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2氢气站、供氢站氢气储存容器与氧气,压缩空气、卤素、氧化剂及其他助燃性气瓶混存,造成的人员伤亡氢气储存容器应与氧气,压缩空气、卤素、氧化剂及其他助燃性气瓶隔离存放。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1.10条火灾其他爆炸容器爆炸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供氢站位置设置不符合要求,造成的人员伤供氢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为独立的单层建筑,不得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供氢站,并应按GB50016的规定对站内的爆炸危险场所设置泄压设施。当实瓶数量不超过60瓶或占地面积不超过500Di2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用氢厂房或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非明火作业丁、戊类厂房毗连,但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及洞的防火墙。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1.11条火灾其他爆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2氢气站、供氢站供氢站、氢气罐、充(灌)装站、汇流排间和装卸平台地面不符合要求,造成的人员伤亡供氢站、氢气罐、充(灌)装站、汇流排间和装卸平台地面应做到平整、耐磨、不发火花。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1.13条火灾其他爆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充(灌)装站、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的布置不符合规范要求,造成的人员伤亡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应分开放置。若空瓶和实瓶储存在封闭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内,汇流排间应通过门洞与空瓶间或实瓶间相通,但各自应有独立的出入口。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1.15条a)火灾其他爆炸容器爆炸当实瓶数量不超过60瓶时,空瓶、实瓶和汇流排可布置在同一房间内,但实瓶、空瓶应分开存放,且实瓶与空瓶之间的间距不小于0.3mo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1.15条b)火灾其他爆炸容器爆炸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2氢气站、供氢站充(灌)装站、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的布置不符合规范要求,造成的人员伤亡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不应与仪表室、配电室和生房间直接相通,应用无门、窗、洞的防灾墙隔开。如需连通,应设双门斗间,门采用自动关闭(如弹簧门),且耐火极限不低于0.9ho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1.15条C)火灾其他爆炸容器爆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贲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空瓶间和实瓶间应有支架、栅栏等防止囱瓶的设施。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1.15条Cl)火灾其他爆炸容器爆炸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内通道的净宽应根据气瓶的搬运方式确定。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1.15条e)火灾其他爆炸容器爆炸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2氢气站、供氢站充(灌)装站、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的布置不符合规范要求,造成的人员伤亡汇流排间应尽量宽敞。汇流排应靠墙布置,并设固定气瓶的框架。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1.15条f)火灾其他爆炸容器爆炸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实瓶间应有遮阳措施,防止阳光直射气瓶。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1.15条g)火灾其他爆炸容器爆炸氢气充(灌)装间不应存放实瓶,空瓶数量不应超过汇流排待充瓶位的数量。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1.15条h)火灾其他爆炸容器爆炸二、作业禁止1工具涉及氢气作业时,未采用不发火工具,造成的人员初亡作业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2.3条火灾其他爆炸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2禁火区域禁火区域内吸烟、使用明火,竺成的人员伤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使用明火。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2.4条火灾其他爆炸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3氢气系统氢气系统停运后未采取隔断措施,未采取惰性气体进行吹扫,造成的人员伤亡氢气系统停运后,应用盲板或其他有效隔离措施隔断与运行设备的联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惰性气体(氧气不超过3%)置换吹扫。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3.2条火灾其他爆炸氢气系统中氢气的氧体积分数不得超过0.5%,氢气系统应设有氧含量小于3%的情性气体置换吹扫设施。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3.4条火灾其他爆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三、检测及保护设备、设施1氢气充(灌)装系统氢气充(灌)装系统未设置超压泄放用安全阀、氢气回流阀、分组切断阀、吹扫放空阀、压力显示报警仪表,或未设有气瓶内余气与氧含量测试仪表、抽真空装置,造成的人员伤亡氢气充(灌)装系统应设置超压泄放用安全阀、氢气回流阀、分组切断阀、吹扫放空阀、压力显示报警仪表,并设有气瓶内余气与氧含量测试仪表、抽真空装置等。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3.7条火灾其他爆炸容器爆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2氢气管道氢气管道未采用无缝金属管道,管道连接方式未有效防止氢气泄漏,造成的人员伤亡氢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金属管道,禁止采用铸铁管道,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或其他有效防止氢气泄漏的连接方式。管道应采用密封性能好的阀门和附件。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4.4条火灾其他爆炸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2氢气管道氢气管道未设置分析取样口、吹扫口,或其位置不能满足氢气管道内气体取样、吹扫、置换要求;最高点未设置排放管,或在管口处未设阻火器;湿氢鲁道上最低点未设排水装置,单成的人员伤氢气管道应设置分析取样口、吹扫口,其位置应能满足氢气管道内气体取样、吹扫、置换要求;最高点应设置排放管,并在管口处设阻火器;湿氢管道上最低点应设排水装置。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4.5条火灾其他爆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氢气管道穿过地沟、下水道及铁路汽车道路时未设套管;穿过皇宿间、办公室、配电室、仪表室、楼梯间和其他不使用氢气的房间时未采取安全措施;穿过墙壁或楼板时未敷设在套管内,造成的人员伤亡氢气管道应避免穿过地沟、下水道及铁路汽车道路等,必须穿过时应设套管。氢气管道不得穿过生活问、办公室、配电室、仪表室、楼梯间和其他不使用氢气的房间应采取安全措施,穿过墙壁或楼板时应敷设在套管内。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4.7条火灾其他爆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2氢气管道套管内的管段有焊缝,氢气管道穿越处孔洞未采用阻燃材料封堵,造成的人员伤亡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氢气管道穿越处孔洞应用阻燃材料封堵。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4.7条火灾其他爆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室内氧气管道敷设在地沟中或直接埋地,室外地沟敷设的管道,未设有防止氢气泄漏、积聚或窜入其他地沟的措施,楚成的人员伤室内氢气管道不应敷设在地沟中或直接埋地,室外地沟敷设的管道,应有防止氢气泄漏.积聚或窜入其他地沟的措施。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4.8条火灾其他爆炸氢气管道与其相连的装置、设备之间未安装止回阀;氨气作焊接、切割、燃料和保护气等使用时,每台(组)用氢设备的支管上未设阻火器,造成的人员彷亡在氢气管道与其相连的装置、设备之间应安装止回阀。氢气作焊接、切割、燃料和保护气等使用时,每台(组)用氢设备的支管上应设阻火器。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4.9条火灾其他爆炸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2氢气管道湿氢管道未敷设在冰冻层以下,造成的人员伤亡湿氢管道应敷设在冰冻层以下。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4.8条火灾其他爆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电气设备与氢气相关的电气设备未配备防静电接地装置,造成的人员伤亡与氢气相关的所有电气设备应有防静电接地装置。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4.4.12条火灾其他爆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贲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4氢气储存氢气储存容器未设有安全泄压装置,造成的人员伤亡氢气储存容器应设有安全泄压装置,如安全阀等。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6.2.1条火灾其他爆炸容器爆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氢气储存容器未设有压力监测仪表,造成的人员伤亡氢气储存容器应设压力监测仪表。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6.2.3条火灾其他爆炸容器爆炸氢气储存容器未设置惰性气体吹扫置换接口,造成的人员伤亡氧气储存容器应设惰性气体吹扫置换接口。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6.2.4条火灾其他爆炸容器爆炸氢气储存容器周围环境温度超过50°C,储存场所及周边未设置安装消防水系统,造成的人员伤亡氢气储存容器周围环境温度不应超过50°C,储存场所及周边应设计安装消防水系统。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6.2.6条火灾其他爆炸容器爆炸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5氢气钢瓶氢气实瓶和空瓶未分别存放在位于装置边缘的仓间内,或未远离明火或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设备,造成的人员伤亡氢气实瓶和空瓶应分别存放在位于装置边缘的仓间内,并应远离明火或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设备。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6.3.1条火灾其他爆炸容器爆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贲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生产现场氢气瓶存放超过5瓶,造成的人员伤亡因生产需要在室内(现场)使用氢气瓶,其数量不得超过5瓶。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6.3.5条火灾其他爆炸容器爆炸室内通风条件不符合要求,造成的人员伤亡氢气使用区域应通风良好。保证空气中氢气最高含量不超过1%(体积)。采用机械通风的建筑物,进风口应设在建筑物下方,排风口设在±o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5氢气钢瓶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要求,造成的人员伤亡氢气瓶与盛有易燃易爆、可燃物质及氧化性气体的容器和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8IHo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6.3.5条a)火灾其他爆炸容器爆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与明火或普通电气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10m0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6.3.5条b)火灾其他爆炸容器爆炸与空调装置、空气压缩机和通风设备(非防爆)等吸风口的间距不应小于2011io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6.3.5条c)火灾其他爆炸容器爆炸与其他可燃性气体储存地点的间距不应小于2011u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6.3.5条d)火灾其他爆炸容器爆炸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5氢气钢瓶氢气瓶瓶体在运输中瓶口未设有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等防碰撞措施,造成的人员伤亡氢气瓶瓶体在运输中瓶口应设有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等其他防碰撞措施,以防止损坏阀门。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6.3.6条火灾其他爆炸容器爆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储存和使用氢气病的场所通风不良;或靠近火源、热源及在太阳下暴晒;或与强酸、强碱及氧化剂等化学品存放在同一库内;或氢气瓶与氧气瓶、氯气瓶、氟气瓶等混存,造成的人员伤亡储存和使用氢气瓶的场所应通风良好。不得靠近火源、热源及在太阳下暴晒。不得与强酸、强碱及氧化剂等化学品存放在同一库内。氢气瓶与氧气瓶、氯气瓶、氟气瓶等应隔离存迸。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6.3.8条火灾其他爆炸容器爆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贲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5氢气钢瓶氢气瓶使用时未装减压器,或减压器接口和管路接口处的螺纹,旋入舟少于五牙,造成的人员伤亡氢气瓶使用时应装减压器,减压器接口和管路接口处的螺纹,旋入时应不少于五牙。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6.3.9条火灾其他爆炸容器爆炸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贲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氢气瓶使用时未按要求固定;气瓶、管路、阀门和接头未固定,或管路和阀门未设有防碰撞措施,造成的人员伤亡氢气瓶使用时应防止倾倒。气瓶、管路、阀门和接头应固定,不得松动位移,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6.3.10条火灾其他爆炸容器爆炸管路和阀门应有防止碰撞的防护装置。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第6.3.10条火灾其他爆炸容器爆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气瓶集装装置未设有防止管路和阀门受到碰撞措施;气瓶、管路、阀门和接头未定期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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