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危险作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docx

    • 资源ID:7095726       资源大小:30.98KB        全文页数:12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危险作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docx

    危险作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一、焊接作业1焊接(切割)作业区域未设置防护屏板,飞溅火花引燃易燃物质发生火灾的情况。在允许操作的地方和焊接场所,应设置不可燃屏板或屏罩隔开,以形成焊接隔离间。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1.3条火灾其他爆炸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时消除作业周边及下方易燃易爆物质。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3条定期清扫焊接通风除尘管道中的积碳等杂物。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7.2.2条2氧一可燃气体焊接与切割气瓶受热导致瓶体爆炸和可燃气体泄漏引起火灾的情况。气瓶与作业点应大于5米,作Jk点与易燃物不小于10米。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4和6.4.2条火灾其他爆炸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2氧一可燃气体焊接与切割气瓶受热导致瓶体爆炸和可燃气体泄漏引起火灾的情况。减压器在气瓶上应安装牢固,采用螺纹连接时应拧足五个螺扣以上,采用专门的夹具压紧时应平整牢固。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4条火灾其他爆炸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软管材质应符合要求,且无泄漏、磨损、老化。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3条3电焊设备接地不当导致人员触电和可燃气体爆炸的情况。禁止使用氧气、乙燃等易燃易爆气体管道、气瓶等作为接地装置。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I1.3条触电其他爆炸焊机在有接地(或接零)装置的焊件上进行操作,应避免焊机和工件的双重接地。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3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二、涂装作业1涂漆作业区域(含临时作业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火花引燃易爆气体而产生爆炸的情况。应准确划分危险区域,并严格控制作业区域内有机溶剂的浓度。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5.1.3.2和5.1.4.1.2条其他爆炸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爆炸危险1区、2区严格按照电气整体防爆要求设置,并安装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自动灭火系统联锁。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5.1.3.1条临时喷漆场所周围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与明火和其他电气设备的安全间距不得小于6m,并设置警戒线和安全标志牌,周边不得存放可燃易燃物。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笫5.1.3.2和5.1.3.1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2涂漆作业区域通风通风不良导致中毒和窒息,风量不够导致易燃物品积聚而引起火灾和爆炸的情况。通风装置的过滤棉应及时更换,风管定期清理,防止污染物沉积,保障涂装室内微负压。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6.6.6、6.6.14和6.6.15条火灾中毒和窒息其他爆炸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粉末静电喷涂通风管道应保持一定的风速,同时应有良好接地,防止粉尘积聚后遇火花爆炸。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15607-2008)第6.5条3化学前处理使用有毒或低闪点物品清除旧漆,遇高温物体或火花导致爆炸和火灾的情况。涂漆前处理作业不应使用苯,大面积除油和清除旧漆作业不应使用有毒和低闪点物质,也不得使用天那水。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7692-2012)第5.1.16条火灾其他爆炸使用有机溶剂除油、除旧漆时,作业点周围15m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物质。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7692-2012)第5.1.25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4涂料调配通风不良导致中毒和窒息,电气不防爆所产生的电火花导致可燃气体爆炸的情况。调漆室应采用不燃烧、不发火的地面,其通风换气次数应为15次/h-25次/ho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5.1.4.2.2条中毒和窒息其他爆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第三十二条第二十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室内所有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并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大型调漆间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5.1.4.2.2条溶剂型涂料量较少时(一般少于20kg),可在涂漆区现场配制,但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5.1.4.2.3条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贲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5喷涂静电产生的火花引燃可燃气体导致火灾和爆炸的情况。喷漆设备、供漆容器及输漆管路均应有可靠的导除静电装置,进入喷漆室的人员应接受消除静电处置。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第12.1条火灾其他爆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第三十二条第二十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喷漆室的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和报警装置应与自动停止供料、切断电源装置、自动灭火装置等联锁。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漆工艺(GB12367-2006)第4.6.2条与静电喷漆室相关连的通风管道应安装自动防火调节阀。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漆工艺(GB12367-2006)第4.6.3条6喷烘两用喷漆室可燃沉积物受高温物体或火花影响而导致火灾和爆炸的情况。喷烘两用喷漆室内表面应经常清理,以减少可燃物的沉积。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第9.2条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6喷烘两用喷漆室可燃沉积物受高温物体或火花影响而导致火灾和爆炸的情况。烘干设备运行前应移走室内所有易燃可燃物品。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第9.5条火灾其他爆炸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喷漆设备、烘干设备和通风系统、电加热系统应与检测和报警装置联锁,加热系统应与温度控制装置联锁;烘干设备处于运行或带电状态时,喷漆设备应自锁或整体移出。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第9.4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第三十二条第二十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7浸涂槽槽体周边可燃气体聚积遇高温物体或火花而引起火灾和爆炸,无应急装置,紧急情况时加剧火灾和爆炸危害的情况。浸涂槽容积超过2立方米时应设置底部排放装置和转移槽,底部排放管应能在5分钟之内排空槽液。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GB17750-2012)第5.1.4条火灾其他爆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第三十二条第二十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容积小于0.6立方米或液体表面积小于1平方米敞口小型槽应设盖板或专用灭火装置,容积大于0.6立方米或液体表面积大于1平方米大型浸涂槽应设泡沫和气体灭火系统。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GBl7750-2012)第9.2和9.3条浸涂区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GB17750-2012)第9.1条浸漆槽应设置抽排风装置。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GB17750-2012)第7.1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8粉末静电喷涂静电火花导致粉尘爆炸的情况。喷粉区内所有导体都应可靠接地,挂具与工件的接触区域应采用尖刺或刀刃状。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15607-2008)第4.10条其他爆炸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喷粉室室体及通风管道内壁应光滑,不积聚粉尘。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15607-2008)第5.1.2条基本封闭的喷粉室应设置泄压装置,应安装火灾报警装置,该装置与切断电源及自动灭火器、工件输送的控制装置联锁。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15607-2008)第5.1.3和5.1.6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第三十二条第二十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9烘干室电气火花引起可燃气体导致火灾或爆炸。烘干室应设置接地,外壳的各部件之间应保持良好的电气连接。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第4.1.3.2和4.1.3.3条火灾其他爆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第三十二条第二十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内的电气设备和元件,应满足整体防爆的要求。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第4.1.3.1条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且应定期试验。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第4.4.1.2条排放总管应定期清理,清除积存的可燃物。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第4.3.1.1条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厂内运输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1带式输送机易挤夹部位未设置防护装置,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输送机头部、尾部、拉紧部位和输送带改向部位,应设置防护装置。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第4.1.1条机械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贵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滚筒未设置防护装置,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滚筒应采用防护罩(板)或者防夹楔。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第4.1.2条托里未设置防护装置,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托根应采用防护板。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第4.1.3条拉紧装置未设置防护装置,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拉紧装置应设防护网(罩),并在张紧行程的极限位置设置限制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第4.1.4条驱动装置未设置防护装置,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高速轴联轴器、低速轴联轴器、制动轮、制动盘、液力偶合器应加装防护罩。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第4.1.5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1带式输送机输送机未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倾斜向上运料的输送机,满载停车后逆转力矩大于零时,应装设逆止器;倾斜向下运料的输送机,满载运行时驱动力矩为负值时,应装设防超速安全装置。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第4.1.11条机械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输送机应装设防止输送带跑偏的保护和报警装置。运送大块、坚硬物料的钢绳芯输送机,应装设防止输送带纵向撕裂的保护装置。沿输送机人行通道的全长应设置急停拉绳开关。运输皮带运转方向错误,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带式逆止器工作包角不应小于70°,滚柱逆止器安装方向必须与滚柱逆止器一致,安装后减速器应运转灵活。连续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0-2010)第3.0.10条机械伤害物体打击

    注意事项

    本文(危险作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docx)为本站会员(李司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