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21ZN13-012)天津圣特钢绞线合同协议书F-04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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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21ZN13-012)天津圣特钢绞线合同协议书F-04包.docx
新建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工程(瓦塘至汤阴东段)第一批甲控物资招标招标编号:ZNJK2010-02合同号:ZT21ZN13-012钢绞线合同书买方: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山西中南铁路通道ZNTJT3标项目经理部卖方:天津市圣特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签约地:河南省安阳市二。一。年七月一日合同协议书正本1招标编号:ZNJK2010-02合同号:ZT21ZN13-012买方: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山西中南铁路通道ZNTJ-13标项目经理部卖方:天津市圣特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依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卖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钢绞线第F-04包号物资的选购和供应,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共同遵守。1 .合同中的名词及术语与以下涉及的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名词及术语意义相同。2 .本合同协议书及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合同不行分割的部分。(1)中标通知书;(2)专用合同条款;(3)通用合同条款;(4)订货明细表;(5)技术规格书;(6)投标文件(含经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澄清和补充资料);(7)招标文件;(8)本合同其他条款和上述文件提到的其他有关文件。上述文件应相互补充和相互说明,在不明确或冲突时,应按以上依次在先者为准。3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1,720,Ooo.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壹佰柒拾贰万元整。4 .卖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供应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资,买方保证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4.1 卖方所供应的产品必需是天津市圣特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生产的合格产品。5 .本合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说明,本合同未尽事宜,均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6 .对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7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买卖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7份,买方执5份,卖方执2份。8 .本合同自2010年7月1日经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订货明细表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元)金额(元)钢绞线15.2吨4000543021720000合计400021720000订货明细表中各种规格的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数量、供货数量依据施工和设计优化后的实际运用数量为准。本合同物资为车板交货。卖方必需听从现场施工人员指挥,听从支配将所运物资卸至指定位置。收货单位: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山西中南铁路通道ZNTJ-13标项目经理部所属各单位。买方全称:(公章)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文昌大道中段邮编:455000开户银行名称:河南省安阳市中行盘庚街支行银行账号:600400754458099001联系人:刘国清电话:0372-3661320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卖方全称:(公章)地址: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香港街智恒辉工业园6号邮编:300350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六纬路支行银行账号:联系人:范文伍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2010年月日中标通知书天津市圣特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你方于2010年5月24日投标的新建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工(瓦塘至汤阴东段)第一批甲控物资联合招标选购,招标编号:ZNJK2010-02,外加剂F-04包件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21,720,OOO.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壹佰柒拾贰万元整。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30日内到河南省安阳市文昌大道中路中铁二H一局集团中南部铁路通道ZNTJ-13标项目部与我方签订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其次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特此通知。招标人:法定代表人:二。一。年六月二十日通用合同条款1 .定义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说明:1.1 “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中标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及全部的附件和全部提到的文件,对卖方与买方都具有约束力。1.2 “合同总价”指:依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1.3 “物资”指;依据本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供应订货明细表中规定的一切物资。1.4 “服务”系指:依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担当与供货有关的协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安装、调试、供应技术救济、培训等伴随服务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担当的其他义务。1.5 “买方”指:中铁二十一局山西中南铁路通道ZNTJ-13标项目经理部1.6 “卖方”指:天津市圣特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1.7 “施工单位”指: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山西中南铁路通道ZNTJ-13标项目经理部所属各单位。1.8 “设项目建”指: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工程。1.9 “监理单位”指:铁科院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ZNJ1.-IO标项目部。1.10 “卖方代表”指:卖方委派的负责与买方等相关单位联系的人员,具体人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1.11 “天”指日历天。1.12其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2 .标准和适用性2.1 本合同下交付的物资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假如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2.2 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 .合同文件和资料的运用3.1 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应由买方或代表买方供应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书、支配、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供应应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供应,也应留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需的范围。3.2 没有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运用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3.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假如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4 .学问产权4.1 卖方应保证,买方运用本合同物资或物资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扰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学问产权的起诉。如有发生,卖方应担当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5 .联络5.1 买方负责督促和检查卖方的合同履行状况。5.2 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向买方书面供应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5.3 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依据卖方代表的工作状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依据5.2款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卖方代表接着担当5.2款的职责。6 .支配和报告6.1 在中标合同签署后7天内或发货前10天,买方向卖方提出月供应需求支配(订单)。6.2 卖方收到月供应需求支配(订单)后2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可行的生产、运输、供应方案。如买方认为须要调整,卖方应依据要求修改以上方案。6.3 卖方应依据供应需求支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买方提交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包括:(1)生产供应支配支配;(2)实际完成进度与支配完成进度的比较;(3)假如实际进度比支配进度滞后,应给出缘由及改进措施。7 .检验、测试7.1 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具体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物资符合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微环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7.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物资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假如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买方或其代表有权参与在交货之前对物资的检验与测试,卖方应免费供应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8 .包装和标记8.1 卖方供应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须要,确保物资平安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8.2 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8.3 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实行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卖方缘由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卖方应担当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9 .运输和保险9.1 1卖方负责办理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如卖方负责安装的,则货物运抵现场现场移交后的保险责任仍由卖方负责。卖方应将物资完好无损地运输到合同约定地点。9.2 物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担当并由卖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9.3 卖方应按买方约定组织供应,合同物资应在要求的时间前送达交货地点。9.4 卖方应在物资装车/船前24小时之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物资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船号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10 .验收10.1 卖方应伴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10.2 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及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卖方供应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核对。如发觉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并马上检查,确认是否对物资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物资本身造成了损伤,卖方应刚好更换被损伤的物资,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补救以达到物资出厂的标准。10.3 物资阅历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10.4 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物资全部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10.5 5买方有权对验收合格后的物资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假如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意技术规格的要求,卖方应刚好更换,或者依据买方要求对缺陷免费进行修复以满意技术规格的要求,并担当该部分检验费用。10.6 买方在物资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物资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物资的权利应不会因为物资在从卖方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11 .伴随服务11.1 卖方可能被要求供应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全部服务,包括“专用合同条款”与技术规格书规定的附加服务(假如有的话):(1)实施或监督所供物资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2)供应物资安装和/或修理所需的工具;(3)为所供物资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供应具体的操作和维护手册;(4)在双方商定的肯定期限内对所供物资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担当的义务;(5)在卖方厂房和/或在现场就所供货物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11.2 卖方应供应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中规定的全部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12 .备品备件12.1 卖方可能被要求供应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担当的义务;(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状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支配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选购所需的备件;(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假如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供应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12.2 卖方应依据“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供应所需的备件。13 .合同结算和付款13.1 卖方依据合同规定在交货点验合格后,凭以下所列单证按月向买方结算货款。(I)已交货且未结算物资的全额发票、运杂费发票及付款申请书;(2)买方出具或认可的验收单据。13.2 买方收到13.1所列的单据,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精确性进行审核,作为支付的依据。在扣除该批物资价值5%的质量保证金后,30天内向卖方支付该批物资95%的价款。14 .保证14.1 卖方向买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供应合同物资和服务。14.2 2卖方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物资是采纳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供应的物资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运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物资的任何缺陷,卖方对此负责。14.3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所发觉的缺陷,由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3天内到达现场并提出解决方案,刚好赐予免费修理或更换。14.4 卖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及未交付买方前的缘由造成物资的任何缺陷负责,卖方收到买方关于物资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快速进行缺陷修补、更换,其费用买方均不负责。14.5 卖方应保证其是合同所供货物的合法持有者,使买方免于因运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侵权的诉讼。如买方因运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的诉讼,卖方应在买方的帮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并赔偿买方由此遭遇的任何费用和损失。15.1 卖方应对所供应物资的质量负责。15.2 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供应合同约定的服务,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15.3 卖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三个月内不计息按规定返还质量保证金。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纠纷,且质量纠纷的解决日期超出质量保证期,则质量保证金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15.4 4卖方在合同物资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寿命期内供应的其他服务,费用由买卖双方商定。15.5 5监造买方对“专用合同条款”指明的物资实施驻厂监造。买方应支配监造人员就产品从原材料到产成品的全部生产工艺及检测过程实施驻厂监造。驻厂监造人员依据本合同对物资制造的质量保障体系、原材料及外购件的选购质量、产品工艺方案与工序质量限制支配、关键工序限制点设置状况、质量检验与试验的设备仪器、包装技术方法与贮存场所、检查与分析质量记录等实施检查监督,卖方须赐予全面的协作,并供应监造工作条件。监造物资通过卖方检验合格,并其合格证书经驻厂监造人员加盖监造专用章之后方可发往施工工地,卖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对驻厂监造人员的工作有不同看法,可向买方反映,通过买方协调解决。16 .变更及合同修改16.1一般状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买方按实际须要须对合同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可依据工程进度提前30天书面对卖方发出变更通知,卖方应予执行。发生调整的,买卖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16.2假如数量发生改变,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合同金额。16.3假如交货地点发生改变,依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计算运杂费,相应调整合同金额。16.4因工程实际缘由导致规格发生改变,买卖双方应依据本包件内相同规格的出厂单价确定出厂单价。16.5合同金额调整幅度不应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16.6买方要求调整物资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买方,买方同意后执行。17 .分包、转包17.1 在没有买方事先书面许可的状况下,卖方不能分包、转包。18 .索赔18.1 假如卖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应担当的责任和义务,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同意按下列一种或两种结合起来的方式担当赔偿事宜。(1)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担当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车费、退回物资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违约扣款;(2)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物资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物资,卖方应担当更换和修复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假如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则同时延长所更换或修复物资的质量保证期。18.2 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30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18.3 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0天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应视为被卖方接受。18.4 若卖方未能按18.1款规定方式在约定时间内消退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实行措施消退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担当。19 .误期赔偿费19.1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供应服务的状况,应刚好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缘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状况进行评价,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19.2 除合同条款第16.6、19.1款约定的状况外,假如卖方没有依据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供应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状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物资交货价或未供应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扣,直至交货或供应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依据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终止合同。1 0.1在买方对卖方下列任一违约而实行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状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假如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依据合同条款第16.6、19.1款的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供应部分或全部物资,且在买方提出改刚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假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第16.1款等其他义务;假如买方有充分依据证明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1)“腐败行为”是指供应、赐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2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选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1.2 2第22.1款不行抗力事务的状况下的合同终止应依据第20.3款规定办理。1.3 3假如买方依据上述第20.1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物资类似的物资或服务,卖方应担当买方因购买类似物资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在终止部分合同状况下,卖方应接着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21 .履约保证金21.1卖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内向买方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21.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合同物资最终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21.3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物资最终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21.4履约保证金因卖方缘由导致物资交货时间延长,其履约保函有效期应相应延长。21.5发生下列之一者,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1)卖方发生20.1款所列的违约行为之一而完全终止合同;(2)卖方不履行实质性的投标承诺。21.6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或不予退还并不免除卖方对已交付物资的质量保证责任。22 .不行抗力22.1 假如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斗争、严峻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开且不能克服的不行抗力事务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应将此类事务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在不行抗力事务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22.2 受不行抗力事务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行抗力事务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拖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担当责任。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行抗力事务结束或其影响消退的状况通知合同另一方。22.3 3合同双方应在不行抗力事务结束或其影响消退后,马上接着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假如不行抗力事务的影响持续超过15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23 .税费23.1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征收的与卖方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24 .争议的解决24.1 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买卖双方应本着公允、合理的原则刚好友好协商解决。如在60天内未能解决,应提交买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解决。仲裁结果为争议的最终解决方案,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25 .适用法律本合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说明。26 .合同生效1 6.1本合同文件于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时间起起先生效。26 .2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文件不行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文件具有同等效力:(1)供货范围及单项价格表;(2)技术规格书;(3)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4)履约保函。27 .其他27.1 买卖双方通过代表联络合同执行有关事宜,一切交往函电均应为书面形式。专用合同条款1.定义买方: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山西中南铁路通道ZNTJ-13标项目经理部单位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文昌大道中路联系人:刘国清电话:0732-3661320电子邮箱地址:卖方:天津市圣特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香港街智恒辉工业园6号联系人:范文伍电话:传真:施工单位: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山西中南铁路通道ZNTJ-13标项目经理部所属各单位。单位地址:林州市陵阳镇北陵阳村邮局对面联系人:康伟电话:电子邮箱地址:kangwei9695126单位地址: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三分庄村联系人:李静电话:单位地址:汤阴县中石化中原油田汤阴储运公司院内联系人:丁豫棕电话:单位地址:安阳县永通路146号联系人:蔡利电话:单位地址:安阳县曲沟镇联系人:李武杰电话:建设项目:新建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工程。“监理单位”指铁科院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ZNJ1.-IO标项目部。单位地址:河南省汤阴县韩庄乡爱波尔制衣有限公司联系人:刘文武电话:0372-6231567电子邮箱地址:卖方代表:联系人:范文伍电话:2 .伴随服务卖方必需供应的伴随服务有:随车供应钢绞线的合格证、材质单、榜单等。3 .备品备件卖方不供应备品备件。4 .合同结算和付款4.1 供应期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为一个供应期。4.2基准价开标之日前一个供应期内我的钢铁网O公布的天津、上海82B盘条两地每日市场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价。1.1 3比较价供应期内我的钢铁网O公布的天津、上海82B盘条两地每日市场价的算术平均值为比较价。1.2 4出厂单价调整方法当(比较价-基准价)100元/吨或(基准价-比较价)100元/吨时:结算单价二合同单价;当(比较价-基准价)100元/吨时,按以下结算单价结算:结算单价=合同单价+(比较价-基准价)700当(基准价-比较价)100元/吨时,按以下结算单价结算:结算单价=合同单价+(比较价-基准价)+1001.5 卖方依据合同规定在交货点验合格后,凭以下所列单证,买卖双方按月依据4.4.8确定结算单价及结算金额结算货款。(1)己交货且未结算物资的全额发票、运杂费发票及付款申请书;(2)买方出具或认可的验收单据。1.6 卖方将4.9所列单据送交买方,经买方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精确性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作为支付依据。扣除该批物资价值5%的质量保证金后,30天内向乙方支付该批物资价值95%的货款。1.7 质量保证金的支付见15.3款。1.8 假如交货地点发生改变,但在中南通道ZNT地点标范围内,单价不做调整。5 .保证14. 3钢绞线质量保证期为每批物资交货验收6个月,从物资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6 .质量保证15. 5实施驻厂监造的合同物资为:/。7 .履约保证金7.1 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前5个工作日内,向买方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函。技术规范书一、招标物资名称及技术要求1 .招标物资名称: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2 .技术要求:牌号:82Bo执行GB/T52242003国家标准及其引用标准。强度级别:1860MPa应力松弛级别:II公称直径:15.2mm>12.7mm结构:1*7公称直径允许偏差:执行GB/T52242003标准检验规则:执行GB/T175051998的规定检查验收按GB/T5224-2003标准表7执行,按在交货地点的过磅(检斤)计重交货包装、标记、和质量证明书按GB/T52242003标准执行。二、投标人应供应的技术资料1 .生产和检验招标物资所执行的技术标准。2 .生产招标物资的生产许可证及明细(复印件)。三、合同交货支配合同交货期参考物资描述表,具体交货支配和具体供货时间由买方签约时供应。四、投标物资具体的运输和供应方案1 .投标人交付的物资应分别依据合同要求交至指定的到货地点。2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和了解施工地点的地理位置和运输条件,采纳合适有效的运输和货物交付方式,制定保证工程所需物资按时、按量供应的具体措施。五、质量保证期:自物资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