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反餐饮浪费条例》(202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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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反餐饮浪费条例》(202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docx
白城市反餐饮浪费条例(2023年10月31日白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防止餐饮浪费,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文明健康、勤俭节约、低碳环保的消费方式和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反餐饮浪费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及相关活动。第三条反餐饮浪费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餐饮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组织对餐饮浪费情况进行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统筹推进反餐饮浪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反餐饮浪费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反餐饮浪费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反餐饮浪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倡导婚丧喜庆节约用餐。第五条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在餐饮业推广普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服务规范、反餐饮浪费制度规范。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分餐服务、向社会公开其反餐饮浪费情况。督促餐饮行业协会落实反餐饮浪费行业标准、自律公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反餐饮浪费情况的监督,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反餐饮浪费措施。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幼儿园反餐饮浪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制度,督促加强校园食堂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合理膳食知识的宣传教育,向社会公众普及健康膳食知识,倡导树立健康饮食风尚。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旅游行业反餐饮浪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旅游行业经营者履行反餐饮浪费行业自律公约。加强对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民宿、旅行社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的教育培训,促进经营者履行节俭用餐、文明用餐的社会责任。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公共机构反餐饮浪费工作,建立健全机关食堂反餐饮浪费工作制度,将反餐饮浪费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发改、工信、农业农村、网信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反餐饮浪费相关工作。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和志愿服务工作。餐饮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制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行业自律公约,开展反餐饮浪费的培训和指导工作,引导餐饮企业发展健康、科学、节约型餐饮。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引导消费者形成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习惯。第七条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培训、会议等公务活动用餐管理规定,落实各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公务活动用餐应当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和用餐方式。第八条每年八月第一周为本市反餐饮浪费宣传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餐饮浪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规范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将反餐饮浪费作为世界粮食日、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的重要内容。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引导全社会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风尚,养成勤俭节约、理性消费的习惯。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反餐饮浪费公益宣传,报道成功经验、先进典型,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学生、幼儿思想品德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相关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其勤俭节约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第九条鼓励和支持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推进反餐饮浪费工作,将信息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和现代餐饮管理相结合,推进智慧食堂、智慧餐厅建设,提高节约用餐管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第十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加强食材采购、储存、加工的精细化管理,按需采购,合理加工;(二)将节约餐饮、反对浪费纳入从业人员培训内容;(三)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小量组合等不同规格选择,引导消费者根据用餐人数理性点餐;(四)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五)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六)引导消费者参与“光盘行动”,提示消费者餐后打包带走剩余饭菜,并提供打包服务;(七)提供团体用餐服务的,应当科学设计菜单,合理安排宴席流程和餐台数量;(八)提供自助餐服务的,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反餐饮浪费要求,提醒消费者按需、少量、分次取餐;(九)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服务的,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餐品分量、规格、建议食用人数等信息内容;(十)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定。第十一条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打折、积分、优惠券等方式引导消费者文明节约用餐。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发展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等经营模式,减少原材料浪费。第十二条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制定、实施防止餐饮浪费措施,加强精细化管理和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单位食堂应当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等环节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在明显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标识,提醒适量取餐,对浪费行为予以劝阻。第十三条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开展用餐巡查监督,将反餐饮浪费纳入食堂评价体系;在食堂明显位置张贴宣传标语或者宣传画、摆放提示牌,提醒师生适量点餐;鼓励学生志愿者开展文明用餐、节约用餐的宣传、引导、监督活动。教育机构选择委托经营或者校外供餐单位的,应当将反餐饮浪费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建立健全引进和退出机制。教育机构食堂或者校外供餐单位应当科学营养配餐、提高饭菜质量,方便学生选择,减少因个体差异造成的餐饮浪费。第十四条个人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绿色、节俭的消费理念,外出就餐时应当合理点餐、适量取餐、文明用餐,积极践行“光盘行动”。婚丧喜庆等集体用餐的组织者应当合理选择用餐形式、用餐标准、餐品种类和数量,防止铺张浪费。第十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诱导餐饮浪费。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音视频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提供信息服务。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提醒、劝导,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公务活动用餐管理规定,在公务接待、培训、会议等活动中造成餐饮浪费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有食堂的单位未制定或者未实施防止餐饮浪费措施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