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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南州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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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南州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docx

    附件:黔南州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黔南州存量房经纪和交易行为,维护存量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存量房交易秩序,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建房(2020)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贵州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存量房是指通过购买或自建等途径,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可上市交易的房屋。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是指交易双方通过黔南州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在线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或线下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由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部门网上赋予合同备案编码的行为。第三条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落实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政策落实、监督、检查等工作。行业协会要健全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对经纪人定期开展与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业务相关的培训,积极落实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建立并完善经纪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引导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第四条各县(市)政务大厅应当设置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各县(市)在网签政务窗口的基础上,要利用信息技术,将交易平台端口延伸至经纪机构、金融机构等服务点,方便房屋交易主体就近办理、即时办结。同时,要积极探索使用新技术,推行“互联网大厅”模式,加强利用大数据、人脸识别、电子签名、区块链等技术,推进移动服务端建设,实现存量房交易掌上办理、不见面办理。第五条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交易代理服务的,须向所在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交易平台账户和监管平台账户,并据实录入本机构及经纪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实名登记。第六条取得交易平台账户和监管平台账户的经纪机构,若本机构及经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经纪机构应在信息变化之日起3日内登录监管平台,向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线上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注销手续。第七条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方式(一)通过经纪机构居间交易的,经纪机构需先进行房源核验,再在其门店协助交易双方通过交易平台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业务。(二)交易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交易双方可通过网签政务窗口或自助服务终端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业务。其中通过自助服务终端办理的,交易双方须经实名认证后,方可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业务。第八条线上交易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流程(一)核验交易双方身份信息;(二)在线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三)合同条款信息经买卖双方签字确认上传后,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部门赋码备案并打印经备案的黔南州存量房买卖合同。第十条进行存量房交易前,卖方应如实提供交易房屋最新的权利和自然状况;买方应当具备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购房资格;经纪机构提供居间代理服务时,须对交易双方提供信息进行核实。对不符合交易条件的,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卖方委托,并不得提供居间代理服务。第十一条经纪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流程,并对交易双方做好说明工作。第十二条已备案存量房买卖合同变更及注销备案(一)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前,交易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对已备案存量房买卖合同进行变更或注销。通过经纪机构居间交易的,经纪机构须协助交易双方到网签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已备案存量房买卖合同变更或注销备案业务。买卖双方自行交易的,交易双方到网签服务窗口申请办理,也可在自助服务终端办理已备案存量房买卖合同变更或注销备案业务。(二)因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交易终止的,当事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办理已备案存量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业务。(三)已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当事人凭相关交易终止材料至监管银行办理交易资金监管解除后,方可办理已备案存量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业务。第十三条各县(市)应加强交易平台、监管平台运营维护工作,积极建立与不动产登记、司法、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单位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第十四条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经纪成交的双方当事人身份核验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二)未经交易当事人委托擅自进行相关交易平台和监管平台操作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为交易当事人进行交易平台和监管平台操作;(三)未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私自发布房源;(四)未经房源核验发布房源信息;(五)出借网签账号供他人使用;(六)隐瞒经纪行为,假称以自行成交方式申请网签合同备案;(七)未经交易当事人书面委托,通过伪造签名擅自签订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八)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九)以合同网签备案为由违规收取服务费用;(+)非法收集、使用、处理客户个人信息和房屋状况信息;(十一)其他弄虚作假或违法违规行为。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形依法依规给予责令改正、违规行为公示、暂停交易平台和监管平台使用权限、媒体曝光等措施处理,并将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可取消交易平台和监管平台使用权限并记入“黑名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存量房网签备案工作中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5月20日起试行,试行至2026年5月20日。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黔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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