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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会实操-赠送如何缴税及账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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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会实操-赠送如何缴税及账务处理.docx

    财税做账会计实操文库财会实操-赠送如何缴税及账务处理问:我公司在进行促销活动时,一般采用抽奖、买一赠一等方式进行,那这些无偿赠送给客户的礼品或商品应该如何纳税及进行账务处理?答:赠送一般分为无偿赠送和随货赠送,问题所指抽奖属于无偿赠送,买一赠一属于随货赠送,下面就这两种情况分别作出说明:一、无偿赠送(一)税务政策1.增值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第三条规定:对于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明确: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Q)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2、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以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企业所得税销售额的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3、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二)账务处理例:某餐饮公司2022年01月将外购的烤鸭和自制的烧鸡作为礼品无偿赠予长期合作的客户,烤鸭成本2000元,近期不含税销售价3000元,烧鸡成本2500元,不含税销售价3500元,账务处理如下:账务处理方式一:购入烤鸭时借:库存商品2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0.00贷:银行存款2260.00赠送时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5345.0贷:库存商品4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45.00账务处理方式二:购入烤鸭时借:库存商品2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0.00贷:银行存款2260.00赠送时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7345.0贷:主营业务收入65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45.00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4500贷:库存商品4500说明:由于无偿赠送商品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所以企业采用账务处理方式一时,一定要在汇算清缴时对营业收入成本做纳税调整。二、随货赠送(一)税务政策1.增值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2、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3、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U50号笫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二)账务处理例:某空调生产企业2021年6月为了扩大销售,对外宣传购买*型号空调一台,赠送本企业生产的品牌电饭锅一个,假定空调标价为5650元,成本3500元,电饭锅未标价(市场价200元),成本100元,当月销售空调10台,赠送电饭锅10个,账务处理如下:销售时:借:银行存款(现金)565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一*空调50000.00应交税金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50.00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36000.00贷:库存商品一空调35000.00库存商品一电饭锅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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