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党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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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党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docx
XXXX水务局党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提高集体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订此实施细则:一、基本原则1.坚持会议集体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凡属全局责任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2 .坚持依法依纪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上级相关规定。3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二、决策内容(一)重大事项决策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4 .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法治政府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等工作的部署和落实;5 水利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及实施方案的制订和调整,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要点(计划)的审议制订;6 .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发、修订和废除;提请市委、市政府审议的重大事项;7 .经费预算、决算的制订和调整;8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9 .安全事故、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等重大问题的处置及应对方案;10 局重大行政许可以及行政处罚;11 其他需要提交局党组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二)重要人事任免1.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12 正式在编人员的调整、选调、聘用、聘任、解聘以及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13 机关科级干部、下属单位班子成员的考核、任免、调动等,县处级干部的推荐;14 党总支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正副书记的任命;党员发展(包括入党积极分子和吸收预备党员名单确定);15 推荐申报市级以上综合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16 专业职称评定的认定;17 其他需要提交局党组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三)重大项目安排1.本局职责、权限范围内投资3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安排(除市级文件或会议纪要下达建设项目外);2 .土地、房屋以及大宗设备器材等资产的购置、出租和转让等;3 .大宗房屋修缮、大宗物资采购、废旧物资处置;4 .重大项目评估、固定资产投入、各类国有和集体资产的处置;5,涉及经济发展的重要实事项目、民生社会事业项目安排;6.其他需要局党组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以上大宗、重大、重要项目均指10万元以上)(四)大额度资金使用1.单项1万元以上资金的支出;2,各类5万元以上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3.其他局党组认为需要报备的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三、决策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组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方式替代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涉及科室(单位)需在局党组班子集体研究该事项前3个工作日告知局办公室,提交研究议题、初步方案、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等资料,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执行情况呈报局办公室。其局党组会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几个主要阶段:(一)酝酿决策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2.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相关科室(单位)要按照程序和责任分工原则进行逐级酝酿,经分管领导初审同意后,提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局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上会研究决定,并做好必要的会前材料准备。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局党组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决策。(二)集体决策1.局党组会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对局中层干部任免和新进在编人员以及特别重大事项采用会议票决形式进行决定。2 .局中层干部任免和新进在编人员事项应由局党组全体成员参加。个别重大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参加。3 .凡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无特殊情况分管领导不得缺席。4 .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局党组班子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意见,并说明理由。局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一把手末位发言制”的要求,最后提出集体决策意见。因故未到会的局党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示意见。会议决策应按大多数成员的意见形成,讨论应执行有关回避规定。5 .表决程序(1)会前协调。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事先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进行会前协调,然后由局党组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进行表决,不得临时动议。在召开会议之前,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全面了解掌握与议题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提出初步方案。(2)会议讨论。会议由局党组主要负责人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以由局党组主要负责人委托其他党组成员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汇报拟表决事项的基本情况,提出方案,并作分析说明。然后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与会成员围绕表决事项,充分发表意见,阐明观点。局党组主要负责人认真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再提出集体决策意见。因故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3)集体表决。经过会议充分讨论,在对拟决定事项初步方案达成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实行逐项表决。局中层干部任免和新进在编人员事项采用无记名票决方式,其他重大事项可以采用记名票决方式。(4)表(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或由会议记录人员当场计票,当场公布票决结果。表(票)决结果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应到会成员表示同意,方可通过该项议程。如对重大问题表决时意见分歧较大的,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展开调查研究,在相互交换意见后再提交局党组会表(票)决。6 .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意见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明确具体事项、决策过程和决策结论,会议记录、文件等资料应进行整理归档。7 .局党组“三重一大”事项如遇紧急情况,不能及时进行局党组会表决的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向局党组会报告。(三)执行决策1.“三重一大”事项须经局党组会集体决策后,按分工和职责由相应的局党组成员牵头组织实施。1 会议作出决策后,局分管领导及时通知有关科室(单位)及相关人员执行。3 .对局党组会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在局党组没有重新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执行。4 .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的确需要改变原来局党组集体决策意见的,必须经局党组会集体复议,作出新的决策,并按规定执行。四、决策督查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1 .局党组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局党组会报告有关“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其作为局党组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2 .负责组织实施科室(单位)、个人要将“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局分管领导。局党组通过听取汇报、走访核实、督促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及时掌握进展情况。3 .局办公室和监督科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除按规定落实保密要求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4 .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来信、来访、来电要及时受理,认真调查核实;对于发现的问题,局分管决策实施领导牵头相关科室(单位)予以纠正和处理。五、责任追究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党组应根据实际情况暂停或终止“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实施,并视情节轻重,采取诫勉谈话、通报、降职以及党政纪处分等措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相关科室(单位)、个人“三重一大”事项未报局党组班子集体研究,或不按规定报送资料、不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2.情况特殊,未经局党组集体讨论,事后不及时通报的;3,不执行、不正确执行局党组集体决定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4.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可能造成损失,未及时向局党组汇报的,或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较大的。六、附则1 .市局所属各单位参照此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2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