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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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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docx

    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12015)23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笫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予以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办银行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监管领导小组(各地相应调整原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监管领导小组或建立创业担保贷款监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五条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愿望的以下人员: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 .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3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4 .刑满释放人员;5 .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6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7 .返乡创业农民工;8 .网络商户;9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上述群体中的妇女,纳入重点支持范围。(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的小微企业。第六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条件(一)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1.本地居住时间满足一定年限;10 持有有效证件和相关有效证明;11 .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具有可持续性、预期收益较好;12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13 接受经办银行的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的贷后监管;14 经办部门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经营时间满足一定年限;15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16 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提供相关证照;17 提供新招用人员就业岗位的真实性印证材料;18 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19 与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规定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在岗3个月以上,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20 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21 接受经办银行的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22 经办部门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不能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情况:1 .从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2 .社会经济活动中信誉状况不良的;3 .其他按规定不能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情形。第八条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第九条创业担保贷款优先用于支持我省大数据、大健康、现代山地高效农业、文化旅游业、新型建筑材料等五大新型产业内的创业项目,以及具有扶贫带动效应的产业项目和“三变”创业项目。第三章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第十条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的共同创业的借款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人均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十一条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参照贷款基础利率并结合贷款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原则上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具体上浮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其他地区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第十二条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贷款经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予以贴息)。对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经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予以贴息)。第四章贷款申请第十三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借款人比照第五条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和第六条创业担保贷款的条件的内容,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资格认定证明;(三)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对借款人项目进行审评,根据借款人提供完备材料,于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担保的意见,并出具同意担保通知书;(四)借款人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资格认定证明,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出具的同意担保通知书和相关贷款申请材料,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五)经办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7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第十四条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借款人比照第五条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和第六条创业担保贷款的条件的内容,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资格认定证明;(三)选择享受担保基金担保支持的借款人,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供完备材料,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对借款人项目进行审评,并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担保通知书;(四)借款人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资格认定证明和相关贷款申请材料,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选择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还需要提供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出具的同意担保通知书;(五)经办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7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第十五条借款人每次只能向一家经办银行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第十六条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创业担保贷款申报初期选择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或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支持形式,选择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不再通过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选择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小微企业,财政部门不再予以贴息支持。第五章贷款担保第十七条各市、县(区)将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相应调整为创业担保基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及代偿。担保基金应专户存储在一家或多家经办银行,实行封闭运行、单独核算,独立运作。各级财政应建立健全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要及时予以补充,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第十八条各担保基金担保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担保基金在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第十九条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对到期的创业担保贷款(含展期)采取催收措施。创业担保贷款在逾期3个月内,经办银行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担保机构进行审核后按相关程序履行代偿责任。第二十条各地要充分利用个人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根据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专家论证等情况,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第二十一条发生风险的创业担保贷款经创业担保基金代偿后,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仍应积极追偿贷款,追偿回的资金用于补充担保基金;在规定期限内确实无法追偿的,可按规定程序从担保基金中核销。第六章贷款管理第二十二条经办银行要制定或修订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范贷前调查、贷中审批和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有效把控贷款风险。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担保基金代偿金额/担保基金担保责任余额*100%)达到2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当地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第二十三条对出现逾期的贷款,人力社保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并及时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信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信息数据库中予以记录,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依据。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的信贷业务信息报送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贷款贴息以及其他金融服务的依据。第二十四条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统计、调查和总结工作,并按月将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和担保基金使用情况报表报送至当地人民银行。第七章贷款贴息及奖励第二十五条贴息标准(一)对个人按规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实际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给予贴息,其中,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二)对小微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的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三)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第二十六条经办银行对照政策口径如实申报,在每个季度结息日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报材料(由各地自行明确,但应包含财政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季度报表及电子数据)报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贴息资金。贴息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筹集。创业担保贷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的,不给予贴息。第二十七条激励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其中,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占比不低于70%,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第八章部门职责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银行负责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情况进行评价、督促和检查;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数据统计和监测制度,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共享,配合做好创业担保贷款余额、发放额和发放笔数的认定工作;支持做好征信系统管理和查询工作,为金融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提供信息服务。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担保贷款申请人资格审核细则,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资格审查和认定;指导和监督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做好创业担保贷款项目审查、贷款担保、贷后监管等工作;配合经办银行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对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及催收逾期贷款等工作;积极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者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的宣传,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受益面。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确定专门人员,推动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规范有序开展。第三十条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拨付和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完成贴息资金预算编制以及清算结算工作,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保障,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抓好担保基金筹集和补偿。第三十一条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要做好创业担保贷款项目审查、贷款担保、贷后监管工作。协助经办银行共同对借款人进行跟踪管理,掌握其经营、财务和资金使用情况。第三十二条经办银行要积极开发创业担保贷款金融产品,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积极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相关业务部门及经办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贷款审批发放流程,提高贷款服务效率。按季向当地人民银行上报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健全相关业务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可制定辖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对象、额度、利率、期限和贴息标准等内容。第三十四条此前发布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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