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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瀑布塑石三期工程监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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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瀑布塑石三期工程监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docx

    鄂尔多斯市乌兰木伦湖大瀑布塑石三期工程监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招标编号:NMCXZB-2012-012招标人:鄂尔多斯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诚信招标代理XX日期:二。一二年二月第一章投标须知及前附表前条约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鄂尔多斯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联系人:张海涛电话:13474786905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内蒙古诚信招标代理XX联系人:王飞电话:133047721161.1.4相关项目名称鄂尔多斯市乌兰木伦湖大瀑布塑石三期工程监理1.1.5建设地点鄂尔多斯市1.2.1资金来源企业自筹1.2.3资金落实情况已到位1.3.2相关计划工期开始日期为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合约之日。完成日期为相应施工合同合约段质保期末。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监理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信誉要求:(1)近三年内没有诉讼及仲裁败诉和受处罚情况;(2)近三年内无建设行政部门通报、处罚和停止投标等不良行为记录;(3)合同合约履约情况:合同合约履约的证明文件,有无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安全质量问题。业绩:类似工程业绩,投标人在近3年内有建设规模相近(负偏差约20%内),类似的监理业绩。相关项目经理资格:建筑工程专业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相关项目经理为本工程的授权委托人,且不得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相关项目的相关项目经理。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9.1踏勘现场不组织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开标前15日内疑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开标前15日内澄清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前15日截止2.2.2投标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3.3.1投标有效期从开标之日起90个日历天3.4.1投标担保投标保证金额:(小写)¥:30000.00(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缴纳方式:从基本账户电汇或转账(不接受现金及其它方式缴纳)缴纳要求:投标单位在电汇或转账时在汇款用途或转账用途一栏中,必须注明所投相关项目名称及标段缴纳截止时间:开标前三日内必须汇到以下账户(以“投标保证金汇划来账回单”上时间为准)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鄂尔多斯康巴什支行开户单位:鄂尔多斯市市直政府采购中心账号:7275210183100000151行号:302205027520投标保证金联系人:任文慧04778398603中信银行0477-3115009047731150101、投标人按以上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后,到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803室核对并领取加盖“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收讫章”的“投标保证金汇划来账回单”复印件;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必须出示加“盖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收讫章”的“投标保证金汇划来账回单”复印件;3、投标文件中投标函附录需后附投标单位电汇或转账凭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近三年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3.5.3近年完成的类似相关项目的年份要求近三年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近三年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合适的方案不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投标文件封面和投标函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名3.7.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一份正本四份副本(另附一份电子版)份4.1.2封套上写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相关项目名称)标段投标文件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投标文件递交地点: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层开标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湖滨路)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12年3月29日上午9:30分开标地点: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层开标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湖滨路)5.2开标程序(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派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宣布密封完好并在投标文件密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5)按照先投后开的规定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相关项目名称、投标保函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及其他合适的内容,并记录在案;(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8)开标结束。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人(且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条件);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候选人为2名。9需要补充的其他合适的内容注:鄂尔多斯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报名时需持有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鄂尔多斯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的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书且在有效期。市外监理企业,在报名时需持有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的年度备案书且在有效期内。在接收投标文件时,外进投标单位需出示资格备案证明,如投标单位未进行资格备案,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不予参加当地投标活动。1 .总则1.1 相关项目概况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相关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监理进行招标。1.1.2本招标相关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相关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相关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本招标相关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 本招标相关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相关计划工期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标段的相关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监理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总监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4.3 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1.4.4 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4.5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监理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代建人;(4)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5)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6)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7)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8)被责令停业的;(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 踏勘现场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相关项目现场。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 投标预备会1. 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 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2. 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颗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合适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合约条约条款及格式;(5)投标文件格式;(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合适的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合适的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合适的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24招标文件的解释招标文件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解释均依据本招标文件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在评标时,若出现招标文件无明确说明和处理的情况时,由评标委员会讨论确定处理合适的方案;评标委员会成员之间对处理合适的方案有争议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方式确定。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合适的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函;(5)监理企业简介;(6)监理组织机构;(7)监理大纲第一节工程概况第二节质量控制的措施和方法第三节工期控制的措施和方法第四节投资控制的措施和方法第五节文明安全监理控制的措施和方法第六节工作协调的措施和方法第七节合同合约管理管控的措施和方法第八节旁站监理措施(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1.2 投标报价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管控规定发改价格2007第670号文件执行,不按要求报价的按废标处理。1.3 投标有效期1.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1.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函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函。1.4 投标担保1.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担保格式递交投标保函,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函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投标人办理投标担保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三天办理完毕,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保函的格式,应符合建设部建市200574号文件规定,担保的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保函由市招投标监察管理管控部门统一管理管控,并出具收讫证明收据。投标人必须将此收讫证明收据的复印件装订到投标文件中并加盖公章(收讫证明原件退保函时使用)。投标担保的金额为工程造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1.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函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1.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合约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解除投标担保。1.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予以索赔:(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合约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1.5 资格审查资料1.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1.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5.3 “近年完成的类似相关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合约协议书,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相关项目,并标明序号。1.5.4 "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相关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合约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相关项目,并标明序号。1.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1.6 备选投标合适的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合适的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合适的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合适的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各选投标合适的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合适的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合适的方案。1.7 投标文件的编制1.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1.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合适的内容作出响应。1.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 .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 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 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合适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 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和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 修改的合适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参加公开开标。参加开标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参加的应持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不参加的其被委托人应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准时签到参加,否则视为废标。5.2 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检验确认投标人代表资格;(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函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及其他合适的内容,并记录在案;(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8)开标结束。6 .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 .合同合约授予7.1 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 签订合同合约7.3.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约。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合约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函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函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3.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合约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函;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 .纪律和监督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8.5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9需要补充的其他合适的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合适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二章监理合同合约本章约定了本次招标采用的合同合约文本,凡已在本章中约定的条约条款,合同合约的当事人双方不再进行谈判,中标的实质性条件将根据中标通知书直接填入合同合约而不得再进行谈判。GF-2000020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约(示范文本)第一部分监理合同合约协议书委托人: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合约。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万元,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二、监理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三控两管协调”、建筑节能和安全监理的全部合适的内容。三、监理的期限本相关项目质保期为5年(质保期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后开始)监理服务的期限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相关项目的保修期结束止。四、合同合约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本合同合约为固定总价合同合约,合同合约价款中的风险包括因工程变更引起费用的增减,因工期顺延引起费用的增加,因政策性调整引起工程费用的变化以及监理人报价中缺、漏项的风险等。在合同合约履行期间不因任何原因调整合同合约价款。五、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监理资质证号:.身份证号:六、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合约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本合同合约专用条件;5、本合同合约通用条件;6、双方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合约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七、本合同合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合约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合约的规定,承担本合同合约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九、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合约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十、本合同合约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十一、本合同合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完成日期为相应施工段工程相关项目的保修期结束止。十二、合同合约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七条所约定的合同合约文件的实质性合适的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合约文件的组成部分。委托人:监理人: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邮编:邮编:合同合约签订日期: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合约的全权负责人。(6)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合约的当事人。(7)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合适的内容。(8)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合适的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约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合约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合约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合约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合约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合约义务期间,应按合同合约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合约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合约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合约期内或合同合约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合约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按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约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约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合约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合约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合约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X设施原值+管理管控费)。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合约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合约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合适的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合约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合约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合约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合约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意见。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合约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合约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合约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合约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合约期。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合约规定的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合约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合约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合约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合约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己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合约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约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合约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合约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合约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合约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合约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合约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合约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合约的通知,合同合约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合约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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