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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融隆晟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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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融隆晟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docx

    中融信托中融隆晟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ZHONGRONGINTERNATIONA1.TRUSTCO.,1.TO1前言12定义12信托事务管理人93信托目的104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105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156信托利益的计算、支付和分配207相关税费和信托报酬的计提和收取288信托计划的终止和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303信息披露329风险揭示与承担334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38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386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基本情况391前言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信托公司。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中融-隆晟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保证本信托计划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受托人承诺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信托文件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信托计划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资金交付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与其他有相同投资目的的委托人交付的资金加以集合管理运用。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信托财产独立性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及担保权利实现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保管人风险、流动性风险、受益人信托利益受损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受托人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投资存在风险,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计划的收益率,也不保证本信托计划没有亏损风险。投资者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信托文件,藉此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合同的决策。2定义1.1 释义就本信托计划说明书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信托计划”系指中融-隆晟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一项依照受托人与委托人及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投资者分别签署的信托合同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系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签署的中融-隆晟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优先Al级资金信托合同、中融-隆晟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优先A2、A3、A4、.Ai级资金信托合同(如有)、中融-隆晟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优先B1、B2Bi级资金信托合同(如有)、中融-隆晟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次级资金信托合同,及前述合同的附件(包括对前述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的统称。“信托计划说明书”系指本中融-隆晟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信托文件”系指规定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受益权”系指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系指优先A级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优先于次级信托受益权获得信托利益的信托受益权,包括优先A1级信托受益权、优先A2、A3、A4、.Ai级信托受益权(如有),具有信托合同附件一第2条规定的特征。“优先B级信托受益权”系指优先B级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优先于次级信托受益权获得信托利益的信托受益权,包括优先B1、B2Bi级信托受益权(如有),具有信托合同附件一第3条规定的特征。“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统指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和优先B级信托受益权。“次级信托受益权”系指次级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劣后于优先级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的信托受益权,具有信托合同附件一第4条规定的特征。“信托单位”系指用以表征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的均等份额,以每1元人民币信托资金所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为一份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包括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优先A级信托单位、优先B级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优先B级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受益权对应的次级信托单位。其中,优先A级信托单位包括优先Al级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优先Al级信托单位、优先A2、A3、A4、.Ai级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优先A2、A3、A4、.Ai级信托单位(如有),优先B级信托单位包括优先B1、B2Bi级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优先BKB2Bi级信托单位(如有)。“委托人”系指信托计划的投资者,该等投资者于信托计划设立时或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通过交付信托资金参与信托计划而获得信托受益权。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中,购买并获得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的委托人为优先A级委托人,购买并获得优先B级信托受益权的委托人为优先B级委托人(如有),购买并获得次级信托受益权的委托人为次级委托人。其中,优先A级委托人包括购买并获得优先Al级信托受益权的优先Al级委托人、购买并获得优先A2、A3、A4、.Ai级信托受益权的优先A2、A3、A4、.Ai级委托人(如有),优先B级委托人(如有)包括购买并获得优先B1、B2Bi级信托受益权的优先B1、B2Bi级委托人(如有)。“受益人”系指合法持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时,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信托受益权转让后,为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人。其中持有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优先A级受益人,持有优先B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优先B级受益人(如有),持有优先A级、优先B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合称优先级受益人,持有次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次级受益人。“受托人”系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受益人大会”系指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受益人组成的议事机构。“信托资金”或称“信托本金”,系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资金。“信托计划资金”系指委托人以及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投资者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总额。其中,全体优先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额为“优先级信托资金”,全体次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额为“次级信托资金”。“信托财产”系指信托计划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保管人”或称“保管银行”,系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信托专户”或称“信托财产专户”系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为本信托计划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账号:10100144291;开户行:浙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该账户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信托募集麟户”系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账号:1010035;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账户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该账户用于归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系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信托计划成立日”系指信托合同第4.4.3款规定的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信托计划终止日”系指发生信托合同第9.1款的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系指信托计划成立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之间的期间。“推介期”系指为设立本信托计划,向投资者推介本信托计划并募集资金的期间。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计划募集情况对推介期进行调整,并通过信托合同确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委托人进行披露。“最低募集规模”系指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受托人拟募集的信托计划资金的最低规模,为人民币壹亿元(¥100,000,000.00),但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计划募集情况调整该等拟募集的信托资金的最低规模,并通过信托合同确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委托人进行披露。“年化预期收益率”系指优先级受益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每信托年度的年化预期收益率。年化预期收益率仅系对优先级受益人预计可以取得的信托收益/利益的估算,不代表受托人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开放发行”系指受托人开放发行一类与已开放发行的信托单位不同的信托单位的行为。“开放发行计划”系指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决定开放发行优先A2、A3、A4Ai及优先B1、B2Bi级信托单位前公告的该类级信托单位的开放发行计划,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该类级信托单位是否可开放申购、是否可赎回、开放申购日、封闭期、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等,由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进行披露。“开放申购”系指受托人在某类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内接受投资者购买该类信托单位的行为。就优先Al级信托单位而言,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就受托人发行的其他类型的优先级信托单位而言,受托人是否在开放发行该类信托单位后开放申购该类信托单位,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自行决定,以受托人与认购该类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约定为准,并在该类信托单位的开放发行计划中予以明确。“开放募集期”系指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开放发行一类与已开放发行的优先级信托单位不同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并接受投资者认购的期限;其中,优先A2级信托单位的开放募集期为优先A2级开放募集期,优先A3级信托单位的开放募集期为优先A3级开放募集期,优先B1级信托单位的开放募集期为优先B1级开放募集期,优先B2级信托单位的开放募集期为优先B2级开放募集期,以此类推。每一类级信托单位的开放募集期由受托人在开放发行前予以确定并在该类级信托单位的开放发行计划中予以明确。“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系指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单位预计存续的期限。其中,除非发生赎回(如可赎回),优先A级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单位预计存续至信托计划终止之日,受托人开放发行的优先B级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为自该类信托单位的信托单位取得之日起Y个信托月度,Y的数值以受托人与认购该类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约定为准,并应在该类级信托单位的开放发行计划中予以明确。“申购开放日”系指受托人发行的可开放申购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单位存续期内,投资者/已持有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可申购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之日。其中,优先Al级信托单位的申购开放日为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算每满十个工作日的次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的,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管理情况,决定调整信托计划的申购开放日的设置方法,如果受托人决定调整申购开放日的设置,将在其网站()上发布调整申购开放日的公告O优先A2、A3、Ai级及优先B1、B2Bi级受益人的申购开放日以届时签订的信托合同约定为准,并由受托人在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发行计划中予以明确。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管理情况,决定在申购开放日是否暂停办理信托单位的申购,如果暂停办理的,将在其网站()上发布暂停办理申购的公告。“赎回开放日”系指优先A级信托受益人可申请赎回其持有之优先A级信托单位之日,其中优先Al级信托单位的赎回开放日为优先Al级赎回开放日,优先A2级信托单位的赎回开放日为优先A2级赎回开放日,以此类推。就每一优先Al级受益人持有的优先Al级信托单位而言,其优先Al级赎回开放日为自该等优先Al级信托单位之信托单位取得日起每满一个信托年度之日的次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信托单位取得日不同的优先Al级信托单位,其优先Al级赎回开放日按照各自的信托单位取得日分别确定。其他各类优先A级信托单位的赎回开放日以届时受托人与其他类优先A级信托单位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另行确定。“封闭期”指优先A级信托受益人不得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亦不得参与期间预期收益(定义见后)的核算和分配的时间,为其持有的信托单位的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该日)起的个信托月度,的数值以各级受益人签订的信托文件为准。优先Al级信托单位的封闭期是12个信托月度(即2),自该优先A1级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该日)起算。优先A2、A3.Ai级信托单位的封闭期以届时签订的信托合同约定为准。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计划运行况对已发行且设置了封闭期的不同类型的优先Ai级信托单位的封闭期进行调整,并通过信托合同确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委托人进行披露。“核算日”系指受托人核算封闭期(如有)届满且未申请赎回或经受托人确认不予赎回(如可申请赎回)的优先级信托单位一个核算期内的期间预期信托收益的日期,其中优先Al级信托单位的核算日为“优先Al级核算日”,优先A2、A3.Ai级信托单位的核算日为“优先A2、A3.Ai级核算日”,优先B1、B2Bi级信托单位的核算日(如有)为“优先B1、B2Bi级核算日”,以此类推。受托人开放发行的每一类优先级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内是否进行期间预期收益的核算以及其核算日的具体期限,以受托人与认购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约定为准,并应在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开放发行计划中予以明确。其中,优先Al级信托单位的核算日为其信托单位取得日起每满一个信托年度的次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的,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核算期”系指在其预计存续期限内可核算其期间预期收益的某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两个相邻核算日(含前一核算日当日,不含后一核算日当日)之间的期间,但就任一优先级受益人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单位而言,其第一个核算期的起始日为其持有的该类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单位取得日。“期间预期收益”系指在其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内核算并分配信托收益的一类信托单位在一个核算期内预计可以取得的信托收益,其计算方式以认购该类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文件为准。其中,优先Al级信托单位的期间预期收益为“优先Al级期间预期收益”,优先A2、A3.Ai级信托单位的期间预期收益为“优先A2、A3.Ai级期间预期收益”(如有),优先B1、B2Bi级信托单位的期间预期收益(如有)为“优先B1、B2Bi级期间预期收益”(如有)。“预期赎回收益”系指可申请赎回的优先A级信托单位在其对应的赎回开放日预计可以取得的信托收益,其计算方式以认购该类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文件为准。其中,优先Al级信托单位的预期赎回收益为“优先Al级预期赎回收益”,优先A2、A3.Ai级信托单位的预期赎回收益为“优先A2、A3.Ai级预期赎回收益”(如有),以此类推。“预期收益''系指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间届满日早于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日的优先B级信托单位在其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日预计可以取得的信托收益,其计算方式以认购该类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文件为准。其中,优先B1、B2Bi信托单位的预期收益为“优先B1、B2Bi级预期收益”(如有),以此类推。“支付日”系指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信托收益/信托利益之日,就未申请赎回或经受托人审核未确认赎回(如可申请赎回)且存续期限已达到或超过封闭期(如有封闭期)的优先级信托单位而言,其每一核算期的信托收益的支付日为对应的核算日后五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收益支付日”,其中优先Al级信托单位的收益支付日为“优先AI级收益支付日”,优先A2、A3.Ai级信托单位的收益支付日为“优先A2、A3.Ai级收益支付日”(如有),优先B1、B2Bi级信托单位在其预计存续期间内,如可进行信托收益的核算及支付,则其收益支付日为“优先B1、B2Bi级收益支付日”(如有),以此类推);就经受托人审核确认赎回(如可申请赎回)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其信托利益的支付日为对应的赎回开放日后五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赎回信托利益支付日”,优先Al级信托单位的赎回信托利益支付日为“优先A1级赎回信托利益支付日”,优先A2、A3.Ai级信托单位的赎回信托利益支付日为“优先A2、A3.Ai级赎回信托利益支付日”(如有);就受托人发行的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日早于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日的信托单位而言,若其预期存续期间信托计划未提前终止亦未进入变现期,则其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时信托利益的支付日为该等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信托利益支付日”,其中优先Bl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如有)为“优先Bl级信托利益支付日”(如有),优先B2级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如有)为“优先B2级信托利益支付日”(如有),以此类推);信托计划终止的,所有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的支付日为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支付日(终止)”)。“信托报酬核算日”系指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每个自然年度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受托人于该日核算截至该日(不含)已计提但尚未支付之信托报酬及保管银行保管费。“信托月度”系指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该日)或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该日)至下一个公历月对日(不含该日)的期间,具体起始日期以信托合同上下文明确说明的为准。“信托年度”系指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含该日)或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该日)起,每十二个信托月度为一个信托年度,具体起始日期以信托合同上下文明确说明的为准。“认购”系指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开放发行期内,投资者交付资金购买信托计划受托人开放发行的信托单位的行为。“申购”系指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投资者交付资金申请购买受托人发行的信托计划项下已经开放发行且可开放申购的信托单位的行为,包括未持有信托计划项下该类信托单位的投资者申请购买该类信托单位、加入信托计划的行为和已持有信托计划项下该类信托单位的受益人申请追加信托资金的行为。“信托单位取得日”系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各类受益人取得相应信托单位的日期,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从该日(含该日)起开始计算。就信托计划成立时认购的信托单位而言,其信托单位取得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就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申购的信托单位而言,其信托单位取得日为对应的申购开放日或受托人确认其认购/申购成功的其他日期。“申请赎回”系指持有可在其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内提前退出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的受益人根据其与受托人签署的根据信托合同约定要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购买该等信托单位的行为。“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信托计划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中国银监会”系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系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工作日”系指受托人的正常营业日(不包括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1.2 其他定义1.2.1 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中未定义的词语或简称与信托合同或其他信托文件中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1.2.2 除非其他信托文件中另有特别定义,本标准条款已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在其他信托文件中的含义与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的定义相同。2 信托事务管理人2.1 受托人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面区嵩山路33号联系人:张君电话:传真:2.2 保管人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一号联系人:谢子文电话:3 信托目的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将由受托人纳入信托计划资金的范围,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集合管理、运用和处分,坚持稳健投资原则下获取利益最大化的理念,按照风险的权重,主要通过投资股权、股权收益权等方式,将信托资金投向矿产能源、民生工程等行业的优质企业及项目,资金闲置期间,也可以债权、可转债、投资信托受益权的方式运用信托资金,或用于新股申购、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加入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等方式间接投资于优质企业及项目,或投资于其他低风险且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产品及项目,以期为受益人获得良好的投资收益。4 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4.1 信托计划的名称本信托计划的名称为“中融-隆晟1号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二4.2 投资者范围信托计划的投资者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资格。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超过五十人,但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和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4.3 信托计划的规模4.3.1 本信托计划信托规模最低不得少于壹亿元(¥100,000,000)(“初始规模下限”),实际规模以信托计划成立时或信托计划成立后开放发行或开放申购后信托计划的实际规模为准,受托人有权调整初始规模下限,并在受托人网站上()上予以公告。4.4 信托计划的成立4.4.1 信托计划推介期自2012年【6】月【18】日(含该日)至2012年【7】月125】日(含该日)。4.4.2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将发行优先Al级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单位。4.4.3 在推介期内,信托计划在如下条件均获得满足时由受托人宣布成立:(八)信托计划资金金额不低于最低募集规模:(B)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超过50人;(C)优先级信托资金和次级信托资金的比例不超过9:1。信托计划成立日为受托人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4.4.4 在推介期届满之日,若上条所述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仍未获得满足,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应于推介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返还委托人,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基准利率”),向委托人支付该笔资金自向受托人交付日(含该日)至受托人返还给委托人之日(不含该日)期间内的利息,返还该等款项所需银行划付费用直接从该等款项中扣收,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4.4.5 信托计划成立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募集账户(含该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该日)期间按照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归属于对应的受益人,存放于信托募集账户中,由受托人在向对应的受益人首次分配信托利益/信托收益时支付至该等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4.5 信托受益权4.5.1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优先B级信托受益权和次级信托受益权。1.1.1除优先Al级信托受益权及次级信托受益权外,受托人还可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开放发行具备信托合同附件一第2条规定特征但年化预期收益率、封闭期等不同于优先Al级信托受益权的优先A2、A3、A4Ai级信托受益权及具备信托合同附件二第3条规定特征的优先B级信托受益权。其中,受托人首次开放发行的年化预期收益率、申购赎回规则等不同于已开放发行的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即优先Al级信托受益权)的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为A2级信托受益权,第二次开放发行的年化预期收益率、申购赎回规则等不同于已开放发行的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即优先Al级信托受益权、优先A2级信托受益权)的优先A级信托受益权为优先A3级信托受益权,以此类推。受托人首次开放发行的优先B级信托受益权为优先Bl级信托受益权,第二次开放发行的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预期年化收益率、申购规则等不同于已发行的优先B级信托受益权(即优先B1级信托受益权)的优先B级信托受益权为优先B2级信托受益权,以此类推。各类信托受益权的条款和条件详见信托合同附件一信托受益权条款和条件。4.6 信托计划的期限4.6.1 本信托计划的预计存续期限(“预计存续期限”)为八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4.6.2 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本信托计划可以延长信托计划期限,信托计划期限延长至信托计划延长期限届满之日:(1)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前2个月前,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实际运营情况认为需延长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的,可以自行决定将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延长,并应按照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进行披露,受托人可单方面决定延长本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的次数不限,每次延长的期限不限。(2)受益人大会决议延长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的,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延长。(3)在信托计划未进入变现期(定义见后)的情形下,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包括根据本5.6.2条(1)、(2)延长的期限)届满之日,信托财产尚未完全变现的且现金部分不足以支付届时预计应予支付的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第7.3.2.1至7.3.2.3条规定款项,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延长期”),信托计划期限自动延长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或虽未完全变现但变现所得已足以支付支付日(终止)预计应予支付的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第7.3.2.1至7.3.2.3条规定款项受托人决定不再变现信托财产之日止。届时存续的优先B级信托单位(如有)存续期限亦自动延长至信托计划终止之日。(4)发生信托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延长的情形的,信托计划期限延长。4.6.3 根据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第9.1款,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4.6.4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类信托受益权的存续期限见信托合同附件一。4.7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4.7.1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自然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机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承继。信托受益权发生继承/承继的,继承人/承继人应提交:继承/承继法律文件、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证明信托受益权发生合法承继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信托受益权继承/承继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信托受益权发生继承/承继的,受托人不收取办理信托受益权继承/承继确认手续费。信托受益权继承/承继双方发生的与信托受益权继承/承继相关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概与受托人无关。4.7.2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4.7.2.1 本信托计划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可以转让,非经受托人书面同意,次级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4.722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1)受益人仅可以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2)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3)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4.7.3 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手续转让双方应持原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受益权转让协议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474受益人转让信托单位的,受托人不收取办理转让确认手续费用。信托受益权转让双方发生的与信托受益权转让相关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概与受托人无关。4.7.5 信托受益权的赠与本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可以赠与,次级信托受益权不得赠与。受赠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赠与人不得将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向自然人拆分赠与,机构不得将其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向自然人赠与或拆分赠与。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受赠人应无条件接受信托合同对受益人的全部规定。4.7.6 信托受益权赠与确认手续赠与人和受赠人应携带原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赠与人和受赠人身份证明文件、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其他证明赠与法律关系的书面法律文件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4.7.7 受益人赠与信托单位的,受托人不收取办理赠与确认手续费用。信托受益权赠与双方发生的与信托受益权赠与相关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概与受托人无关。5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5.1 信托计划资金的投向1.1 .1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应由受托人纳入信托计划资金的范围,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集合管理、运用和处分,受托人以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第5.1.2条约定的方式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资金。1.2 .2受托人应按照下述方式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1.2.1.1 信托资金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集合管理、运用和处分,坚持稳健投资原则下获取利益最大化的理念,按照风险的权重,通过投资股权、股权收益权等方式,将信托资金投向矿产能源、民生工程等行业的优质企业及项目。5.122 被投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1)区域标准:被投资企业住所地或主营业务地位于长三角、珠三角、东部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或中西部地区、东北工业区等国家政策支持地区;(2)行业标准:被投资企业所在行业应具有国内市场大、行业集中度低、国际化需求强等特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本信托计划将重点关注矿产能源、民生工程等行业;(3)主体资格标准:被投资企业应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治理结构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管理运作规范;(4)财务标准:被投资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和持续盈利能力,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信用状况良好,会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5)其他标准:如果涉及并购项目,被投资企业所处行业还应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与市场结构、被并购企业具有重要的市场地位,具有完整审慎的经营战略、经脸丰富的管理团队、成熟的企业文化和可靠的股东支持。5.123 信托专户中若存有闲置资金,也可以债权、可转债、投资信托受益权的方式运用,或用于新股申购、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加入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等方式间接投资于优质企业及项目,或投资于其他低风险且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产品及项目。5.124 .4在信托财产具体运用过程中,如发生交易对手、运用方式、期限及相关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受托人在不违背信托目的且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作适当调整和变更而无需经过受益人大会决议,同时按信托合同规定进行信息披露。5.2 信托财产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包括以下资产:(1)信托计划资金;(2)信托计划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形成的财产。5.3 信托财产之管理原则5.3.1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资金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532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其他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不得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相抵销。5.3.3 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并单独核算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来源、运用与损益,确保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账核算。5.4 信托财产之投资管理5.4.1 委托人同意,由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投资的具体项目及投资方式进行决策。5.4.2 信托计划资金对外投资时,受托人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第6.4.3条所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5.4.3 风险控制措施1.1.1 .1股权投资(1)业绩承诺:受托人可以要求被投资企业管理层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受托人出具承诺函,对本信托计划投资后被投资企业的业绩目标做出承诺;(2)否决权:受托人可以向被投资企业委派董事或代表,受托人委派的董事或代表可以对被投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决策享有一票否决权;(3)资金监管:受托人可以向被投资企业派驻资金监管人员,共同保管企业的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和合同专用章,保证信托资金封闭运行;(4)回购承诺:信托计划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将以向不特定第三方转让股权、与上市公司重组、被投资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等方式退出,如信托计划的投资不能以约定的方式如期退出或被投资企业业绩目标无法达到的,被投资企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约定的其他第三方应以事先约定的条件回购受托人以本信托计划受托人身份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权。(5)其他:如果涉及并购项目,在上述风控措施之外,受托人将采用更为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1.1.2 股权收益权投资(1)投资目标:上市公司流通股或限制流通期限届满日早于投资期限届满日的限制流通股之股权收益权;亦可投资于符合第6.1.2.2条规定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2)投资期限:对特定股权收益权投资的投资期限届满日不得超过信托计划终止日;受托人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股权收益权、标的股权所有权人回购、根据交易文件约定要求标的股权之所有权人处置标的股权并交付处置收入从而实现股权收益权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3)担保:为保障投资收益,受托人应要求标的股权之所有权人和/或股权受益权收购方(如有)提供足额的抵押物、质押物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并聘请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价值作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并且在相应的债权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标的股权之所有人和/或收购方(如有)引入外部增信措施,如要求其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引入外部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中外部担保公司应经受托人认可;(4)加强对标的公司、标的股权之所有权人和/或收购方财务状况的监督管理。5.433信托计划通过投资信托计划受益权、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加入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等方式间接投资于被投资企业的,该信托计划、有限合伙企业的风险控制措施应至少与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第6.4.3.1条及第6.4.3.2条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同等严格。信托计划以债权、可转债的方式运用信托资金的,亦应采取与第6.4.3.1条、6.4.3.2条同等严格之风险控制措施。5.4.4 在本信托计划下,受托人可聘请第三方为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提供居间/顾问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信托费用中。具体事宜由受托人与该等第三方签订的居间服务协议/顾问协议(具体合同名称以双方实际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准)约定。5.5 信托财产之变现期5.5.1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若截至某一核算日/赎回开放日/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届满之日,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次级受益人未按照受托人要求交付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财产专户内的现金余额不足以支付该等日期对应的支付日预计应予支付的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第7.3.1.1条至第7.3.1.4条规定的款项的,本信托计划自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进入变现期(“变现期”)。信托计划进入变现期的,则前述核算日/赎回开放日/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届满之对应的支付日不支付相应的信托收益/信托利益,受托人自变现期开始之日即开始以市场公允价值尽快变现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变现完毕之日,或虽未完全变现但变现所得已足以支付支付日(终止)预计应予支付的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第7.3.2.1条至第7.3.2.3规定款项受托人决定不再变现的,则变现期结束,信托计划终止;若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或经受托人决定或受益人大会同意延长的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信托计划已进入变现期且尚未结束,则信托计划期限自动延长至变现期结束之日;对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已届满的优先B级信托单位而言,其存续期限亦自动延长至信托计划终止之日。5.6 管理权限5.6.1 受托人应在信托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忠诚、谨慎的原则管理信托财产,并根据这一原则决定具体的管理事项。5.6.2 受托人的管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运用并管理信托财产:(2)依据信托文件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信托计划保管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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