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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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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docx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1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22日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为进一步推动全省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政策。一、发展目标对标高质量发展要求,促进功能政策持续优化、发展动能显著增强、营商环境日益完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成为引领开放创新、高质量发展新高地。立足保税特色,推进产业转型、项目聚集,完善产业链供应链,促进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新产品协同发展。发挥连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统筹利用两种资源优势,着力发展保税加工、国际贸易、现代物流、跨境电商,逐步把综合保税区培育成为全省对外贸易重要增长极、外向型经济发展集聚区、双循环发展示范区。二、主要任务(一)强化目标导向1.落实属地责任。强化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导向,落实市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全力提升在全国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中的排位。争取岳阳城陵矶综合保税区、长沙黄花综合保税区稳居中部A类行列,努力冲刺全国A类。衡阳、湘潭、郴州综合保税区争取稳定进入全国排位前50%。(责任单位:相关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2 .加强统筹指导。将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情况列入省、市政府口岸联席会议或专题会议议题,加强工作调研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综合保税区发展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对发展情况不理想的进行通报或约谈。(责任单位:省商务厅、长沙海关,相关市人民政府)(二)优化功能定位3 .优化园区定位。按照主业突出、特色鲜明、协同发展思路明确全省各综合保税区的功能定位,加强各综合保税区与所在地主导产业联动,推动综合保税区做大主导产业,做强市场主体,形成错位发展、良性竞争的局面。充分发挥长沙黄花综合保税区与黄花机场空港口岸优势,重点发展保税研发、保税加工、保税维修、保税物流等“保税+”业态,积极推进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建设,加快航空航天、生命科学、生物医药、精密制造等高端产业集聚壮大,打造全国领先的空港型综合保税区。引导岳阳城陵矶综合保税区加强粮食及肉类进口加工、平行进口汽车、电子信息等产业发展,拓展原油、木材、铁矿石等大宗贸易进口业务,打造综合性保税物流分拨中心。鼓励衡阳综合保税区做强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等主业,争取在检测维修、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取得突破。增强湘潭综合保税区辐射带动能力,围绕电子信息、医疗器械、文化创意等推动特色产业创新发展,依托湖南省医疗器械产业园打造医疗器械与中药材国际贸易平台,依托跨境电商综试区平台打造面向湖南中西部地区跨境进口商品物流分拨中心。发挥郴州综合保税区紧邻粤港澳大湾区优势,提升电子信息、保税加工、保税维修、保税再制造业绩,发展壮大跨境电商新业态,支持打造仓储分拨中心。(责任单位:相关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长沙海关)4 .优化产贸结构。鼓励综合保税区将招引和培育保税加工企业为重点,加强实体型、科技型、创新型产业导入,打造综合竞争力强的加工制造产业集群。大力发展保税贸易,加强与口岸和国际贸易通道联动,提升服务地方开放型经济水平。鼓励发展非保税业务,探索保税业务与非保税业务融合发展。(责任单位:相关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长沙海关)5 .拓展新兴业态。鼓励综合保税区发展保税物流和生产性服务业等业务,支持区内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文物回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医疗和航空飞行模拟器保税培训、保税期货交割等业务。进一步争取国家部委支持,细化明确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检测、保税维修和保税再制造业务目录,促进业态发展,支持郴州综合保税区围绕手机、打印机、通用航空飞行器和农机等打造保税维修和保税再制造中心。鼓励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及成果转化业务,支持长沙黄花综合保税区围绕打造长沙全球研发中心城市建设公共保税研发平台,支持湘潭综合保税区建设保税检测、中试转化共享平台,支持岳阳综合保税区开展汽车保税维修与研发。(责任单位:长沙海关、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相关市人民政府)(三)加强创新发展6 .加强政策创新。鼓励在综合保税区全面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的创新举措,鼓励自贸试验片区内综合保税区申请叠加指定进境监管场地功能资质。鼓励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专业设备开展软件测试、文化创意等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跨境服务贸易。支持郴州综合保税区探索开展保税混矿业务,支持湘潭综合保税区与长沙自贸片区雨花区块围绕中非经贸深度创新先行区建设,探索开展“市场+园区”合作模式。鼓励各综合保税区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拓展“保税+”业态。(责任单位:长沙海关、省商务厅)7 .支持内外贸一体化。支持各综合保税区与所在地区产业融合发展,加大重大项目、重点外资引进力度,鼓励发展国际转口贸易、国际中转贸易,鼓励有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建设总部基地、进口商品市场平台,更好地服务国际国内贸易循环。推动综合保税区更多企业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政策,并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争取更多政策试点,在综合保税区内叠加关税保证保险、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等政策,支持企业同时开展内外贸业务。支持区内企业内外销产品实现“同线同标同质”,助力外贸企业拓展国内市场,更好地满足国内市场消费升级需求。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长沙海关、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8 .打造五大中心。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综合保税区与国内外相关科研机构、高校建立联动机制,支持有关机构在综合保税区设立研发中心。积极引导高端加工制造、关键零部件及技术的研发销售、售后服务等高附加值产业向区内集中,全力打造加工制造、研发设计、物流分拨、检测维修和销售服务等五大中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长沙海关)(四)优化监管服务9 .提升通关便利程度。落实综合保税区便利监管制度、优惠政策和综合改革部署,推动属地海关围绕税收、许可证件、检验检疫监管流程和环节优化,不断提高贸易便利化程度。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集拼、分拨业务。推进省内综合保税区之间、综合保税区与口岸之间联动改革,优化业务监管模式,实现货物在区区、区港之间自由流转。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中国(湖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推动综合保税区内实现“无纸化”作业。(责任单位:长沙海关、省商务厅)10 .加强外汇管理服务。优化贸易外汇业务办理程序,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支持企业使用人民币开展跨境贸易结算,实现跨境贸易投资、融资便利化。完善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交易方式外汇收支管理办法。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相关市人民政府11 .优化企业信用管理。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申请高级认证(AE0),开展信用培育认证。支持海关、市场监管、税务、金融机构等部门企业信用等级互认,将综合保税区内经营纳税信用良好、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企业纳入诚信经营白名单,提升政策获得感。责任单位:长沙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12 .探索实施“多报合一”。相关部门可依法依规共享综合保税区企业年度报告有关信息,企业只需填报一次年度报告,无需向多个部门重复报送相关信息,实现涉及市场监管、外商投资、社保、税务、海关等事项年度报告的“多报合一”。(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长沙海关、省税务局)三、强化保障措施13 .构建协同共治机制。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分层落实主体责任机制,相关省直部门、中央在湘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综合协调、政策创新、业务指导及与上级对口部门衔接。各属地市人民政府负责规划编制、管理协调、政策支持、要素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招引及设立申报时承诺事项落实等工作;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负责基础设施建设、功能培育、招商引资、企业服务和日常运行管理等工作。(责任单位:相关市人民政府、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相关省直部门、中央在湘单位)14 .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省直部门、中央在湘单位和地方政府要支持综合保税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综合监管、完善配套设施。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要设立一站式服务受理点,明确企业服务专员,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责任单位:相关市人民政府、各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相关省直部门、中央在湘单位)15 .加强金融支持。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进口信贷、出口信贷和政策性融资担保等优质金融服务。积极搭建合作平台,鼓励各类产业发展基金、风险投资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区内企业对接,满足多元化的融资需求。(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相关市人民政府)16 .加强财政支持。用好省级开放型经济专项资金,支持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各属地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综合保税区运营经费保障,支持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市人民政府)(1)对在全国综合保税区绩效评估中有进位的给予奖励,连续两年在全国进位名次之和为正的,给予园区上年度每进一位奖励50万元,最高奖励200万元。对绩效评估首次进入全国A类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绩效评估首次进入中部地区A类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成功创建特色型综合保税区的,一次性奖励园区200万元。(3)综合保税区保税研发、保税维修、保税检测、文物回流等新业态实现落地,稳定运营一年以上并产生实际效益的,当年一次性按业态奖励园区30万元。(4)发挥综合保税区政策优势,支持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在综合保税区发展。获得国家或省级认定的研发机构,根据机构建设运营情况及科研经费到位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5)综合保税区进境监管场地、通关信息化升级、提升通关效能的平台提质项目,以事后补助方式给予每个项目不高于投资总额30%的资金支持,单个综合保税区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保税物流中心支持政策可比照执行,其进位依据为海关总署公布的年度全国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口业绩排名。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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