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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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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docx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黔市监发(2024)2号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新修订的贵州省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办法已经2024年1月29日省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24年2月19日贵州省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及时处理企业名称争议,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34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名称争议裁决,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名称争议,是指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情形。第四条企业因名称发生争议,可以向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条按照“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名称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工作。第六条提出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应当有具体的请求、名称争议事实和理由、法律依据和证据。第七条企业名称发生争议时,申请人应当向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出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由申请人企业签署并载明申请人企业和被申请人企业的情况、企业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法律依据、请求事项等内容;(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侵犯申请人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四)其他与企业名称争议有关的材料。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一)争议不属于本机关管辖;(二)无明确的争议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和证据;(三)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补正,或者申请材料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四)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争议诉讼请求或者作出裁判;(五)申请人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再以相同的理由提出企业名称争议申请;(六)企业登记机关已经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或者已经作出行政裁决后,同一申请人以相同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针对同一个企业名称再次提出争议申请;(七)企业名称争议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注销;(八)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九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自收到补正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不属于本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名称争议裁决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第十条受理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后,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副本和答辩告知书发送给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登记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发送给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不影响名称争议裁决。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情况进行查证。对需要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情况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第十二条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企业登记机关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向争议双方当事人制发企业名称争议裁决调解书。调解书经争议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对争议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第十三条对发生争议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在审查时,依法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争议双方企业的主营业务;(二)争议双方企业名称的显著性、独创性;(三)争议双方企业名称的持续使用时间以及相关公众知悉程度;(四)争议双方在进行企业名称申报时作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五)争议企业名称是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六)争议企业名称是否利用或者损害他人商誉;(七)企业登记机关认为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第十四条在企业名称争议裁决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中止审查,并向争议双方出具告知书:(一)争议企业名称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其他案件结果为依据的;(二)争议企业名称权利的确定必须以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其他案件结果为依据的。第十五条在企业名称争议裁决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作出终止裁决决定:(一)企业名称争议一方或者双方注销的;(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作出前,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登记机关认为可以撤回的,应当终止争议审查程序,并告知争议双方。第十六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建立企业名称争议评审机制,成立企业名称争议评审委员会,研究处理企业名称争议。企业名称争议评审委员会由企业登记机关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必要时还可以邀请本机关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士参与评审。评审会议由承担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工作的业务部门负责召集和筹备,由主任或副主任负责主持,主任或副主任不能主持的,可以委托企业登记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评审会议形成的意见建议,企业登记机关原则上应当充分采纳。第十七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企业名称争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并向争议双方送达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书。第十八条当事人对企业登记机关作出的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经裁决构成侵权的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企业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替代其企业名称。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企业可以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贵州省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办法(黔市监注(2019)1号)同时废止。附件:1.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书附件预览2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授权委托书附件预览3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受理决定书附件预览4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预览5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预览6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答辩告知书附件预览7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中止审查告知书附件预览8 .企业名称争议终止裁决决定书附件预览9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调解书附件预览10 .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书附件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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