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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源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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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源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

    何法市突成植大劲扬度僭应急覆密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应急组织体系2. 1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2.1 市指挥部办公室2.2 各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2.3 专家组3疫情分级3. 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3.1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11级)3.2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3.3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4运行机制4. 1监测预警4. 2疫情报告4.3疫情认定5应急响应与结束5. 1应急响应原则5.2应急响应启动5.3应急响应措施5.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邻近地区的应急响应5.5应急响应结束6应急保障1.1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1.2 安全防护6. 3技术储备6.1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6.2 应急培训及演练7善后处置6.3 后期评估6.4 奖励6.5 责任6.6 补偿7. 5抚恤和补助7.1 恢复生产7.2 社会救助8附件1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2 .名词术语1总则1. 1编制目的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危害,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河源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人体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1.4 工作原则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处置,各级政府(管委会)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政府(管委会)和农业农村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政府要迅速作出应急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以免疫和生物安全管理为主的各项预防措施。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对各类可能引发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一旦发生疫情,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少损失。各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协作、联防联控,形成防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有效合力。加强防疫知识宣传,增强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做到群防群控。2应急组织体系2. 1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市政府设立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指挥长: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副指挥长:市政府协调农业农村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信访局、市林业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源监管分局、河源海关、市邮政管理局、河源军分区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详见附件1。2.2 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市指挥部的部署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措施,并组织、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2.3 各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参照本预案,设立相应的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和防范应对等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2.4 专家组市农业农村局组建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3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11级)、较大(In级)和一般(IV级)四个等级。非洲猪瘟疫情分级、应急响应、疫情处置、解除封锁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3.1.1 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我省(含我市)和毗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我省(含我市)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我省(含我市)有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我省(含我市)和其他毗邻数省呈多发态势,或特殊情况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3.1.2 口蹄疫:14日内在我省(含我市)及周边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的;或我省(含我市)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3.1.3 1.3小反刍兽疫:21日内我省(含我市)有3个以上市发生疫情,或我省(含我市)有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我省(含我市)呈多发态势的。3.1.4 我省(含我市)动物暴发疯牛病、布鲁氏菌病、炭疽、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的。3. 1.5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3.2.1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市(含我市)发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围内(含我市)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特殊情况需要启动11级响应的。3.2.2 口蹄疫:14日内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含我市)或包括我市在内的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的。3.2.3 猪瘟、新城疫: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我省(含我市)有20个以上县(市、区)暴发流行,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的。3.2.4 小反刍兽疫:21日内我省(含我市)有2个市发生疫情的。3.2.5 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暴发流行且波及3个以上市(含我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的。3.2.6 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省(含我市)或发生的。3.2.7 2.7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3.3.1 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我市2个以上5个以下县(区)发生疫情,或我市有1个县(区)内出现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或特殊情况需要启动11I级响应的。3.3.2 口蹄疫:14日内我市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的。3.3.3 猪瘟、新城疫: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5个县(区)疫情暴发流行的。3.3.4 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5个县(区)发生且暴发流行的。3.3.5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种、菌种丢失的。3.3.6 小反刍兽疫:21日内我市发生疫情的。3. 3.7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3.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3. 4.1高致病性禽流感:21天内我市有1个县(区)发生疫情;在常规监测中,同一行政区域内未发生禽只异常死亡病例但多点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阳性;特殊情况需要启动IV级响应的。4. 4.2口蹄疫:疫情在我市1个县(区)发生的。5. 4.3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市1个县(区)暴发流行的。6. 4.4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市1个县(区)暴发流行的。7. 4.5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4运行机制8. 1监测预警4.1.1监测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工作体系及队伍建设。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科学制定并实施监测方案,保证监测质量。各级林业、海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做好动物疫病监测工作。4. 1.2预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疫情监测情况,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分为I级(特别重大)、11级(重大)、In级(较大)和IV级(一般)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8.1.1 2疫情报告8.1.2 告人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8.1.3 告时限和程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迅速开展现场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1小时内将疑似疫情报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并同时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农业农村部门应在1小时内将疑似疫情报同级政府(管委会),并同时逐级上报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农业农村部规定由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的,应及时将样品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8.1.4 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发病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动物来源、动物免疫接种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8.1.5 期处置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政府应立即组织采取隔离观察、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限制易感动物及相关物品进出、环境消毒等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4. 3疫情认定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较大动物疫情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必要时,由省农业农村部门认定。一般动物疫情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市农业农村部门认定。5应急响应与结束5. 1应急响应原则确诊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根据疫情等级,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事态发展趋势,及时调整疫情等级和应急响应的级别。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应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5.2应急响应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实行分级响应制度。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危害程度、范围,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危害程度、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级)、重大动物疫情(II级)、较大动物疫情(In级)、一般动物疫情(IV级)四个等级。1.1.1 2.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级)响应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和省政府或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启动,市指挥部作出相应启动,并在省政府或省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相关控制措施,组织实施应急处理工作。1.1.2 重大动物疫情(11级)响应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由省政府或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启动,市指挥部作出相应启动,并在省政府或省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相关控制措施,组织实施应急处理工作。1.1.3 较大动物疫情(In级)响应较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命令。市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较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及省农业农村厅。涉及跨市行政区域、超过市政府处置能力的,报请省农业农村厅支持。市农业农村局认真履行本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牵头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工作,按规定向市指挥部、省农业农村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疫情发生地的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参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规定,履行相应职责。1.1.4 一般动物疫情(IV级)响应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由各县(区)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命令。必要时,市农业农村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疫情发生地,指导县(区)指挥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县(区)政府(管委会)可参照上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应急响应条件。5. 3应急响应措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政府可以责成下级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5.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邻近地区的应急响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养殖、屠宰、流通等环节动物疫情的监测、排查和防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做好调入调出动物及动物检疫监管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和扩散;做好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5.5 应急响应结束各级指挥部根据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有关规定,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上级指挥部可对下级指挥部的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满足应急响应结束条件,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的,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指挥机构宣布结束响应,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6应急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所在地政府要积极组织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6.1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6.1.1 应急队伍保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伍,具体实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预备队伍由农业农村、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6.1.2物资保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建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制订合理的储备物资计划。储备物资计划主要包括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照明设备等应急物资。6.1.3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分级负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如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可动用同级财政总预备费。对跨区域发生的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上级财政可给予补助。各级财政要保障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主要包括应急物资储备、疫情隐患排查和处置、应急车辆和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和培训、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6.1.4治安保障公安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等相关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6.1.5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的道路运输保障工作。6.1.6通信与信息保障各级应急指挥部要配备必要的应急通信设备,并按规定做好设备保养工作。通信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公众电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6.1.7医疗卫生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工作,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向本级卫生健康部门通报疫情,并相互配合开展工作。6.2安全防护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根据疫病传播特性、对人畜危害程度以及人员接触的密切程度,参加疫情应急处置的人员选择采用相应防护级别的个人防护用品、药品和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应急处置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置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6. 3技术储备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及先进技术、设备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6.4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6.5 应急培训及演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应急预案;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在没有发生突发动物疫情的常态情况下,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举行应急演练,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工作能力。7善后处置7. 1后期评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处置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7.4 奖励市政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7.5 责任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7.6 补偿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标准和程序进行补偿。7.5抚恤和补助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7.6恢复生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7.7社会救助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本预案由市政府组织制订,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市韭游部成同单痣笈取贵分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成员单位应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应急响应级别,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1 .市委宣传部:负责相关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协调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发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我市新闻媒体机构,配合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及记者采访。2 .市委网信办: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关的网络舆情监测。3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畜禽等动物产品的应急储备管理,支持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将动物防疫基础设施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或区域规划。4 .市公安局:负责社会稳定工作。参与畜禽等动物及其产品跨市调运监管工作;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交通管制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开展疫情追踪溯源。5,市财政局: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及时组织拨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封锁、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免疫、监测、控制等有关工作所需经费,监督相关经费及捐赠资金使用。6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畜禽等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监管,保障疫情处置人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样本运输通畅,协助做好畜禽等动物及其产品的调运监管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等工作。7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工作,组织实施、检查、督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组织评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和疫情损失等。8 ,市商务局: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加强畜禽及畜禽产品市场供给分析研判,进行预警和信息引导。9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协调市内广播电视媒体开展宣传报道,普及防控知识。10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疫区内人间疫情预防、监测、医疗救治等工作,组织开展人畜共患病人间疫情应急处置。11 市应急管理局:支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管理工作。12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加强畜禽等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组织开展市场环节检查,严禁未经检疫或有可能感染疫病的畜禽等动物产品进入批发、零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对食品生产、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检查,严防未经检疫或有可能传播疫病的畜禽等动物产品进入餐桌,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政府关于关闭疫情市场及做好有关市场的休市管理工作。13 .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餐厨废弃物(包括沿水)的处理设施建设指导和运行监管。14 .市信访局:负责协调处置重大动物疫病引发的群众来信、来访和网上信访工作。15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疫情监测,组织专家研究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信息;按照职责分工监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或疑似疫情的,会同有关单位快速采取隔离控制、采样送检等防控措施。16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源监管分局:负责监督做好因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产生的保险理赔工作。17 .河源海关: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和动物产品、运输工具及出入境人员的检验检疫工作,打击动物及动物产品走私,防止动物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现进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处置并通报农业农村部门。18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对与疫情有关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快递、邮件等寄送物资的查验。19 .河源军分区保障处:负责做好市军分区系统的动物防疫工作。附件2名词术语1.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2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3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4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动物患病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5 .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6 .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疫区的划分,要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7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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