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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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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docx

    XX市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XX市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运行与管理,优化市中医药学科体系布局,提升中医药学科综合竞争力,助力全市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市中医药重点学科是由市卫健委在中医药领域设置的重点学科。本办法适用于XX市中医药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市中医药重点学科设置以临床学科为主,兼顾相关基础学科和中药学科。第四条市中医药重点学科按照“整体规划、突出重点、分级管理、分类建设”的原则,采取“自愿申报、公平竞争、择优扶持、优胜劣汰”的建设发展模式。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市中医药重点学科实行市卫健委、县市区(开发区)卫健局(办)、学科依托单位三级分工管理。第六条市卫健委负责统筹开展中医药重点学科综合管理工作;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综合督导;负责组织重点学科的申报、评审、公布、考核、监督等工作。第七条县市区(开发区)卫健局(办)负责本辖区市中医药重点学科的统筹管理,组织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筹措落实本辖区学科建设资金,协调解决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相关问题。第八条市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依托单位负责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和日常考核,学科带头人全面负责本学科建设的业务工作。第三章申报认定第九条市中医药重点学科的申报单位应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或县级及以上的教学、科研机构。第十条申报市中医药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为:(一)学科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建设条件较为成熟,发展研究方向具有中医药特色,有明确的学科学术发展目标和2-3个稳定的研究方向,并有相关方向的科研项目支撑,学术或临床诊疗技术处于省内先进或市内领先水平。(二)学科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能紧跟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求导向,在市内能引领同类学科或行业发展,具有承担国家、省部或市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近五年内学术团队成员以主要完成人(前3位)承担国家级科技计划(基金)项目或主持省部、市级科技计划(基金)项目不少于1项;在本学科领域拥有获奖成果或授权发明专利等。(三)学科具有结构合理、素质良好、团结协作的人才梯队;学科带头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5岁以下,学风端正,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清晰的学科发展思路,富于创新精神,善于发挥团队作用,并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四)具备开展本学科新技术引进和科学研究的基础,具有用于重点学科建设的较为先进、完备的基础设施和科研条件。(五)学科的依托科室(部门)应当独立规范设置且运行良好,已经列入本单位或本辖区的重点建设计划,并在近3年内作为本单位、本辖区的重点扶持对象。(六)学科具有完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建设运行管理制度,制定包括学术委员会章程以及科研、仪器设备、财务、人才、知识产权、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七)学科依托单位近5年内未发生廉政、环保、安全、知识产权、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问题,未受到行政处罚。学科团队成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学术不端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行为。第十一条各申报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本单位业务建设和发展规划,加强学科建设,自查达到建设标准要求,组织申报、遴选并择优确定推荐对象。第十二条市卫健委聘请有关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学科进行综合论证和评审,必要时组织申报单位答辩并进行实地考察。第十三条市卫健委根据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择优确定拟认定的市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名单,经公示后发文予以认定。第十四条已经担任市级及以上中医药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不得重复兼任其他中医药重点学科带头人。已评选为国家、省级中医药重点学科的不再重复申报。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五条市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为3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市卫健委对列入建设计划的各学科的进展情况和建设成效实行全程管理,定期组织有关专家按照重点学科建设内容和考核指标进行检查考核。第十六条各依托单位申报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任务书,任务书原则上不作调整。第十七条因客观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导致学科建设任务无法执行或者部分无法执行,或者学科建设执行过程中产生更科学、先进的设计,且符合学科建设目标的,依托单位可以向市卫健委申请调整任务书。第十八条依托单位应当保持本单位承担的中医药重点学科人才队伍的稳定,不得随意更换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学科带头人的,以书面材料逐级申请报批。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十九条市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坚持依托单位自筹、同级扶持、属地管理、先考核后补助的原则,鼓励依托单位多渠道、多形式筹集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保障重点学科健康持续发展。第二十条市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安排,每年由各学科根据学科建设需求和实际情况做出经费预算,经所在单位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由学科带头人负责执行。第二十一条市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有效”的原则,主要用于人才培养、科研和教学研究、学术交流、条件建设以及学科管理等项目支出,做到软、硬件兼顾。第二十二条市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应严格按照建设规划使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考核验收第二十三条市中医药重点学科建立滚动管理机制,由市卫健委对纳入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学科开展考核评价,主要包括自评自查、年度报告、中期督导和期满验收考核,考核验收采取会议评审、现场评审、抽查评审等形式。第二十四条市中医药重点学科验收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市中医药重点学科验收考核等次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和公布。(一)验收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的,同等条件下,在市中医药科技项目、中医药人才培育等项目的评选中予以适当倾斜,并继续列入市中医药重点学科序列,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中医药重点学科。(二)验收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为1年;整改后经再次考核仍未达到“合格”等次的,取消其重点学科资格,不再列入市中医药重点学科序列,收回财政已拨付的建设经费。(三)验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直接取消其重点学科资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验收考核或中途退出验收考核的,视为自动放弃重点学科资格,不再列入市中医药重点学科序列,收回财政已拨付的建设经费。第二十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科期满验收考核可直接认定为不合格:(一)学科任务书建设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不到60%的。(二)擅自变更学科组建单位、学科(负责人)带头人或目标责任书内容的。(三)学科提供的验收考核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四)学科团队成员存在学术造假、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教学事故,违反医学伦理、科研伦理规定的。(五)中期督导发现学科研究水平显著下降、高层次骨干人才流失数量大、依托单位对学科建设支持保障明显缺失等严重问题,责令建设方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主要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的。(六)其他被认定为可以直接给予不合格评定情形的。第二十六条期满验收考核当年以及整改期间不受理重点学科研究方向、任务书内容调整等变更事宜。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申报学科的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卫健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辖区内中医药重点学科发展计划。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卫健委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9日。XX市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市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与管理,提升中医药科技自立自强的支撑能力,加强多学科前沿技术与中医药深度交叉融合研究,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助力我市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市中医药重点实验室是由市卫健委在中医药领域设置的重点实验室,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办法适用于XX市中医药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市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坚持“系统布局、能力提升、开放合作、优胜劣汰”的建设原则,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运行机制和“分类支持、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市卫健委是市中医药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市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顶层设计和体系布局,编制并实施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发布建设指南。(二)负责审批市中医药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三)负责组织市中医药重点实验室申报评审、考核评估等。第五条依托单位是市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积极推进市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设,为市中医药重点实验室提供人员、经费、仪器设备、场地等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解决市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其它建设运行中的实际问题。(二)配合市卫健委和县市区(开发区)卫健局(办)做好本单位市中医药重点实验室申报、评估等相关工作。(三)制定支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的配套政策措施,赋予重点实验室主任在内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选人用人、绩效奖励等方面的自主权。(四)聘任市中医药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五)做好市中医药重点实验室管理,组织实施日常考核。第六条市中医药重点实验室主要职责是:(一)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在中医药领域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开放交流等方面保持先进性和引领性,每年在市级以上课题承担、高水平论文产出方面具有示范性,定期组织高水平学术会议,为我市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源头创新支撑。(二)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实验室发展目标、规划和内部管理制度。(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理合规使用经费,加强相关学术团队建设,营造良好创新文化和氛围。(四)严格遵守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实验室安全等相关规定。第三章申报认定第七条市卫健委根据市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确定申报范围、学科布局、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等,向全市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申报评审。第八条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实行认定制,申报条件如下:(一)申报对象。市中医药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市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或县级及以上的教学、科研机构等。(二)运行基础。依托单位对实验室进行自主建设且有效运行2年以上,研究领域、方向和内容明确,近中远期建设目标定位清晰,科学问题凝练准确,区域优势特色明显,在市内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竞争力,能支撑解决市内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面临的关键瓶颈问题。(三)人才队伍。具有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科研队伍专业结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合理,固定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实验室主任在学科或行业领域内具备较强的影响力,具备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两年以上同类实验室工作经历,年龄在55岁以下,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民主,注重团结协作,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能力。(四)科研能力。实验室具有较好的学术研究基础,在市内能引领同类学科或行业发展,具有承担国家、省部或市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近五年内固定成员主持承担国家级、省部、市级科技计划(基金)项目;主持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拥有获奖成果或授权发明专利等。(五)硬件条件。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科研用房相对集中;原则上科研用房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总值1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从事理论研究、软件开发研究等特殊领域、行业的实验室可适当低于以上标准。(六)配套支持。依托单位能稳定支持实验室的自主创新研究、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维护和开放运行,每年为实验室提供不低于30万元的运行经费。(七)制度建设。完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建设运行管理制度,制定包括学术委员会章程以及科研、仪器设备、财务、人才、知识产权、开放基金(开放研究课题)、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八)开放共享。依托单位重视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加强开放交流,组织学术会议,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广与应用创新方法,开展协同创新,形成创新成果,提供公共科技服务。(九)安全诚信。依托单位近五年内未发生廉政、环保、安全、知识产权、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问题,未受到各级部门行政处罚。实验室固定成员无学术不端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行为。第九条市中医药重点实验室认定程序:(一)各县市区(开发区)卫健局(办)、委直有关单位按市卫健委申报通知,择优推荐达到申报条件的依托单位填写提交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及有关附件支撑材料,按要求报送市卫健委。(二)市卫健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第十条市卫健委根据实地考察和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认定的市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设名单,经公示后发文予以认定。第十一条已经担任市级及以上中医药重点实验室主任,不得重复兼任其他中医药重点学科主任。已评选为全国、省级中医药重点实验室的不再重复申报。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二条市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设周期为3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任期内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实验室主任因调离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依托单位应在6个月内新聘实验室主任并报请市卫健委批准。第十三条市中医药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本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学术委员会由3-9名省内优秀专家组成,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少于2人,每届任期三年,委员聘任当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五岁(院士除外)。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并形成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第十四条市中医药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与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专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等。设立实验室专职秘书岗位,负责实验室日常事务及对外联系协调等。第十五条市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坚持创新人才管理机制,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为目标,不断完善人才引进、评价和激励政策,吸引高端人才、培养青年人才、用好现有人才,打造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第十六条市中医药重点实验室根据科研方向、内容和任务等基本要素设置研究单元,自主设立研究课题、开放课题,合理配置资源,高效组织开展科研活动。第十七条市中医药重点实验室统筹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科学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提高设备使用率,开展社会服务。第十八条市中医药重点实验室秉持开放合作理念,积极吸引和对接国内优势创新资源,加强与其他高级别科技创新平台协同创新,通过学术交流、开放课题、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等多种方式开展合作交流。第十九条市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明确重大决策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监督和责任机制,规范人事、财务、资产等重要事项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第二十条市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名称、主任、研究方向、内容等重大事项调整变更,须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议后,依托单位报请市卫健委批准;评估当年以及整改期间不受理重点实验室的名称、主任、研究方向等变更事宜。第二十一条市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健委撤销其资格。(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三)立项申报或考核评估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拒不接受检查、评估等监督管理的。(五)存在学术不端、师德师风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六)评估等次为不合格的。第五章经费管理第二十二条市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坚持依托单位自筹、同级扶持、属地管理、先考核后补助的原则,鼓励依托单位多渠道、多形式筹集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保障重点实验室健康持续发展。第二十三条市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安排,每年各实验室根据建设需求和实际情况做出经费预算,经所在单位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实验室主任负责执行。第二十四条市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有效”的原则,主要用于人才培养、科研和教学研究、学术交流、条件建设以及管理等项目支出,做到软、硬件兼顾。第二十五条市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应严格按照建设规划使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考核评估第二十六条依托单位应对市中医药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市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在规定时间内撰写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市卫健委。第二十七条市卫健委定期组织评估,实行优胜劣汰,市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须参加评估。第二十八条市中医药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由市卫健委制定,将重大任务完成情况和创新绩效作为重要的评价标准,建立以创新质量、学术贡献和支撑产业发展为核心的评价制度。主要指标包括研究水平、成果贡献、人才队伍、基础条件、经费开支、开放交流、运行管理等内容。第二十九条评估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评议、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形式审查与会议评审(或网络评审)、抽查评审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探索“绩效导向、同行评议”等创新模式。第三十条市中医药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市中医药重点实验室评估等次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和公布。(一)对评估结果为“合格”等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团队成员申报市中医药科技项目,推荐申报国家、省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并继续列入市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序列;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中医药重点实验室项目。(二)对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需限期整改,整改期1年;整改后经再考核仍未达到“合格”等次的,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不再列入市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序列,收回财政已拨付的建设经费。(三)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视为自动放弃重点实验室资格,不再列入市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序列,收回财政已拨付的建设经费。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卫健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辖区内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发展计划。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卫健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9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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