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北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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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北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docx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北区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决定对我区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本次征地区片综合价调整区域包括我区除甬江街道永红、甄隘、下江、包家、姚江、压赛、孔浦、路林、联成、双桥十个村以外的全部行政区域,以上十个村属市三江片区域,其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由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实施。二、调整标准本征地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二项,调整区域按地理位置划分为二个区片。第一区片:范围系指北外环路、西外环路与原城市规划实施区边缘所包围的地区。征收耕地的区片综合价为每亩7万元,其中甬江街道河东、河西、外漕、夏家、皈里塘村征收耕地的区片综合价为每亩8万元。第二区片:范围系指第一区片之外的其他区域,征收耕地的区片综合价为每亩6万元。区片综合价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构成比例分别为55%和45%o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被征收耕地所在区片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林地除外)及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耕地标准计算。征收林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耕地标准的百分之九十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耕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计算。但建设用地涉及房屋及附着物拆迁补偿已包含土地补偿的,不再予以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三、施行时间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土地征收已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且征地补偿协议已经签订,征地补偿费已按规定支付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按调整前的标准执行。施行前,土地征收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协议未签订、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未到位的按新标准执行。施行前,土地征收虽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协议已签订,但因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身原因导致补偿未到位的按原标准执行。附件:江北区征地区片2011-2013年平均年产值表江北区人民政府2014年6月20日附件:江北区征地区片2011-2013年平均年产值表单位:元/亩征地区片2011-2013年平均年产值2014年执行标准第一区片(甬江街道河东、河西、外漕、夏家、圾里塘村)60006000第一区片其它区域52505250第二区片45004500备注:上表数据由江北区统计局和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江北分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