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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账实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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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账实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分析.docx

    账务处理会计实操文库做账实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分析公司与股东,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一般来说是井水不犯河水,但在以下这13种情形下,根据新公司法和目前仍然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税务机关和债权人可以打破这个界限,向股东追缴公司欠款以及欠缴的税款。情形1:股东虚假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情形2:抽逃及协助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情形3:转让未出资或者瑕疵出资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情形4:清算组股东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情形5:股东未及时组织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情形6: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无法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情形7:解散后股东恶意处置清算公司财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情形8:股东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情形9: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情形10:公司注销时股东承诺清偿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情形11:公司解散时股东未缴纳出资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形12:股东财产与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的财产混同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规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要求股东对公司财产与股东独立承担举证责任,其目的在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情形13:股东过度控制公司、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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