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docx
余姚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意见征求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余姚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区域持续创新能力,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余姚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第二条余姚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是指根据我市科技与经济发展需要,以市财政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为引导,由法人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交流合作、平台载体建设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并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项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市本级各类计划项目和上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管理工作。第四条计划项目的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鼓励自主创新的原则。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项目评审、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与项目及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管理人员、咨询专家和科技中介机构应当回避。第五条完善计划项目信息化管理体系。建立以项目受理、评审、立项、报告、验收、经费使用公开为主要内容的管理系统,实行全过程留痕、可追溯的信息化管理。第二章计划体系第六条市科技计划体系由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农业及社会公益项目等事前补助和技术创新引导项目、合作项目等事后补助二类计划项目构成。第七条市科技局根据创新驱动发展需要适时设立、调整相关计划项目,发布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和实施细则,并根据科技政策和财政资金确定补助额度和支持数量。第三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八条计划项目参与管理的各方包括: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归口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服务机构、评审(评估)或咨询专家等。市科技局是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单独或会同其它职能部门对计划项目进行管理、协调。市财政局是计划项目财政经费收支的管理部门,做好财政科技经费安排、核定、监督、检查。项目归口推荐单位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的归口主管部门。项目归口推荐单位包括:市级部门,乡镇(街道)、开发区、产业园。项目承担单位是指承担计划项目的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技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计划项目管理的机构或组织。评审(评估)或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市科技局或科技服务机构聘请,参与计划项目管理活动的专家。第九条市科技局的职责:(一)编制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和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建议;(二)组织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征询相关部门核定经费补助对象资格,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经费;(三)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开展计划项目管理,组织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市财政局批准项目变更,决定项目终止或撤销的申请;(四)组织计划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科技成果的管理;(五)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科技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科技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六)建立计划项目管理全流程公开、公示制度。第十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一)负责年度财政科技经费安排的审核、批准;(二)负责计划项目资金拨付;(三)会同市科技局做好财政项目经费绩效管理相关工作,重点做好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四)监督计划项目财政经费的使用。第十一条项目归口推荐单位的职责:(一)负责申报计划项目的审查、推荐工作;(二)协助开展计划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三)协助开展计划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按时到位,经费专款专用;(四)协助审查计划项目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五)审查项目验收材料,协助做好验收工作。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一)负责立项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一)负责对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用,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三)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及时、规范、准确做好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记录,确保原始记录客观、真实、完整;(四)根据计划项目管理要求,向市科技局和项目归口推荐单位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等;(五)及时报告计划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六)计划项目完成后,按规定申报项目验收,并进行成果登记。第十三条科技服务机构的职责:(一)遵守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根据市科技局的委托,按时按质完成项目评审(评估)组织工作;(二)遵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提供的服务优质和高效;(三)客观、及时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在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四)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第十四条评审(评估)或咨询专家的职责:(一)依据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二)依法保护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三)强化专家自律和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第四章事前类计划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十五条事前类计划项目申报与立项一般包括以下程序:项目征集、发布指南、项目申报与受理(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评估)、项目审定和签订合同。第十六条申报条件。计划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单位为在本市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二)申报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三)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四)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排名前三位的项目承担人员和企业同时承担的本市级或上级立项在研项目不得超过2项。(五)项目须符合当年度申报指南所列支持方向和项目申报要求。第十七条计划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一)计划项目申请表;(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三)与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合作的项目需提供合作合同(协议);(四)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十八条计划项目申报实行归口单位推荐的原则。申报单位通过余姚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填报申报资料,经项目归口推荐单位推荐,我局审核受理,给予项目编号后递交书面材料。第十九条计划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计划项目采取分批拨付方式:项目立项开始实施后按照拟补助金额的50%予以补助;项目实施期在2年及以上的应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存在问题进行督促整改;项目验收通过后视项目实际投入资金情况,最高补足剩余的50%经费。结题和不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安排剩余经费。第二十条申报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受理,并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后,市科技局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估)。第二十一条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评估)意见进行业务科室审核、班子会议集体决策,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拟立项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联合下达立项文件及经费安排。第五章事后类计划项目管理第二十二条事后类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发文补助。第六章组织管理第二十三条事前类计划项目评审(评估)采取专家网络(视频)评审、专家论证会议、答辩评审、通信评审等多种方式,必要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评估机构评审;专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赴申报单位开展实地核实。每次评审需有5名及以上专家参与。第二十四条事前类计划项目实施合同管理制度,新立项的、且有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都应在立项文件下发后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申报书应作为合同书附件,考核指标应当量化,原则上不得更改调整,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事先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同意后方可调整。各责任方按合同中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第二十五条对项目实施实行中期检查,以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中期报告的形式为主,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抽查。中期检查内容:项目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技术、知识产权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中期检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对检查不合格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暂缓拨付经费。第二十六条计划项目执行期间,如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和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项目需要调整、终止或撤销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交书面报告,经项目归口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项目变更、终止或撤销由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会同财政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对于终止或撤销的项目,按要求进行审计和清算。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且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责任义务,不影响该项目承担单位继续申报和承担科技项目的信用O第二十七条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健全项目终止退出机制,在项目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予以终止或撤销,停止拨付财政经费,并作出相应处理。(一)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书规定实施项目的;(一)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的;(三)不按要求申请验收的;(四)在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等方面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第七章经费管理第二十八条项目经费由财政下拨经费、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等构成。第二十九条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科目。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所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资料印刷费以及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用、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用应当参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8、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专用软件购买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用的咨询专家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二)间接费用:仅限事业单位提取,主要包括管理费用及绩效支出。第三十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责任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帐,专款专用。第三十一条严格惩处项目实施中的违规行为。项目申报和实施期间,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项目立项,追回项目支持经费,终止项目承担单位申报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现截留、挪用、虚假骗取、套取项目经费或其它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项目验收第三十二条由市科技局批准立项、获得市级科技经费资助并签订合同的事前类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进行项目验收。第三十三条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指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成果应用效果、经济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管理等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第三十四条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每次验收需有5名及以上专家参与,其中至少1名为财务专家°各方职责和专家范围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执行。第三十五条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视频、网络)验收、通信评议验收两种方式。会议(视频、网络)验收是指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视频、网络)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形成验收意见。通信评议验收是指通过函审的方式,形成验收意见。第三十六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项目结题和不通过验收。(一)已按照合同书规定要求完成或基本完成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给予通过验收。(二)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完成任务书规定的指标任务和相关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和承担人员已经尽职的,给予结题。(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1.完成技术、经济指标与合同规定有较大差距的;2 .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3 .未经批准变更考核指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4 .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5 .其它不通过验收的情况。第三十七条项目验收程序如下:(一)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3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如不能如期验收的须事先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理由,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同意后可以延期验收(最长一年);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合同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二)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1、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2、项目实施总结报告;3、项目证明材料: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第三方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执行期内取得的经济效益证明、知识产权、论文等;项目专项审计报告(财政补助金额10万元(含)以下的可用经费决算表);(三)项目由归口推荐单位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审查同意盖章后组织验收;(四)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颁发余姚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五)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通过验收后30天内,应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完善验收材料,申请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备案。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5日起施行。2014年12月发布的余姚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余科(2014)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