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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时代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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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时代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docx

    关于新时代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2)30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监测2021)99号)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县“十四五”自治区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考核原则和目标生态环境质量工作坚持保护为主、逐步改善的原则,以引导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为目标,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自查工作,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及县域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上报,及时填报相关数据,规范编写自查报告,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提供科学依据。同时通过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强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掌握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保护状况,督促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不断改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按照生态功能类型划分,我县属自治区级重点生态功能区“水土保持类型”,列为自治区级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对象。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重要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考核结果,对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或恶化地区通过增加或减少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方式予以奖惩。二、组织保障为加强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县“十四五”自治区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要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县“十四五”自治区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承担自治区级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相关材料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单位职能职责,认真落实相关会议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确保我县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目标任务落实。三、考核评价内容考核指标由技术指标和监管指标两部分组成,技术指标由生态质量指标和环境质量指标组成,突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等四类生态功能类型的差异性。监管指标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以及突发环境事件与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指标三部分组成,评分以自治区级评分为主,以自然生态变化详查及突发环境事件与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进行综合评分。县域生态环境综合评价结果(AEI)由技术评价结果(即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变化值AEI')、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评价(EM'管理)、自然生态变化详查评价(EM'遥感)和突发环境事件与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评价(EM'事件)四部分组成,公式为:AEl=AEl'+EM'管理+EM'遥感+EM'事件。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三级七类,三级为“变好”“基本稳定”“变差”;其中“变好”包括“轻微变好”“一般变好”“明显变好”,“变差”包括“轻微变差”“一般变差”“明显变差”。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分从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绿色协调发展、城乡人居环境和工作组织情况等五个方面进行量化评价。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评价(EM'管理)满分100分,其中生态保护修复25分、环境污染防治25分、绿色协调发展15分、城乡人居环境20分、工作情况组织15分,详见下表:一级指标二级指标1.生态保护修复(25分)1.l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1.2自然保护地建设1.3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落1.4生态保护修复工程2.环境污染防治(25分)2.1排污许可制度落实2.2主要污染物减排2.3农业面源污染防治2.4地下水保护与治理3.绿色协调发展(15分)3.1产业结构优化3.2绿色低碳发展3.3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4.城乡人居环境(20分)4.1农村环境整治4.2城乡生活污水处理4.3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4.4城乡饮用水水源地水5.工作组织情况(15分)5.1党政共抓生态环境保5.2工作组织5.3自查报告合计四、考核指标解释及评分标准(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分)(一)生态保护修复(25分)1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10分)。指标解释:县域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情况。计分方法:10分。获得国家级命名,得10分;获得省级命名,得5分;编制生态文明创建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规划并通过评审,且评价年仍然在规划实施期内,得3分;若县域获得不止一个上述命名,以最高级命名计分且得分不累加;按照相关管理规程,若县域未通过国家开展的定期复核评估,则该项不得分;若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为“变差”中的“轻微变差”或“一般变差”等级的,则最终评价结果再降低一档,直至“明显变差”。评分依据:国家级命名以2017年以来的生态环境部公告文件为准,且命名仍然有效;省级命名以2017年以来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告文件为准,且命名仍然有效;规划方案简本,以及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或县级人民政府审议批准实施的文件;生态环境部每年度开展的复核评估结果文件。2 .自然保护地建设(5分)。指标解释:指县域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建设情况。评分方法:5分。按照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自然保护地分为中央直接管理、中央地方共同管理和地方管理3类,其中国家批准设立中央直接管理和中央地方共同管理的自然保护地,省级政府批准设立地方管理的自然保护地。建成由国家批准设立的国家公园或自然保护区,得5分;建成由国家批准设立的自然公园或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区,得3分;在评价年,建成由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公园,得2分;若县域内同时有国家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地,则以最高等级计分,且得分不超过5分;对于跨县域行政边界的自然保护地,则按每个县域单独计分;按照生态环境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县域内若有国家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为“差”等级,扣5分;若有省级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为“差”等级,每1个扣2分,扣完为止。3 .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落实(5分)。指标解释:指县级地方政府落实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保护要求情况。评分方法:5分。根据上级部门对县域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结果,评价年若发现并核实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存在面积降低或性质改变情形,则不得分。4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5分)。指标解释:指县级政府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修复,为提升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而实施的诸如河湖湿地保护修复、防沙治沙、水土流失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评分方法:5分。县级政府编制县域生态功能保护修复规划,规划的实施能有效提升生态系统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提升主导生态功能,得1分;根据县域生态功能保护修复规划,评价年按照资金投入大小提供不超过3个已经完工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根据工程投入、生态环境综合效益、受益范围等综合评分,分值区间为0-4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评分依据:县域“十四五”生态功能保护修复规划简本及地方政府批准实施文件;评价年已经完成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及可研方案、资金投入、实施位置、工程期限、竣工验收等)。(二)环境污染防治(25分)1.排污许可制度落实(5分)。指标解释:依据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计分方法:5分。排污许可执行情况,以排污许可证执行年度报告提交率表示,是指已提交年度执行报告的排污单位占县域内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的各类排污单位的比例,得分按“排污许可证执行年度报告提交率X3,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计算;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情况,县域内排污单位均依法持证排污,得2分;发现1家排污单位无证排污,且未履行行政处罚程序的扣0.5分,扣完为止;最终得分二+。计分依据:国家或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核定县域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提交率;监管执法记录等资料。2 .主要污染物减排(10分)。指标解释:以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表示,是指县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与县域国土面积的比值。计分方法:10分。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4分。评价年与对照年(评价年前一年)相比,县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不增加,按照排放强度降低幅度计算得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若排放强度增加,则得0分;县级政府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举措,6分。其中落实精准治污开展生态环境问题诊断分析,0-3分;落实科学治污提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提升途径,0-3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评分依据:评价年、对照年县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数据、县域国土面积等数据;县级政府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要求,开展“十四五”期间县域生态环境问题诊断及质量改善提升对策研究,提供相关研究报告以及政府批准实施等材料。3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7分)。指标解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包括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化肥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农药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台账等6部分。评分方法:7分。县域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得2分;布设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点位开展监测工作,得1分;评价年,县域化肥利用率、施用量下降幅度和单位面积施用强度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得1分,否则不得分;评价年,县域农药利用率、施用量下降幅度和单位面积施用强度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得1分,否则不得分;评价年,县域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得1分,否则不得分;评价年,县域规模畜禽养殖场全部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得分,否则不得分;最终得分=+。评分依据:县域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制定农业面源综合治理规划,在畜禽粪污资源化、化肥农药减量化、面源污染现场监测等方面的具体举措和成效;通过统计调查、监测等手段估算污染物排放量、农药化肥施用量、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各类数据。4 .地下水保护与治理(3分)。指标解释:地下水保护与治理包括地下水水位和地下水水质两部分。评分方法:3分。评价年,县域地下水水位与最近年份的水位监测数据相比,水位不降低的监测点位比例。计分方法:点位比例XI;评价年,县域地下水水质类别不降低的监测点位比例。计分方法:点位比例X2;最终得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评分依据:提供县域地下水监测点位、地下水水位监测报告、地下水水质监测数据或报告。(三)绿色协调发展(15分)1.产业结构优化(7分)。指标解释:产业结构优化包括县级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与管控、落实“三线一单”政策、第二产业占比3方面内容。评分方法:7分。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得2分;落实“三线一单”政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情况,得0-3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县域第二产业占比变化,得2分,评价年与对照年(评价年前一年)相比,若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增加,则不得分;若降低,则按照降低幅度计算得分,计算公式:(P对照年-P评价年)/0.1X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最终得分=+。评分依据:县域“十四五”国土空间规划报告;县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县域产业园规划环评开展情况,以及“三线一单”在产业空间布局、产业调整以及新增产业准入方面的应用落实情况;评价年、对照年县域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统计数据。2 .绿色低碳发展(3分)。指标解释:以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表示,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所带来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评分方法:3分。评价年县域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完成上级管控目标,或与对照年相比保持稳定或降低,得3分,否则不得分。评分依据:上级部门碳排放管控目标相关文件(如有),以及评价年、对照年县域二氧化碳排放量(吨)、地区生产总值增加值(万元)统计核算数据。3 .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5分)。指标解释:指评价年县域在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投入占全县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评分方法:5分。计算公式: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比例X5,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评分依据:评价年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县域年度财政预算收支报告,内含各类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四)城乡人居环境(20分)4 农村环境整治(3分)。指标解释:以农村环境整治率和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表示,其中农村环境整治率是指县域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县域内完成农村环境整治的行政村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的比例;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是指根据“十四五”各省农村环境整治计划,县域每年完成整治的村庄数量占本年度上级下达的整治任务比例。评分方法:3分。计算公式:农村环境整治率X2+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XI,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若评价年县域超额完成年度整治任务,则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按100%计;若评价年县域无上级下达的年度整治任务,计算公式:农村环境整治率又3,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评分依据:县域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评价年完成的农村环境整治村庄验收材料,农村环境整治包括但不限于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开展美丽宜居村庄和美丽庭院示范创建活动情况;评价年,上级下达的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以及任务完成情况的验收材料。5 .城乡生活污水处理(6分)。指标解释: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包括县城驻地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与管网建设、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3部分内容,具体如下:(1)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与管网建设(3分)。指标解释: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污水管网覆盖率两个指标。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是指县城所在地城镇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且达标排放的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年排放总量的比例;污水管覆盖率是指污水管网能够覆盖的城镇建成区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评分方法:3分。计算公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X2+污水管网覆盖率XI,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评分依据:评价年城镇生活污水年排放总量、收集量、处理量数据,以及污水处理厂运行、污泥产生量以及城区污水管网建设、覆盖范围等资料。(2)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分)。指标解释:以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表示,指县域内开展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的乡镇(县政府驻地除外)占全县乡镇个数的比例。评分方法:2分。计算公式: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义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评分依据: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立项(可研)、竣工验收材料,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等材料。(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1分)。指标解释: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表示,指县域内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数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数量的比例。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是指,每个自然村内60%以上的农户,且每个行政村内60%以上的自然村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无污水横流现象,不引起水体、土壤等环境质量显著下降,视为该行政村完成生活污水治理。禁止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私设暗管等方式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评分方法:1分。计算公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义1,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评分依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验收材料,处理设施运行状况材料等。6 .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4分)。指标解释: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包括县城驻地的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2部分。其中,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垃圾量占垃圾产生总量的比例;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是指开展生活垃圾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或转运(如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乡镇占全县乡镇数量的比例。评分方法:4分。计算公式: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X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评分依据:评价年县域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量台账等资料,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资料;评价年乡镇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台账,清运设施及资金投入等材料。7 .城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7分)。指标解释:城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包括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农村“千吨万人”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以及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比例3部分。具体如下:(I)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2分)。指标解释:是指服务县城的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其水质监测中达标频次占全年监测总频次的比例。评分方法:2分。计算公式: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X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评分依据:县城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报告。(2) “千吨万人”水源地水质达标率(3分)。指标解释:是指县城内所有划定的“千吨万人”水源地中,其水质监测中达标频次占全年监测总频次的比例。评分方法:3分。计算公式:“千吨万人”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义3,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评分依据:县域“千吨万人”水源规划报告、水源名单以及水质监测报告。(3)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2分)。指标解释:是指县域内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中完成保护区划定的比例。评分方法:2分。计算公式: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比例义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若县域内无“千吨万人”水源地,则“千吨万人”水源水质达标率的分值加到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中,计算公式: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X5,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评分依据:县域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批复报告,以及水源名单、乡镇名单。(五)工作组织情况(15分)1.党政共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4分)。指标解释:是指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评分方法:4分。县级党委政府共同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各部门推进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城乡环境整治等任务,每季度1分。评分依据:评价年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记录(纪要)等材料。2 .工作组织(6分)。指标解释:是指县级政府每年度组织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制定实施方案、保障工作经费等举措。评分方法:6分。县级政府每年年初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得2分;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县域监测评价工作,得1分;根据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以及需要开展的工作、需要提供的数据资料,得1分;保障工作经费,得2分。评分依据:实施方案可每年制定,也可制定“十四五”期间的方案;工作经费凭证。3 .自查报告(5分)。指标解释:指县级政府编写年度自查报告,综合分析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以及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治理成效、存在问题等。评分方法:5分。根据自查报告编制质量综合评分,分值区间为0-5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若审核发现,县域上报各类数据资料存在(缺)漏报、错报等不规范(造假瞒报除外)情形的,发现1处扣1分,扣完为止;若县域不能按时上报数据资料,影响省级审核工作进展的,扣5分。评分依据:自查报告数据详实,能体现评价年县级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成效,以及生态环境质量变化趋势,鼓励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价,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三、部门职责分工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县“十四五”自治区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提供县域内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情况及执法监管相关资料;提供评价年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的全国环境统计数据;提供上级部门碳排放管控目标相关文件(如有),以及评价年、对照年县域二氧化碳排放量(吨);提供县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县域产业园规划环评开展情况,以及“三线一单”在产业空间布局、产业调整以及新增产业准入方面的应用落实情况;提供评价年上级下达的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以及任务完成情况的验收材料;负责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自查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报送数据及证明材料,落实具体整改措施;整理汇总和审核相关部门报送的数据材料;负责编写全县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会同县财政局做好迎接自治区现场核查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提供县域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工作有关材;提供制定、落实县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情况;提供碳排放管控目标相关文件,以及评价年、对照年县域二氧化碳排放量(吨)、地区生产总值增加值(万元)统计核算数据。县财政局:配合开展考核相关工作,提供落实我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考核工作经费佐证材料;提供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证明材料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与支出情况;提供评价年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县域年度财政预算收支报告,内含各类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对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主要用途进行说明。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我县县域国土面积指标、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未利用地指标、林地指标和县域土地调查地类数据表(国土三调数据)等证明材料,并负责说明年度变化及原因;提供上级批准的县域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建设情况材料;提供县域批准实施的“十四五”国土空间规划报告;提供评价年已经完成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程材料。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县域草地指标、化肥施用指标、农药施用指标、畜禽粪污指标等证明材料;提供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信息、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点信息;提供县农药、化肥施用目标值;提供县规模化畜禽粪污台账材料;提供县域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制定农业面源综合治理规划,在畜禽粪污资源化、化肥农药减量化、面源污染现场监测等方面的具体举措和成效;通过统计调查、监测等手段估算污染物排放量、农药化肥施用量、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各类数据。县水利局:负责统计和提供县域水域湿地指标、土壤侵蚀指标等证明材料并说明年度变化及原因;提供县地下水监测点信息及县地下水监测数据的填报;提供评价年已经完成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程材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计和提供县域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提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信息及年度新增的乡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材料;提供县域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量等数据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资料;提供评价年城镇生活污水年排放总量、收集量、处理量数据,以及污水处理厂运行、污泥产生量以及城区污水管网建设、覆盖范围等资料;提供农村改厨改厕情况统计表及农村村庄绿化美化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提供评价年已经完成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程材料。县统计局:负责统计和提供县域产业增加值指标证明材料;提供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提供对照年、评价年县域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统计数据。县气象局:负责统计和提供评价年县域年平均气温、降雨量等气象信息数据。县花山岩画管理中心:负责统计和提供我县花山风景名胜区受保护区域面积,提供国务院、自治区政府批准的花山风景名胜区建设文件,以及自然保护区概况等资料。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县域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评价年完成农村环境整治村庄的验收材料,农村环境整治包括但不限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村庄绿化美化、改厕等内容;提供各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垃圾收集、清运台账,清运设施及资金投入等材料。五、考核工作安排(一)开展自查。县“十四五”自治区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自查工作,编写自查报告,按要求将相关数据录入“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填报软件”,并将填报软件生成数据包。按时将自查报告、数据包、相关证明材料等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具体工作时间安排如下:每年10月15日前:召开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布置会。每年10月20日前:各部门收集相关数据和材料,报送生态环境局。每年10月25日前: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数据技术审核,编制完成自查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每年10月30日前:完成自查报告及相关数据材料审定后,由生态环境局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二)迎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现场核查。(三)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跟踪了解掌握自治区对我县考核评价和考核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六、工作要求(一)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我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不断提高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切实维护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系统服务工作。(二)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数据收集填报及证明材料的报送工作,注重数据填报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注意数据的一致性与逻辑性,保证数据填报规范性、可靠性及报送材料的完整性。(三)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协调解决数据采集、材料报送、现场核查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如实反映我县生态环境逐年变好状况,确保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转移支付力度。(四)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由县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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