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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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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docx

    甘肃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活动,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培训是指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前款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教师)、安全生产考务人员(不包括考场服务人员,以下同)等。第四条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发证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发证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组织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条件第五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等有关标准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与本机构培训范围相匹配的专(兼)职教师,专(兼)职教师数量、专业能力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的规定,专业能力可通过相关专业的毕业证、职称证、职业资格证等认定。(二)具有与本机构培训范围相匹配的办公场所和理论培训场地及设备设施,其中至少具有1间满足同期60人及以上培训需求的理论教室,学员人均面积不少于1.5m2。(三)具有与本机构培训范围相匹配的特种作业实际操作培训场地及设备设施,并满足国家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要求。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作业类别应当配备真实的实操设备,其他作业类别应当采用仿真模拟设备或真实操作设备培训的模式。(四)每个特种作业实际操作培训工位应当张贴该作业类别或准操项目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置卡,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等。(五)档案室应当独立设置,满足防火、防盗、防潮要求,使用面积、档案柜(架)数量应满足培训档案保存需求。档案室应张贴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管理台账。(六)应当编制符合GB/T29639的火灾、踩踏、触电等类别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并按规定进行演练。(七)培训场所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应当符合GB55036和GB55037的要求;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第七条提供线上培训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规定的条件,并满足以下要求:(一)平台服务合规稳定,数据存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的视频传输质量;(二)培训内容、时长等符合国家培训大纲要求,利用学习图像抓拍等技术实现线上培训过程可监控、可追溯;(三)服从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管,及时修复管理漏洞和缺陷;(四)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要求,具有完善的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第八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采取线上培训与线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线上培训的科目仅限于理论课程培训,线上培训的学时不得超过理论培训总学时的70%o第九条培训机构在异地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的,应当达到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第十条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第三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第十一条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按照应急管理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统一制定的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有关标准实施。非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按照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有关标准实施。其他从业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实施。第十二条从事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将安全生产培训基本条件书面报告注册所在市州应急管理部门,且承诺报告内容属实。第十三条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保证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十四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不得将培训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同时不得接受其他培训机构的转包培训。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培训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足额保障安全生产培训经费,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自我约束、持续提升的安全生产培训长效内生机制。第十六条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的学历、专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外部协作单位、外包施工队伍以及劳务派遣工,按照本单位从业标准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调岗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岗位相关的安全生产培训I。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检验培训效果,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上岗前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第二十条中央在甘、省属和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有生产车间作为实操场地或建设专用实操场地,实操场地和设备配备标准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实操培训应当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师傅带徒弟制度。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并符合要求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实习期满后方可独立工作。第二十二条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期一档”和“一人一档”。委托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的,应当由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分别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一期一档”培训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培训计划,包括培训人员作业类别、培训人数、时间、地点、教学内容、课时、授课教师等内容;(二)安全生产培训教案(授课教师本人签字);(三)学员名册及学员考勤表(网络课程学习进度表);(四)学员考核成绩统计表;(五)学员反馈意见表;(六)培训各环节影像资料;(七)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还应当包括与培训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八)其他有关情况。“一人一档”培训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学员登记表或生产经营单位新入职从业人员登记表;(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三)历次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的培训考核记录;(四)历次接受安全生产奖惩记录;(五)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当包括个人健康书面承诺;(六)其他有关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可以根据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电子档案,并将安全生产培训电子档案存储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脱机载体上,与纸质档案一同归档保管。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应当按照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等有关规定保存。保存期限已满的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应当经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销毁。销毁安全生产培训档案,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编制销毁清册,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由档案管理人员和指定的监销人共同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应当永久保存。第二十五条从事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行一次评估总结,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将评估总结情况报所在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第四章考试与证书管理第二十六条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收费工作,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管理工作。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与证书管理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收费工作。受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组织管理工作。需在异地开展考试的,应当征求考试所在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调安排,不得无故拒绝。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考试点(以下简称考试点)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规划、设置、批复,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定期将本地区考试点向社会公告。考试点应当按照便民高效、教考分离、监考分离的原则规范设置。生产经营单位考试点应当自觉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应急管理部门的考试安排,承担本地区社会人员的安全生产考试工作。第二十八条考试点应当具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全国安全生产知识技能考核信息系统环境配置标准等规定的条件。第二十九条考试点应当建立健全考试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至少包括考试组织实施程序、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以及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考务人员培训制度、考场应急预案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第三十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考人员和实操考评员队伍,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查。监考人员和实操考评员应当符合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第三十一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报考人员资格、培训情况进行审查,确保其考试申请符合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利企、便民、减轻企业和从业人员负担的原则合理安排考试计划,不得指定考试点。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期考试前随机抽取监考人员和实操考评员(以下简称考评员)。采用计算机考试的,应当安排2名以上监考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实操考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每个准操项目应当安排3名以上(单数)考评员。考试应当进行全程视频记录。第三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实操考试采用真实设备的,应当由考评员判定成绩。采用仿真模拟操作方式考试的科目,可由仿真模拟考试系统判定成绩。第三十四条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处理。第三十五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考试综合档案,考试综合档案包括考试计划审批表、发证统计表、考场记录等;承担考试职能的考试点应当建立考试工作档案,实行“一期一档”。考试工作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管理部门批准的考试计划;(二)考生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复印件;(三)考生考试申请表;(四)考生准考证复印件;(五)考生考试成绩汇总表;(六)考场记录;(七)考试全过程影像资料;(八)其他有关材料。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生的考试申请表中,应当有个人健康书面承诺。第三十六条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试、审核发证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考试、审核发证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年。第三十七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视为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不再参加本规定相应的培训和考核。第三十八条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以及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实体证书和电子证书(含普通纸质打印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九条非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由培训组织单位颁发培训合格证。培训合格证的样式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并书面报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第四十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已批复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考试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考试收费应当用于考试场所租赁、考试设备维护、实操考评员考评费等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侵占。第四十二条考试点应当每年至少对考试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将评估总结情况报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考试点的监督管理,确保考试点正常运行。第四十四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新设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综合评估,符合本规定第二章规定条件的,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开通全国安全生产知识技能考核信息系统账号。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具备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所需要条件的情况;(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生产培训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二)安全生产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五)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情况;(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举报核查等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达不到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或存在培训过程“走过场”、“弄虚作假”等严重违规行为的,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停号整改等处理意见,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作出停号处理决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整改完成后,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达到整改要求的,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恢复系统账号。第四十八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考试点承担安全生产考试所需要的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考试工作职责、建立考试档案、考试自查评估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考试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应当积极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五十条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水平提升。第五十一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分类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教师、监考人员和实操考评员数据库,并报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培训教师。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安全生产培训教师、监考人员、实操考评员进行考核,连续两年排到末尾的应当予以淘汰。第五十二条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电子证照录入电子政务办公室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网上审批系统核验电子营业执照的功能。第六章罚则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五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一)培训机构转包培训的;(二)培训机构提供虚假培训合格证明或培训档案造假的;(三)培训机构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四)培训机构受到应急管理部门停号整顿处理决定后仍在组织招生培训的;(五)一年之内受到应急管理部门两次及以上停号整顿处理的。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规定所称的高危行业是指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总经理、矿长、厂长、站长、场长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指所从事的作业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从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第五十七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第五十八条本规定由甘肃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甘肃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甘应急基础(2021)134号)同时废止。甘肃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规定解读一、修订的必要性一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迫切需要。2022年以来,国内先后发生河南安阳凯信达商贸公司“1121”、河北沧县废弃冷库“327”、浙江武义伟嘉利工贸公司“477”、山西永聚煤业公司“1116”等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多是违规从事电气焊动火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或持假证上岗等,背后也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安全生产考试发证不严格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为切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规范安全生产考试、严格培训考试发证监管显得尤为必要。二是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技能的迫切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技能培训工作。2019年10月,应急部、人社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煤监局等五部门印发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着力提升矿山、危化、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我省是矿产资源型省份,矿山、石油化工、有色冶金等高危企业点多面广,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技能不强,往往成为事故的重要肇事者和直接受害者。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既能有效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技能,也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三是规范安全培训考试管理的迫切需要。2021年底,省应急厅制定出台了暂行规定,对安全培训、考试、发证全流程监管进行了细化规定,通过2年来的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准入门槛低、缺乏优胜劣汰良性机制、实操培训考试不规范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2023年4月,特种作业操作证收回至省应急厅核发后,如何压实属地监管部门考试组织实施责任、提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质量成为当前亟须解决的难点重点问题,重新修订规定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二、修订等主要内容修订前规定共7章48条,修订后共7章59条,包括总则、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条件、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考试与证书管理、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明确了规定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分级管理等,将适用范围修订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的行业领域,同时针对特种作业操作证收回至省应急厅实施的实际,对分级管理的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第二章: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条件(第五条至第十条)。主要是结合我省实际,细化了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对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培训教室、实操设备设施、档案室、应急预案等作出规定,并对线上培训和异地培训提出具体要求。特别是根据应急部最新要求,增加了电工、熔化焊接与热切割、高处等3类作业采用真实设备进行实操培训的规定。第三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是规范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活动及档案管理,强调高危行业“三项岗位人员”专业、学历要求,增加从事高危行业安全培训的机构作出书面承诺、开展年度评估的规定,并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检验培训效果的要求。第四章:考试与证书管理(第二十六条至第四十二条)。主要是规范考试点的设置和建设标准、考试组织及考试档案管理等,对理论考试监考和实操考试考评等作出规定,对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考试、发证档案管理年限进行明确,增加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可视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考试收费等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二条)。主要是明确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和检查重点内容,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停号及培训教师、监考人员、实操考评员考核管理等作出规定,增加了举报投诉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求。第六章:罚则(第五十三条至五十五条)。主要是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人员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对培训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的情形作出规定。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六条至五十九条)。主要是对规定中的高危行业、”三项岗位人员”等进行解释,明确了规定的解释主体和施行日期。三、规定的贯彻落实一是组织宣贯培训。把学习宣传贯彻甘肃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等作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重点任务来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专家解读和宣传培训活动,确保准确把握规定要求。二是对标自查自改。督促辖区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对标对表开展自查自改,全面整改专(兼)职教师配备、实操设备设施、档案管理、应急处置、消防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自2024年7月1日起,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承担相应作业类别的安全生产培训。三是加强监督检查。深入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专项治理,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逐一核查检查,重新核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业务范围。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执法检查,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不达标、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培训档案造假不实等,严格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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