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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管理办法.docx

    • 资源ID:7061564       资源大小:9.36KB        全文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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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管理办法.docx

    XX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为加强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专家库管理制度,保证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XX省物业管理条例、xx市实施(xx省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招投标专家库使用和管理。第二条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由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第三条XX市物业管理的招投标活动,应当在XX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第四条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满五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有较深的物业管理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的,男性年龄在六十岁以下,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周岁以下;(二)熟悉物业管理、招投标法律法规、考评标准和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经培训、考试合格;(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第五条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均应有书面的申请书或推荐书,并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存档备查。第六条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专家库进行监督和管理:(一)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评审合格的申请人或推荐人颁发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证书。(二)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和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讲座和业务交流。(三)建立专家档案,详细记载专家成员参与评标活动的具体情况,并实行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四)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入选专家进行考核。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信誉、离开物业管理行业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专家资格将被终止。第七条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物业管理招标人邀请,担任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负有的义务:(一)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二)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三)自觉抵制违规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协助、配合专家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未经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授权,不得在公开场合以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的身份发表物业管理招投标方面的言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的抽取:(一)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的抽取,应由招标人于评标会24小时前到物业管理办公室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五位专家评委,与建设单位代表组成评标小组;(二)与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或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为应当回避的,在当次抽取时应予回避。第十条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并予公告:(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由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知的评标活动的。第十一条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保证专家及评标活动档案的记载真实有效;不得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专家的评标活动;不得以私人名义不经过合法程序介绍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由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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