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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镇农村个人建房全过程监管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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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镇农村个人建房全过程监管方案.docx

    XX镇农村个人建房全过程监管方案一、工作目标到2024年底,全面完成全镇建房全过程监管全覆盖;按照机构改革后的职责分工,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住宅建房管理工作所需的机构、人员、制度全部到位,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工作有序联审联办;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达到有规划覆盖、有审批程序、按标准图集、有绿化美化、有监管验收、有奖惩措施要求。全镇乡村真正实现“两违”零增长目标,农村村民依法、依规、有序建房的自觉性根本提高,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走上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建设“规划科学合理,用地集约节约,房屋整齐美观,村庄功能配套”的美丽大济。二、组织管理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村级为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农村村民建房的组织审批和建设管理工作,通过规划引领、政策扶持、加强监管,引导农村村民依法依规有序建设。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运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农村地籍房屋调查成果,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我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与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接使用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数字化管理。参与农村公共建筑危房翻(改)建备案、建设管理工作。镇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接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业务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协助上报办理个人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办理建房用地、规划许可。镇村建部门负责指导全镇农村住宅质量安全、村庄建筑风貌管控等工作;参与农村公共建筑危房翻(改)建备案、建设管理工作。三、农村宅基地用地可审批区域范围XX溪两岸沿线纵深各200米范围内原则上不予审批宅基地和新(翻)建房手续;200-500米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填空补齐宅基地建房审批和新农村建设;500米外除部分禁建区外,可以审批宅基地和建房手续;被列入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的D级以上危房,且近五年未列入征迁计划、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经户主作出相关承诺后,原则上按原址、原占地面积以及主体高度不超过8.1米,以备案制予以翻建。全镇其他区域在国土空间规划获批前,按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进行审核报批宅基地和建房手续;国土空间规划获批后,按获批后的规划进行审核报批宅基地和建房手续。四、用地管理(一)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及宅基地使用标准农村村民新申请宅基地的,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且每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最高限额,即3人以下(含)每户80平方米,4-5人每户100平方米,6人以上(含)每户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建设居民住宅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层数不超过三层(底层层高不超过4.5米,二、三层每层层高不超过3.6米)。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申请住宅用地的,可按增加1人计算宅基地面积。宅基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含基础)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各村(居)、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审查宅基地申请对象资格条件,充分应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农村宅基地及农房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对象身份、住房现状、旧宅处置方式等资格条件的审核把关,对宅基地面积或住房面积已达标、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不得批准宅基地;严格落实“建新拆旧”制度,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二)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1 .因无住宅或现有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未超过60平方米,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2 .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未超过60平方米的;3 .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城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4 .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5 .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6 .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7 .其他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宅基地建房申请。(三)宅基地申请审查程序农村村民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经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同意后,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用地建房书面申请。村委会定期依法组织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宅基地申请对象申请资格条件进行审议,重点审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位置、用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无影响相邻权利人利益,旧宅处置方式等。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同意申请对象申请的,在本村张榜公布,征求本村村民意见。自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连同会议纪要、公示和申请人承诺书、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四邻意见作为明确宅基地位置的参考依据。(四)宅基地审核批准程序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等联动运行的联审联批机制,完善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审批工作中各部门审查职能分工如下:(1)镇农业农村部门:宅基地资格条件审查主要包括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旧宅处理方式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委会的意见、会议纪要、公示材料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等材料是否齐全。(2)镇自然资源部门:国土空间规划审查主要包括拟用地的用地位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拟建层数、层高、建筑面积、间距和退让是否符合规定。用地审查主要包括拟用地的用地面积、用地权属和地类性质是否符合规定。(3)镇村建部门:农房建设审查主要包括建筑风貌是否符合规定,建房方案是否选用省级或县住建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自行设计的,方案是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镇政府根据联审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同意利用旧宅基地或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的,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在镇便民服务中心公布。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上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已建一层或二层的已审批手续住宅申请续建,参照宅基地审核批准程序。(五)鼓励旧宅基地调整使用在保障农村住宅建设用地合理需求的基础上,各村应优先安排无房户和危房户,优先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农村居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宅基地由村(居)委会收回或由居民承诺拆除复垦。被收回旧宅基地的,居民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旧宅基地置换新宅基地,货币补偿标准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委会,根据村庄土地资源现状和经济水平,按照“一村一案”的方式制定,逐级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置换宅基地的,旧宅基地等面积抵换的新宅基地部分,不计缴土地补偿费用,超过部分按照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支付土地补偿费。五、建设管理(一)严格落实“四到场”监管制度镇政府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进行全程监管,严格执行“四到场”。在宅基地批准后丈量(放样)、基槽验槽、建房施工过程、住宅竣工验收等重要环节每次都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场核查核实,做好“四到场”跟踪巡查表格记录。1、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农房建房等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四至边界。放样后镇政府对农户建房处安装两违管控监控,做到对在建房全方位无死角进行管控,监控安装完成后方可动工。镇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所、村建站、“两违”办结合现场巡查和监控等技术手段加强对农村个人建房全过程监管,预防超面积、超层等行为发生。2、建房户动工挖基时,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或协管员要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2个工作日内,由镇包村领导组织包村工作队、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村建等相关人员到场,监督是否按照放样定位的要求挖槽埋基。3、建房户在建房施工工程中,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重点查验是否存在“少批多占”和“移位建设”问题;镇村建部门重点查验是否存在“超层数、超层高”和安全施工问题。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协管员要加强巡查,对发现地上建筑物挑阳台等投影面积超过放样红线的,要及时制止并报镇包村领导和镇治违办。4、农户建房完工后,镇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各村(居)要督促宅基地建房业主在醒目位置悬挂施工公示牌,公示建房人姓名、审批文件编号、宅基地面积和四至、建房层数、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二)全面落实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八个有”要求一是有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实施,以规划为指导,引导村民合理有序建房。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不予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二是有审批,村民建房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村民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设住宅。三是有套图,镇住建部门要大力推广地方特色鲜明、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村镇住宅通用图集或设计方案,引导村民按图施工。四是有放样,镇政府在收到村民建房申请后,包村领导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按照规划许可红线进行现场放样。五是有跟踪,镇、村(居)包片干部要实时跟踪建房情况,包括XX省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一张图等建房质量安全方面内容,若有发现违规建设行为或质量安全方面问题,要立即报告,由包村领导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查处。六是有验收,村民房屋建设至规划许可层数封顶后,包村领导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予以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七是有发证,村民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等材料向县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八是有惩罚,对未经许可或未按照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依法依规责令停止、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撤销宅基地及建设审批手续。(三)强化农房质量风貌和安全管控“六个有”为加强村庄建筑风貌管控,村民建房应当使用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或立面图集;镇住建部门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特别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施工等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安拆模板、搭拆脚手架等关键环节加强必要的技术指导,对农村建筑工匠是否培训合格和施工队伍资质以及资质上墙情况进行监管。建房时要做到有施工资质、有路口警示牌、有铁脚手架、有防护网、有安全通道、有佩戴安全帽。六、宅基地审批指标与“两违”管控、旧村复垦完成指标挂钩根据省自然资源厅“违法占用耕地未整改量与占补平衡任务相挂钩的要求”和我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控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1、认定村(居)辖区内当年度发生违法图斑占用耕地未整改的,直接扣减该村(居)当年度农用地报批指标;2、已经审批的个人建房超占面积的(含翻建和建设用地),相应扣减该村(居)当年度农用地报批指标直至为负数,滚动计入下一年度报批指标;3、村(居)辖区内发生“两违”的,在“两违”未整改到位前,不予受理新的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如由镇政府组织“两违”执法的,执法费用从相关村居转移支付里扣除。镇政府原则上每季度受理、审批一次个人建房,各村(居)务必要将最符合刚需的拟建房户优先受理上报,镇政府在下一个批次建房审批前,会事先核实各村(居)上一批次的已批建房情况,凡是批后半年内开工率不足50%的,或存在不按审批要求规范建房情节严重的,一律暂缓受理该村(居)新批次的建房手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施行,试行二年。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原我镇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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