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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中介服务机构选取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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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中介服务机构选取与管理办法.docx

    2024年中介服务机构选取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规范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打造开放、规范、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我市不再单设“中介服务超市”库,凡入驻市本级“中介服务超市”库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均视为具备在我市开展相应业务的资格,入驻市本级“中介服务超市”库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在我市开展中介服务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中介机构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中介机构的范围、执业、服务收费与时限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服务范围主要包括:(一)工程咨询、评估类。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与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编制、压覆矿资源评估报告编制、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编制、修详规划、日照分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资源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消防安全评估、土地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评估等,不包括市本级政府性资金项目的预、结算评审。(二)工程勘察、设计类。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审查、人防施工图审查等。(三)工程测量类。包括工程测量、房产测量、地籍测量等。(四)工程检测类。包括消防设备及设施维护保养检测、防雷工程检测、工程质量检测、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桩基检测等。(五)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类。包括人防工程监理、施工监理(包括市政房建、水利、公路工程等)、工程招投标代理、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等。(六)其他类。包括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物品或财产拍卖、工商代理等。第五条搭建我市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中介机构信息查询、项目信息发布与公示、网上选取、网上竞价、网上评价等功能,并与市本级“中介服务超市”无缝对接,做到中介机构选取全程“网上办”。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对外公开承诺服务质量、服务时限和违约责任,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执业基本信息。向委托人一次性告知服务内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所需材料,实行合同管理,规范服务行为。第七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除遵守行业规范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二)应当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晓的信息。(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样品、定金、预付款、有关凭证等财物及资料。(五)如期完成委托的业务及合同约定的事项。第八条除即时办理的简单中介业务外,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第九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三)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四)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五)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六)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七)对客户实行歧视性待遇。(八)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九)依法应当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执业而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者聘用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十)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条市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对中介服务事项办理时限作了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明确规定的,根据服务事项的难易程度,原则上应在以下时限内出具服务结果:(一)简单的服务事项,不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有条件的提倡即办。(二)一般的服务事项,不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三)复杂的服务事项,不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一般在25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四)特殊的服务事项,由委托人与中介机构双方自行约定。(五)由于委托方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依据等,造成时限延长的不计入办理时限。第三章中介机构的选取第十一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行政审批局不得凭借职权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或技术复杂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按有关规定选取中介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行政审批局在行政审批活动中,对依法设立的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同等对待。第十二条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不含工程监理服务类),除按规定须进行政府采购或通过招标方式选取中介机构的项目外,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中介服务必须从市本级“中介服务超市”选取,原则上由业主采取网上业主自主委托、网上摇号、网上竞价等方式进行,政府有其它规定的除外。(一)业主网上自主委托。业主申请项目,在已入驻市本级“中介服务超市”的企业中,任意选取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经中介机构在线确认接受委托后,再由业主单位管理员账号报送至中介超市后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选取结果后,进入公示阶段,公示时间为选取日当天。(二)网上摇号。网上摇号公告、报名及结果公示时间为3天(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业主申请项目,在已入驻市本级“中介服务超市”的企业中,限定参与摇号的中介机构资质等条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后发布摇号公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网上报名参与,报名截止时间为选取日当天中午12:00,摇号开始时间为选取日当天下午3点,由业主代表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操作监控区点击摇号按钮,经系统选定的中介机构为预中选中介机构,进入公示阶段,公示时间为选取日当天。(三)网上竞价。网上竞价公告、报名及结果公示时间为3天(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业主申请项目,在已入驻市本级“中介服务超市”的企业中,限定参与竞价的中介机构资质等条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后发布竞价公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网上报名参与,报名截止时间为选取日当天中午12:00o在公告的竞价时间前5分钟,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进入系统竞价室进行一次竞价或多次连续竞价,在选取截止时间时,最低报价的中介机构为预中选中介机构,进入公示阶段,公示时间为选取日当天。中选中介机构凭系统生成的中选通知书在2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单位签订服务合同。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选取中介机构,项目业主可参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选取程序执行。第十三条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选取工程监理中介服务机构的,按照市财政局关于政府性投资项目中介服务费用备案的标准取费,监理服务费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由市本级预算单位自主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服务供应商;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不含100万元),委托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采购;100万元以上的(含),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及标后管理办法的通知(瑞府办发(2019)27号),按照工程建设招标程序,实施公开招标。第四章责任分工与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和指导建立中介服务管理体系,对行业主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五条市住建、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中介服务项目监管职责分工,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中介服务全过程依法实施监督,查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监督和查处结果通报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十六条市财政局根据市场行情,负责对业主单位上报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计价标准明确最高限价,如中介服务价格因市场行情变化,导致波动较大,则应重新调整中介服务计价标准最高限价。对于未在市中介服务超市库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的,市财政局将不予核拨中介服务费用。第十七条市审计局负责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费用进行监督。第十八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中介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营、管理、维护及业主单位项目申报资料的审核等工作。第十九条市纪委监委负责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再监督再检查,负责查处中介服务管理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行业主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工作效率低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涉嫌违纪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执行的,财政部门对工程项目不予审核拨付中介服务费及办理结算。第二十一条由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会同市行政审批局建立中介机构信用记录档案,对有不良行为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记录建档。第二十二条对具有以下行为的中介服务机构,予以警告、记一般失信行为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禁止参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半年。(一)中介服务合同文本未显示中介机构资质、服务时限、收费等要约的;(二)因中介机构原因,中选后2个工作日内未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的;(三)基本信息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未告知有关部门的;(四)不符合项目要求在“中介服务超市”信息管理平台参与报名响应的;(五)不配合市发改委、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的。第二十三条对具有以下行为的中介服务机构,予以严重警告、记严重失信行为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禁止参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一年。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业行为构成违规违纪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对存在本条第(十三)(十四)(十五)款之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予拨付中介服务费用,并按照合同规定予以赔偿。(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二)不同中介服务机构使用相同网络地址报名和办理业务的;(三)不同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授权人为同一人或相同联系电话号码的;(四)与项目业主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串通而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五)贿赂项目业主、交易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六)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八)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九)对客户实行歧视性待遇;(十)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十一)依法应当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执业而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者聘用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十二)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十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十四)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质量较差,达不到项目规范性要求及质量标准的;(十五)中介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未按期完成委托的业务及合同约定事项的;(十六)有严重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十七)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五章投诉处理机制第二十四条中介机构对中介服务公开选取中介机构项目的报名条件、选取过程、选取结果存有异议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投诉;委托单位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时限、合同履行情况不满意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投诉。第二十五条对项目报名条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内容提出投诉的应在项目开始选取前提出;对选取过程、选取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在项目中选公告公示期内提出;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时限、合同履行情况提出投诉的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第二十六条投诉实行实名制,投诉事项应当真实具体,有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第二十七条投诉应当提交正式书面材料。采取非书面方式投诉的,应当在投诉提出后1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投诉。第二十八条书面投诉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事项基本内容及依据。(二)相关请求及主张。(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四)投诉日期、联系方式。(五)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一)投诉中介机构未参与投诉涉及的中介机构选取项目或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二)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或未加盖公章的,无有效联系方式的。(三)投诉相关内容虚假的。(四)超过投诉限期的。(五)已进行答复,并且投诉中介结构或委托单位没有提出新的异议的。(六)对于同一事项已经做出答复,其他中介机构或委托单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投诉的。(七)委托单位对于供应商库内中介机构提出投诉的。第三十条除不予受理情形外,市行政审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针对项目报名条件、选取过程、选取结果的投诉后立即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项目流程,并在收到书面投诉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答复。针对中介服务质量、服务时限、合同履行情况的投诉,市行业主管部门也应当在收到书面投诉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答复。书面投诉材料及书面答复应在市中介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公示。第三十一条对项目报名条件的投诉,由市行政审批局转委托单位进行调查答复,市行政审批局根据委托单位答复意见书面答复投诉人;对选取过程、选取结果的投诉,由市行政审批局调查答复;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时限、合同履行情况的投诉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调查答复。中介机构、委托单位对于投诉事项调查应予以配合,并按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在限期内提供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辩权力。中介机构、委托单位对于投诉事项调查答复有异议的,也可向行业管理部门、监察部门投诉。第三十二条在投诉调查过程中,中介机构撤回投诉或自动放弃投诉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终止投诉处理并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继续完成项目流程;委托单位撤回投诉或自动放弃投诉的,如果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没有侵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市行政审批局或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终止投诉处理。第三十三条经调查,中介机构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或者投诉事项属于保密事项的,市行政审批局或各行业主管部门向中介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并驳回投诉,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继续完成项目流程;委托单位的投诉事项不成立的,市行政审批局或各行业主管部门书面驳回投诉。第三十四条经调查,投诉事项属实的,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一)项目报名条件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的,废弃选取项目,委托单位修改报名条件后重新启动选取。(二)项目选取过程因人工操作失误或系统故障而发生程序性违规,选取结果无效,重新启动选取。(三)中选中介机构未全部满足项目报名条件的,取消中选资格,重新启动选取。第三十五条市行政审批局或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于投诉事项应按照“一事一档”原则建立档案,包括书面投诉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及投诉答复意见。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本文件施行之日起废止,本市出台的有关中介服务管理文件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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