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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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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执法程序,全面推进省级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执法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执法工作,包括本厅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法定职责的活动。本规定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是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其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本省工业和信息化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高效便民;(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重大执法决定的作出应当经由行政执法机关本单位负责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进行严格法制审核。法制审核内容包括对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资格、执法程序、案件事实与证据、法律适用、裁量基准、法定权限、执法文书的审核等。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决定。法制审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并应充分征求第三方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意见。案件承办机构应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应对其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六条本厅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电信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人住所地、实际经营地、网络接入地、取得电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许可(备案)所在地。第七条各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行政执法事项,两个以上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管辖。两个以上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发生争议之日起7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在7日内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第八条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发现立案的案件应当由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二节回避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亦有权向行政执法单位申请该行政执法人员回避;未主动回避或提出回避申请的,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责令其回避:(一)与行政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二)与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三)与行政相对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依法审查,并于5日内作出决定。对案件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勘验、翻译的人员适用上述规定。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决定;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的回避,由该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行政执法人员可以继续参与相关行政执法活动。第三节期间与送达第十一条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第十二条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送达执法文书:(一)直接送达。送达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本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指定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二)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可以邀请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做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三)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电子送达执法文书。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采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以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确认的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四)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执法单位代为送达。委托送达的,受委托的执法单位按照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并及时将送达回证交回委托的执法单位。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三章程序启动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提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申请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书面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或者网上办事应用程序等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申请,由行政执法人员当场记录,交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第十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依法不需要向行政执法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单位提出申请;(三)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内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受理;(六)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第十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应用程序提出申请的,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可以通过网上受理渠道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第十六条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或者通过行政执法检查等方式发现的违法行为、违法线索,以及其他行政执法单位移送的行政执法案件的,应当进行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第十七条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报批手续。两个以上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联合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由主办单位办理报批手续。第十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15日内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违反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三)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四)属于本单位管辖。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立案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第四章审查与决定第一节调查取证第十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需要核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或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依法需要查明事实的,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开展调查,收集保存有关证据。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工作应由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开展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证件的,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开展案件调查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案件调查通知书,告知案件调查的依据、内容、时间、要求等事项。执法人员对实施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二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申请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以及相关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涉及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可以由本单位所属的相关单位或者机构开展符合性技术审查。第二十二条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开展调查,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询问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证人;(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材料;(三)现场检查,或者勘验、勘查;(四)抽取样品;(五)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收集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收集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影印件、节录本;(二)收集书证复制件、影印件或者节录本的,标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注明出具日期、证据来源,并由被调查对象或者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三)收集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明确证明对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书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收集其中的一部分,也可以采用拍照、取样、摘要汇编等方式收集;(三)收集物证,应当载明获取该物证的时间、原物存放地点、发现地点、发现过程以及该物证的主要特征,并对现场尽可能以照片、视频等方式予以同步记录;(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收集复制件的,应在笔录中注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二)原件、复制件均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声音资料应当附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四)收集时应由证据提供人确认无误并签字或盖章。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收集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调查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二)调查询问前应当告知被询问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不如实陈述事实的法律责任。(三)被询问人应当提供个人身份或所在单位证明材料。(四)调查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客观、如实地记录询问过程和询问内容,对询问人提出的问题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注明。(五)调查询问笔录应当交由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在更正或者补充处签名或者按捺手印。(六)调查询问笔录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按捺手印。拒绝签名或者按捺手印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应当通知行政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或拒不到场的,可以邀请其所在单位或相关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到场见证。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抽样取证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对样品加贴封条,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在抽样取证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三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机构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第三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执法人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当场清点并制作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后,各执1份。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第三十二条对行政违法案件调查时,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应当中止案件调查:(一)行政执法决定必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取得联系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中止案件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第三十四条对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可以当场进行责令改正的,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当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检查当事人整改落实情况。第三十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逐一审查,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判断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证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八)外文书证或外国语视听资料,未附有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或未由翻译机构盖章或翻译人员签名的;(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其他证据材料。第三十七条调查终结后,具体应当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案卷送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审查批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二)行政执法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三)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四)处理意见及依据;(五)适用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二节陈述、申辩与听证第三十八条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不得因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而作出对其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第三十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依据和证据材料予以记录并核实。经核实成立的,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举行听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二)行政执法单位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第四十一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查明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是否到会;(二)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告知相关权利;(三)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次发言;(四)出示证据,进行质证;(五)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六)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次最后陈述意见。第四十二条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事由;(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等;(四)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五)利害关系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六)实施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人员;(七)实施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审查意见及证据、依据、理由;(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内容及提出的证据;(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第三节决定第四十三条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需要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执照、资格证、资质证等证件的,应当依法颁发;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第四十四条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包括:(一)行政相对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主要事实和相关证据;(三)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具体规定;(四)决定内容;(五)履行方式和期限;(六)救济途径和期限;(七)必须加盖行政执法单位印章并载明作出决定的日期;(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依法需要说明理由的,应当说明事实认定、行政裁量和法律适用的理由。第四十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法定期限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申请或行政违法案件处理过程中,检验、检测、鉴定、中止、听证、公告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第四十六条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行政执法决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自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之日起生效。第四节简易程序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法不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二)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二)现场查清相关事实,并制作现场调查笔录;(三)当场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四)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现场核实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五)当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必须填写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执法决定书;(六)当场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行政执法决定的种类和依据、时间、地点、救济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执法单位名称,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当场送达行政相对人,并在三日内报所属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备案。第五章执行与案件终结第四十九条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载有履行内容的,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期限内履行。逾期未履行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根据其法定权限并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条被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通信不发达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执法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的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执法单位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由当事人申请和经作出行政处罚的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执法单位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第五十三条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拍卖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执法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执法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应当终止行政执法程序:(一)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的;(二)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程序终止的其他情形。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或者检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时,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有权向被许可人询问有关情况,要求被许可人提供相关材料,进入被许可人的机房等场所调查情况,被许可人应当予以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对被许可人进行检查时,应当记录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执法检查记录。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向被许可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五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第五十八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撤销其行政许可,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依法注销行政许可,并向社会公告:(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取得资格许可的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取得行政许可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第六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发现被许可人不再符合相关行政许可条件的,应当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告。第六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行政许可活动的,或者被许可人超越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相关活动的,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二条被许可人转让、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的,由发证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发证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处理。第六十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当对本单位所属执法机构、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执法的组织、派出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程序情况进行监督。第六十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制定本单位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总结、分析、解决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做好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协调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法制机构承担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第六十六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行政执法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履行职责。第六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监督行政执法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监督权,采纳其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第六十八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方式和承办机构。第六十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有违法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七十条本规定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未尽事项,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附件: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目录1 .立案审批表2 .询问笔录3 .现场检查笔录4 .抽样取证通知书5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证据清单6 .解除先行登记证据保存通知书及证据清单7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8 .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通知书9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0 .违法行为通知书IL听证通知书12 .听证笔录13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4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5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16 .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17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8 .送达回证1.立案审批表式样及填写说明立案审批表当事人基本情况口公民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口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案由案件来源口举报投诉口上级交办口其他机关移送口监督检查口其他案件基本情况立案依据承办人意见承办人(签名):年月日承办人(签名):年月日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备注此文书附卷。填写说明,1.立案审批表仅适用于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单位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执法程序;2“当事人基本情况”栏填写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其中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应当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保持一致;3 .“案由”栏按照“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的格式填写;4 .“案件来源”栏在对应来源方式前的“口”处划“J”;5 .“案件基本情况”栏写明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立案的事实根据,简要介绍案情和违法事实;6 .“立案依据”应列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全称及具体条款;7 .“承办人意见”栏应当写明是否立案查处的意见建议,并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和注明日期。其中不予立案查处的,应当说明理由;8 .“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栏应当写明同意、不同意或其他处理意见,其中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作出审批意见后签名并注明日期;9 .在行政执法承办单位负责人签署同意立案后,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赋号登记入簿,按照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案号为案件唯一识别号,为便于案件管理及查询,立案后产生的所有带编号执法文书均使用该案号2.询问笔录式样询问笔录询问时间:一年月日时一分至时分第一次询问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证号:执法人员:执法证号:记录人:一、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住址:与当事人关系:口当事人口法定代表人口现场负责人口其他二、告知事项问:你好,我们是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分别是、,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出示执法证件),请你确认(被询问人确认)。请配合我单位开展检查,并如实回答询问和提供材料。如果你认为我们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从而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办理,可以申请我们回避并说明理由,你是否申请回避?被询问人(签名):年月日执法人员(签名):年月日执法人员(签名):年月日第页(共页)(续页)答:三、询问内容问:你(单位)是否还有其他证据材料?如有,请于年一月一日前提交,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答:没有了。/有,我(单位)将于年月日前提交全部证据材料,否则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被询问人说明:年月0年月0年月日被询问人(签名):执法人员(签名):执法人员(签名):第页(共页)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一、基本情况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检查地点当事人口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现场负责人电话口公民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电话见证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电话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姓名执法证号辅助人员/专家记录人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0执法人员(签名):年月0执法人员(签名):年月0第页(共页)(续页)二、告知事项问:你好!我们是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分别是、,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出示执法证件),请你确认。随行辅助人员/专家,是(工作单位及职务)。请配合我单位开展检查,如实回答询问和提供材料。如果你认为我们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从而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办理,可以申请我们回避并说明理由,你是否申请回避?答:三、现场检查记录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执法人员(签名):年月0执法人员(签名):年月日第页(共页)(尾页)检查人员:以上是本次现场检查的情况记录,请核对。如果属实请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对现场检查情况的确认意见: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0执法人员(签名):年月日执法人员(签名):年月0第页(共页)4 .抽样取证通知书抽样取证通知书案号:(一)第号被抽样取证单位:现场负责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邮编:抽样取证时间:一年月一日时一分至月日时分抽样地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被抽样取证单位的下列物品进行抽样取证:序号设备名称设备型号设备序列号数量特征与成色被抽样取证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年月日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留存。5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证据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案号:(一)第号因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下列物品作为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详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保存期限:一年月日至一年月日保存地点:保存方式:在此期间,未经许可,登记保存的物品不得使用、销毁或者转移,不得改变其原有状态。本单位将在七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你(单位)对上述行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你(单位)行使上述权利的,应当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特此通知。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年月日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留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序号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备注当事人意见:签名:年月日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联系人:联系电话: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年月日备注:本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6 .解除先行登记证据保存通知书及证据清单解除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案号:(一)第号本单位于年月一日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第号)中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所列设备等证据予以登记保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现予以解除登记保存。附件: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清单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年月日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年月日编号设备名称设备型号出厂序号数量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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