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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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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docx

    附件1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综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体系,提升煤矿瓦斯防治和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坚持“两个至上”,聚焦“两个根本”,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贵州省境内煤矿和为我省煤矿提供服务的煤矿勘查、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有关单位开展瓦斯防治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监管监察。第四条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持“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的方针,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防治体系,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实现煤层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管理目标。第五条煤矿要牢固树立瓦斯“可防、可治、可控、可用”的理念,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强化红线意识,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第六条煤矿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以“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为前提,以防突措施“质量可靠、过程可溯”为手段,以“时间和空间”为保障措施,持续深化煤矿瓦斯防治管理工作。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煤矿企业、煤矿购置瓦斯治理关键装备、完善瓦斯治理工程、提升瓦斯治理智能化水平以及开展瓦斯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试验和推广,对煤矿企业、煤矿加大安全投入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煤矿瓦斯防治应坚持“科技、投入、装备、管理、培训”并重,建立瓦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瓦斯治理措施,把瓦斯综合治理纳入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第九条煤矿必须建立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煤矿瓦斯防治人员管理和瓦斯治理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必须设置专职通防和地测副总工程师,通防和地测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其他专业人员作为地测副总工程师的,应当具有从事煤矿地测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第十条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地测、安全监控队伍,每个专业必须配备不少于2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瓦斯检查、瓦斯抽采、防突、安全监测、井下爆破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新招录的上述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职业高中或者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2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持证上岗。第十一条突出矿井必须确定合理的采掘部署,使煤层的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掘接续等有利于区域防突措施的实施。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相应的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第十二条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瓦斯防治措施,建立健全瓦斯治理指标及考核制度,明确年度瓦斯抽采量、抽采率、抽采钻孔工程量、钻孔抽采效果、瓦斯治理巷道工程量、保护层开采面积等瓦斯治理指标并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第十三条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上级公司对矿井的防突专项设计、采掘工作面的抽采和消突达标评判报告进行现场复核,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煤矿每月至少召开1次“一通三防”会议,排查事故隐患,分析、总结、部署瓦斯治理工作;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应每月至少1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煤矿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应每月至少召开1次“一通三防”专题会议,至少1次到现场检查各项瓦斯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突出矿井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应每月至少进行1次防突专题研究。第十四条煤矿要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防瓦斯就是防事故”的理念,认真贯彻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煤矿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瓦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瓦斯超限和煤与瓦斯突出应急预案,严格制度落实。第十五条严格落实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每日由总工程师(或委托通防副总)组织技术、安检、调度及相关基层区队人员开展日分析,对采掘工作面出现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急剧变化、采掘应力集中、瓦斯涌出异常变化、工作面预测指标超标、工作面出现顶钻、喷孔、岩孔异常见煤、发生动力现象、顶板异常来压、异响等异常情况要立即停止工作面采掘作业,开展分析,查明原因、制定措施、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作业。第十六条严格落实瓦斯超限分析制度。因瓦斯治理不到位发生瓦斯超限的工作面,煤矿企业及煤矿要深入分析瓦斯超限原因,采取针对性的瓦斯治理措施。凡经整改瓦斯治理仍不达标的工作面,严禁组织采掘作业。第十七条煤矿必须严格瓦斯管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现场作业中出现瓦斯超限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作业人员,由矿长或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析处理,查明原因,严格追查责任,制定预防和整改措施。第十八条严格掘进工作面瓦斯防治关键环节管控。井巷揭煤和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前要测定煤层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为防突设计和抽采达标评判提供依据,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必须实测评价单元范围内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或残余瓦斯压力,并根据测定指标判定防突措施效果,防止瓦斯治理不达标造成瓦斯超限。掘进工作面沿空掘巷及上分层开采后形成卸压保护的下分层巷道掘进时,必须先探后掘,防止误穿、误透采空区造成瓦斯超限。第十九条严格采煤工作面瓦斯防治关键环节管控。采煤工作面初次来压前,要制定防止采空区瓦斯涌入回采作业空间的措施;周期来压期间,要加强邻近煤层和采面采空区瓦斯抽采管理工作,防止邻近煤层瓦斯和采面采空区瓦斯涌入回采作业空间造成瓦斯超限。工作面上下隅角处锚索或锚杆进入采空区前必须及时退锚,退锚有困难的采取剪网措施,上下隅角及采空区顶板未及时冒落的,应根据工作面的开采工艺采取放顶措施,防止采空区瓦斯涌入回采作业空间造成瓦斯超限;强化工作面顶帮管理,对煤体松软的构造煤,工作面割煤时必须采取防止煤壁片帮措施。第二十条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必须建立防突预警机制,应推进信息化手段进行实时综合监测预警,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煤矿现场作业中出现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的,必须立即撤离现场作业人员,分析原因并采取区域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第二十一条煤矿应加强井下作业人员“一通三防”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防突工每年应参加由煤矿企业组织的脱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周。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防突知识培训。煤矿应加强防突工的管理,通过人员定位、视频监控等监督防突工现场操作,防止防突工弄虚作假;防突部门要定期抽查突出预测视频录像、防突工人员定位轨迹、原始记录及审批单等。严禁任何人直接或变相安排防突工假预测。第二十二条突出矿井应建立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设计、审批、实施、检查、验收等管理制度。对综合防突措施进行全过程管控,确保防突措施质量可靠、落实到位、过程可溯。突出矿井应详细记录突出预测、防突措施实施、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等关键环节的主要信息,并与视频监控、仪器测量、抽采计量等数据统一归档管理,并至少保存至相关区域采掘作业结束。第二十三条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预抽瓦斯钻孔能够按设计参数控制整个预抽区域。应当记录钻孔位置、实际参数、见煤见岩情况、钻进异常现象、钻孔施工时间和人员等信息,并绘制防突措施竣工图等。有关信息资料应当经施工人员、验收人员和负责人审核签字,由专人统一存档备查。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见(止)煤深度与设计相差5m及以上时,应当及时核查分析,不合格的及时补孔,出现喷孔、顶钻或者瓦斯异常现象的,应当在防突措施竣工图中标注清楚。防突措施竣工图应当有平面图和剖面图,明确标识及反应措施有效控制范围。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必须及时核查分析,绘制平面图,对钻孔见岩长度超过孔深五分之一的,必须对有煤区域提前补孔,消除煤孔空白带。第二十四条区域预测、区域预抽、区域效果检验等钻孔施工应当采用视频监控等手段检查确认钻孔深度,并建立核查分析制度。深度超过120m的预抽瓦斯钻孔应当每10个钻孔至少测定2个钻孔的轨迹,深度60120m的应当每10个钻孔至少测定1个钻孔的轨迹。对穿层预抽瓦斯钻孔实际见(止)煤与设计见(止)煤长度误差超过三分之一的钻孔应当测定该钻孔轨迹。当钻孔控制范围不足或者存在空白区域时,必须补充区域防突措施。预抽煤层瓦斯时应当记录每个钻孔的接抽时间,定期测定钻孔的浓度、负压;分单元安装抽采自动计量装置,按措施效果检验单元分别监测或者检测管道瓦斯的浓度、负压、流量、温度、一氧化碳等,自动计量或者统计计算单元的瓦斯抽采量。抽采自动计量数据或者统计计算数据作为预抽效果检验的基础数据。第二十五条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并落实。钻孔施工、核查、预测和效果检验管理比照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执行。工作面预测和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应当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第二十六条煤层瓦斯压力大于或等于3.0MPa、埋深大于8()()m且无保护层开采的,或者地质构造复杂、突出危险严重且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困难的,经专家论证现有技术不能满足瓦斯防治需要、安全风险不可控的区域,应划定为禁采区或者缓采区。第三章瓦斯地质第二十七条煤矿必须设置地质测量部门。煤矿应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绘制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第二十八条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和审批。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第二十九条基建煤矿移交生产后,应在3年内编写生产地质报告,之后每5年修编1次。生产地质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对生产地质报告进行修编:(一)地质构造、煤层、瓦斯、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质等发生了较大变化;(二)煤炭资源/储量变化超过前期保有资源/储量的25%;(三)煤矿改扩建之前。第三十条煤矿应建立地质预测预报预警制度。坚持“物探先行、钻探跟进、物钻结合”及“有掘必探、先探后掘(采)”原则,查明地质构造、煤层瓦斯赋存等隐蔽致灾因素。鼓励煤矿使用地质超前探测技术装备(如地质超前探测仪、地质雷达、地震勘探、无线电波透视等),准确掌握采掘工作面前方及邻近层煤层厚度及其变化、顶(底)板岩性空间分布及其稳定性、地质构造及其分布范围、本煤层与邻近煤层的间距等。第三十一条煤矿必须实行采掘地质预测预报循环批准进尺制度。在采掘过程中,通过地质素描、物探、钻探等手段跟踪地质构造及其变化、煤层赋存与瓦斯地质参数等,及时收集、分析地质资料,鼓励利用地质分析类软件实时动态分析与管理,及时发出地质预测预报。地测科和通防科共同提出地质预测预报循环批准进尺,经地测副总和通防副总审核,报总工程师批准。第三十二条地质资料收集与分析实行“三级”保障制度。一级保障,即:采掘、通防、地测技术人员负责地质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二级保障,即:地质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地质信息的校核分析工作;三级保障,即:地测副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工程师和总工程师负责地质信息的审查会诊工作。第三十三条矿井应加强煤层走向、倾向、倾角、厚度等赋存变化带和断层、褶曲、陷落柱等地质构造异常区的探查,及时掌握掘进、回采区域内的地质情况,掘进、回采前按规定编制掘进地质说明书和回采地质说明书,由矿总工程师审批。掘进作业前认真落实长探、短探地质探查措施,建立钻探工作分析制度,每循环探明和精准掌握前方至少60m、巷道轮廓线外IOm范围内的地质构造和煤层赋存变化等,针对性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三十四条非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测定煤层地质构造区域煤层原始瓦斯含量,若原始瓦斯含量达到或超过6m%时,则必须采取抽采瓦斯措施将瓦斯含量降低到6m%以下。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处于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带、地质构造区域或采掘应力叠加区域必须实施工作面防突措施,防突措施有效后,方可作业。第三十五条煤矿总工程师必须每月组织召开地质分析会,研究剖析地质情况,分析地质构造、煤层瓦斯赋存等对煤与瓦斯突出的影响,保障瓦斯地质工作的有效开展。第三十六条突出矿井的地测部门、防突机构和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工作面瓦斯地质图,并进行动态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年,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地测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地测部门必须连续进行超前地质探测,编制巷道剖面图,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严防误揭煤层。第四章采掘布局第三十七条煤矿应优化矿井设计、采区布局、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坚持正规开采,建立煤矿“三量”管理制度,按照“精排1年、细排3年、规划5年”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和采掘接替工程计划,实施采掘工程精准管理和区域瓦斯超前治理。第三十八条煤矿每年第四季度由矿总工程师牵头制定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统筹下一年各区域瓦斯治理方法、时间、进度安排,为瓦斯治理采掘接续提供有力保障。煤矿上级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对煤矿编制的“一矿一策、一面一策”进行审批,矿长负责落实,各专业副矿长按分工落实;经审批的“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改动的必须重新报上级公司审批。第三十九条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90万吨/年,且不得高于5()0万吨/年,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800m;中型及以上的突出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120Om,小型的突出生产矿井开采深度不得超过600m。第四十条突出矿井和按突出矿井设计的矿井,巷道布置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斜井和平洞,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进(回)风巷等主要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煤层中。采区上下山布置在突出煤层中时,必须布置在评估为无突出危险区或者采用区域防突措施(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除外)有效的区域;(二)减少井巷揭开(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开(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三)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其他有效卸压区域或者无突出危险区域。第四十一条煤矿必须按照批复的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编制生产计划,严禁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第四十二条煤矿在采动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同时回采;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严禁以掘代采等非正规采煤方法。第四十三条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符合规定。(一)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少于5年,高瓦斯矿井不得少于4年,其它矿井不得少于3年;(二)矿井准备煤量可采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巷掘进机械化程度与综合机械化采煤程度的比值小于0.7的矿井不得少于14个月;其它矿井不得少于12个月;(三)矿井回采煤量可采期: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不得少于5个月;其它矿井不得少于4个月。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回采煤量为瓦斯治理达标的安全煤量。第四十四条巷道贯通前应当制定贯通专项措施,在贯通相距50m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透,相距5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等待贯通,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任何作业,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第四十五条突出矿井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采取开采保护层的区域防突措施,并保证连续和规模开采,严禁违规选择性开采经济效益好且突出危险性大的煤层。矿井首次开采保护层或者保护层与被保护层的层间距、岩性及保护层开采厚度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对被保护层的保护效果及其有效保护范围进行实际考察。选择保护层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优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作为保护层。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应当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二)当煤层群中有几个煤层都可作为保护层时,优先开采保护效果最好的煤层;(三)可采煤层多且赋存复杂、煤层间距小时,优先开采上保护层;当下覆煤层间距合适,经过安全论证,且有利于上覆煤层瓦斯抽采的,优先开采下保护层,开采下保护层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四)开采煤层群时,在有效保护垂距内存在厚度0.5m及以上的无突出危险煤层的,除因与突出煤层距离太近威胁保护层工作面安全或者可能破坏突出煤层开采条件的情况外,应当作为保护层首先开采。第四十六条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5项基点”制度,严禁采、掘工作面无基点管控实施采、掘作业。5项基点,即:物探基点、钻探基点、地质循环控制基点、区域消突基点、区域验证(工作面预测)基点。5项基点沿程挂牌管理并维护好,牌板标注循环数和允许掘进(回采)距离。第四十七条采掘工作面前方遇落差超过煤层厚度的断层时,要严格按照石门揭煤的程序执行,严禁以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或采掘工作面防突设计代替石门揭煤的措施。第四十八条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或者其他非正规采煤法;(二)容易自燃的突出煤层在无突出危险区或者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有效的区域进行放顶煤开采时,煤层瓦斯含量不得大于6m7t;(三)采用上山掘进时,上山坡度在25。45。的,应当制定包括加强支护、减小巷道空顶距等内容的专项措施,并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当上山坡度大于45。时,应当采用双上山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减少空顶距和空顶时间;(四)坡度大于25。的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当采用深度不大于Lom的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五)预测或者认定为突出危险区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六)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IOm内的巷道应当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5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保持正常通风,并且在掘进工作面爆破时不得有人;在贯通相距5()m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七)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者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八)突出矿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第四十九条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同时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应力集中范围由煤矿总工程师确定,但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80m;2个同向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2个相向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60m。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与可能造成应力集中的邻近煤层相向掘进工作面的间距不得小于60m,相向采煤工作面的间距不得小于100mo第五章通风管理第五十条矿井和采掘工作面必须建立可靠稳定的通风系统,确保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第五十一条煤矿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前必须核定矿井通风能力,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实现主要通风机远程监视和集中控制。第五十二条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必须至少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2个采掘工作面共用与专用回风巷相连的一段巷道按专用回风巷管理。采区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运输物料、安设电气设备、不得行人。第五十三条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应当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并实行分区通风,采区回风巷和区段回风石门是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应当直接进入专用回风巷。准备采区时,突出煤层掘进巷道的回风不得经过有人作业的其他采区回风巷。第五十四条生产水平和采(盘)区须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回风应直接进入主要回风巷或总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要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多水平开采的矿井,在水平通风系统形成前,不得开掘其他巷道;准备采区须在采区巷道按设计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进行采区车场、水仓等巷道的施工;采区按设计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掘回采巷道(含工作面顶、底板瓦斯抽采巷);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区内新区段的掘进巷道,必须首先构筑独立回风系统。第五十五条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同一采区内1个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1个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者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小于IO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严禁煤层倾角大于12。突出危险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第五十六条突出煤层双巷掘进工作面不得同时作业,其他突出煤层区域预测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其进入专用回风巷前的回风严禁切断其他采掘作业地点唯一安全出口。专用顶(底)板瓦斯抽采巷道应实现全负压通风,不能实现全负压通风的,施工穿层抽采钻孔时,必须安装防喷装置,防止瓦斯超限。第五十七条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之间、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之间不得设置联络巷;确需设置的,低瓦斯矿井须经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第五十八条控制风流的风门、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所有矿井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安设至少两道联锁的正向和反向风门。突出矿井严禁使用风障(风帘)、导风筒等控制风量,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严禁使用局部通风机(包括非电动)、风障(风帘)、压风管路等稀释瓦斯。第五十九条煤矿要制定并严格执行通风设施施工、验收程序和标准,工程验收资料档案应完整保存。废弃巷道、盲巷和与采空区联通的巷道要及时进行封闭;井下密闭、风门等通风设施安设位置、构筑质量必须符合规定,实行编号管理,并定期巡查、维护,确保完好并运行正常。第六十条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和备用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均应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推广应用电源自动快切装置。第六章瓦斯管理第六十一条煤矿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由煤矿自主选择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府网站煤矿瓦斯灾害等级鉴定服务专栏中公示的突出鉴定机构(单位)进行。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由具备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或者委托具备鉴定能力的中介机构承担。第六十二条建井前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认定。非突出煤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认定;鉴定或者认定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第六十三条除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外,矿井根据第六十四条规定按突出管理的煤层,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管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第六十四条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督促煤矿完成突出煤层认定升级工作,由煤矿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实测的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全部达到鉴定为有突出危险的临界值及范围的;(一)在采掘过程中发现煤层出现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的;(三)与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且开采深度或者标高达到相邻矿井突出深度或者突出标高以下的。第六十五条鉴定为非突出煤层时,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明确划定鉴定标高及范围。当采掘工程超出标高及范围的,应当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掌握煤层瓦斯赋存变化情况。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者采深增加超过50m,或者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当重新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第六十六条非突出煤层采掘作业中出现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的,必须立即停止采掘作业,直接升级为突出煤层,编制矿井防突专项设计,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配备安全装备,消除突出危险性后方可恢复采掘作业。第六十七条非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必须执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必须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六十八条煤矿应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瓦斯参数测定,主要包括: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煤的破坏类型;钻孔抽采半径、透气性系数、钻孔百米衰减系数等,为矿井区域预测、瓦斯治理方法选择、抽采达标评判等工作提供依据。煤矿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平均厚度在0.3m及以上的煤层前,必须测定原始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煤矿的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者超过50m或者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第六十九条开采煤层及采掘工作面法向距离IOm范围内平均厚度().3m及以上的煤层应测定原始瓦斯压力、原始瓦斯含量、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坚固性系数、煤的破坏类型等参数,原始瓦斯压力和含量测点应在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不少于2个,倾向不少于3个,共计不少于5个测点进行布置,并应在埋深最大及标高最低和已探明有代表性地质构造的开拓工程部位有测点。开采煤层法向距离Iom范围外、50m范围内平均厚度0.3m及以上的煤层,具备参数测定钻孔工程施工条件且对应的煤层为未受采动及瓦斯抽采影响的区域要及时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测点布置根据采掘巷道工程情况进行布置,一般不少于3个测点。第七十条煤层原始瓦斯压力和原始瓦斯含量应为井下未受采动及抽采影响区域的实测数据;直接法测定煤层瓦斯含量时应采用反循环取样、密闭取样或煤芯管取样等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式实现定点取样。第七十一条煤层瓦斯参数测定应由具备相应能力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认证机构或安全生产检验资质机构进行,测定机构项目负责人及现场实施人员必须到现场,按规定进行测点布置和现场取样测试等工作,并对测定结果负责。第七十二条煤矿必须建立健全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成立通风瓦斯日分析领导小组,由煤矿总工程师任组长。低瓦斯矿井应当对重点区域,高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对所有采掘工作面进行通风瓦斯日分析。通风瓦斯日分析的基本要求如下:(一)任一地点的瓦斯浓度当班或上下两个班次浮动达到或超过0.20%时,必须进行分析,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并在通风瓦斯日分析记录中进行说明;(二)凡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0.50%,但低于1%的,由煤矿组织现场核查、原因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并严格组织落实;凡采掘工作面发生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的,上级公司通防、安全管理等部门要现场核查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三)量化分析参数:采掘工作面风量、绝对瓦斯涌出量、一氧化碳浓度、防突预测指标、防突允许掘进距离、抽采量等;(四)通风瓦斯日分析会议必须明确专人负责记录,对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制定的整改措施、追究责任情况等都要以文字记录清楚,并留有资料,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五)通风瓦斯日分析记录必须及时报经煤矿总工程师审阅、签字,并送达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第七十三条煤矿应加强瓦斯治理重点环节现场管理。瓦斯排放、巷道贯通、揭露突出煤层、清理煤仓、强制放顶、火区封闭和启封及其他危险作业等重点环节必须有矿领导跟班指挥。煤矿瓦斯排放实行分级负责制。排放区域甲烷浓度43.0%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由矿领导带班控制风流进行排放;排放区域甲烷浓度3.0%或启封不存在火区及高温点的封闭区域,由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排放措施、矿领导跟班,矿山救护队负责排放瓦斯,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启封缩封火区,由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排放措施、矿领导跟班,矿山救护队实施,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第七十四条煤矿应切实加强井下瓦斯检查,严防瓦斯积聚和瓦斯超限,及时封闭盲巷、按规定密闭采空区。煤矿井下严禁使用防爆性能不符合要求的电气设备。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胴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并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国有煤矿报上级公司备案)。突出矿井井下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第七章瓦斯抽采第七十五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瓦斯抽采系统应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第七十六条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应建立健全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严格落实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工作制度。第七十七条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必须配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度、负压、流量、温度、一氧化碳浓度参数及设备开停状态等,并能实时传输抽采管网的监控参数。第七十八条瓦斯抽采矿井应试验考察不同抽采方式、方法条件下的煤层瓦斯抽采效果,根据瓦斯含量、抽采时间和抽采效果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煤层瓦斯抽采半径和预抽时间,并经煤矿总工程师或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第七十九条煤矿严格钻孔施工、瓦斯抽采精细化管理,提高钻孔施工精准性与瓦斯抽采效果,进一步确保防突措施落实到位。瓦斯抽采钻孔必须按照设计施工,严格落实“一钻孔、一工程”要求,实行挂牌管理。钻孔施工前对地质情况不清的,先施工2个定位钻孔确定煤层情况,再修改原设计参数。钻孔的开孔位置、方位及倾角必须由专业测量人员进行现场标定;要按要求对瓦斯抽采钻孔的轨迹进行测定和钻孔竣工参数进行核查分析,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必须及时补打钻孔,消除空白带。第八十条煤矿瓦斯抽采钻孔应采用“两堵一注+带压封孔”等工艺,松软煤层的瓦斯抽采钻孔应当采用“两堵一注+带压封孔+全程套管”等工艺;低透气性煤层应采用有效的压裂增透措施,提高瓦斯抽采效果。第八十一条煤矿应建立单孔瓦斯抽采浓度、负压、流量的考核和分析机制,并定期进行测定;明确单孔瓦斯抽采浓度、负压、流量的最低标准,凡单孔瓦斯抽采浓度、负压、流量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第八十二条煤矿瓦斯抽采系统的主管、支管及抽采评价单元必须安设多功能参数计量装置并定期校验,确保瓦斯抽采计量准确,非自动计量装置不能作为矿井瓦斯抽采效果评判的依据。第八十三条煤矿应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煤矿瓦斯抽采和消突达标评判报告,由煤矿总工程师和主要负责人审查。第八十四条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预抽煤层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预抽钻孔施工后用钻孔实际参数与设计参数分析对比,其有效控制围、钻孔间距、抽采时间、布孔均匀程度、评判单元长度满足设计要求;(二)实测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或者残余瓦斯压力小于实际考察的防突效果达标指标临界值以下,未考察的按煤层残余瓦斯压力V0.74MPa、残余瓦斯含量V8.0m%,且施工测定钻孔时没有喷孔、顶钻或其他动力现象;(三)分单元进行评价,每一预抽单元的检验测试点实测指标应符合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要求;(四)经预测掘进期间绝对瓦斯涌出量不超过3min,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瓦斯浓度低于1%。第八十五条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预抽煤层瓦斯抽采达标评判除满足有关规定外,经预测回采期间绝对瓦斯涌出量不超过5m7min,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第八十六条非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抽采达标评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预抽钻孔施工后用钻孔实际参数与设计参数分析对比,其有效控制围、钻孔间距、抽采时间、布孔均匀程度、评判单元长度满足设计要求;(二)实测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V8.0m%,或者残余瓦斯压力V().74MPa,且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三)分单元进行评价,每一预抽单元实测指标的检验测试点应符合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要求;(四)经预测的煤巷掘进的瓦斯涌出量不超过3min或者采煤工作面回采期间绝对瓦斯涌出量不超过5min,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瓦斯浓度低于1%;(五)采煤工作面煤的可解吸瓦斯含量、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满足有关要求。第八十七条煤矿应建立瓦斯抽采专业化打钻队伍,实行打钻、验收、效果评价相互监督机制。煤矿在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的打钻、取样、测试等关键环节,应实现视频记录,所录制的视频应清晰反映效果检验情况,并保存至该区域采掘结束。第八章突出防治第八十八条突出煤层区域预测范围最大不超过一个采(盘)区,一般不小于一个区段;若一个区段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不得在该区段内划分无突出危险区;若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可根据区段内测定的煤层瓦斯参数、煤层赋存、地质构造等逐块段进行区域预测。第八十九条区域预测一般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进行,但当突出煤层在发生突出或明显突出预兆点的煤层标高以下不得划分为无突出危险区。区域预测所依据的主要瓦斯参数测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应当为井下实测数据,用直接法测定瓦斯含量时应当定点取样;(二)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在不同地质单元内根据其范围、地质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分别布置;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并确保在预测范围内埋深最大及标高最低的部位有测试点。第九十条严格区域防突措施选择,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煤矿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经论证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优先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将定向长钻孔顺层预抽煤层瓦斯、具有钻孔轨迹测量功能的大功率钻机预抽区段煤层瓦斯作为主要区域防突措施,必须经专家论证并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严禁采用非定向长钻孔顺层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主要的区域防突措施。第九十一条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开采保护层时,必须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卸压瓦斯。要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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