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东莞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docx

    • 资源ID:7050014       资源大小:24.21KB        全文页数:10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东莞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docx

    附件1东莞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露天焚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规定所称的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道路与管线工程施工、绿化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堆放、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道路运输、道路养护和保洁等活动以及裸露地面产生的颗粒物造成的大气污染。本规定所称的露天焚烧是指在室外进行焚烧秸秆、落叶和沥青、塑料、垃圾以及其他物质的行为。第三条【立法原则】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的社会共治体系。第四条【地方政府及基层自治组织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协调工作机制,加大对扬尘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部门主要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相关主管部门按下列分工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养护绿化等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运输散装和流体物料遗撒遗漏影响环境卫生、建筑垃圾处置、露天焚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开展公共用地(不含林地、储备用地)裸露地面扬尘治理。开展违反城市规划的建(构)筑物拆除施工过程中的污染防治监管工作。(三)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和排水(雨水)管线施工活动、水利工程施工活动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扬尘污染的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五)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及其周围100米范围内区域的露天焚烧监督管理。(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储备用地裸露地面扬尘治理,负责未办理建设手续的“三通一平”土地平整项目的建设用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和占用基本农田堆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管理工作。(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其他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遗撒污染路面车辆的监督管理工作。(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道路、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与拆除、道路管养施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港口码头工程贮存物料与装卸和使用裸地停车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九)供电局负责电力工程建设活动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建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市财政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以及其他城市建设项目的扬尘治理工作。(十一)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省管铁路工程建设等施工活动、省管铁路工程建设用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宣传教育】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宣传,普及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第二章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及措施第七条【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职责】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职责:(一)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内容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实行单列支付,并将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的费用列属不可竞争费用;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监督其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内容纳入工程监理合同,并监督监理单位按照合同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二)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配备相关管理人员,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与有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处置协议。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结合工程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施工时,应当落实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二)在施工现场配备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人员,按日做好包括覆盖面积、出入洗车次数及持续时间、洒水次数及持续时间等内容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情况记录。(三)施工工地须设置连续、封闭的硬质围挡,实行封闭管理,在城区主要路段施工现场四周连续设置不低于二点五米的围挡,一般路段的工地四周连续设置不低于一点八米的围挡。(四)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装车辆冲洗设备和污水收集、处理或者回用设施,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采取冲洗地面等措施,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及其周边道路的清洁。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安装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车辆车牌号码视频监控设备。(五)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材料堆放和加工区、生活区、主干道、施工便道等区域地面应当进行硬底化或者覆盖,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和设置自动喷淋系统等措施。(六)施工工地内的裸露地面未开工的,应当定时洒水;超过四十八小时不作业的,应当覆盖;超过三个月不作业的,应当绿化、铺装、遮盖。(七)施工工地需使用搅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预搅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当落实密闭、降尘等扬尘防治措施,严禁现场露天搅拌。(八)施工作业产生泥浆的,应当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废弃泥浆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九)施工工地现场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十)工程材料、沙土、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H一)施工工地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在四十八小时内未能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十二)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十三)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土方作业及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部位或者施工阶段应当采取喷雾、喷淋或者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九条【道路与管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要求】道路与管线工程施工时,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实施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不断在作业表面采取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覆盖或者洒水等抑尘措施;(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进行洒水降尘;(四)路面开挖后应当及时回填,未及时回填、硬化的路面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第十条【绿化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绿化工程施工应当落实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种植土、弃土不得在道路路面直接堆放。产生的弃土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种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及路边绿化时,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路缘石;(四)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地面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透水材料。第十一条【建(构)筑物拆除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建(构)筑物拆除时,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在拆除工程作业时采取洒水、湿法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爆破作业的,应当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防止扬尘扩散。建(构)筑物拆除后的待建工地,需要移交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应当及时移交;未能及时移交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能在四十八小时内开工建设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台账管理】施工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一)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机构、领导小组;(三)施工现场洒水降尘记录;(四)施工现场出入口车辆冲洗记录;(五)建筑材料、垃圾清运、覆盖记录;(六)扬尘污染防治检查记录表;(七)扬尘污染防治治理效果影像资料。第三章物料堆场等其他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及措施第十三条【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场地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堆放贮存煤炭、煤砰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二)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堆场露天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三)闲置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裸地物料堆场,应当采取绿化或者铺装等措施。(四)码头、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十四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扬尘污染防治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应当采用低粉尘排放量的生产、运输和检测设备,对生产粉尘排放的设备设施、场所进行封闭处理或者安装除尘装置,减少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的粉尘排放;(二)混凝土搅拌站出入口及场区地面应当硬底化,采取洒水、清扫等有效措施确保不产生扬尘,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轮冲洗设施,确保车辆不带泥上路;(三)装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车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遗撒,罐车应当安装防止水泥浆撒漏的接料装置。第十五条【运输过程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供电工程、水务工程、交通工程的主管部门应加强运输车辆密闭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监督管理,督促源头单位规范运输用车。运输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砂石和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委托第三方运输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货物运输经营主体。第十六条【道路及露天公共场所保洁扬尘污染防治要求】道路及露天公共场所保洁作业应当落实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道路保洁应当采取低尘作业,采用机械化清扫、高压冲洗、洒水等措施。在干燥等容易产生扬尘的气象条件下增加市政道路洒水、喷雾频次。在干燥等容易产生扬尘的气象条件下增加市政道路洒水、喷雾频次。(二)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等露天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第十七条【公共用地、储备用地及其他区域的裸露地面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公共用地、储备用地及其他区域的裸露地面,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一)公共用地,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二)储备土地,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区域,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露天焚烧的监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和林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对露天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物质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在线监测系统】本市行政区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供电工程、水务工程、交通工程等施工工地,满足下列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系统,保持正常运行,与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数据信息共享。(一)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或造价1亿元以上的建设工地;(二)连续明挖、露天作业达Iooo米的线性工程施工场地.第二十条【公众参与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工作机制,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露天焚烧行为的举报和投诉。鼓励公众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露天焚烧进行监督、举报。举报人可通过电子邮件、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受理举报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将移交情况告知举报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对裸露地面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施工过程未按规定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弃土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第二十三条【未按要求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台账的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二十四条【物料堆场贮存不符合防尘要求的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城管和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砰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第二十五条【运输不符合要求的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砂石和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治物料遗撒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运输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第二十六条【露天焚烧的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有关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和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有关规定,露天焚烧沥青、塑料、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的物质的行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和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监督管理人员未履行工作职责的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术语】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建设单位:是指建筑工程的投资方,对该工程拥有产权,也称为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施工单位:是指经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从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施工承包的单位,是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具体实施单位。监理单位:是指经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要求和建设单位要求,在建设单位委托的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二)物料堆场扬尘:本规定所称物料堆场扬尘,是指各种工业料堆(如煤堆、沙石堆以及矿石堆等)、建筑料堆(如砂石、水泥、石灰等)、工业固体废弃物(如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建筑渣土及垃圾、生活垃圾等由于堆积、装卸、传送等操作以及风蚀作用等造成的扬尘。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本文(东莞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docx)为本站会员(李司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