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品牌标识管理办法》.docx
附件1深的舄牌标的管理叁些(猊求毒见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规范深圳品牌标识管理,提升深圳品牌辨识度、美誉度和影响力,加快打造全球著名的品牌之都,在更高水平上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城市,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深圳品牌标识的制定、授予、使用、管理和宣传推广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术语和定义】本办法所称深圳品牌标识,是指表明深圳品牌识别信息的专有标识。深圳品牌是深圳城市公用品牌,由市人民政府发起,以“国内领先、国际一流、时代先锋、深圳精神”为核心,具备创新领先、品质卓越、信誉卓著、底蕴深厚等特质,经市场和公众广泛认可,代表着深圳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成果的区域品牌形象。第四条【授予对象】深圳品牌标识授予拥有杰出品牌声誉的单位和事项,其中单位指在深圳行政辖区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事项指具有深圳特定地域特征、文化传承、质量特性、口碑声誉等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的事物(场所、活动、字号、商标等)。第五条【组织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深圳品牌标识制度,指导监督深圳品牌标识管理,认定并授予深圳品牌标识。市市场监管局授权具备条件的非营利性机构(以下简称“受权机构”)承担深圳品牌评价体系的建立、实施与后续管理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开展本领域品牌的培育和宣传推广工作。第六条【基本原则】深圳品牌标识认定工作应依法依规开展,紧密结合城市发展战略,体现国际对标、行业示范、社会认可、专业测评的方针,坚持自愿参与、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七条【长效机制】建立完善深圳品牌应用推广机制,强化品牌标识使用管理和保护,促进市场认同和社会采信,传递品牌信任,激发企业活力。立足深圳实际,遵循国际惯例,积极推动相关标准、规则、管理的国际接轨,推进深圳品牌标识增信、跨境互认,便利国际贸易和交流合作。第二章标识样式第八条【标识名称】深圳品牌标识的中文表述为“深圳精品”,英文为ShenZhenQuality,缩写为“SQ”。“深圳精品”标识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样式,证书由受权机构制发,标识由使用单位自行制作。第九条【知识产权】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享有“深圳精品”标识知识产权。市市场监管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法开展“深圳精品”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工作。第十条【标识分类】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制定和发布“深圳精品”动态分类目录,合理体现产业创新和消费升级需求。第十一条【标识样式】“深圳精品”标识由基本图案、类型标注组成。使用者不得更改图形比例关系、图形、颜色和文字。(一)基本图案包括“深圳精品”标识、尺寸及标准字体等,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图一:“深圳精品”标识基本图案(略)(二)类型标注综合考虑消费选择性和特征差异性确定分类,标注在基本图案的下部,用于区分功能属性,类型标注如图二所示。图二:“深圳精品”标识类型标注(略)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十二条【申报安排】“深圳精品”标识申报每年开展一次,由商标权利人或品牌(商号、字号、常用名等)使用人提出。第十三条【申报条件】申报“深圳精品”标识,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2年以上;(二)纳入“深圳精品”分类目录;(三)品牌(商号、字号、常用名等)涉知识产权归属的,使用人享有知识产权等专有或非专有使用权;(四)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负面舆情事件;(五)具备较强的行业示范性、品牌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第十四条【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按以下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深圳精品”标识申请表;(二)品牌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或文化价值自评报告;(三)合法生产经营资质证明;(四)品牌市场地位、行业评价、社会评议等佐证材料。第十五条【评价规则】“深圳精品”评价规则是“深圳精品”评价工作的依据,主要包括生存力、竞争力、发展力及持续力等评价维度和指标体系,并根据实践发展需要适时修订。“深圳精品”评价规则另行制定。第十六条【授予流程】“深圳精品”标识的认定包括申报、评价、公示、认定、授予等环节。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每年一季度,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深圳精品”标识授予数量,在门户网站上发布申报指南;(二)申报方式为申请人自愿申报。鼓励行业主管部门每年推荐一批卓越品牌;(三)受权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依据评价规则开展评价工作,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出具评价意见,提出推荐名单;(四)市市场监管局审核确定候选名单,在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对查实有重大违法失信情形的,取消资格;(五)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开发布认定名单;(六)受权机构在申请人签署“深圳精品”标识使用协议后,统一发放标识源文件、证书。第四章标识的使用第十七条【使用原则】“深圳精品”标识的使用应保证规范性、合法性、严肃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标识进行拆分、歪曲、篡改等变形使用,或将标识作为其他图案的组成部分使用。第十八条【使用人权利】被授予“深圳精品”标识的,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深圳精品”标识使用授权,在标识有效期内加标赋码;(二)在授权范围内,正确使用标识于牌匾、宣传册、企业网站、经营场所、广告营销以及展会、展览、论坛等宣传材料。第十九条【使用人义务】被授予“深圳精品”标识的,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实施“深圳精品”标识使用和管理制度;(二)每年提交“深圳精品”标识使用情况年度报告;(三)保持和持续提升产品或服务水准,严格履行重大事故报告和负面舆情通报责任;(四)持续改进和完善品牌运营管理机制,强化品牌宣传推广和知识产权保护,自觉维护“深圳精品”美誉;(五)不得将“深圳精品”标识用于产品标签、包装、说明书以暗示检验合格;(六)不得利用“深圳精品”标识从事虚假宣传,欺骗或者误导公众;(七)无条件配合主管部门、受权机构对其标识使用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的检查、调查。第五章宣传推广第二十条【信息系统】建立“深圳精品”标识管理信息系统,畅通标识查询、信息公开、品牌检索、交易对接渠道,提升品牌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第二十一条【品牌扶持】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金融等部门持续建立有利于深圳品牌发展壮大的政策支持体系。第二十二条【公益推广】政府部门、协会商会、龙头企业和媒体平台共同打造深圳品牌传播矩阵,做好“深圳精品”的宣传与推介工作。第二十三条【企业推广】“深圳精品”标识使用单位应积极开展品牌宣传营销工作,组织开展品牌价值测评、消费调查与公众评议工作,主动分享品牌建设先进经验做法。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制度】市市场监管局建立健全“深圳精品”标识动态管理机制,委托受权机构组织对“深圳精品”标识的使用情况实施有效性评估和跟踪调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到期复核】“深圳精品”标识使用期3年。有效期届满需续展的,使用单位应提前6个月内申请复核。复核参照初评程序进行,复核未通过的,移出“深圳精品”标识名录,收回标识使用授权及证书。第二十六条【变更申请】标识使用单位因更名、并购、分拆、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完成变化一个月内,申请变更。受权机构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对不满足深圳品牌标识使用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标识使用。第二十七条【暂停使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市市场监管局确认,暂停“深圳精品”标识的使用:(一)超授权范围使用“深圳精品”标识的;(二)“深圳精品”标识使用单位、事项发生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变化,未重新办理使用授权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深圳精品”标识使用监督检查的;(四)其他需要暂停使用的情形。上述问题整改后,经市市场监管局同意,恢复其“深圳精品”标识使用资格。整改不通过的,取消标识的使用资格。第二十八条【撤销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市场监管局核准,受权机构撤销“深圳精品”标识的使用权:(一)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标识的;(二)利用标识从事欺骗或者恶意误导公众等行为的;(三)使用单位破产清算、解散、注销、吊证或一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四)丧失品牌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五)发生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情节严重,引起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或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六)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深圳精品”标识的;(七)其他需要撤销使用的严重问题。第二十九条【撤销标识】被撤销“深圳精品”标识授权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资格。第三十条【侵权责任】对违规使用“深圳精品”标识、伪造或冒用“深圳精品”标识等侵犯“深圳精品”标识知识产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第三十一条【履职责任】参与“深圳精品”标识认定的专家、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坚持公平公正、廉洁自律,遵循回避原则,遵守保密规定,对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起单锡明为规范深圳品牌标识管理,提升深圳品牌辨识度、美誉度、影响力,加快打造全球著名的品牌之都,有力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深圳品牌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品牌建设工作,2023年2月印发了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提出品牌建设目标,全面部署品牌建设任务,以专栏形式设立了“中国品牌建设工程”。2022件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新时代推进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到2035年“形成一批质量卓越、优势明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品牌、产业品牌、区域品牌”。深圳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品牌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部署安排。市委六届九次全会把深圳品牌战略纳入全市“九大战略任务”之中,提出打造更具时代引领性的深圳品牌。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形成更具国际影响力的文化品牌和城市品牌”“培育一批世界一流的制造品牌和服务品牌”,树立响亮“深圳品牌”的目标任务。二、办法出台的必要性(一)统一标识形象,有利于更高层级打造深圳城市品牌近年来,深圳现代产业持续发展,科技创新取得杰出成就,涌现了平安、华为等10家财富“世界500强”企业,腾讯、招商银行等4家企业上榜世界品牌500强。另有专精特新、瞪羚品牌、老字号、圳品、深圳标准认证等多样化品牌。但目前品牌评价类别众多,品牌形象多样,宣传推广不足,缺乏统一管理,难以握拳成势,形成集聚效应、综合效应。统一深圳品牌标识,为城市形象对外营销宣传定制“身份证”,作为世界了解深圳的“名片”“窗口”,有利于更高层级打造深圳城市品牌,提升深圳城市形象辨识度、影响力,加速深圳品牌联通国内国际市场的进程。(二)品牌保护有法可依,保障品牌企业健康发展品牌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卓越品牌具有明显的溢价能力。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品牌面临着侵权、盗用等风险。制定办法是建立健全深圳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的必然要求,有助于规范深圳品牌标识使用、管理,切实加强深圳品牌标识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标识权利人合法权益,营造崇尚品牌、关心品牌、爱护品牌、争创品牌的良好氛围。(三)凝聚各方合力,形成促进品牌长远发展的强大动力城市品牌建设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在市委市政府的有力领导下,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通力协作。办法的制定有助于在品牌建设领域形成牵头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品牌专业机构和社会各方目标一致、统筹推进的良好局面。三、起草原则(一)科学性办法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深圳品牌专用标识的法律保护,广泛借鉴国内外打造区域品牌的相关经验做法,结合深圳实际情况,保障标识保护行之有效,制度设计科学合理,运行机制切实可行。(二)实用性办法起草过程中,既充分考虑深圳精神、深圳特色、时代使命等共通特质的有效表达,也着力满足各行业、各品类要素品质的合理展现,具有较强的实用性。(三)可操作性办法明确了深圳品牌标识的定义、样式、认定、使用、宣传推广、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尽可能全面体现监督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申报主体等各方职责及具体流程步骤,确保简洁易懂、分工明确、操作便利。四、办法起草思路及特色(一)起草思路办法紧扣以品牌推动引领供需结构升级,着眼加快建设全球著名的品牌之都,以打造更具时代引领性的深圳品牌为着力点,以聚焦统一的品牌识别标识为突破口,形成了覆盖深圳品牌标识制定、授予、使用、管理和宣传推广全过程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模式。(二)特色特点1.突出先进性。充分借鉴国内外品牌建设实践及经验,能在较长时期内发挥制度引领作用。一是合理吸收了美国、欧洲、新加坡等发达国家地区,以及浙江、上海等地的品牌建设的有益经验,并与深圳自身发展要求紧密结合。二是体现了国际对标、行业示范、社会认可、专业测评的评价方针,旨在推进以品牌为媒介的更大范围的国内外贸易合作。三是面向品牌企业和具有品牌效应的“城市印象”品牌资源,彰显城市魅力和功能品级。2 .突出协调性。办法明确了深圳品牌标识的认定程序,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品牌建设情况甄选推荐优势品牌,加强“深圳精品”与其他特色品牌评价认定活动的有效衔接、与国内国外知名荣誉的相互印证,保障深圳品牌得到广泛认可。3 .突出差异性。作为深圳城市形象的“标注”,深圳品牌标识将全面覆盖深圳“各领域”卓越品牌,考虑到行业评价的专业性、特异性,办法在标志样式的设计上将组合基本图案和类型标注,基本图案是体现提炼萃取深圳城市精神、人文理念、价值取向等内涵和特征的统一形象标识;类型标注是综合考虑消费性和特征差异性,需要根据所属领域正确使用分类。4 .突出推广力度。办法单设深圳品牌标识的宣传推广章节,从品牌标识系统建立、品牌扶持政策到打造品牌宣传矩阵,满足城市品牌打造多层次、全方位、多样化的推广策略需求,厚植品牌发展沃土,提升深圳品牌影响力、号召力。五、主要内容办法分为七章共三十三条,包括总则、标识样式、认定程序、标识的使用、宣传推广、监督管理和附则。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共7条。主要对深圳品牌标识管理涉及的一般性、整体性、原则性要求进行说明,明确了办法起草的宗旨和依据、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授予对象、组织管理、基本原则、长效机制。第二章标识样式,共4条。主要对深圳品牌标识的中英文、视觉形象等具体细节作进一步说明,明确了标识名称、知识产权、标识分类、标志样式。第三章认定程序,共5条。主要对深圳品牌标识授予进行了说明,明确了“深圳精品”标识的申报安排、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评价规则、授予流程。第四章标识的使用,共3条。主要对“深圳精品”标识的使用管理要求进行了说明,明确了使用原则、使用人权利和义务。第五章宣传推广,共4条。主要就做好深圳品牌宣介工作,凝聚各方力量提升深圳品牌影响力、美誉度、知晓度方面进行了说明,明确了信息系统建设、品牌扶持、公益推广、企业推广。第六章监督管理,共8条。主要对“深圳精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详细说明,明确了监督管理制度、到期复核、变更申请、暂停使用、撤销使用、撤销标识、侵权责任、履职责任。第七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文件进行解释、办法实施日期,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