翊祥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塑料制品及模具加工项目环评可研资料环境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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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昆山市铭翊祥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塑料制品及模具加工项目项目代码2304-320561-89-01-517229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昆山市张浦镇建林路78号4号房地理坐标(120度53分22.702秒,31度17分6.424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C2929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一53塑料制品业建设性质EI新建(迁建)口改建T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3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1.B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昆山市张浦镇人民政府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昆张备(2023)58号总投资(万元)100环保投资(万元)8环保投资占比(%)8施工工期2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团否口是:用地(用海)面积租赁厂房建筑面积340m2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表1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本项目专项评价设置情况具体见表I-Io表11项目专项评价设置表专项评价的类别设置原则本项目情况是否设置专项大气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J二嗯英、苯并花、弱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2的建设项目本项目排放废气不含有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嗯英、苯并花、银化物、氯气无需设地表水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接入市政官网无需设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3的建设项目本项目危险物质存储量未超过临界量无需设置生态取水口下游50()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涧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本项目不涉及河道取水无需设置的污染类建设项目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本项目不属于海洋工程无需设置注:1、废气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不包括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2、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3、临界量及其计算方法可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I69)附录B、附录C。规划情况规划名称:昆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审批机关:昆山市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省政府关于昆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的批复,苏政复201849号。规划名称:昆山市E04规划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机关:昆山市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与昆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的符合性昆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于2018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复(2018)49号文批复同意。昆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明确提出了昆山市城市化发展战略,即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合理确定用地布局结构和地块规模,按照城市设计要求,组织有序的空间,创造优美的环境,逐步将昆山市建设成为长江三角洲地区现代制造业发达的工贸城市,具有江南水乡特色的生态园林城市。昆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明确了昆山市城市职能:1)长江三角洲地区核心城市上海周边重要的制造业基地;2)苏锡常都市圈中连接苏沪的外向型经济发达的城市;3)昆山市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中心;适宜居住的现代化园林城市;4)适宜居住的现代化园林城市;5)苏南地区休闲度假、旅游观光基地之一。根据江苏省昆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昆山市的城市性质为全球性先进产业基地,毗邻上海都市区新兴大城市,现代化江南水乡城市。本规划分为市域和城市集中建设区两个空间层次。城市规划区范围为昆山市域,即昆山市行政区划范围,总面积931.5平方公里,实现全域统筹。城市集中建设区为苏昆太高速公路苏州东绕城高速公路娄江昆山西部市界机场路昆山东部市界围合范围,面积480平方公里。其中老城区指东环城河-娄江-司徒街河-沪宁铁路-小虞河-娄江-叶荷河-北环城河围合范围,面积6.1平方公里。本项目位于昆山市张浦镇建林路78号4号房,属于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项目,根据昆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可知,项目所在地为工业用地,与规划相符。2、与昆山市E04规划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性分析(1)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范围东至江浦路,南至机场路,西至昆山市界,北至吴淞江,总用地而积18.69平方公里。(2)总体定位:高效发展的产业集中区;以金华田园乡村为特色的生态农业区。(3)总体布局:规划形成“两区、三廊、两带”的空间结构。两区一一产业集中区、生态农业区;三廊一一吴淞江生态景观廊道、大直港生态旅游廊道、苏州绕城高速生态防护廊道;两带一一古城路道路景观带、港浦路道路景观带。本项目位于昆山市张浦镇建林路78号4号房,根据昆山市E04规划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本项目位于工业用地,属于产业集中区,与规划相符。3、与昆山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为切实做好近期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理,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近期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83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近期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0)213号)等规定以及现行国土空间规划,开展矛盾图斑一致性处理、优化布局存量空间规模基础上,落实预支空间规模指标、追加流量指标及“三条控制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刚性管控要求,与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及“十四五”规划相衔接,形成昆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同意后施行,并纳入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一、总体空间格局“十四五”时期昆山定位为“1+4”框架体系。“1”,就是全力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标杆城市”,这是昆山总的功能定位;“4”,就是全面构筑新高地、桥头堡、样板区、宜居城等四大功能矩阵。(1)城乡空间格局昆山市以美好生活为根本追求,聚力打造文明宜居现代化大城市,根据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紧密契合的原则,市域分为城市集中建设区、西部阳澄湖旅游度假片区、南部水乡古镇旅游度假片区,实施“三大片区”差异化空间布局。(2)农业空间格局重点建设南北两片集中农业区。北片集中农业区位于苏昆太高速公路以北、苏州东绕城高速公路以西区域,借助阳澄湖大闸蟹品牌优势,突出优势,突出水产养殖特色;南片集中农业区位于机场路以南、千灯浦西机场路以南、千灯浦西苏沪高速公路以北区域,建设现代都市农业园区,提供特色化、品牌化的优质农副产品。(3)生态空间格局坚持“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原则,构建“七横、四纵、四区、六园”的市域生态格局,形成“田湖环城、水路林盘、湿地成群、环环相扣”的生态绿化大框架。二、近期实施方案期限2021年1月1日至昆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获得批准时止。目前昆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编制工作正在进行。本项目位于昆山市张浦镇建林路78号4号房,利用现有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根据昆山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项目占地属于现状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符合昆山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要求。4、与昆山市“三区三线”相符性分析“三区三线”指的是根据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城镇空间三个区域,分别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简单来说,“三区三线”的划定,对哪里只能种粮、哪里实施生态保护、哪里可以开发建设,在国土全域空间上进行了明确。科学划定“三区三线”作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关键,更是保障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城镇集约节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完成了“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数据更新工作。全省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城镇开发边界的空间矢量数据全部上图落位,成为构建“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空间格局的重要支撑。昆山市立足“江南水乡”生态基底,高标准构建生态保护格局、高品质打造生态共享空间,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划定“三区三线”,实施生态环境精细化管理,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及“七横四纵”生态廊道建设,逐步形成“田湖环城、水路林盘、湿地成群、环环相扣”的生态格局,让“自然中的城市”与“城市中的自然”融合互动。目前,全市自然湿地保护率为64%,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走在全国中小城市前列。根据昆山市“三区三线”规划,本项目不涉及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属于开发建设用地。综上所述,本项目位于昆山市张浦镇建林路78号4号房,对照昆山市域三线划定图,该图中明确了昆山市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本项目不在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内,符合昆山市“三区三线”规划。其他符合性分析1、与相关产业政策相符性本项目从事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未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不属于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7年本)中所列禁止、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亦不属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淘汰和限制的产业,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本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综上,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2、与太湖流域管理要求相符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1号),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内,严格执行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表12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及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一览表条例名称管理要求相符性分析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不得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在太湖流域新设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清洁生产要求,现有的企业尚未达到清洁生产要求的,应当按照清洁生产规划要求进行技术改造,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检查。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进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吴淞江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排至吴淞江,不向太湖排放污染物,不属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禁止生产项目,符合要求。第三十条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O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O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本项目不在上述范围内,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进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吴淞江污水处理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五)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六)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已经设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施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厂集中处理。不向太湖排放污染物,不属于第三十条禁止的行为,符合条文要求。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W)(2021年)第四十三条规定,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七)围湖造地;(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本项目无含氮、磷废水排放,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后委托处理,不属于条文中禁止的行为,符合条文要求。3、与其它大气污染防治政策相符性分析表1.3与其它大气污染防治政策相符性分析一览表文件名称相关内容本项目情况相符性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3年第31号(十五)对于含低浓度VOCs的废气,有网收价值时可采用吸附技术、吸收技术对有机溶剂回收后达标排放;不宜回收时,可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生物技术、吸本项目注塑收技术、等离子体技术或紫外光高级氧化成型产生的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非甲烷总嫌恶臭气体污染源可采用生物技术、等离子通过二级活体技术、吸附技术、吸收技术、紫外光高性炭吸附装级氧化技术或组合技术等进行净化。净化置处理后通后的恶臭气体除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外,过15m排气还应采取高空排放等措施,避免产生扰民筒FQl排放问题(二十)对于不能再生的过滤材料、吸附剂及催化剂等净化材料,应按照国家固体符合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置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控制指南(苏环办2014128号文)(二)鼓励对排放的VoCS进行回收利用,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对浓度、性状差异较大的废气应分类收集,并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VOCS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其中有机化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溶剂浸胶工艺)、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的VOCs总收集、净化处理率均不低于90%,其他行业原则上不低于75%,废气处理的工艺路线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分析后合理选择。其中:对于100Oppm以下的低浓度VOCS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一高温燃烧、微生物处理、填料塔吸收等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本项目注塑成型产生的非甲烷总姓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FQl排放符合(六)企业应安排有关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VOCS污染控制的相关工作。需定期更换吸附剂、催化剂或吸收液的,应有详细的购买及更换台账,提供采购发票复印件,每月报环保部门备案,相关记录至少保存3年。建设单位拟安排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废气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对废气装置活性炭及时进行更换填充,记录相关数据并存档。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设计、安装和有效运行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或者净化设施;固体废物、废水、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气应当收集和处理;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装卸,禁止敞口和露天放置。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本项目在生产车间内生产加工,车间设置有门窗,在非必要时可以保持关闭,本项目注塑成型产生的非甲烷总煌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FQl排放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1、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1、本项目塑料粒子储存于密闭包装袋中,切削油、火花油密符合2-2019)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闭于包装桶口,保持密闭。3、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4、VC)CS物料混合、搅拌、研磨、造粒、切片、压块等配料加工过程,以及含VoCS产品的包装(灌装、分装)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内;2、物料容器存放于室内,且保持密闭;3、本项目液态VOCS物料密闭于包装桶内,塑料粒子用密闭的包装袋进行物料转移;4、VOCs物料加工工段均采用集气罩收集,并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15m高排气筒FQl排放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有效减少VoCS产生二、全面落实标准要求,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2020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重点区域应落实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过程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三、聚焦治污设施“三率”,提升综合治理效率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行业排放标准中规定特别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未制定行业标准的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1、本项目涉VoCS原材料为切削油、火花油,属于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2、注塑废气产生工段设置集气罩进行收集处理排放,VoCS物料密闭管理;3、注塑废气治理设施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符合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大气办20212号)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2021年起,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纺织、电子、木材加工等行业以及涂料、油墨等生产企业新(改、扩)建项目需满足低(无)VOCs含量限值要求。加大市场上流通的涂料、胶黏剂、清洗剂等产品质量抽检,确保符合VoCS限值要求。本项目不涉及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等的原辅材料符合4、“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生态红线本项目位于昆山市张浦镇建林路78号4号房,根据江苏省国家级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苏政发201874号)文件,本项目距离最近的江苏省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为西北侧的傀儡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最近距离约12.2km,项目评价范围内不涉及昆山市范围内的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符合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要求。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本项目距离最近的生态红线区域为南侧的昆山市省级生态公益林,最近距离约0.35km,不在该管控范围内。因此,本工程的建设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相符。环境质量底线大气:根据2022年度昆山市环境状况公报,本项目所在区域大气环境中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a)、可吸入颗粒物(PMIo)、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分别为9微克/立方米、30微克/立方米、46微克/立方米和25微克/立方米,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一氧化碳(CO)和臭氧(。3)评价值分别为1.0毫克/立方米和175微克/立方米。与2021年相比,NO2浓度下降16.7%,浓度下降11.5%,PM2.5浓度下降7.4%,Co评价值下降9.1%,二氧化硫浓度上升12.5%,Oa评价值上升1.2%。臭氧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第90百分位浓度为175微克/立方米,超标0.09倍,因此判定为非达标区。根据昆山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改善措施,通过推进产业结构绿色转型升级,推进PM”和臭氧“双控双减”,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行动,加强固定源深度治理,推进移动源污染防治,昆山市的环境空气质量将逐步改善。地表水: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环境中,昆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均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水标准,昆山市7条主要河流的水质状况在优良好之间,庙泾河、张家港、七浦塘、杨林塘、急水港水质状况为优,娄江河、吴淞江为良好。与上年相比,杨林塘、娄江河、急水港3条河流水质有不同程度改善,其余4条河流水质基本持平。昆山市3个主要湖泊中,阳澄东湖(昆山境内)水质符合HI类水标准,综合营养状态指数为48.5,中营养;傀儡湖水质符合11I类水标准,综合营养状态指数为46.6,中营养;淀山湖(昆山境内)水质符合IV类水标准,综合营养状态指数为54.6,轻度富营养。昆山市境内10个国省考断面(吴淞江赵屯、急水港急水港桥(十四五)、千灯浦千灯浦口、朱库港朱库港口、张家港巴城湖口、娄江正仪铁路桥、浏河振东渡口、杨林塘青阳北路桥、淀山湖淀山湖中、道褐浦新开泾桥)水质达标率和优III比例均为90.0%。噪声:根据2022年昆山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2022年,昆山市区域声环境昼间等效声级平均值为53.4分贝,评价等级为“较好”。市区各类声环境功能区昼、夜等效声级均达到相应类别要求。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用水取自当地自来水,当地自来水厂能够满足项目的新鲜水使用要求,用电由市供电公司电网接入,不会达到资源利用上线;项目占地符合当地规划要求,亦不会达到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投产后共有注塑机、CNC、铳床、空压机、粉碎机等设备,共计40台。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所用的资源主要为水、电资源。本项目用水409.2吨/年,用电20万千瓦时/年,折标系数参考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20)中水的折标系数为1.896tce万/吨,电的折标系数为1.229tce/万kWh,用水量折算为等价标准煤0.0776吨,用电量折算为等价标准煤24.58吨。由于本项目用电量和用水量较低,能耗少用水用电在供应能力范围内,不会突破区域资源利用上限。本项目实施后对苏州市能源消费的增量影响较小,对昆山市能源消费的增量影响较小。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对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工业厂房出租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发(2020)1号)附件1昆山市产业发展负面清单(试行),经对照意见如下。表1.4本项目与昆山市产业发展负面清单对照情况序号相关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I禁止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中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相符2禁止化工园区外(除重点监测点化工企业外)一切新建、扩建化工项目。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除重点监测点化工企业外)只允许在原有生产产品种类不变、产能规模不变、排放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进行安全隐患改造和节能环保设施改造。禁止设立化工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企业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相符3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具有爆炸特性化学品的项目。本项目产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具有爆炸特性化学品。相符4禁止危险化学品名录所列剧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所列化学品生产项目。本项目所使用的原辅材料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所列剧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所列化学品。相符5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类,周边无化工企业。相符6禁止尿素、磷钱、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新增产能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尿素、磷钺、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新增产能项目。相符7禁止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项目,禁止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农药原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相符8禁止不符合行业标准条件的合成氨、对二甲苯、二硫化碳、氟化氢、轮胎等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合成氨、对二甲苯、二硫化碳、氟化氢、轮胎等项目。相符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相符10项目(合规园区指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山综合保税区、江苏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精细材料产业园)。高污染项目。相符禁止水泥、石灰、沥青、混凝土、湿拌砂浆生产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水泥、石灰、沥青、混凝土、湿拌砂浆生产项目。11禁止平板玻璃产能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平板玻璃产能项目。相符12禁止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项目。相符13禁止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染料、印染助剂生产项目(不包括鼓励类的染料产品和生产工艺)。本项目不属于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染料、印染助剂生产项目(不包括鼓励类的染料产品和生产工艺)。相符14禁止电解铝项目(产能置换项目除外)。本项目不属于电解铝项目。相符15禁止含有毒有害机化物电镀工艺的项目(电镀金、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除外)。本项目无电镀工艺。相符16禁止互联网数据服务中的大数据库项目(PUE值在1.4以下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本项目不涉及互联网数据服务中的大数据库项目。相符17禁止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项目(范围包括:含有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聚氯乙烯(PVC)乙烯一醋酸乙烯共聚物(EVA)、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膜、袋类、餐饮具类)。本项目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非一次性塑料制品相符18禁止年产7500吨以下的玻璃纤维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玻璃纤维项目。相符19禁止家具制造项目(利用水性漆工艺除外;使用非溶剂性漆工艺的创意设计家具制造除外)。本项目不属于家具制造项目。相符20禁止缴丝、棉、麻、毛纺及一般织造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缴丝、棉、麻、毛纺及一般织造项目。相符21禁止中低端印刷项目(书、报刊印刷除外;本册印制除外;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中涉及金融、安全、运行保障等领域且使用非溶剂型油墨和非溶剂型涂料的印刷生产环节除外)。本项目不属于印刷行业。相符22禁止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项目。本项目不涉及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项Il相符23禁止生产、使用产生“三致”物质的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生产、使用产生,三致,物质的项目。相符24禁止使用油性喷涂(喷漆)工艺和大量本项目不涉及喷涂项目,不相符使用挥发性有机溶剂的项目。使用大量有机溶剂。25禁止产生和排放氮、磷污染物的项目(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的除外)。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及排放,生活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相符26禁止经主管部门会商认定的属于高危行业的项目金属铸造企业、涉及爆炸性粉尘的企业、涉氨制冷企业。本项目不属于高危行业的项目。相符27禁止其他经产业主管部门会商认定的排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其他产业主管部门会商认定的排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项目。相符对照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苏环办字2020313号)中“苏州市环境管控单元名录”,本项目建设地址为昆山市张浦镇建林路78号4号房,位于张浦镇,属于南港工业区,为重点管控单元。项目与“苏州市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5本项目与苏州市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间局束空布约(1)禁止引进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及能耗限额淘汰类的产业;禁止引进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的产业。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及能耗限额淘汰类的产业。(2)禁止引进不符合园区产业7入要求的项目。(3)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分级保护要求,禁止引进不符合条例要求的项目。E本项目不属禁止引进不符合园区产业准入要求的项目。本项目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列要求,不属于禁止引进类项目。(4)严格执行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相关管控要求。本项目符合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相关管控要求。(5)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F长江保护法。本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6)禁止引进列入上级生态环上负面清单的项目。国本项目不属于禁止引进列入上级生态环境负面清单的项目。污染物和(1)园区内企业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相关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充本项目所在地已接管,生活污水可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接入污水处理厂处理;不提供管放控食宿;噪声通过厂房隔声、合理布局等基(2)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础措施进行衰减;注塑成型过程中产生的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FQl排放。废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气、废水排放量在昆山区域内进行平衡。改善。本项目污染物排放量小,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环境风险防控涉及环境风险源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区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实现联动,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本项目建成后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昆山市形成应急联动机制。禁止销售使用燃料为“III类”(严格),具体包括: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砰石、资源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开发炭、兰炭等);2、石油焦、油页效率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要求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4、国家规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本项目均采用电能,不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目录内的原料。对照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政发202049号)文件中(五)落实生态环境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国家、省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管理政策,准确把握区域发展战略和生态功能定位,建立完善并落实省域、重点区域(流域)、市域及各类环境管控单元的“1+4+13+N”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包括全省“1”个总体管控要求,长江流域、太湖流域、淮河流域、沿海地区等“4”个重点区域(流域)管控要求,“13”个设区市管控要求,以及全省“N”个(4365个)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昆山市张浦镇建林路78号4号房,属于太湖流域和长江流域,为重点区域(流域)。对照江苏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具体分析如下表。表1.6本项目与江苏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符性分析控别-管类重点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太湖流域空间布局约束L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2 .在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等开发项目以及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3 .在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本项目位于太湖重要保护区三级保护区范围内,本项目不属于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和食品工业的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项目不属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和食品工业,相符。环境风险防控1 .运输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进入太湖。2 .禁止向太湖流域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3 .加强太湖流域生态环境风险应急管控,着力提高防控太湖蓝藻水华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本项目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涉及上述违法行为,相符。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太湖流域加强水资源配置与调度,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生态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2.2020年底前,太湖流域所有省级以上开发区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本项目用水量较少,不会影响居民用水,相符。长江流域空间布局约束1 .始终把长江生态修复放在首位,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引导长江流域产业转型升级和布局优化调整,实现科学发展、有序发展、高质量发展。2 .加强生态空间保护,禁止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3 .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或扩建化学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或扩建以大宗进口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4 .强化港口布局优化,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本项目属于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不属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码头、港口独立焦化等禁止类项目,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及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相符。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江干线通道项目。5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污染物排放管控1 .根据江苏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