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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十字会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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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十字会法律制度.docx

    红十字会法律制度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1996年1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4年4月,中国红十字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依照红十字会法制定了中国红十字会章程,1997年4月通过了修改章程的特别决议。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必将对促进世界和平进步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一)红十字会性质与组织管理1、红十字会组织性质与宗旨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会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其宗旨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红十字会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原则、独立自主原则、与政府相互支持配合原则以及国际合作原则。全国建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各级红十字会设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设会长和副会长。2、红十字的经费与财产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红十字会员缴纳的会费、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的拨款。国家对红十字会在经费上给予特殊政策支持,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应当与其宗旨相一致,即不得用于与其宗旨不相符合的活动。(一)红十字会标志的使用红十字标志具有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红十字标志的保护性使用是指在武装冲突中,佩带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处所及其物品,医务运输工具,必须予以保护和尊重;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是指对与红十字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的标示,法律禁止滥用红十字标志。(三)红十字会的职责和权利红十字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开展救灾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红十字会同时具有对救助、捐赠物资的处分权、救助优先通行权以及履行职责受法律保障权。(四)法律责任红十字会法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刑法第277条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构成妨碍公务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对违反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关于红十字标志的禁止使用规定,擅自使用红十字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红十字会有权予以劝阻,并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绝停止使用的,红十字会可以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红十字青少年以外的人员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非红十字会使用的建筑物及其他场所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非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不属于红十字会的物品、运输工具等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的;有违反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规定使用红十字标志的其他情形的。武装力量中的组织和人员有违反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行为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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