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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阳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运营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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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阳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运营管理实施细则.docx

    朝阳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朝阳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以下简称驿站)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健全就近精准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北京市养老服务专项规划(2021年-2035年)、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试行)(京民福发(2018)412号)、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试行)(京民养老(2020)171号)和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京民养老发(2021)15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驿站是指在朝阳区建设并运营,经区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公告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或农村幸福晚年驿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是指下列具有北京市户籍的且实际居住在朝阳区范围的老年人:(一)城乡特困老年人;(二)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四)其他家庭失能、失智、重度残疾老年人。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是指为责任片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巡视探访、个人清洁、养老顾问、呼叫服务四项基本养老服务。政府通过购买驿站服务方式,保障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第五条按照“区级统筹、街乡主责、社会运营、资源共享”原则,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就近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采取“政府提供设施、市场负责运营”方式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打造社区居家养老“总服务台”,推动驿站可持续健康发展。第六条各街乡到2025年,全区驿站建成不少于178家,驿站须与其他社区便民服务共同构成“十五分钟服务圈,,在城乡社区满足服务半径100()米的布局要求,切实为老年人提供就近居家养老服务。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各街乡应按照辖区人口和服务半径,科学规划驿站建设,单个驿站按常住人口5000至20000人或老年人口2000至8000人进行设置。第八条驿站建设应坚持政府无偿提供设施原则,所提供养老服务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社会力量利用自有设施或租赁设施等形式运营驿站的,各街乡应予以支持。对于未达到驿站建设规划要求的城乡社区,各街乡应通过租赁、置换等方式获取土地或设施建设驿站,或通过给予租金补贴的方式吸引和鼓励社会力量建设运营驿站。第九条驿站内外部装修及布置需符合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设施设计和服务标准(试行)文件要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纳入驿站建设范围。(一)驿站运营场所为地下或半地下室;(二)驿站经营面积低于IOo平方米;(三)无房产归属证明及第三方机构安全检测报告;(四)无消防安全检测报告。第十条区民政局负责指导街乡与驿站签订委托运营协议(附件5),在保障基本养老服务工作基础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运营年限和违约责任。驿站委托运营年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年不多于十年。第十一条严禁各街乡向驿站运营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各类保证金、租金、赞助费等费用。第十二条根据老年人口分布情况,开展驿站与街乡养老照料中心协同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驿站升级成为养老照料中心,升级后不得叠加享受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补贴。第十三条加强驿站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综合利用,鼓励驿站在保障基本服务功能基础上,根据社区工作实际与老年人需求,与文明实践站、护理站、慈善站点、文化活动室、温馨家园等设施整合利用,满足老年人多样化服务需求。第三章备案管理第十四条驿站的运营主体应为具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团队,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三年及以上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经验;(二)应为连锁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三)没有严重失信记录,且一年内没有一般失信信息记录。不符合本条第(一)(二)款条件的运营商,由区民政局相关业务科室、街乡主管部门和行业专家,通过“一事一议”审议街乡建设运营方案,一事一议审议通过后,经街乡工委党委会议办公会决议。第十五条驿站建成并具备运营条件后,驿站运营服务商于1个月内向区民政局提交经街乡审核通过后的备案申请材料,驿站运营服务商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备案申请材料包括:(一)驿站运营工作方案(包括:地理位置分析、内外部设施建设及设备配置计划、周边服务对象分析、服务团队情况、服务项目及定价、整体驿站经营投入计划、运营成效预期等);(二)驿站运营设施消防、电力等部门安全检查报告;(三)驿站运营设施场所使用证明;(四)驿站运营制度类文件(按星级评定标准提供,包括:管理类制度、保障类制度、服务类制度、流程类文件等);(五)驿站运营服务商及法人信息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件等);(六)驿站运营扶持政策申请表(附件1);(七)驿站委托运营协议(附件2)。区民政局于每月25日前完成驿站备案申请的市级申报,经市级备案公告后正式对外运营。第十六条区民政局应将驿站运营主体法人备案信息及时归集至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各单位信息发生变更,变更方要及时维护更新,作为后续运营扶持、监督管理等的依据。第十七条驿站运营过程中发生法人、地址、名称等重要信息变更的,要及时报相关街乡,街乡提前1个月向区民政局进行申请备案。第十八条各街乡应明确驿站退出机制,驿站运营委托协议应将下列情形纳入违约事项:(一)违反驿站负面清单及相关禁止性规定的;(二)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三)在民政部门备案后,连续3个月以上未开展服务,或者在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上连续3个月以上没有服务流量数据的;(四)出现特别严重失信情形,被纳入养老服务机构信用黑名单的。第十九条驿站运营方申请退出或按照运营委托协议约定终止委托运营的,应按以下程序更换运营单位:(一)驿站运营方将政府无偿提供设施移交设施提供方,于5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部门报备退出情况;(二)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遴选接续运营方,在明确退出后3个月内完成运营交接工作,及时通知银行办理POS机变更法人账号信息;(三)接续运营方应于完成运营交接工作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备案手续;(四)各街乡应在完成运营管理权交接后及时向区民政局报备,并按第十四条要求执行驿站运营服务商审核。第四章责任片区第二十条驿站责任片区是指按照养老服务区域无缝衔接、服务人群全覆盖的原则,各街乡应统筹考虑区域内老年人分布密度、驿站及养老照料中心的分布、驿站规模等因素,科学划分每所驿站服务的责任片区。驿站未能覆盖的社区,街乡可采取统筹协调附近的养老机构和驿站,通过拓展服务范围、延伸服务半径等方式达到服务区域全覆盖,及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覆盖。采取购买服务方式的,由各街乡制定年度购买服务工作方案,经区民政局及区财政局备案后,各街乡执行。市场化养老服务不受驿站服务责任片区的限制。第二十一条责任片区管理。(一)街乡应督促指导驿站做好“三个清单”的信息公开工作:在所属社区公示驿站主体清单;在驿站服务场所内醒目位置公示驿站责任清单;签订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协议书、发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养老服务清单公示等形式告知老年人驿站服务清单内容。(二)驿站应严格按照街乡划分的责任片区开展基本养老服务工作,完成责任片区所属社区和驿站站内的驿站主体清单公示工作;在驿站服务场所内醒目位置公示驿站责任清单、服务清单工作,并向驿站责任片区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家庭签订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协议书、发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养老服务清单等形式告知老年人驿站服务清单内容。第二十二条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管理。街乡每月3日前完成上月新增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分配工作。驿站每月5日前完成基本养老服务对象认领工作。驿站认领后及时和老人完成签约工作,并按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开展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不能提供的服务,可转介其他服务资源。第五章服务规范第二十三条驿站应具备巡视探访、呼叫服务、助餐服务、助洁服务、助浴服务、助医服务、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等基础服务功能,重点为责任片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巡视探访、个人清洁、养老顾问、呼叫服务四项基本养老服务。基本养老服务按照自愿原则,服务对象与驿站签订服务协议后,方可无偿享受基本养老服务。驿站开展基本养老服务应严格按照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养老服务清单和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四项基本养老服务工作导引实施。第二十四条驿站应规范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公示责任片区范围以及所提供养老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营业时间、监督电话等信息,并按要求定期更新公示信息。同时驿站为老年餐桌助餐点的,按老年餐桌核验标准公示相关内容。第二十五条各街乡要监督驿站,将驿站地址、联系方式及所提供的为老服务内容、收费明细、监督电话等信息在责任片区的社区进行公示。第二十六条驿站应主动与责任片区对应的居(村)委会对接,建立责任区域内老年人服务电子档案并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做到“一人一档档案内容包括:老年人基础信息、健康信息、评估信息、服务需求信息、每次提供服务信息等,具体可参照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档案技术规范(DBl1/T1122-2020)。第二十七条驿站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建立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提供规范、服务质量控制规范、运营管理规范。第二十八条收住临时托养老年人的驿站,应参照执行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标准,并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养老护理员。第二十九条驿站应当向责任片区内老年人公开承诺营业时间,采取电话、服务预定APP等基于互联网多种预约方式合理安排上门服务时间,鼓励为责任片区内老年人提供24小时应急援助服务。第三十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在街乡统筹协调下,加强与周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专业医疗卫生机构的对接,并签订医养服务合作协议。第三十一条每个驿站应根据需要设站长、社会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安全员、工勤人员各1名(可兼职),加强养老顾问队伍的培训培养,养老护理员与服务对象比例应达到1:6。连锁化、品牌化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可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调配人员。第三十二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购买相关综合责任保险,并与长期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知情同意书,主动出示安全须知,鼓励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降低运营风险。第六章扶持资助第三十三条驿站建设补贴按照1200元/平方米予以补贴。驿站建筑面积等于或者超过300平方米的,按照300平方米给予补贴,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贴,所需经费由区财政给予保障,建设补贴分三年支付,驿站运营每满一年,支付建设补贴的三分之一。对于新建驿站,各街乡每年8月底前向区民政局提交驿站建设投入审计报告,申请纳入区民政局下一年度建设补贴预算安排。已建成运营但未享受建设补贴的驿站,经区民政局审计通过后,按规定予以发放。租金补贴标准参考市级政策,由所在街乡提出补贴建议方案,区民政局、财政局通过“一事一议”解决。第三十四条驿站运营扶持补贴包括基础补贴、托养补贴、连锁补贴和运维支持。第三十五条基础补贴标准参照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执行。区级养老家庭照护床位覆盖老人,不再重复享受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基础服务内容。第三十六条托养补贴包括日间托养补贴、短期托养补贴与长期全托照料补贴,具体标准如下:日间托养服务每天照料时间不少于6小时;短期托养服务不少于1天且不能超过15天;长期全托照料为农村幸福晚年驿站托养内容,长期全托照料不少于15天且不能超过30天。第三十七条按照驿站实际收住老年人情况,日间托养每人每天给予15元的托养补贴,短期托养每人每天30元,长期全托照料每人每次100O元,驿站应当与托养服务对象签订托养服务协议,建立明确的责权关系。第三十八条连锁运营及运维支持参照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执行补贴核算及发放。第三十九条驿站应向区民政局提交享受驿站运营扶持申请。驿站运营扶持补贴获取资格被取消或中断的,驿站需重新提交享受驿站运营扶持申请。第四十条驿站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可申请享受驿站运营扶持政策。(一)驿站与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二)按规定购买综合责任险等相关保险。(三)未有驿站管理负面清单及相关禁止性规定情形。(四)按规定为责任片区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四项基本养老服务项目。(五)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六)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为一星级及以上。新开业运营的驿站,可享受自开业运营之日起一年内的运营补贴。开业运营一年后仍未取得星级资格的,取消驿站托养补贴、连锁运营补贴及星级叠加部分基础补贴获取资格。第四十一条驿站运营扶持补贴原则上实行后补制,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基础补贴、托养补贴、运维支持每半年拨付一次;连锁运营补贴每年拨付一次。第四十二条补贴审核流程(一)驿站于每年8月、次年2月向属地街乡提交补贴报告申请。各街乡依据经区民政局委托监管机构,通过参考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数据所出具的驿站补贴报告申请,对补贴金额进行核对;(二)街乡核对无误后,发区民政局终审,终审通过后拨付过去半年每家驿站的运营补贴,并于每年9月底、次年3月底前完成驿站基础补贴、托养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三)连锁运营补贴申请于每年2月前向区民政部门提出,区民政部门依据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备案公告对驿站连锁运营情况审核后,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拨付工作。(四)区民政局和各街乡应按规定时限将驿站运营补贴资金拨付至驿站备案方法人账户。第四十三条驿站申请运营补贴需要向街乡提供经第三方监管机构数据验真后的季度运营补贴结算报告,各街乡通过第三方监管机构平台完成报告数据核对,确认后发送区民政局备案。第四十四条已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的驿站,区民政局建立建设补贴资金追回机制,退回标准依据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七章监督管理标准第四十五条区级相关部门、属地街乡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驿站综合监管,按照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及相关政策执行。第四十六条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区各业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驿站的监管工作,并依法做好养老服务驿站市场监管、日常检查监督、服务质量监管、老年人权益维护、处理投诉举报以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工作,促进行业自律。具体包括:(一)负责驿站运营扶持资金日常监督管理;(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驿站常规服务开展监督考评;(三)负责驿站主体信息公开,监督服务质量完成情况,开展满意度回访;(四)围绕驿站管理标准及服务要求,组织常态化培训;(五)细化区级驿站服务管理与补贴核定标准;(六)指导街乡落实驿站属地管理责任。第四十七条各街乡负责落实辖区内的养老服务驿站监管,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支持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部门监管职能,对所发现的机构日常运行重大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具体包括:(一)选址布点、房屋提供、服务商遴选;(二)科学划分驿站服务责任片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认领及动态增减;(三)督促指导驿站做好“三个清单”(驿站主体清单、责任清单、服务清单)的信息公开工作;(四)驿站运营、服务监管、定期检查;(五)基础补贴、托养补贴、运维支持补贴的审核、发放;(六)安全监管和矛盾纠纷处置;(七)监督驿站法人主体责任履行情况。第四十八条驿站服务管理与监督。(一)驿站应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及感染防控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营。(二)驿站应主动接受区民政部门和属地街乡的检查监督,积极配合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包括基础环境干净整洁,制度建设落实完善,按时报送区民政局的各类信息表,疫情防控扫码、消杀、登记,按时提交监管报告等。(三)各驿站应加强人员管理,制定定期组织人员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明确员工自身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掌握为老服务的知识和技能,提供专业的养老服务。第四十九条区民政局负责委托第三方社会专业机构,定期对驿站归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查,对驿站服务过程、服务质量、运营情况、补贴核算等内容开展全流程监督管理;每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驿站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及补贴获取情况进行审计。第五十条驿站应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为运营补贴资金设立单独核算科目。驿站要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及委托的第三方社会专业机构的检查监督。第五十一条区民政局按季度对驿站运营综合情况开展考评,考评结果与驿站享受的相关补贴政策挂钩,具体考评标准及处理方式详见细则附件。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五十三条如遇市级相关政策调整,依据评估结果适时优化政策。第五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按照各自职责解释。附件:1.关于享受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政策的申请(范本)2 .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协议书(范本)3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养老服务清单4 .朝阳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季度考评实施标准5 .养老服务驿站委托运营协议(范本)关于享受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政策的申请(范本)朝阳区民政局:XX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位于XXX街道(地区)办事处XXX社区,建筑面积XX平方米,设施来源为政府无偿提供设施(或运营商租赁设施、利用自有设施建设)。目前,设有日间托养床位XX张,短期全托床位XX,主要开展服务内容有XXXX。现拟申请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政策,请予批准。在今后运营服务管理过程中,我们承诺将按照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及政府有关要求,认真履行呼叫服务、巡视探访、助餐服务、助洁服务、助浴服务、助医服务、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等基础服务功能,严格按照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清单提供养老服务,依法诚信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XX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协议书(范本)甲方(服务对象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地址:街道(地区)居(村)委会乙方(驿站名称):根据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京民养老发(2021)154号),受街乡办事处委托,我们承诺为您无偿提供巡视探访、个人清洁、养老顾问、呼叫服务四项基本养老服务(详见驿站服务清单),服务所需经费由政府负担。具体服务如下:1 .每周为您提供入户探访1次,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不良情绪干预、陪同聊天等服务,了解掌握您的身体状况及养老服务需求。每次入户探访原则不少于20分钟。2 .每月为您免费理发1次。3 .为您提供养老顾问服务,解答本市养老服务相关政策,提供代办咨询服务,并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匹配推介服务资源。4 .为您提供呼叫服务,第一时间响应您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呼叫;可为行动不便、家中确实无人取餐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家庭提供免费代为取餐服务。我们将为您建立基本信息档案、服务档案,保证不泄露您的隐私信息,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主动接受您的监督,对服务中发现的问题,您可拨打驿站监管电话、街乡级、区级监督电话反映投诉。服务期限:乙方服务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是否同意接受以上服务:同意();不同意()0同意视为接受四项基本养老服务服务,不同意视为自动放弃四项基本养老服务服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服务单位所属街乡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签字、指模):乙方(服务商公章):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驿站服务清单尊敬的长者:您好,我们是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位于为落实朝阳区民政局规范驿站服务的要求,现将我驿站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向您公示:类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元/人/次)备注养老服务清单巡视探访服务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不良情绪干预、精神慰藉服务和服务需求调查服务。每周入户探访1次(每次入户探访原则不少于20分钟)。/城乡特困家庭老年人;低保低收入家庭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其他家庭重度失能老年人、失智老年人、重度残疾老年人免费。个人清洁服务每月安排理发1次。/养老顾问服务提供养老服务政策咨询服务、代缴咨询、供需对接服务,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养老服务困难和需求及时响应。/城乡特困家庭老年人;低保低收入家庭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其他家庭失能老年人、失智老年人、重度残疾老年人免费。呼叫服务对老年人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呼叫及通过智能设备获取的老年人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响应;可为行动不便、家中确实无人取餐的基本养老对象家庭提供免费代为取餐服务。/类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元/人/次)备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健康监测在驿站对外公示的营业期间内,根据老年人及其陪同人员要求,协助老年人开展测量心率、血压、血糖、体温等自查。免费所有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方便服务提供“喝口水、歇歇脚、解内急”等服务。免费解难服务提供恶劣天气临时避险、应急雨具借用、问路指引和走失临时联络服务。免费文化娱乐提供读书看报、棋牌娱乐、健康教育、智能技术应用培训。免费助急服务提供应急上网、应急充电、应急电话服务。免费普惠型养老服务清单助餐上门助餐服务低偿城乡特困家庭老年人;低保低收入家庭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其他家庭失能老年人、失智老年人、重度残疾老年人支付部分费用,驿站运营商低偿服务。集中助餐服务低偿代为取餐服务低偿助浴助浴服务低偿擦浴服务低偿助洁室内清洁服务低偿晨间护理服务低偿晚间护理服务低偿协助如厕服务低偿清洁排泄物服务低偿洗衣服务低偿类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元/人/次)备注普惠型养老服年助洁理发服务低偿城乡特困家庭老年人;低保低收入家庭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其他家庭失能老年人、失智老年人、重度残疾老年人支付部分费用,驿站运营商低偿服务。剪甲服务低偿修脚服务低偿助医就医陪诊服务低偿健康教育服务低偿养老辅具租赁服务低偿血压服务低偿心率服务低偿体温辅助监测服务低偿市场服务清单驿站自行确定不高于市场价格驿站按公示备案服务价格自行填写可开展服务清单。我们承诺:在服务中严格依法开展养老服务,不欺老骗老虐老,不泄露老年人隐私信息,不发生其他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孝老敬老的行为,诚请您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驿站服务电话:(24小时)服务监督电话:(区级)、(街乡级)。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养老服务清单类型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备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城乡特困家庭老年人;低保低收入家庭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其他家庭重度失能老年人、失智老年人、重度残疾老年人。巡视探访服务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不良情绪干预、精神慰藉服务和服务需求调查服务。每周入户探访1次(每次入户探访原则不少于20分钟)政府购买服务,老年人不付费。个人清洁服务每月安排免费理发1次。城乡特困家庭老年人;低保低收入家庭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其他家庭失能老年人、失智老年人、重度残疾老年人。养老顾问服务提供养老服务政策咨询服务、代缴咨询、供需对接服务,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养老服务困难和需求及时响应。呼叫服务对老年人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呼叫及通过智能设备获取的老年人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响应;可为行动不便、家中确实无人取餐的基本养老对象家庭提供免费代为取餐服务。所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监测在驿站对外公示的营业期间内,根据老年人及其陪同人员要求,协助老年人开展测量心率、血压、血糖、体温等自查。方便服务提供“喝口水、歇歇脚、解内急”等服务。解难服务提供恶劣天气临时避险、应急雨具借用、问路指引和走失临时联络服务。文化娱乐提供读书看报、棋牌娱乐、健康教育、智能技术应用培训。助急服务提供应急上网、应急充电、应急电话服务。普惠型养老服务清单城乡特困家庭老年人;低保低收入家庭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其他家庭失能老年人、失智老年人、重度残疾老年人。助餐提供上门助餐、集中助餐,代为取餐服务。老年人支付部分费用,驿站运营商低偿服务。助浴提供助浴、擦浴服务。助洁提供室内清洁、晨间护理、晚间护理、协助如厕、清洁排泄物、洗衣、理发、剪甲、修脚服务。助医提供就医陪诊、健康教育、养老辅具租赁、血压、心率、体温辅助监测。市场月艮务清单所有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驿站在不违反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的“十个严禁”服务行为的前提下,可明码标价为老年人提供养老市场服务。报区民政局备案。朝阳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季度考评实施标准-、驿站常规服务考评标准(一)违规行为1.驿站基础环境脏乱;2 .制度建设和落实不完善;3 .不按时报送区民政局的各类信息表和报告;4 .疫情防控佩戴口罩、扫码、消杀、登记未落实;5 .日间托养和短期托养服务未按规范录入;6 .未记录养老服务清单服务;7 .发现驿站存在服务人员冒充服务对象/家属、虚假服务、录入服务与真实服务不一致的情况;8 .未能提供日间照料、呼叫服务、助餐服务、健康指导、文化娱乐、心理慰藉六类基本服务。9 .未按公示、备案价格收费;10 .月度服务满意度低于90%;11 .驿站责任片区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监督电话就下列情形进行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12 )未按规定的服务频次和服务协议约定事项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项目;13 )违规收取四项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服务费用。(二)处罚方式根据发现上述情况的严重程度,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若上述违规行为第123.456.7项违反1次,提出警告处理;2 .若上述违规行为第1234567项违反2次,或第8910项违反1次,扣除当月基础补贴总额的20%;3 .若上述违规行为第1.234.567项违反3次,或第8.9.10项违反2次,扣除近半年基础补贴总额的20%;4 .若上述违规行为第123.456.7项违反3次以上,或第8910项违反3次,或第11项经查证属实的,取消运营扶持补贴获取资格一年。二、驿站安全运维考评标准驿站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1人(含)以上死亡、且驿站对安全责任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取消自责任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的运营扶持补贴获取资格。对于安全责任事故的判定,由所在区政府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三、驿站运营整改考评标准驿站运营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区民政局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通知1个月内完成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其享受补贴资格一年:(一)一年内3次及以上服务对象通过12345或监督电话投诉驿站服务质量问题且核实后情况属实的;(二)违规使用政府扶持补贴资金的;(三)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或政府部门各类检查中发现其他需要整改情形。四、驿站违规经营考评标准(一)凡发现驿站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运营扶持资金的,一经核实,取消驿站运营扶持补贴获取资格,纳入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名单;运营扶持补贴已发放的,从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由属地街乡依法追回相关财政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街乡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管检查。相关经办机构和人员在驿站运营补贴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虚报项目内容和补助金额、挤占挪用补贴资金、贪污浪费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项目委托建设运营协议书(范本)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项目委托运营协议甲方:(委托方全称)街道(地区)办事处乙方:(服务商全称)设施地址:驿站设施面积:驿站设施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据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和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设施设计和服务标准(试行)等的文件精神,甲、乙双方现就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内容,以资共同遵守执行。第一章委托建设运营内容第一条设施基本情况。根据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文件内容,甲方确认社区养老服务站的类型为(A型驿站、B型驿站、C型驿站)。第二条建设标准。乙方受甲方委托,负责按照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设施设计和服务标准(试行)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市统一使用北京养老服务标识的通知等建筑标准的规定设施设计,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并通过评估专家组的验收。第三条服务内容。根据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对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功能定位,乙方至少应提供日间照料、呼叫服务、助餐服务、健康指导、文化娱乐和心理慰藉等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应符合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和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设施设计和服务标准(试行)等文件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自身设施条件和周边资源供给情况,拓展开展康复护理、心理咨询、法律咨询等延伸性功能。提倡社会慈善组织、社工、社区志愿者和低龄健康老年人到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提供志愿服务、老年人互助服务。第四条运营资质和模式。运营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乙方须是具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团队。乙方的运营方式主要为(连锁运营、单体运营、联盟运营和PPP运营或其他运营模式)。第二章双方权利与义务第五条甲方负责落实市、区相关制度及扶持政策,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无偿提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于驿站运营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甲方负责帮忙乙方协调运营期间物业等相关方。第六条甲方提供的服务设施结构符合政策规定的建筑标准以及消防安全标准等,适合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确因驿站功能搭载不全,甲方应协助乙方协调其他可用于开展、补充驿站服务功能的场地、设备、设施等,开展驿站服务工作。第七条甲方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有权对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对乙方的运营、服务等情况进行随访和测评。第八条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养老服务驿站运营过程中市、区两级管理单位下发的指导工作,包含但不限于:信息采集、调研普查、宣传等工作。以便乙方更好地完成工作,为老人提供精准服务。第九条甲方协助乙方完成养老服务驿站项目各项政策及项目资金的申请并及时发放支付,不影响养老服务驿站项目的正常开展与运营活动。第十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的企业注册信息,建立健全驿站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制定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并报甲方报备。第十一条乙方承接甲方养老服务驿站项目的实施,并根据驿站建设及服务要求,结合驿站物业实际情况,制定养老服务驿站项目实施预案,包含对服务环境改造、必要的设备设施投入、服务功能设定、服务人员配置等。并根据养老实际需求,引进和开发专业养老领域人才和项目,不断拓展完善延伸性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以规范化、专业化、高标准为要求完成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第十二条乙方应遵守国家、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及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爱护驿站内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设备,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用途,接受甲方和聘请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乙方应合理配置驿站管理和服务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与其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健全供应商及内部人员管理制度,所有人员不得违反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的禁止性规定。第十四条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管理单位下发的养老指导工作,包含但不限于:信息采集、调研普查、宣传等工作,以便甲方更好地完成养老指导工作,为辖区内老人提供服务。第十五条甲方不参与乙方的经营管理,由于乙方在经营过程中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与驿站老人及其他第三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纠纷,信息泄露等)由乙方负责承担,需甲方协助调解,应尊重甲方调解结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第十六条乙方负责具体安排使用养老服务驿站建设运营资金,甲方负责落实市、区相关部门对养老服务驿站项目和老人入住养老驿站机构政策性补贴和奖励资金。第三章项目风险控制第十七条甲方为驿站主体建筑投保安全责任险,乙方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人员、老年人投保相应保险,预防和减少风险发生。第十八条乙方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功能和用途,或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此重大过失包括但不限于将驿站功能改作他用、违规租赁、转让经营权等其他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未达标甲方有权在上报区管理部门的情况下收回养老服务驿站委托经营权限,并要求乙方退还所有财政补贴,支付驿站年营业额20%的违约金。第十九条由于乙方经营不善放弃养老服务驿站委托经营权限,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申请期间甲方未许可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停止向老人开展服务,妥善安置老人和按照承诺提供老人服务,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第二十条乙方无权转让养老服务驿站委托经营权限和养老驿站资产使用权,若出现驿站资产使用安全风险,由乙方承担,由于建筑主体安全存在风险,由甲方承担。第二H一条为有效控制驿站运营风险,甲乙双方可建立定期运营沟通会会议机制,甲方每季度听取乙方汇报运营成本控制、收益和市场风险情况等。第四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合同终止。如甲乙任何一方未能有效履行本合同约定条款导致养老驿站无法正常经营管理的,视同责任方违约,另一方未同意豁免或延长期限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二十三条禁止行为。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在综合评分时扣除相应分值,责令整改。禁止行为包括:非法经营、关联交易、虚报补贴床位、虚报运营成本、虚报采集数据、瞒报供应商合同等。乙方拒不整改或出现2次以上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驿站运营权。第二十四条赔偿。甲乙任何一方没有法定或约定的理由,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其中经济赔偿的额度应当与合同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相匹配,并符合我国民法典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协议期间双方应严格执行本协议各项条款,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违约方承担。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协议有效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至_年月日止。第二十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定,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可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双方有义务保持驿站正常经营管理现状不受影响,乙方若以诉讼、非诉讼、仲裁等方式为由造成机构不能正常运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二十八条本协议约定期满后,就合作内容达成一致的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选择乙方作为委托运营主体。第二十九条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内如内容发生变化,双方协商进行变更,本合同内容履行完毕后项目合作服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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