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车线束和模具生产项目环评可研资料环境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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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车线束和模具生产项目环评可研资料环境影响.docx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苏州禾睿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车线束和模具生产项目项目代码2308-320566-89-01-317022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周市镇宋家港路388号5号房地理坐标经度:121度0分43.574秒,纬度:31度25分49.818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525模具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三十三、汽车制造业3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三十二、专用设备制造业35-70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52建设性质团新建(迁建)口改建口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团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周市镇人民政府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昆周投备案(2023)136号总投资(万元)2500环保投资(万元)30环保投资占比(%)20施工工期1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用地(用海)面积(m2)2353(租赁建筑面积)专项评价设置情况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中表1,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详见下表:表Ll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专项评价的类别设置原则备注大气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嗯英、苯并向花、氟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项目不涉及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二嗯英、苯并荏、虱化物、氯气排放地表水新增生产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本项目不涉及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的建设项目项目危险物质存储量未超过临界量生态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涧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注:废气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不包括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临界量及其计算方法可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l69)附录B、附录C。由上表可知,本项目无需设置专项评价。规划情况规划名称:昆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审批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及文号:省政府关于昆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的批复,苏政复(2018)49号规划名称:昆山市BIl规划控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与昆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相符性分析昆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于2018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复【2018】49号文批复同意。发展定位:从制造业强市发展成为功能综合的现代化大城市,成为上海的卫星城、苏州的重要板块,先锋城市。巩固既有基础,加强智能制造,成为产业转型先锋;立足本土资源,注重接轨上海,成为科技创新先锋;推进两岸合作,积极面向世界,成为对外开放先锋,形成从制造业开放到以科创开放、服务业开放为引领的全方位开放格局,当好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行军排头兵,走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前列。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全市整合形成6个工业集中区和5个工业集中点,作为制造业发展的主要集聚空间,发展既有主导产业和新兴支柱产业,重点突出科创驱动,推动现状工业转型升级。开发区、高新区、陆家、张浦、周市、千灯等6个工业集中区,实现一区多园,突出优势;花桥、巴城、淀山湖、周庄、锦溪5个工业集中点,推动集聚集约,提升质量。本项目位于昆山市周市镇宋家港路388号5号房,本项目用地性质属于工业用地,符合相关规划的要求。2、与周市镇规划相符性分析根据昆山周市镇区域总体规划,规划区域东至昆山市与太仓市的行政边界,南至昆太路,西至昆北路,北至苏昆太高速公路。总用地面积约79.5平方公里。周市镇功能定位为昆山市北部新城行政中心、商业商务中心、文化体育中心和昆山市商贸物流和装备新城;规划形成“三心、两轴、九个片区”的布局结构,“三心”即行政文体中心、商业商务中心和生态公园,“两轴”即迎宾东路公共设施发展轴和华杨路一优比路商业商务发展轴,“九个片区”即新城居住片区、陆杨老街片区、周市老街片区、城北东路以南居住片区、商贸市场区、精密机械与重装备产业区、华杨民营园区、电子信息与新型材料区、光电产业区。本项目位于昆山市周市镇宋家港路388号,所在地属于光电产业区,故本项目位于周市镇工业集中区,与周市镇规划相符。2、与昆山市BIl规划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周市镇宋家港路388号,租赁已建成厂房进行生产,厂房为工业用房。根据昆山市BIl规划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所在地规划为工业用地,且项目周边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本项目采取雨污分流制,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北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因此,本项目的选址符合规划的要求,与用地规划相符。1、与相关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本项目属于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525模具制造,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本)中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苏政办发(2015)118号)中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不属于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苏府2007129号文)中限制类、禁止类和淘汰类项目;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的禁止和限制项目亦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淘汰和限制产业,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2、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分析其他符合性分析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1号):太湖流域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将太湖湖体、木渎等15个风景名胜区、万石镇等48个镇(街道、开发区等)划入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将和桥镇等42个镇(街道、开发区、农场等)划入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太湖流域其他地区划分为三级保护区。本项目位于昆山市周市镇宋家港路388号5号房,属于太湖三级保护区。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版)第四十三条规定: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七)围湖造地;(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六条规定:太湖流域二、三级保护区内,在工业集聚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改建印染项目,以及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现有企业在不增加产能的前提下实施提升环保标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在实现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的基础上,实施区域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减量替代。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建、扩建项目新增的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从本区域通过产业置换、淘汰、关闭等方式获得的指标中取得,且按照不低于该项目新增年排放总量的1.1倍实施减量替代;战略性新兴产业改建项目应当实现项目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减少,印染改建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该项目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的二倍实行减量替代;提升环保标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减少幅度应当不低于该项目原年排放总量的百分之二十。前述减少的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不得用于其他项目。具体减量替代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制定。综合以上,本项目位于太湖三级保护区。本项目不属于以上所列的禁止行为。项目无含氮、磷污染物生产废水外排,厂区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接入市政管网,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符合该条例的有关要求。3、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相符性分析根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第二十九条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1万米上溯至5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O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技改化工、医药生产项目;(二)新建、技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第三十条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O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三)新建、技改高尔夫球场;(四)新建、技改畜禽养殖场;(五)新建、技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六)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已经设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施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本项目营运期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过污水管网排到区域污水处理厂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北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排到太仓塘,不在上述所禁止的范围内。因此,本项目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环境管理要求。4、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1)生态红线A.与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相符性本项目位于昆山市周市镇宋家港路388号5号房,与本项目直线距离最近的江苏省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为江苏昆山天福国家湿地公园(试点),位于本项目东南侧,本项目到其边界最近距离约12.1km,在项目评价范围内不涉及苏州市范围内的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不会导致苏州市辖区内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服务功能下降。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与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要求相符。B.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相符性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距本项目最近的生态红线区域为东南侧的夏驾河、大直江重要湿地,本项目到其边界最近距离约3.77km,不在该管控范围内。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要求相符。(2)与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政发202049号)相符性分析对照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政发202049号)文件中“(五)落实生态环境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国家、省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管理政策,准确把握区域发展战略和生态功能定位,建立完善并落实省域、重点区域(流域)、市域及各类环境管控单元的“1+4+13+N”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包括全省“1”个总体管控要求,长江流域、太湖流域、淮河流域、沿海地区等“4”个重点区域(流域)管控要求,“13”个设区市管控要求,以及全省“N”个(4365个)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位于昆山市周市镇宋家港路388号5号房,属于长江流域、太湖流域,为重点区域(流域)。对照江苏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具体分析如下表l-20表12与江苏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相符性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一、长江流域空间布局约束始终把长江生态修复放在首位,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引导长江流域产业转型升级和布局优化调整,实现科学发展、有序发展、高质量发展。(2)加强生态空间保护,禁止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3)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或扩建化学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或扩建以大宗进口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4)强化港口布局优化,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江干线通道项目。(5)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本项目位于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宋家港路388号5号房,不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本项目属于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525模具制造,不涉及禁止建设的行业,满足要求染排管空污物放P(1)根据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2)全面加强和规范长江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加快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本项目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本项目不涉及长江入河排污口,符合要求环境风险防控1 .防范沿江环境风险。深化沿江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信化品和石油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防控。2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优化水源保护区划定,推动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本项目属于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525模具制造,不属于重点企业,符合要求资源开发效率要求到2020年长江干支流自然岸线保有率达到国家要求。本项目不涉及二、太湖流域空间布局约束(1)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2)在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不涉及禁止建设的行业,满足要求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等开发项目以及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3)在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管控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和食品工业的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项目不属于上述企业,不排放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接管污水处理厂环境风险防控(1)运输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进入太湖。(2)禁止向太湖流域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3)加强太湖流域生态环境风险应急管控,着力提高防控太湖蓝藻水华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本项目不涉及源发率求资开效要(1)太湖流域加强水资源配置与调度,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生态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2)2020年底前,太湖流域所有省级以上开发区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本项目不涉及(3)与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苏环办字2020313号)相符性分析对照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环办字(2020)313号)文件中“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454个,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实施分类管理”。本项目位于昆山市周市镇宋家港路388号5号房,属于光电产业园(属其他产业园区),为重点管控单元。对照苏州市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具体分析见下表。表13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相符性分析管控类别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空间布局约束(1)禁止引进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及能耗限额淘汰类产业;禁止引进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的产业。(2)禁止引进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3)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分级保护要求,禁止引进不符合条例要求的项目。(4)严格执行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相关管控要求.(1)本项目为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525模具制造,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及能耗限额淘汰类产业。(2)本项目符合园区产业定位。(3)本项目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分级保护要求。(4)本项目符合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相关管控要求。(5)本项目建成后严格执行中华(5)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6)禁止引进列入上级生态环境负面清单的项目。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6)本项目不属于上级生态环境负面清单的项目。污染物排放管控(1)园区内企业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相关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2)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1)本项目污染物排放能满足相关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2)本项目采用除尘工艺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环境风险防控涉及环境风险源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区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实现联动,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本项目取得环评批复后将按照要求编制相关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区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实现联动,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资源开发效率要求禁止销售使用燃料为“山类”(严格),具体包括: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砰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4、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本项目使用的能源主要为水和电能,不涉及燃料的使用。综上所述,项目符合苏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4)环境质量底线根据昆山市2022年度昆山市环境状况公报,2022年度昆山市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I0、PM2.5年均值浓度达标,CO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浓度达标,臭氧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值第90百分位数浓度均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超标倍数分别为0.09倍,因此判定为不达标区。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通过强化执法,加强区域工业废气的收集和处理,以及严格要求和管理企业,减少移动污染源的排放,严控油烟污染等措施,昆山市的环境空气质量将会得到改善;本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环境中,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均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n类水标准,达标率为100%,全市7条主要河流的水质状况在优良好之间,全市3个主要湖泊中,阳澄东湖(昆山境内)水质符合HI类水标准,综合营养状态指数为48.5,中营养;傀儡湖水质符合In类水标准,综合营养状态指数为46.6,中营养;淀山湖(昆山境内)水质符合IV类水标准,综合营养状态指数为54.6,轻度富营养,我市境内10个国省考断面水质达标率和优In比例均为90.0%,均达到年度目标要求;声环境可以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区标准要求。本项目注塑产生的非甲烷总嫌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焊锡产生的焊接烟尘经设备自带焊烟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打磨产生的粉尘经设备自带集尘装置收集后无组织排放;粉碎产生的粉尘和机加工产生的非甲烷总烽产生量较少,经车间无组织排放,废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冷却塔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北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固废均得到合理处置;噪声对周边影响较小,不会降低项目所在地的环境功能质量,符合环境质量底线。(5)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无高耗能设备,项目生产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水资源,不涉及天然气等燃料使用,年能源消耗情况见下表。表14年能源消耗情况表能源种类计量单位年消耗量折标系数折标准煤量(吨标准煤)电万kwh151.22918.435水万吨0.1766181.8960.3349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18.7699从上表可以看出,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理念,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有关规定。本项目在区域划定的资源利用上线内所占比例很小。(6)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版)江苏省实施细则相符性分析表1.5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相符性分析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情况一、河段利用与岸线开发1 .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2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本项目位于太湖三级保护区,从事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525模具制造,不属于码头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不属于河段利用与岸线开发中禁止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排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由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消减排污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水利等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4.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分别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5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6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放工业废水,不涉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二、区域活动7.禁止长江干流、长江口、34个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定的其它禁渔水域开展生产性捕捞。8.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一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执行。本项目位于昆山市周市镇宋家港路388号5号房,属于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525模具制造,不属于生产性捕捞,不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位于太湖三级保护区,不属于江苏9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10 .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11 .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12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合规园区名录执行。13 .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14 .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三、产业发展15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尿素、磷钱、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16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17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18 .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19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20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不 属于钢铁、石化、化工、 焦化等高污染项目,周边 5()Om范围内无化工企业。符合区域活动要求。本项目为C3670汽车零部 件及配件制造、C3525模 具制造,不属于不符合国 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尿素、 磷镂、电石、烧碱、聚氯 乙烯、纯碱等行业新增产 能项目,不属于农药、医 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 目,不属于焦化项目,不 采用限制类、淘汰类、禁 止类项目,不属于高耗能 高排放项目因此,本项目不属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版)江苏省实施细则中禁止建设的项目。本项目属于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525模具制造项目,不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和昆山市产业发展负面清单(试行)范围内。综上,本项目与“三线一单”相符。s、与昆山市“三区三线”要求的相符性分析根据昆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昆山市空间规模周转指标落地上图方案2022昆山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2021,本项目位于昆山市周市镇宋家港路388号,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经对照昆山市“三区三线”规划,本项目未超出城镇开发边界红线;与本项目最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为夏驾河、大直江重要湿地,其位于本项目东南侧约3.77km;本项目不在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内。综合以上,本项目所在位置不会触碰城镇开发边界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昆山市“三区三线”规划要求。6、与关于印发江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大气办20212号)相符性分析江苏省推进全省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纺织等重点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推广替代工作,从源头上减少VOCs排放。实施替代的企业要使用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规定的粉末、水性、无溶剂、辐射固化涂料产品;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规定的水性油墨和能量固化油墨产品;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规定的水基、半水基清洗剂产品;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规定的水基型、本体型胶粘剂产品。若确实无法达到上述要求,应提供相应的论证说明,相关涂料、油墨、清洗剂、胶粘剂等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中Ve)CS含量的限值要求。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不属于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纺织等行业,不使用涂料、油墨、清洗剂、胶粘剂等高VoC原辅料,与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工作方案相符。7、与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意见(苏府202251号)的相符性分析文件要求:深入实施重点行业绿色化改造,加快钢铁、焦化、水泥、纺织、造纸、有色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工业窑炉等重点设施废气治理升级。严格整治“散乱污”企业。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推动汽修、装修装饰等行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推进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管,保障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利用能力,督促相关单位规范处置危险废物。相符性分析:本项目属于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525模具制造,不属于上述汽修、装修装饰及重点设施改造行业。项目经审批后将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项目将规范化建设危废仓库,对危险废物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管控,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危险废物进行定期清运。8、与苏州市“十四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及苏州市2023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点的相符性分析文件要求:坚决清退“两高”项目中的落后产能。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法规规章要求的落后产能坚决淘汰,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加强环保执法监管推动落后产能关停退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长期超标排放、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生产或排污许可证过期、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由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行业企业自查,对照最新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深入细致排查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建档立册、按期淘汰。相符性分析:本项目属于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525模具制造,不属于“两高”项目范围,项目经批准后将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根据监测管理计划开展日常自行监测活动,确保大气等污染物排放满足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修订)、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本项目不属于其中的限制类、淘汰类和禁止类项目,不涉及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与文件要求相符。5、与挥发性有机物有关要求的相符性分析表16与挥发性有机物有关要求相符性分析文件名称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1、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项目产生VoCS物料主要为PP、TPU、PBT、切削液、液压油、导轨油和火花油,PP、TPU、PBT采用包装袋包装,常温下不产生废气;切相符(GB37822-2019)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削液、液压油、导轨油和火花油桶/瓶装密闭存储。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1、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项目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切削液挥发废气经设备自带油雾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火花油挥发废气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相符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L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2 .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16758的规定;3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4.V0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6297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5 .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1、在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发生故障时可以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再投入使用。2、本项目集气罩的设置符合GB/T16758的规定。3、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密闭。4、本项目VOCS废气处理效率为90%0相符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苏环2014128号)所有产生有机废气污染的企业,应优先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设备,对相应生产单元或设施进行密闭,从源头控制VOCs的产生,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企业使用的PP、TPU、PBT常温不挥发,切削液、液压油、导轨油和火花油均储存于密闭容器内,容器在非取用状态下均为密闭状态,从而减少有机废气的排放,符合要求相符鼓励对排放的VOCs进行回收利用,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对浓度、性状差异较大的废气应分类收集,并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V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