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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运输合同(32篇)优秀运输合同(精选32篇)优秀运输合同篇1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对运输最基本的需求就是:受到尊重、保证安全,这是从事海上客运的企业所必须满足的。但是,海上客运的安全状况却不容乐观。因为海上旅客运输的运输环境复杂,自然条件、船舶的技术状况以及船公司的管理水平等都可能成为影响海上客运安全的不良因素,从而使得选择海上客运的旅客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在人身权益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为了更好地维护旅客的利益,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建立承运人强制保险制度是最为可靠和行之有效的措施。一、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概念辨析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保险对象、保险责任和保险险种。保险合同的签订不管投保人和保险人是否愿意,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的保险。保险人有接受投保的义务,投保人有投保的义务,强制保险只能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开办。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和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是强制保险的两种形式。(一)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论投保人是否履行投保手续、或交纳保险费或者履行续保手续,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依法当然发生。我国现行的铁路、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均属此类保险。这种类型的强制保险现在适用的范围愈来愈小,不具有普遍意义或者代表性。(二)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而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之后发生。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若投保人不依法投保,保险的效力并不当然发生,但法律对投保人不投保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制裁。法律制裁不投保的投保人之目的,在于迫使符合强制保险条件的投保人投保法定的强制保险。目前,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因为以自愿为基础的保险制度难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政策目标,承运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就其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那么对受害人(旅客)而言,其利益即得不到充分保障。所以,在海上旅客运输领域,国家为贯彻保险的基本目标,应推行对受害人(旅客)的法律保护措施,以强制性为本质特征,要求承运人必须就其营运中对旅客所造成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适度推行强制保险,具有广泛和重要的适用的价值,有利于保险的基本政策目标的实现,也符合强化保护受害人利益的需求。二、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依据雅典公约和国内法律的规定,一旦发生海上客运事故,承运人将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是责任保险。保险法中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意义在于:第一,具有分散责任的功效,将集中在一个船东或一个航运企业的责任,分散于社会大众,做到损害赔偿社会化。第二,实现民事责任的基本目标一一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承运人投保责任险,可以使旅客获得及时的赔偿,特别是在承运人清盘或破产不能对旅客承担赔偿责任时。第三,应付索赔的便利。在责任保险中,旅客可以直接诉讼,这使得旅客对保险人有直接请求赔偿的权利,减少了索赔的烦琐。长期以来,在责任保险领域中,仅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一般认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仅限于非故意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合同义务的不履行而导致的赔偿责任不得作为责任保险标的。美国作为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法院的判例绝大多数将合同责任排除于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但我们认为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责任险的标的)损害赔偿责任,既包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又包含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应包括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以及违约补救等内容。在现行的海商法中,虽然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69CIC)及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简称hns公约)及建立了承运人强制保险的制度,但其强制保险的标的只是船东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油污损害赔偿责任而言,因为公约规定损害为“运油船舶之外”的损害,所以,承运人的责任通常仅是由单一的侵权责任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与传统理论上的责任保险的标的不相抵触。承运人如依公约规定(如69clc的规定),强制投保了船东责任险,就可将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因而分散了承运人的责任,也可以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但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签订有旅客运输合同,一旦发生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那么承运人即违反了与旅客所订立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所规定的“保证旅客运送安全的义务”,而构成违约;同时,承运人不但侵害了旅客的生命、健康权,还构成了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这样,承运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就构成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三、我国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分析目前,我国虽没有加入20_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雅典公约议定书,但在借鉴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制度意见上分歧不大,只是在借鉴时间上存在分歧。如,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海上运输制度现在没必要进行修改,而且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许多国家均对之采取观望态度,在此种形势下提出与新公约接轨,未免过于草率。待公约在我国生效之后,再为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而修正海商法亦为时不晚。我们认为,应该借鉴公约的合理内容,依据我国的国情,同时适当超前立法,建立起我国的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我国有关海上旅客运输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基本参照了1974年雅典公约,仅规定有承运人对事故承担责任的赔偿原则和责任限额,没有涉及强制责任保险和直接诉讼制度。除了责任限额的规定外,第五章的规定适用于国际旅客运输合同和中国港口间的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中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46,666sdro而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是指案件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赔偿案件”,并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的赔偿责任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显然,这与我国海商法第五章的规定是矛盾的,因为根据规定关于“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的定义,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无疑也是涉外的,46,666Sdr约合47万人民币,与80万人民币的差距不可忽略。当发生此类人身伤亡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近些年来,作为海商保险立法的重要问题之一的责任保险,呈现强化并强制化的立法趋势。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越来越倾向于海上旅客运输伤亡的索赔方既可以直接向事故船的船东索赔,也可以向责任保险人索赔。日本政府已经立法给予国内海上旅客这种权利,及日本国内海上旅客可以选择向事故船的船主或责任人索赔。而且,华沙公约有关航空旅客运输的部分也作出了修改,这些修改给予了旅客所有的前述权利,目前在海上保险中建立第三方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问题已逐渐提上日程,该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强制保险使海上事故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可以选择向事故船舶的船东或者责任保险人索赔。四、我国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的制度建构航运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保险时要注意到航运业、海上保险业和旅客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要考虑到航运业的国际化需求,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推进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应该解决以下问题。(一)保险条件和形式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尚不能承受雅典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将在下文详细论述),制定合理的国内立法成为建立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最佳选择。目前,交通部正在起草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草案),拟针对从事沿海旅客运输和沿海液货危险品运输的船舶引入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管理规则草案第6条的规定,没有进行强制责任保险或取得财务保证的船舶将没有资格从事沿海旅客运输。然而此草案针对的仅是沿海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对于国际线路运输并无效力。应选择在我国海商法中补充强制保险制度的内容,要求相应的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的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身伤亡必须进行责任保险或取得相应的财务保证。可以采纳雅典公约议定书的相应规定,对于已有效实施保险或取得财务证明的承运人,由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或核发雅典公约第四条拟规定的“证书”。对国有船舶,如果没有进行保险或取得财务担保,则应备有一份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的证书,声明该船为国有,并在相关条款规定的限度内承担责任。(二)投保主体因为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可能会是巨额的,风险极大的,影响通常是多方面的,所以有观点认为应当对保险人的资格加以限定,明确投保的主体。可以仿效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做法,立法要求承运人投保强制责任险,具体的保险人则由那些具有实力的保险人或保赔协会担任。在海上航运实践中,经营者与船舶的所有者两者的身份一般是分开的,船舶所有人将船舶以期租或光租方式交给承租人来经营,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光租的船舶再进行转租,承租人与乘客形成运输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成为承运人。承运人在整个过程中不是一个稳定的连接。如果将强制保险的投保人规定为承运人,就无法达到强制的效果。在与油污有关的国际公约中,都把船船所有人规定为强制保险的投保人。相对于承租人来说,所有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且一般情况下都具有更强的财务实力,当船舶所有人违反规定,没有投保强制险时,法律或行政法规可更好地采取惩罚的措施。(三)合理限额问题合理的限额,关系到保险人、投保人和旅客三者之间利益平衡问题。我们采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足点应以我国的理论与实践发展为基础,海商法的法律移植要以是否有利于我国海事法制目标的实现,以及能否确保我国海事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自洽性为前提,不能仅仅以同国际接轨为目标,应该坚持本土化原则。责任限额制定,要从对受害方的救济程度、航运企业的承受能力以及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出发。依据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的规定,财务保证的数额或保险金额应依照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额确定。秉承这一理论,在确定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强制责任保险的财务担保的数额或保险金额时,也应按照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办理,即46,666个计算单位乘以该船舶的证书所注明的载客定额11。承运人投保的金额能否超过这一数额,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应该制定合理的限额。责任限额是保障保险人得利益的工具。许多国家都规定即使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丧失了责任限额,保险人还可以继续享受限额,所以制定合理的限额标准是十分必要的。结合我国旅客运输实际,对承运人应当施加更为严格的责任,对于因航运事故和船舶自身缺陷所导致的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对于其他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则改变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而提高承运人对航运安全的注意,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性,并给予受害人更为妥善、积极的保护。优秀运输合同篇2经由(以下简称甲方)委托由(以下简称乙方)从配套供应商(以下简称丙方)处运输配套零部件至甲方,乙方全权负责甲方的汽配零部件运输及相关工作。甲方与丙方就执行与乙方的运输及相关工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签订人甲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乙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丙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第二条包装1、丙方的包装应符合甲方的包装认可协议。2、乙方对甲方与丙方的包装认可协议进行确认。3、只有经过三方共同确认的包装后,运输事务才可执行。4、经三方确认的产品包装,未经甲、乙方同意丙方不得更改。如丙方未经甲、乙方同意更改包装,由此造成帐物混乱或增加的管理等费用一切由丙方负责;若包装协议需更改,产生费用增减,由甲方和丙方协商解决。重新签订新的包装认可协议。第三条到货计划1、丙方执行甲方原有采购计划进行备货。2、具体计划由甲方和丙方商讨提供,采用jit看板供货,即甲方发出看板需求由乙方传至丙方,丙方按照看板的需求进行发货。3、如出现新的供货方式的变化,由甲方通知丙方,协调解决。第四条到货与验收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段送至甲方。2、丙方在货物发出后,应随附供货清单、出厂检验单(含合格证或检验合格章)、提货单、附带看板给甲方,作为甲方收货或办理货物入库的依据。3、甲方在收到货物后及时根据供货清单对乙方货物数量和外观质量进行检验,办理收货手续。如实收货物与发货清单相符,甲方在供货清单上签字盖章认可,作为对帐凭证及甲方付款的依据之一。如没有免检的零部件由甲方收到货物两个小时内进行检验,该货物合格后交付。否则,在下次乙方运输返回时带回上次不合格品至丙方。4、如实收货物(含内包装数量)与供货清单不相符或有错装、缺件、不合格等现象,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丙方,并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乙方、丙方应保证甲方的生产线正常运行。第五条运输1、乙方保证能使用甲方指定的运输车型及车辆装备的要求2、乙方保证运输使用车辆的整洁与卫生。3、乙方保证执行甲方规划的外部运输路线。4、甲、乙、丙方将每月记录的运输数据进行核实,以便费用的结算。具体运输数据包括:每日/每月的运输频次明细(单向行程)、运输总天数(天当日按8时至次日8时计算)。5、对由于乙方运输不善或未按甲方规定运输引起任何丙方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六条服务1、甲方承担乙方运输的货物和器具的本方装卸服务。2、丙方承担乙方运输的货物和器具的本方装卸服务。3、本着对甲方和丙方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乙方可以提供运输以外业务的服务。4、乙方无偿提供因为零部件质量问题产生的紧急运输,丙方无条件配合,以保证甲方生产线的正常生产。5、运输以外业务的服务,其服务费用另行协商解决。第七条三方责任甲方责任:1、甲方根据库存和生产计划对丙方下发供货计划,以便确保丙方的生产顺利、库存合理。2、甲方保证按照到货批次,对货物进行先入先出。3、甲方有责任把供货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返馈给乙方。4、保证对乙方装卸服务及时,对装卸过程中产生的损坏负责。5、甲方负责看板需求信息的发出,并对看板的流失负责解决。6、甲方负责解决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责任纠纷。7、甲方负责发出紧急运输信息的发出。8、负责运输数据的记录9、甲方对乙方与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乙方责任:1、严格保证产品运输过程中的质量,运输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乙方独立承担损失。2、承担从丙方发货到甲方入库前货物数量差异的.责任。3、保证能按照看板需求的数量、准时完成自己的运输服务。4、承担因运输原因影响甲方生产线停产的处罚,按甲方生产线每停线一分钟罚款元计算。5、负责看板的传递以及其传输过程中流失责任。6、负责运输数据的记录。7、负责承担甲方产生的紧急运输。8、不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运输,乙方应偿付丙方违约金元/次,同时甲、丙方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丙方责任:1、负责产品的包装质量。2、负责开具供货清单,为清单的正确性负责。3、保证对乙方装卸服务及时,对装卸过程中产生的损坏负责。4、承担因合作、装卸不及时等原因影响甲方生产线停产的处罚,按每停线一分钟罚款元计算。5、负责运输数据的记录。6、无条件承担紧急运输的配合工作。7、承担对乙方服务质量的考核。第八条运输收费标准一、本地的短途运输的收费标准(本标准仅适合短途)1、乙方运输费用的收费标准为元/月(一月26个工作日)。2、如果有一个月的工作日非标准的26日,增减的天数按/日的标准在月费用上增减。3、乙方的运输费用由承担。(附运输费用分摊标准)4、乙方的运输费用结算策略与结算时间为当月1日开始结算上月费用。5、甲方不介入费用的收取与分摊。二、等地的长途运输的收费标准(本标准仅适合长途)1、乙方运输费用的收费标准为元/次2、乙方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3、乙方的运输费用结算策略与结算时间为当月15日开始结算上月费用。4、甲方运输费用的收费标准为o5、甲方的费用由丙方承担。6、甲方的运输费用从当月的丙方的货款中扣除。第九条不合格退件1、丙方每半月对甲方出现的不合格品进行一次处理。2、甲方负责将丙方装配不合格件统计,出具不合格退货单,由丙方确认或丙方授权乙方确认。3、经过丙方确认或乙方确认的不合格退件由甲方装载与乙方的运输车上,运至丙方,不在单独组织运输,不合格品的返回运输乙方不计算费用。4、对没有免检的零部件出现质检不合格的产品由乙方返回丙方时,及时带回。5、其他因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由乙方与丙方双方另行解决。第十条不可抗力1、因任一方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本合同,对于不可抗力的影响存续期间不履行其义务。2、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10日内立即将不可抗力事故原因、事故持续时间以及事故的影响通知给另两方,并且提供充分的证据。第十一条争议合同在履行中如果发生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效,三方同意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二条合同终止及期限1、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甲、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并且不负任何责任,并且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和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a)乙方在报价、服务和运输过程中有欺诈行为;(b)甲方不再继续经营、宣告破产、被指定接管人或有其他任何破产法所提供的便利条件发生;(c)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质量严重不满足甲方或丙方的要求,连续三次或一月内总计三次出现严重事故导致甲、丙方抱怨,而且未能及时有效的改进;(d)乙方在接到就甲、丙方违约通知的7天内未能纠正其违约行为;(e)在本协议谈判或履行过程中,乙方提供的重要事实的陈述不真实或未能以书面材料或陈述形式提供重要资料;(f)针对协议所述产品而言,乙方从事非法、违反有关法律的行为。2、一旦本协议终止:本协议一经终止,所有一方所欠对方金额(双方有争议的款项除外)都应结清,所有的付款周期仍然为上述付款的规定。3、本协议可在每次规定的期限到期后自动续延6个月,除非一方在该期限到期至少9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其他两方发出终止通知。否则连续多次,本协议为是一个固定期限的协议。第十三条其他1、三方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乙方应自费获得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许可和登记,并且经要求应把上述有关复印件提供给甲方、丙方。乙方相信其将继续生意兴旺而不必屈服于非法及不道德的要求。乙方将不会同其有理由认为或怀疑任何从事非法或不道德经营的承包商、批发商、代理人、客户或任何其它人有生意往来。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任何政府官员、政治团体官员或政治团体或其候选人提供、许诺或支付任何有价值之物,以谋求乙方或丙方不正当利益或引导该管理人员利用其影响力帮助乙方或丙方获得某些业务。如果乙方或由其负责的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董事,管理人员,雇员和代理商)不能遵守本条所述的规定,则将构成乙方立即终止本协议的正当理由。而乙方对此无权向甲、丙方提出任何索赔、2、乙方保证其股东、合伙人、管理人员及其他雇员中无甲方前雇员或现雇员亲属,甲方认可的除外。如上述陈述即将变得不再真实之时,甲方同意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进一步同意乙方有权随时提出改正要求和意见指导,如60天内乙方无改正行为,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无需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上述陈述不再真实而乙方未通知甲方,在甲方发觉并提供真实、有效且及时的有关证据充分说明陈述之虚假后,甲方同意与乙方的全部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及合同在陈述不再真实之时自动终止。3、三方应各自承担政府,其代理机关或地方政府依据税法就本协议的履行向其征收的一切税收(包括但不局限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其他税收)。4、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合同条款所享有的权利,均不应视为放弃这一权利,也不应妨碍该方以后行使这一权利。5、如果本合同中任何条款或任何合同双方商定增加的任何条款无效或失效,则本合同其余部分不应因此而受到影响。尽可能相同的条款来取代无效或失效条款。第十四条合同法律效力1、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丙、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保留一份;副本若干份,由甲方分送有关部门。2、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个月,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三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制定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甲方与丙方的供货合同终止,本合同自动终止。执行终止条款。3、本合同生效地:优秀运输合同篇3甲方:乙方:一、甲方修建龙桥乡新寨梁村3.2公里水泥路,需要运输沙石料,乙方现有大型双桥车辆可供甲方沙石运输使用,经甲乙双方多次协商达成共识,甲方同意使用乙方车辆运输甲方所需3.2公里水泥路面的全部沙石运输,现达成协议如下。二、具体协商细节项目条款如下:1、甲方所需用大河沙是王家沙,甲方给乙方结帐王家沙,乙方运到甲方使用料场,按每立方135元人民币结算。2、甲方所使用石子,乙方运到料场按每立方IlO元人民币结算。三、付款办法:乙方给甲方每运输满一万元钱的材料和运费,甲方按百分之五十当场结算清楚。四、乙方给甲方所运输甲方3.2公里水泥路的所下欠的百分之五十余款,甲方必须在20年12月31日之内全部给乙方结算清楚款项。五、甲方邀请乙方担任龙桥乡新梁村3.2公里路的沙石运输,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甲方施工用料,否则,造成停工待料,由乙方负担责任。六、乙方在甲方正常施工开始,乙方负担甲方的全部沙石运输业务,甲方不得安排其它任何车辆拉料进场(除长途沙石)。如甲方自己小车运料进场,乙方无权干涉,除此之外,甲方违约时,甲方必须一次全部结清前期的一切料款和运费。七、以上合同是通过甲乙双方认真考虑,达成共识,所签订的本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反悔。如有任何一方违约,需负责承担运输总款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补偿金。八、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年月B优秀运输合同篇4甲方:乙方:身份证号码:为保证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现就乙方给甲方运输水泥涵管事宜签订如下协议。一、甲方将一批144米的水泥涵管,共72根交给乙方运输,由乙方将该批水泥涵管运输到江华县码市镇大竹源。乙方在运输途中,负责自身及车辆的安全,并保证水泥涵管不得损坏,如因运输途中发生自身、车辆安全问题及出现产品损坏问题,由乙方负责。二、运输价格及方式。1、由乙方安排车辆(车号为:)。2、乙方自行负责油费,每次运输9根水泥涵管,共分8次运输,每次运费为1200元(大写壹仟贰佰元整)。3、运输时间由甲方确定。三、结算方式。乙方将水泥涵管运送到目的'地时,经甲方材料员验收合格,甲方现金支付给乙方运费。四、未尽事宜及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当地人民法院解决。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生效。甲方一年月日乙方一年一月日优秀运输合同篇5买方:(以下简称甲方)卖方:(以下简称乙方)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条款进行交易:(1)品名及规格(2)数量一(3)单价(4)金额合计允许溢短装(5)包装:(6)装运口岸:(7)目的口岸:(8)装船标记:(9)装运期限: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一天内装出。(IO)付款条件:开给我方100%保兑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证,并须注明可在装运日期后15天内议付有效。(11)保险:按发票110%保全险及战争险。由客户自理。(12)买方须于年_月_日前开出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售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约未执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13)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中国商品检验局或工厂出具的品质证明、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签定书;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单或凭证。(14)凡以Cif条件成交的业务,保额为发票价值的110%,投别以本售货合同中所开列的为限,买方如要求增加保额或范围,应于装船前经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费由买方负责。(15)质量、数量索赔:如交货质量不符,买方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30日内提出索赔;数量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5日内提出。对由于公司、船公司和其它转运单位或部门造成的损失卖方不承担责任。(16)本合同内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履约或延迟交货,售方概不负责。(17):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该机构的程序规则进行O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费用除非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也可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18)买方在开给售方的信用证上请填注本确认书号码。(19)其它条款: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一月日年月日优秀运输合同篇6托运方(甲方):承运方(乙方):根据及其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运输事项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并遵照执行。一、合同有效期限本合同有效期自20年06月01日起至工程结束为止(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二、运输货物的名称、性质。本合同承运货物为0#柴油,属危险品运输,要求承运必须具备危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驾押人员必须具备危险品从业资格证、危险品押运证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乙方承诺执行本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三、?货物的起运和到达地、运距货物的起运地点、到达地点详见合同附件1.运距以双方共同测定的为准。四、运输单价、运费结算、付款方式1、运费单价:0.80元/吨/公里,此单价包括装卸费、运输费、各类风险、利润、税费等所有相关费用。2、双方约定:运距80公里内(包含80公里)的运费由四川_分公司支付,托运人(甲方)只支付运距超出80公里以外部份的'运输费用。3、付款方式:月结,双方每月20日对帐完毕后,乙方开具合法税务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运费。五、相关票证传递及验收流程甲方对中石化柴油出库单数量进行复磅后填写柴油过磅单并签名确认,甲方派人打铅封和全程押车,到达卸货点后甲方收油人员按油库实际出库数量开具进场材料验收单,乙方司机在进场材料验收单上签名确认,并取一联带走,做为结算运费的依据。六、运输责任1、除不可抗力的原因以外,乙方在运输过程中至甲方指定到达地点前因发生交通事故或货物泄漏等造成的相关事故责任及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若产生油品数量差异由甲方押车人员自行负责,乙方不承担责任。2、在运输过程中,因交通事故、相关证照不齐全、被交警查扣等影响供应情况的,乙方必须及时处理,不得影响供应,因此影响甲方生产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另选运输队伍。3、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运输时限、到达地点等运输柴油,否则甲方有权拒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4、为保证柴油质量,甲方安排人员在装油前对罐体内部进行检视,确保专罐专用,并随车押运。如甲方对所装油品的质量有异议或有争议时,甲方可要求油库提供当批次的油品质量化验单,如甲方仍不放心所装油品质量,由甲、乙及油库三方共同在出库前在车罐内取样,然后到三方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化验,所产生费用及耽误损失由责任方承担。5、进入甲方施工现场到卸油罐位置的道路如出现油罐车通行困难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甲方必须消除安全隐患,保证乙方安全通行。6、甲方卸油地的通行道路应符合油罐车安全通行要求;卸油地的设备设施应符合油罐车卸油安全操作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承运和卸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7、甲方一个卸油地有多个卸油点的,若距首个卸油点超过1公里之上的(以油罐车上的里程表计数为准),则按本合同第四条结算。七、违约责任1、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意条款,对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违约方需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所有损失。2、乙方司机必须积极配合甲方工作人员进行过磅及检查工作,对不积极配合计量、调度卸货、辱骂、殴打甲方工作人员的事件,以100O元/次处罚。3、甲方提前一天申报柴油运输需求计划给乙方,乙方接到甲方运输需求计划后,应积极协调安排进行运输,在收到运输需求计划第二天必须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如有特殊情况,应与甲方人员积极沟通,无故逾期的以20元/车/天处置,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4、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如未正常卸货或收货方故意延误造成卸货时间过长(正常卸货时间为2小时),甲方应按照100元/小时的标准给予乙方补偿,以此类推。5、在符合法律和协议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0#柴油本身的自然属性;0#柴油的合理损耗;甲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八、其他事项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规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2、乙方在运输、装卸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和安全的规定,避免因人为因素对自然环境以及对人身安全造成损害。3、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四川省重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中_公司成安渝?乙方(盖章):四川省一公司高速公路四川段路面工程LM2标段项目经理部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优秀运输合同篇7甲方:乙方:一、本次运输车型为:车号:承运人驾驶证号:二、标的'数量价款见清单。三、运输起止地点有时间要求:年月0时由出发,年月日之前到达到交由收货,电话:四、运输费付款方式:本次运输费每吨为总额为元,)已付余额元。货到付清。五、违约责任:遇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按期履行造成的损失,按合同法的规定解决。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I)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七、其它约定事项: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甲方:乙方:优秀运输合同篇8甲方:乙方:合同签署地: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就乙方汽车拉运甲方承运的煤炭等货物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一、承包经营事项甲方将乙方的车辆组成车队拉运甲方所承包运输的煤炭等货物。二、承包经营期限承包经营期限为一年月日至一年月日,合同约定期间内若遇运价调整双方依据新运价重新签订本承运合同或补充协议。三、承包经营方式1、甲方提供货物运输的货源,由乙方运输至甲方或货主指定的地点。2、甲方与货主办理拉运手续和运费清结。3、乙方必须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完成甲方安排或随时指定的运输业务。4、运输路线为甲方指定的自陕西省神木县大保当镇隆德煤矿至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下辖的:大唐潮桥热电厂。4、承包经营期间,乙方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燃油、路桥通行费用、违章违规罚没费用、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司机工资、所有保险等费用等,食宿自理。5、乙方以自有车辆做为运输工具,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司乘人员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文件须造册复印2份供甲方备档,期间不允许调换车辆及人员,如遇特殊须临时向甲方申明并登记造册。6、上述车辆,必须车况完好、审验合格、安全适用、符合行驶和货运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四、运费结算1、运输价格以货物到大唐满桥热电厂元/吨。根据市场变化及国家汽柴油价格变动及时调整,双方及时签订运费价格调整补充协议。2、吨位计量及实际结算以大唐陕西发电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计量为基准,允许乙方有0。2%路损,超出部分损耗由乙方承担。3、双方在签订本合同生效后,乙方运输车辆按照甲方的要求从指定装货点运至指定卸货点,每天运输后,由乙方指定的财会人员持甲方的结算单据到甲方财务办公室结算。甲方给乙方每一天结算100%的运输款,如甲方不遵守本合同约定期限给乙方结算,甲方纯属于违约合同行为,乙方有权停止运输,因甲方的原因给乙方造成停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因素后果,由甲方全面承担。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利纠正乙方在货物运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2、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自主地组织和调配货源。甲方有义务公正、公平、合理的为乙方安排运输。3、甲方有权定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安全和职业道德学习,并进行考核。4、甲方有权在承包经营期内,指定专人对乙方使用的车辆进行安全、车容、车况检查。如乙方使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甲方有权停止乙方运输。5、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制定统一规范及公司管理制度,乙方必须遵守。6、甲方有权参照市场和国家规定制订本企业统一的运费标准和其它费用收取标准。并按标准给付乙方运费。7、如乙方车辆进入煤场后,超过6小时甲方不能按本合同所签订的数量和日期开工,或者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运输等,其损失由甲方承担,按每辆车每天的运输费补偿给乙方。8、甲方必须保证乙方车辆进入煤场后装卸货物及时,按照本合同规定本月合同装卸货物数量为:;每天装卸货物量要在700吨以上,如甲方不能完成当天装卸货物要求,甲方必须安排人员加班装卸货物,无故不完成装卸货物要求给乙方造成合同违约,违约后果全部有甲方自行承担。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义务保证按时完成甲方的货物拉运的任务量,并服从甲方的统一调配。2、乙方有义务按车辆相关规定维修和保养车辆,保证车辆性能完好、车容整洁。乙方有义务遵守交通法规和机动车操作规程,保证行车安全。3、乙方有权拒绝支付本合同约定或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有权对甲方没有依据的收费提出异议,或向主管部门投诉。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运输过程中私自卸货,倒货、偷盗、不得将车辆交给它人驾驶,不得捎带与工作无关的第三者,不得违反承包经营用途使用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变相扣留运输货物。5、乙方有权对甲方制订的规章制度和统一服务规范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乙方有义务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并承担违反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6、乙方有义务有运输过程发生交通事故和意外事件造成货物或车辆损毁时,及时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并立即报警。7、乙方有义务保证联系(电话、对讲机)通畅,可以随时接受甲方调配。8、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商业秘密。9、乙方享有在甲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清结运输费用时,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七、货物运输风险承担1、交通违章造成的行政处罚,由乙方全部承担。2、交通事故,事故赔偿责任由由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