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docx
仙桃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仙桃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0月目录1.1 编制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适用范围21.4 应急原则21.5 事故分级32组织指挥体系42.1 指挥机构和职责52.1.1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52.1.2 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62.2 成员单位和职责72.2.1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72.2.2 其他成员单位职责92.3 现场指挥部112.3.1 监测处置组122.3.2 安全保卫组132.3.3 医学救援组132.4 技术专家组142.5 舆情信息组142.6 应急保障组152.7 事故责任单位的职责153预警与报告163.1 预警163.2 事故报告与通报173.2.1 报告时限和程序173.2.2 报告方式和内容174应急响应184.1 先期响应184.2 响应分级和启动202I/口204.2.2分级响应启动204.3 响应措施214.3.1 响应行动214.3.2 应急监测224.3.3 事故处置234.3.4 应急防护与疏散244.3.5 信息公开与社会维稳254.4 应急联动254.5 支援与配合265应急终止265.1 终止条件265.2 终止程序266后期处置276.1终止后的行动276.3总结报告287应急准备和应急能力维持287.1 技术准备287.2 队伍准备297.3 资金保障297.4 物资保障297.5 设施设备保障307.6 制度建设307.8 应急演习307.9 应急值守318附则318.1 责任与奖惩318.2 预案管理、解释及头施31附件1放射性物质泄漏事故量化指标对应表33附件2仙桃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35仙桃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仙桃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制,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科学有效处理处置辐射事故,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仙桃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仙桃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但有可能对我市造成影响的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或者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1)核技术利用;(2)放射性物品运输;(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发生以下类型辐射事故时,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参照本预案做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对工作:(1)国内外航天器坠落造成我市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2)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市外核与辐射事故、事件;(3)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伴生放射性矿安全生产事故及废旧金属冶炼引发我市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1.4 应急原则仙桃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分类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大力协同、部门联动、科学处置、资源共享、快速高效''的原则。1.5 事故分级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重大辐射事故(11级)、较大辐射事故(11I级)和一般辐射事故(IV级)四个等级(放射性物质泄漏事故对应的量化指标见附录)。(一)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1) I、11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4)对我市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涉核航天器坠落事件。(二)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II级):(1)I、11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三)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In级):(2) 11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四)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IV级):(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2组织指挥体系仙桃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领导下开展工作。仙桃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由仙桃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以及各应急工作小组构成。市级应急指挥体系如图1所示。图1仙桃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体系仙桃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负责指挥较大(11I级)、一般(IV级)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接受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领导,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2.1 指挥机构和职责2.1.1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仙桃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级指挥部”)为全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指挥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市级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担任,并作为总指挥替代人。市级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应急期间,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可视情增加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委网信办、市融媒体中心、市人武部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需要,仙桃市人民政府可指定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应急响应。市级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包括:(1)落实或传达市人民政府和省相关部门的指示、指令;(2)领导全市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指挥仙桃市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和行动;(3)发布和决定仙桃市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预警、启动和终止;(4)根据受影响区域的放射性水平,决定采取有效防护和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5)按规定向市政府和省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应急信息,审定向市政府和省相关部门提交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6)负责辐射事故信息公开,做好社会维稳工作;(7)根据实际需要,向仙桃市人民政府或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动用其它支援力量的请求和建议。2.1.2 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仙桃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辐射应急办”)是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的日常办公机构和应急响应期间的协调机构。市辐射应急办设在仙桃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仙桃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辐射环境管理站站长担任,并作为主任替代人。市辐射应急办的主要职责包括:(1)牵头制修订仙桃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完善全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体系;(2)承担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市级指挥部的决策与指令,综合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及应急期间后勤保障工作;(3)提出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预警、启动和终止的建议;协调仙桃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开展较大、一般6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应急响应中承担综合协调职能,负责组织成立技术专家组、监测处置组(或现场指挥部),并配合舆情信息组工作;(4)签署向市级指挥部报送的文件及建议,审核向仙桃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提交的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信息;(5)开展对应急响应、事故处理措施的监督、跟踪和评价;负责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的信息和应急响应终止后各专业组上报的总结报告的汇总,并负责应急响应总结报告编制、报送等工作;(6)监督全市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及辐射应急能力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培训与演习(练)工作等;(7)承办市级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2.2 成员单位和职责221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1)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辐射应急办职责,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应急响应中承担综合协调、监测处置等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市内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向市级指挥部提出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的措施建议;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成立技术专家组;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及原因调查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物质的追缴工作;配合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牵头做好本市辐射事故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及各项应急准备工作。(2)市应急管理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辐射事故相关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等;根据需要为应急救援提供相关物资支持。(3)市公安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和处置工作;负责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物质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必要时负责放射性物质运输的安保工作;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警戒、交通管制以及事故场外的交通疏导工作,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做好群众疏散工作。(4)市卫生健康委: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卫生健康部门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及后期受照人员的观察、治疗,组织开展对受到辐射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参与应急救援行动人员的辐射防护指导、辐射剂量监测与控制及其他疾病诊疗;负责组织开展公众应急防护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必要时组织开展对饮用水、食品的放射性应急监测;配合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提供辐射事故医疗救治相关数据。(5)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科普宣传、社会宣传、新闻报道等工作,承担应急响应中舆情信息组职责;负责组织辐射事故应急相关信息发布工作;协助市政府发布信息,做好宣传报道。(6)市发改委:负责参与制订突发辐射事故控制规划,并将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中的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供应等工作。(7)市财政局:负责由市级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能力建设、应急响应等经费保障工作,包括辐射事故应急演练、业务培训、应急物资储备、事故调查、监测、评估处置等项目经费保障;加强资金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应急资金分配使用的效益等。2.2.2其他成员单位职责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需要,以下部门可临时增设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市级指挥部指令并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开展相应响应工作。(1)市市场监管局: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行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应急药品和应急食品进行检查;加强重要商品物价监督检查。(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配合做好放射性物质运输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等。(3)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企业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应急指挥通信保障;负责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度,参与紧急运输协调工作。(4)市民政局:负责及时将受辐射事故影响严重的困难群众中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和个人,按规定程序纳入相应救助范围。(5)市住建局:负责因辐射事故造成污染,致使城市供水、生活污水处理和燃气供应等设施遭受破坏事故的评估和恢复等工作。(6)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因辐射事故造成污染,致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等设施遭受破坏事故的评估和恢复等工作。(7)市气象局: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所需的气象服务保障。(8)市水利和湖泊局:配合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协助进行相关河流、湖泊等水体的辐射事故应急控制处置工作,调度水利工程进行涉河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提供辐射事故预警所需的水情资料。(9)市消防救援大队:参与事故处置工作,协助完成应急处置及救援等任务;根据需要制订和执行辐射事故去污洗消应急工作方案,组织专业去污洗消队伍对受放射性污染的人员、车辆、器材、建筑物等实施去污洗消行动。(10)市委网信办:负责管理辐射事故应急状态下互联网信息发布工作,配合做好应急信息管理。(三)市融媒体中心:负责按照市政府和市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安排市内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辐射事故应急相关信息,把握舆论导向,正确报道辐射事故,做好应急期间群众宣传动员等工作。(12)市人武部:必要时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活动及放射性污染的处置、医疗救援行动、支援部分辐射应急防护器材;负责协调组织民兵协同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13)各镇、街道、场、园、区:加强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配合开展辐射事故现场处置、应急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需要,市政府可指定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应急响应。2.3 现场指挥部发生辐射事故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经市级指挥部授权可成立现场指挥部:(1)省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直接参与,仙桃市辐射应急组织应先期响应的重大及以上辐射事故;(2)情况复杂、事态有演变恶化趋势,省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可能介入处置的较大、一般辐射事故;(3)涉及放射源丢失、被盗等应急处置时间较长、影响较大,市指挥部认为有必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进行统筹协调的辐射事故。现场指挥长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或由市级指挥部总指挥(或总指挥替代人)指定,现场副指挥长由市生态环境局辐射环境管理站站长担任,或由现场指挥长指定。现场指挥部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根据现场应急响应工作需要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落实市级指挥部的决策和指示;(2)组织与指挥监测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学救援组开展事故现场的应急响应行动;(3)指挥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机构配合、参与事故现场的应急响应行动;(4)根据现场应急响应工作需要,向市级指挥部提出支援需求;(5)汇总事故现场信息,及时将事故情况、处置进展向市级指挥部报告。2.3.1 监测处置组监测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建。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等必要时作为成员单位参与辐射事故处置工作。监测处置组的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落实市级指挥部的决策和指示;(2)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事故现场的应急响应工作,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辐射事故的危害评价、影响的初步评估和范围划定、结果分析等方面的预判工作,提出划定警戒范围和采取公众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确定应急响应终止的监测指标;(3)负责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物质的搜寻和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处置工作;协助安全保卫组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性物质;根据需要完成放射性物质收贮工作;(4)监督事故处置过程,必要时经市级指挥部批准直接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处置工作;(5)根据需要完成放射性物质收贮工作。2.3.2 安全保卫组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负责组建。安全保卫组的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落实市级指挥部的决策和指示;2.3.3 场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事故现场的应急响应工作;(3)负责辐射事故现场保护、安全警戒、隔离、交通管制和治安秩序维持;(4)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性物质的立案侦查和追缴;配合开展对辐射事故原因和相关人员的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5)根据需要,组织受事故影响的人员疏散转移;(6)必要时负责做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安保工作。2.3.4 医学救援组医学救援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建。医学救援组的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落实市级指挥部的决策和指示;(2)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事故现场的应急响应工作;(3)负责组织确定辐射事故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程度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提出保护公众和应急工作人员健康的措施建议;(4)根据发生辐射事故的辐射物品种类、危害特性、影响范围、处置方式方法等,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护措施,指导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和受事故影响群体的辐射防护,发放所需药品和防护用品;(5)负责对事故造成的放射病、超剂量照射的人员的医疗救治及心理干预;(6)指导和协助开展对现场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2.4 技术专家组技术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建,从省、市核与辐射技术专家库中抽调辐射事故应急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技术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包括:(1)为市级指挥部提供技术咨询,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配合做好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工作;(2)为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监测、现场处置、抢险救援、现场防护及善后处理等提供技术支持;(3)根据监测结果,研判事故后果;审查各专业组应急方案并提出指导意见;指导、审定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处置方案。2.5 舆情信息组舆情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建,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网信办及市融媒体中心参加。舆情信息组的主要职责包括:(I)贯彻落实市级指挥部的决策和指示;(2)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响应中相关信息发布工作,协助市政府发布信息;负责起草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文稿和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发布稿件;(3)应急期间负责组织收集分析市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和互联网管理,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4)负责应急期间科普宣传、社会宣传和专家解读工作,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保障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2.6 应急保障组应急保障组由市发改委牵头组建,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等参加。应急保障组的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落实市级指挥部的决策和指示;(2)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经费、交通运输、通信保障;(3)必要时,协助市政府做好辐射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转移、安置和物资供给等工作。2.7 事故责任单位的职责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责任单位应落实核与辐射安全全面责任和应急响应主体责任,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方案,采取应对措施,减轻事故后果,做好事故处理、应急监测和污染处置等工作,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市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事故责任单位还需要配合和协助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3预警与报告3.1 预警根据辐射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红色预警:环境辐射水平异常升高,可能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或辐射事故已经发生(如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红色预警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环境辐射水平异常升高,可能发生重大辐射事故;或辐射事故已经发生(如I、11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橙色预警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环境辐射水平异常升高,可能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或辐射事故已经发生(如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黄色预警由仙桃市人民政府发布。蓝色预警:环境辐射水平异常升高,可能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或辐射事故已经发生(如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蓝色预警由仙桃市人民政府发布。3.2 事故报告与通报321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立即向仙桃市生态环境局和公安局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卫生健康委报告。市生态环境、公安、卫生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市级指挥部。报告可采取口头报告或书面报告方式。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市级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生态环境、公安、卫生部门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初步确定事故等级,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事故影响。市辐射应急办应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将相关信息报告至仙桃市人民政府,2小时内将相关信息报告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急响应终止后,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应继续逐级报告事故后续处置的相关情况。3.2.2报告方式和内容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在发现辐射事故后2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故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事故处置完毕后及时上报。初报应当报告辐射事故的事故单位、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初判的辐射事故级别等初步情况。情况紧急时,初报可以通过电话报告,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或需要补充报告的情况。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置辐射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辐射事故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辐射事故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也应及时向市辐射应急办报告,由市辐射应急办汇总,分别向市级指挥部、市政府报告。发现涉及恐怖袭击引发的辐射事故及时向市反恐办报告。4应急响应4.1先期响应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当第一时间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以下先期处置:(1)按照预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2)组织人员穿戴好防护用品进行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3)按照规定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汇报事故情况,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市卫健委报告;(4)及时、主动向事发地现场处置组提供应急响应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要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调整和实施应急响应和处置方案时参考。接到事故报告后,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和市卫健委等相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责任分工立即组织如下先期响应:(1)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事故情况,并报告市辐射应急办,经市级指挥部研判并批准后发布事故预警信息;(2)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开启现场警戒,并将相关人员引导至安全区域;(3)对可能受到辐射损伤的人员开展紧急医学救援,需要时安排救护车护送至省卫健委指定放射损伤医疗救治基地进行救治;先期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应随时报告市辐射应急办。4.2 响应分级和启动4.2.1 分级响应机制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II级、In级和IV级四个级别,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辐射事故。辐射事故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或发生跨市区域辐射事故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4.2.2 分级响应启动I级、级响应启动。初步判断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涉及跨省或跨市州区域辐射事故时,事发地市级政府应立即向湖北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报告,由省辐射事故应急办报请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I、II级应急响应启动指令,并负责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市级政府的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启动先期响应,组织调动各应急工作小组和辐射事故责任单位等做好紧急处置,在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加入现场指挥部并配合、参与现场的应急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In级、IV级响应启动。发生较大、一般辐射事故时,由市级指挥部分别启动In级、IV级响应,并启动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指挥开展应急响应行动,同时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主要措施如下:(1)市级指挥部启动本应急预案,立即与先行赶赴现场的应急响应和处置小组联络,建立应急指挥平台体系。(2)市级指挥部建立与各相关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络,通知各相关成员单位应急物资、设备、装备准备到位,随时待命。(3)组成应急专家组,组织专家对辐射事故的影响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4)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派出相关专家和应急监测处置组、医学救援组、安全保卫组,赶赴现场组织现场污染处置、应急监测、转移安置、医疗救治、应急保障、社会维稳等应对工作。(5)指导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6)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报告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响应实施情况。(7)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时,可请求省应急指挥部派相关专业组支援。4.3 响应措施4.3.1 响应行动市级指挥部应急响应行动主要包括指令下达、协调联络、事故研判、舆情分析、信息报送等内容,由市辐射事故应急办相关专业组根据各自职责实施;市级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可根据事故进展需要和总指挥指令,及时派出相关应急人员参与应急响应工作。现场应急响应行动主要包括应急监测、事故处置、安全保卫、医疗救护、人员防护、应急疏散等内容,由现场各专业组根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现场指挥员负责对现场行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必要时,市级指挥部可联系并派遣技术专家组有关专家赶赴现场,参与现场应急响应工作。HI级、IV级响应启动后,市级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开展应急响应。具体指挥工作包括决定参与响应的部门和应急机构;根据需要组建现场指挥部,并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作出人员撤离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批准向上级部门、其他城市请求支援。市辐射应急办负责应急In级、IV级响应的综合协调。具体协调工作包括组织对事故信息进行汇总、分析、评估,为市级指挥部的决策提供依据;传达市级指挥部的指示,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机构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应急响应行动等。4.3.2 应急监测开展应急监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众健康和辐射环境安全,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为事故的判断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提供决定实施紧急防护行动所需的监测数据;为开展事故定性定级、环境影响及剂量评价提供关键数据;搜寻丢失、被盗、失控的放射性物质;向公众提供辐射环境状况监测数据。HI级、IV级响应启动后,监测处置组应立即前往事故现场,收集事故信息,根据源项和现场环境状况设计应急监测方案并实施,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或市辐射应急办上报应急监测结果。4.3.3 事故处置辐射事故责任单位为事故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责任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方案,采取应对措施,减轻事故后果,做好事故处理、应急监测和污染处置等工作,并在市政府应急组织介入时配合和协助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在下列情况下,市级政府应急机构应及时介入,在市级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监测处置组具体实施,阻断污染源头、控制污染范围,完成事故处置工作:(1)辐射事故不能在第一时间落实到责任单位或无责任单位;(2)辐射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处置能力不足或完全不具备处置能力;(3)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事故处置措施不能满足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要求。In级、IV级响应启动后,市级指挥部根据现场应急响应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监测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援组开展事故现场的处置工作。监测处置组负责根据应急监测结果,搜寻、收贮丢失、被盗、失控的放射性物质,处置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安全保卫组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性物质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并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和秩序维持。医疗救援组负责对放射病和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疗救23治及心理干预,并提出保护公众和应急工作人员健康的措施建议。事故处置结束后,市政府应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落实相关损害赔偿。4.3.4 应急防护与疏散现场指挥部应根据辐射事故性质、特点与现场监测数据等实际情况,在第一时间划分监督区和控制区,明确应急人员和公众安全防护区域,向市级指挥部提出采取公众安全防护措施的建议,由现场指挥部指挥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援组实施。如现场附近存在易失控放射性物质,出于现场安全防护的需要,可由监测处置组将其暂时收贮。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戴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当研判辐射事故影响范围较大时,现场指挥部应及时上报市级指挥部,根据指令开展应急疏散工作。疏散时应结合事故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必要医疗条件,确保安全。4.3.5 信息公开与社会维稳辐射事故发生后,为避免造成社会恐慌,应在市级指挥部的批准下,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舆情信息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辐射事故和应急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信息公开的同时,应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4.4 应急联动市辐射应急办与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同时,市政府应与属地有辐射应急能力的企业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辐射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4.5 支援与配合发生较大、一般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开展事故现场的应急响应行动。必要时,根据市级指挥部的指示,由市辐射应急办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支援请求。4.6 终止5.1 终止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或控制;(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5.2 终止程序满足应急状态终止条件,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原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由总指挥下达应急响应终止指令,进入应急总结及事故后恢复工作。如在事故发生地,丢失放射性物质始终无法找到或无法回收,辐射环境影响需经长期处置方能消除等特殊情况发生,事发地市级政府应上报省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批准可视情适时终止应急响应,对放射性物质的后续查找及辐射环境影响控制等任务转入属地政府日常工作中开展,相关事故信息应视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避免产生社会恐慌。26市辐射应急办根据事故现场处置行动进展情况和辐射环境监测结果,判断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后,提出终止应急的建议,经市级指挥部研判、批准后宣布终止m级、IV级响应。辐射事故应急状态终止后,现场指挥部就地解散,各专业小组各自开展应急终止后期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逐级上报辐射事故终报。6后期处置6.1 终止后的行动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单位和部门应根据市级指挥部的指示和实际情况,协同开展以下工作:(1)评价事故对环境和公众造成的影响,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有计划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2)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3)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调查原因,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4)根据应急实践经验,适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6.2 善后处置应急状态终止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要组织制定善后处置措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具体包括:(1)对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放射性物质或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作出阶段性侦寻工作报告,并报市辐射应急办,必要时,市生态环境局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技术支持;(2)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市生态环境局应组织对遭受放射性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后期辐射环境的监测、污染环境的恢复提出措施建议,并监督事故责任单位实施;(3)对导致人员急性死亡、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辐射事故,市卫健委要组织开展受照剂量评估,并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6.3 总结报告应急状态终止后,市级指挥部应组织各成员单位总结事故经验教训,形成辐射事故总结报告。各应急组应在1周内向市辐射应急办提交本组的总结报告,市辐射应急办在2周内向市级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市级指挥部在1个月内向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省生态环境厅)和市政府提交总结报告。7应急准备和应急能力维持7.1 技术准备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实际需要,积极通过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横向合作等多种方式,加强辐射事故应急专业技术储备工作,确保技术能力能够满足仙桃市辐射事故应急需求。7.2 队伍准备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组建或落实担负相关职责任务的专业人员队伍,加强队伍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能力建设,确保响应时能够按照辐射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市级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7.3 资金保障仙桃市人民政府应将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按照政府事权划分落实相应的支出责任。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的成员单位应将应急保障和应急能力建设所需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应急队伍参加应急响应工作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同级财政解决。7.4 物资保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职责任务,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及应急物资,并编制装备物资清单报市辐射应急办备案。必要时,由市辐射应急办进行统一调度。7.5 设施设备保障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包括指挥实施、通讯设备、应急车辆、辐射监测设备等。保证应急设施设备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