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的保护11000字(论文)】.docx
论我国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的保护目录1 前言-2-1.1 选题背景及意义-2-1.1.1 选题背景-2-1.1.2 选题意义-2-1.2 研究现状-3-1.3 研究方法-3-2中小企业与反垄断法概述-4-2 .1中小企业的涵义-4-2.1.1 我国法律对中小企业的界定-4-2.1.2 中小企业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作用-5-3 .2垄断对中小企业的危害-5-2.2.1经济垄断对中小企业的危害-5-2.2.2行政垄断对中小企业的危害-5-2.3反垄断法保护中小企业的必要性-6-2.3.1社会整体利益-6-2.3.2效率与公平-6-2.3.3消费者的正当权益-6-3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保护的路径-7-3.1 保护中小企业的反垄断法依据-7-3.1.1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保护竞争-7-3.1.2 对竞争的保护与对中小企业的保护的辩证关系-8-3.2 合理原则-8-3.3 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的特殊保护-9-3. 2.1中小企业合并行为原则上不适用反垄断法-9-4. 2.2对中小企业特定限制竞争协议的适用除外-9-5. 2.3提供特殊的制裁待遇-10-4反垄断法保护中小企业存在的问题-10-5.1 中小企业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的界定不完善-10-5.2 我国立法方面原则性条款多、程序规定少-10-6. 3对行政机关的制裁的规定少于行政垄断的禁止性规定-11-7. 4反垄断法的内容尚有缺陷,可操作性缺乏-11-5我国反垄断法保护制度的完善-12-5.1明确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12-5.2建立中小企业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12-5.3 在政府采购中对中小企业适当倾斜-12-5.4 在处罚上对中小企业给予特殊照顾-13-6结语-13-参考文献-14-1 前言1.1 选题背景及意义1.1.1 选题背景全球经济一体化导致了世界范围内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很活跃。从二十世纪至今,乃至未来很长时间,中小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繁荣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力量,具有特殊的影响力。综合新兴市场国家和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情况,企业类型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在企业总数中所占比例极小的大型企业;二是数量庞大但生产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中小企业。大型企业是社会经济发展方向的引领者,而数量巨大的中小企业则构成了整个社会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虽然中小企业规模相对较小,但其数量众多,发展及生产营销模式多种多样。中小企业较大型企业有其独特优势,无论是在组织体制还是在经营方式方面都更为灵活,也更有效率。从宏观上,国家可以通过中小企业更有效的调整整个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促进各地经济的均衡发展,特别是它可以有效的缓解就业压力,吸纳就业人口,对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随着大型企业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不良的影响,有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导致了市场的不公平竞争现象的竞争力之间的巨大差距越来越严重。然而,中小企业本身处于劣势,如缺乏资源,技术不先进,资金短缺等,并经常面临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些竞争,难度增加对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国家通过法律制度来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最终实现市场的公平竞争。反垄断法是现代竞争法制的基石,对规范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市场经济的建立,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能缺少反垄断法。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支柱,反垄断法有责任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1.1.2 选题意义中小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竞争机制的重要作用前提是市场必须有相当数量的竞争。中小企业的存在,以满足竞争市场主体的要求。然而,由于中小企业在资金、规模和政策支持上处于弱势地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其利益往往受到大型企业的垄断威胁。要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就必须保证竞争自由,不滥用竞争自由。因此,如何将“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结合起来,形成完善的市场竞争机制,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章”,它负责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研究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2研究现状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在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明显滞后,这种滞后性在中国一直是独立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的缺失。2002六月2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常务委员会,并于2003年1月1日实施。在中国的反垄断法的出台,罗晓春写了中小企业促进和反垄断法,王贤林写的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的保护等,这些文章一般都是从国家政策的角度进行研究,并没有从具体的法律制度对中小企业的保护进行深入的研究。对中国的反垄断法的出台提供了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支持。在中国的反垄断法规定的中小企业的保护,在第三款第二章第十五条的规定反映了系统的内容,即“提高中小经营者的经营效率,增强对垄断协议禁止中小运营商的竞争力。”据今年春天的史看,狭义的中小企业是指国家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法,但作为一般的产业政策,包括竞争政策、中小企业一般可以涵盖的竞争法的一部分,反垄断法主要是。当时,许多学者对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内涵作了自己的解读。马钧认为,反垄断法的适用意味着,在反垄断法的发展中也规定了某些行业或领域的反垄断法不适用,且不需要任何许可。因此,豁免制度的范围主要是在一些特定的行业和领域,而且具体的主体和个体的行为。”程宝山说:“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反垄断法,以反垄断法为特定行业、特定企业或其具体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作为宽容的基本内容。”国内学者的观点,“法律的中小企业合作卡特尔的规定,是指中小企业在销售方面进行,采购和技术标准化"提高上述所有观点对完善我国中小企业法律法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1.3研究方法本文的研究方法有:L文献研究法。在反垄断法的保护对象的基础上对于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及其在反垄断方面遇到的障碍与保护进行相关文献的调查与归纳,研究反垄断法与中小企业的发展之间的关联,从而推断出我国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的保护体现在哪几个方面的立法调整上,并对这几个方面进行归纳总结。2.价值分析方法。归纳总结反垄断法保护中小企业的必要性及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价值的统一性,详细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保护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中小企业与反垄断法概述2.1中小企业的涵义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社会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或政策对中小企业的规范和支持发展的市场行为,为了使它更好。然而,由于法律文化、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的不同,中小企业的定义不同。因此,在这里,我们必须首先是什么是中小型企业,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清楚。因此,为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只有明确这一点,我们才能谈谈如何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和中小企业的保护。2011年六月,中国颁布了中小企业标准的要求”,加入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将进一步分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2.1.1 我国法律对中小企业的界定关于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我国共经历了六次大的修改。2002年6月,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对中小企业的专门立法中小企业促进法,该法第一次对我国中小企业进行明确的界定,第一次填补了法律中对中小企业界定的空白。该法第二条规定,我国的中小企业就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有利于增加就业和满足社会需要,不论所有制和形式,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企业主体。此规定适用定性标准界定了中小企业。另据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以定量界定标准对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住宿和餐饮业五个行业的企业进行了划分,以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作为划分标准,结合中小企业促进法,基本上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对中小企业的定义进行了明确的说明。2011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适用行业增加了农、林、牧、渔业,仓储业,邮政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行业。2.1.2 中小企业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中小企业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促进经济增长;二是增加就业;三是促进技术创新;四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2.2 垄断对中小企业的危害虽然中小企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不容乐观,中小企业的生存面临诸多困难和风险。主要原因有四:一是产业结构,二是融资难的问题,另一方面是中小企业的管理,四是该国经济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而另一个是当前经济形势的两。其中,中小企业垄断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严重损害为垄断竞争获得一个容易的工作,做信用资源,排斥和中小企业的抑制,加上国家政策的倾斜,市场中的各种垄断行为,是最大的威胁中小型企业。2 .2.1经济垄断对中小企业的危害经济垄断又称私人垄断,是一种由自由竞争引起的垄断。自由竞争导致市场集中,市场集中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垄断,但反过来,垄断也会限制竞争。垄断行为对中小企业的具体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整体而言,垄断企业将追求垄断利润最大化,这直接剥夺了中小企业的利益。为了追求垄断利润,企业通过垄断性垄断协议,或利用其在市场中的主导地位,或以兼并或某种方式扩大其在市场中的地位,进而控制市场活动。这些行为基本上抑制了市场的自由竞争,导致市场准入的障碍。竞争机制的缺失使得其他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失去了参与市场竞争、获取市场份额的机会,间接占据了中小企业的利益。3 .2.2行政垄断对中小企业的危害行政垄断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经济权力的垄断。德国著名法学家伊埃灵曾说:“非法执法违法的人是什么样的世界,这是最美妙的事相反的事。”作为一个执法机构,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行政权力的滥用,对行政垄断的实施,社会危害因它比经济垄断更严重。由于行政垄断的保护,使一些垄断企业容易占领市场,剥夺其他经营者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会。行政垄断会导致腐败,侵害消费者利益,影响经济效率,阻碍技术进步,阻碍国家统一市场体系的形成,这些都会严重损害中小企业的利益。2.3 反垄断法保护中小企业的必要性2.3.1社会整体利益整个社会的利益是指作为一个单一的利益主体的社会利益。对于整个社会的利益是可以理解的:“在社会观视野下的经济法,经济法对社会是指在社会范围的主权控制,利益体现在这个范围内的成员的整体利益,它不是简单的加和个人利益的减法,个人利益不精之处,但是在共同的衡量社会成员权利的利益的最终形式的基础上,基于公平正义理念,通过各方利益博弈形成的。”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的保护主要是基于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中小企.业作为最大的市场主体,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中小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社会每个成员的共同追求,可以享有平等、符合社会生活文明要求,不侵犯国家利益,个人权利冲突不能剥夺的独立利益形式。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公共利益是安全的最重要内容,可以平等地享受到每一个中小企业的自由竞争,参与市场竞争,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为主体的市场不可剥夺。2.3.2效率与公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矛盾的。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性体现在:以效率作为配置社会资源的标准,提高社会生产效率和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并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公平的高水平,实现共同富裕。效率和公平是体现在反对:如果过于注重效率,对个人和经济利益的发展过于强调,不考虑公平的因素,可能会导致扩大贫富差距,收入差距,造成两极分化,最终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最终损害效率。反垄断法的效率主要是指整个社会的整体经济效率。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要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使两者处于和谐的状态。2.3.3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中,任何运营商都会通过各种手段降低价格,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吸引更多消费者。消费者受益于低价格,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商品需求越高,生产量越大;生产量越大,价格越低。商品价格主要由市场这种“看不见的手”的规定,体现价值规律,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它是优化资源配置,而且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通过竞争机制,让消费者享受到高质量、低价格、高质量的服务。垄断一旦形成,其消极后果不可避免。不因危机感带来的垄断竞争,可以出售的货物按照更高的价格,获得超额利润,或是通过消费者的成本,在一个更稳定的状态运行,从而在电力和来自市场的压力,生产缺乏变化,阻碍技术进步,拖累经济发展。一旦市场形成垄断,那么消费者将失去竞争的利益,就会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应受到垄断的限制,限制经营者竞争的行为是限制或剥夺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行为。中小企业为消费者改变这种状况是不好的,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希望形成,但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竞争的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达不到大企业和竞争的本质不是自然的市场价格,减少再分配,提高服务质量影响反垄断将使中小企业的经济实力、竞争能力大大增强,改变竞争中的弱势地位,为了得到一个公平的参与竞争的机会,有效地保护和扩大消费的自由和利益的有效。3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保护的路径3.1 保护中小企业的反垄断法依据3.1.1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保护竞争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贯穿于反垄断法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竞争保护是反垄断法最基本的立法目的,其他立法目的,如保护消费者利益、改善社会福利、提高经济效率等社会目标,离不开竞争。反垄断法是竞争的独特价值,它是国家反垄断法共同申报的保护对象,体现了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是运用反垄断法确定规模的永恒客体规范。反垄断法作为最基本的立法目的,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市场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生产调节和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和科技的发展;社会收入的合理分配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丰富的社会生活和经济民主。第二、竞争的脆弱性。竞争极其脆弱,经常被扭曲。为了争夺最佳利益,经营者将处于不稳定状态。为了使经营者利益最大化,竞争可能受到限制,从而谋求垄断。垄断将具有消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竞争中促进市场机制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不匹配,所以需要通过立法来阻止这种阻碍或消除竞争,竞争的扭曲行为,用法律来保护竞争,这个责任,主要由反垄断法来承担。3.1.2 对竞争的保护与对中小企业的保护的辩证关系市场经济是最基本的竞争运行机制,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是参与竞争的活动,所以每个经营者都是竞争对手。竞争是残酷的,竞争本身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在竞争过程中一直是一个被市场淘汰退出竞争的受害者,对参与市场竞争能力的损失,然后遭受利益损害。良性竞争要求优胜劣汰,需要新的参与者参与竞争,也需要退出原参与者的竞争,这就必须保持市场的活力。中小企业作为市场的竞争对手,因为它的资本、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与大型企业相比处于劣势,因此,在市场竞争中,往往由于竞争能力不足而被迫退出市场,造成的危害往往是中小企业。“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机制,通过维护市场竞争机制,提高经济效率或实现其他社会目标,而不是故意保护竞争对手的竞争损害。当然,反垄断法仍然是合法竞争的保护,归根到底是法律。”因此,准确地说,反垄断法并不是简单地以特定的损害作为竞争对手判断垄断行为的标准,而是从竞争机制的整体状况或整体判断来看,竞争机制并未受到损害。只有当经营者对竞争机制的损害、竞争造成的障碍或限制时,行为才会被认定为垄断行为,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3.2合理原则合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市场竞争中的一些限制不一定被视为违法,其违法性取决于具体情况。中小企业在合理的限制豁免原则的竞争行为是在中小企业的违法要求限制竞争行为,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被视为非法,根据具体情况,它是非法的,即使他们有限制竞争的目的或后果,但也有更好的促进竞争的作用,或能显著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实现整个社会的利益,可以视为合法。在中国中小企业保护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始终贯彻合理的原则,以弥补法律的漏洞和保护权利的自由和公正的中小企业竞争。对中小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构成违法行为,必须对中小企业的行为目的的仔细分析,行为和行为的后果等因素,才能做出判断;只有在严重限制市场竞争,阻碍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其行为构成违法行为,否则是合理的行为。当然,理性原则本身也有缺点。''合理的不确定度第一的原则,对中小企业管理者的原则合理使用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不之间的小型和中小型企业的协议或是非法的;其次,能源和成本的巨大消耗,因为没有固定的标准的定义,反垄断要花大力气研究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因素的定义方面,证明的行为是非法的,成本会很高;再次,该定义的结果是容易产生异议,采用合理的原则,对反垄断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很高,必须跟上和合同的变化经济和社会情况,主观因素的行为,而不是世界时间偏见。这就要求我们建立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行政执法人员制度,建立适用于中小企业的反垄断法体系。3.2 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的特殊保护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的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2.1 2.1中小企业合并行为原则上不适用反垄断法由于中小企业本身的市场份额很小,所以即使在一起,不可能形成垄断或市场中的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因此,中小企业在反垄断法禁止行为合并。但只要合并行为,客观必然会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适用的条件,所以中小企业并购原理不适用反垄断法是设置一个高的反垄断法或中小企业排除的对象范围原则的适用规则,一旦有高的适用条件,仍有适用的可能性。3.2.2 对中小企业特定限制竞争协议的适用除外实行特别限制竞争协议是中小企业的一项重要制度。主要内容如下:“这一制度安排,是指法律规定,将限制在特定协议排除在适用对象中小企业之间的竞争,从反垄断调查,即运营商之间虽然达成了限制竞争协议,但该协议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尤其是反垄断当局的许可协议,如小型和中小型企业为了提高经营效率,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力的协议,只要反垄断许可的主管部门,是协议禁止的。”3.2.3 提供特殊的制裁待遇根据我国的反垄断法,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制止违法行为、罚款、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然而,中小企业与其他学科等同起来是不合理的。给中小企业的制裁的特殊处理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中小企业作为社会中的一个薄弱的经济学科,是对象的支持和发展,这样的处罚,应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其次,制约中小企业竞争行为的实施与类似行为的垄断企业实施相比,其影响是更有害的制裁,如果同样的途径,本着公平在违反反垄断法。4反垄断法保护中小企业存在的问题4.1 中小企业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的界定不完善在法律保护的客体方面,还应完善对中小企业这一概念的普遍科学的界定。当前,在相关调整市场竞争行为或有关中小企业的较为重要的法律中,如中小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更多地还是以企业的规模为切入点来界定中小企业的范畴,是一种定量的界定标准,这便需要在采取此种界定方法时,要时刻根据社会发展的最新状态来不断调整和修改以此为依据的界定中小企业的相关数据。这样做可以避免因标准落后而导致的界定不科学的后果的产生,但似乎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这我们还应当建立一个相对科学和完善的定性界定标准。在实践中,我们可能只关注了中小企业的绝对规模,并没有考虑其在整个经济市场中的相对规模,即在市场中的份额。因此,当一个企业的绝对规模较小,但其在市场中所占份额较大时,该企业的性质应当如何界定?反垄断法的相关保护和除外措施对其是否适用?很明显,当一个企业在市场中能够占据较大市场份额时,无论其自身规模是大是小,其对市场和相关领域的控制力是较大的,因此很难因为该企业自身规模不大就把它划为中小企业,这样做是极其不科学的。4.2 我国立法方面原则性条款多、程序规定少在垄断协议除外制度上,集中体现了可能是我国立法工作上的一个通病,即在法律的规定上,原则性的规定较多但较为粗糙,而程序上的规定较少。这很有可能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出现无法可依或依据不明的现象。就垄断协议除外制度而言,在原则性规定方面不够细致,豁免成立的标准和类型并不明确,降低了该条款在具体适用上的可操作性。而在豁免的程序上,则缺乏具体的申请程序和审批程序,使得在实践中的豁免成立审查不够科学且可操作性不强。同时反垄断法中还规定,反垄断的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来自行判断企业是否具有豁免的资格,这赋予了相关机构极大的裁判自主权,在相关制度尚不完善的前提下很有可能引起权力的滥用。4. 3对行政机关的制裁的规定少于行政垄断的禁止性规定在作为我国反垄断法一大特征的禁止行政垄断制度上,出了仍然具有立法上原则性规范较多且较为粗糙的特点之外,还有一项较为明显的不足便是,反垄断法对于具有垄断行为的行政机关的责任制度设计有一头重一头轻的缺陷。也就是说,反垄断法在对行政机关制裁方面的规定要明显少于行政垄断的禁止性规定。行政权力在一个国家中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其代表了行政机关的意志,是具有相当威慑作用的。反垄断法虽然对禁止行政垄断作了较为详细的禁止性规定,但这些规定普遍较为粗浅和笼统,在具体使适用上还有些许困难。更为重要的是,反垄断法对于违反禁止行政垄断的行政机关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定较少且程度较轻,如通常只是由上级机关责令整改或对直接负责人进行处分,并不能起到法律应有的惩戒作用。或许是对行政权力的威慑力有所忌惮,故在制裁性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全面具体、还不够有足够的惩戒能力。但这恰恰又会在实践当中使相关行政机关没有了顾虑,可能会造成行政机关变本加厉干预经济、制造行政垄断的恶性循环。因此,要切实弥补禁止行政垄断相关制度的不足。4.4反垄断法的内容尚有缺陷,可操作性缺乏在中小企业保护的法律体系方面,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对市场主体利益以及竞争行为的保护,较多地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进行的。反垄断法的诞生,标志着在市场主体利益保护和竞争行为保护等方面,已经有了如宪法般重要的核心法律。然而现实情况是,反垄断法虽然借鉴了国外的优秀立法经验,并且良好地结合了我国的实际国情,但是本身尚有待完善之处,内容规定的缺陷或者可操作性的缺乏所可能导致的结果是与其保护中小企业、保护市场竞争的初衷所相悖的。除此之外,反垄断法作为一部在保护中小企业方面具有领导地位的法律,有一丝“高处不胜寒”的味道,显得过于形单影只。一部法律,规定得再完善,对于一个制度的构建和实施终究显得力量单薄。5我国反垄断法保护制度的完善中国反垄断法8章第57条规定,从整体上看,其反垄断法在发达国家非常接近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或可能有三个主要的垄断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了规定。此外,还有一个很大的区别是,这是中国反垄断法的区别,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一章特别规定。在原有竞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反垄断法的内容更加全面。可以说,反垄断法的颁布意味着中小企业的保护进入一个新的水平。5.1 明确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所界定的中小企业的标准不一定适用于反垄断法中的中小经营者,这是因为反垄断法中的中小经营者是在特定市场范围内界定的,离开了特定的市场就没有意义,但是中小企业暂行规定主要采用的是定量界定标准,没有从特定市场范围这个角度来划分,这就失去了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保护的前提。因此必须对中小企业做一个明确的界定。5.2 建立中小企业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当权利被侵犯时,他们将寻求救济。因此,当中小企业处于垄断行为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诉讼是最重要的救济方式之一,即权利保护权。虽然有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反垄断执法,但权利遭受的侵害只有受害者自己最清楚,只有当侵权的中小企业垄断行为得到合理的补偿,这是与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相一致,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制度是中小企业寻求自我保护的必然。然而,“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小型和中小型企业为了实现权利救济,使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有必要建立一个反垄断民事赔偿制度。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应针对原告资格、赔偿范围的界定和举证责任的分担。5.3 在政府采购中对中小企业适当倾斜在各国政府采购中占有非常大的市场份额,政府采购竞争已成为经营者之间竞争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能否实现政府采购指标对企业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一方面,政府采购容易滋生垄断局面。在我国,许多大企业具有垄断和行政垄断的性质,行政垄断企业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中小企业更容易受到排斥。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促进技术创新,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中起着重要作用,同时也要求政府采购中小企业适当倾斜,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由于政府采购过程中中小企业无法竞争的大型企业,因此,有必要设置在中国的反垄断法,政府采购应保持一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分享。5.4 在处罚上对中小企业给予特殊照顾给中小企业的制裁的特殊处理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中小企业作为社会中的一个薄弱的经济学科,是对象的支持和发展,这样的处罚,应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其次,制约中小企业竞争行为的实施与类似行为的垄断企业实施相比,其影响是更有害的制裁,如果同样的方式,公平垄断精神。中小企业给予特殊待遇的制裁是非常合理的,因此,在我国实施相关反垄断立法后,也可以考虑不同的处罚标准适用于中小企业。6结语中小企业在促进中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在活跃市场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扩大出口贸易,增加社会就业和其他方面的不可替代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由于实力弱、规模小,对规模大、财务实力强的大型企业没有优势。在维护市场自由和行动领域的平等竞争的反垄断法颇深,对中国的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有利于在稳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中小企业的保护,也是提高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发展空间。中小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是今后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和相关。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实践的认可。经过十多年的努力,中国2007年已经颁布了反垄断法。这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非常重要。可路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一般的保护,通过对垄断协议的规制手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行政垄断行为,为中小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二是特殊保护,主要是指反垄断豁免制度中小企业垄断协议、企业并购等给予免税,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增强竞争实力。基于各国对中小企业的保护立法的研究和借鉴,本文分析了中国的反垄断法保护中小企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改进的建议。参考文献1.张琳.论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的保护M.山西大学出版社,2007:62.2 .林汉川,魏中奇.中小企业的界定与分析J.中国工业经济,2000,4(7):12.3 .彭莉.反垄断法保护中小企业的若干问题D.中南大学,2007:4.4 .袁文全.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07:12.5 .曼昆.经济学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326.6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M.商务印书馆,1983.7 .赵翱.反垄断法视野下中小企业的保护D.东北:师范大学,2009:8.8 .罗文瑞.哈维莱宾斯坦的X效率理论J.企业改革与管理,2009,1:6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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